教宗保祿六世

宗座條正大小齋期條律憲令

(Apostolic Constitution on the Fast & Abstinence)

一九六六年二月七日

 

 

吳宗文譯

鐸聲月刊 第42期 32-36頁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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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保祿六世之宗座憲令,對教會補贖之條律,加以修正。

天主僕人之僕保祿主教,為永久記念事由(一)。

 

「你們悔改,信從福音吧!」(谷:壹、十五)。現今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已順利結束,教會更飛奔地朝著自己的道路邁進,我們更該重複吾主耶穌的這兩句話。在我們靈牧職務的重要問題中,訓誨我們全體子女及現代有宗教觀念之人士,天主對補贖有何誡命及其重要性,並不在最後之列。大公會議對教會更完美的認識及它與世界的關係,使我們執行這職務。

因為在大公會議中,教會沉思自己的奧蹟,完全明瞭其性質,看清它有人與神、可見的與不可見的、暫時的與永久不變的要索。特別想起與基督及其救贖大工的聯繫,更指出這個職務,天主召請一總信友,對補贖方面,來盡基督的職務。

此外,教會依照天主計劃,雖然是神聖無玷,然而其肢體能有污點,為此需要不斷地皈依天主及日日自新,不但是在自己內部,並在外面及社會性方面。然後教會亦仔細觀察自己對國家的任務,即它訓人當如何利用現世,為它服務,並作補贖,為使利用世間事物,不阻此我們走向天鄉。

因以上種種理由,聖伯多祿在聖神降臨後向民眾所說的話,我們今日亦向子女們重說一遍:「你們侮改吧!……好赦免你們的罪過……」(宗:貳,三八)。聖保祿昔日對呂斯特辣外教人所說的話:「歸依生活的天主」(宗:捨肆、十五),我們今日亦向一總人重說一遍。

第一、聖教會在大公會議時,考慮如何能照顧與它分離的兄弟,及不信奉基督的宗教,發覺世界各處都重視補贖,因為它與古代民族的宗教生活,及高等宗教的觀念緊緊相聯。

在舊約中補贖的宗教性更為明顯:因為人做補贖,或在犯罪後,願意平息天主的義怒;或遭遇了困難,或感於特別的災患,或謀求天主的恩賜;普通將外面的補贖工作與內心皈順天主,常聯在一起,遠離罪惡後,乃從新歸向天主。

他們亦禁食、施捨自己的財物;除了祈求天主,讚頌天主外,他們在禁食以外,尚加上慈善事業;雖然已得罪赦,不求天主任何恩賜,仍禁食、用苦鞭、克己苦身,在天主前謙卑自己,仰面向著天主,以祈禱、懇求、努力懂清真理,以歡迎天主。所以補贖在舊約時代已是私人善行,其目的是向往天主,將自己完全托付給祂;不為自己,而為天主齋戒。

一切補贖當有這種性質,在法律規定的禮儀中亦然。每次不實行時,天主就抱怨說:「你們不要再如今日一般地守齋了,免得你們的聲音在高處能以聽到……當撕破你們的心,而不是你們的衣服」(依、伍捌、四)。

在舊約中,亦不缺少,所謂社會性的補贖性質:因為自舊約的禮儀中,不但指出認識罪惡,並且指出誰歸屬於天主的子民。

亦可注意,即在基督之前,補贖已認為齊全聖德的工具及標記,如友弟德、達尼爾、亞納女先知及其他著名的男女,都可證明這點:「她齋戒祈禱,晝夜奉事天主」(路:貳、三七),且在喜悅之中。

在舊約中,義人的補贖,賠補了整個人民的罪,其中當提及梅瑟,他守齋四十日,求天主寬恕不忠信的人民之罪。上主的僕人,「他所背負的,是我們的痛苦……上主卻把我們眾人的罪過歸在他身上了」(依:伍參,四,六)。

這一切是將來的預像:因為補贖需要內心的生活,由整個人類宗教的經驗,可以證明,由啟示的特別誡命,在基督及聖教會中,更得了至高的意義。

基督在世時開始教訓、實行;在盡自己的職務之前,他四十晝夜守齋祈禱,然後乃開始宣傳天國來臨的福音,但立刻命人:「你們悔改,信從福音吧」(谷:壹、十五)。這幾句話,是整個信友生活的綱要。

我們當變換整個人,才可進入基督的國,以天主因聖子最近給我們的聖德及愛情,開始思維、判斷、實行。

天主聖子為推動我們革面洗心,不但勸勉我們,且立了補贖的表樣。因為基督不為自己的罪惡,卻為別人的罪惡受了苦,給做補贖的人立了芳表。

人在基督前,獲得了新的光明,認識了天主的聖德及罪惡的凶惡;因著基督的言語,勸人皈依天主,以獲罪赦。在聖洗中可得一切恩賜,使人像似基督的苦難、死亡及復活,使整個生活都具有這奧跡的標記。

每位信友,當步武導師耶穌的芳蹤,該棄絕自己,背自己的十字架,分受基督的痛苦;這樣,有了基督死亡的肖像後,亦能獲得祂復活的光榮。此外;以後不當為自己生活。而為天主生活,祂愛了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且當為兄弟而生活,「為基督的身體、教會,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哥:壹、二四)。

教會既與基督密切聯繫,每一信友,因作補贖,更與整個教會密切聯合,不但因著洗禮,他得了革心洗面的恩賜,且以告解聖事,恢復加強了這個恩賜。辦告解的人,天主寬赦他的罪,使與教會重歸於好;在犯罪時,傷害了它,它卻以愛情、表樣、及祈禱幫助他皈依」(教會憲章十一條)。

在教會內,在告解聖事所定的補贖中,及信友所作、所忍受的,亦分享基督所作的補贖。這樣,在肉身及心靈中帶著吾主的克苦,在整個受洗人的生命中,在任何時間都盡這職務。

第二、內�堛漣J苦固然更為尊貴,並且日益求新,然而不但不停止或減少外面的克苦,並且它在我們時代更為重要;為此教會,除了大小齋外,根據時代,尋找依照代、更合補贖目標的新形式。

在補贖的真意方面,亦包含克苦肉身,所以不能加以忽略,因為整個人,即靈魂及肉身,連無知之物,如聖經上所說,亦操練自己,以承認天主的聖德及威嚴。

此外,若想起人性的軟弱,在元祖亞當犯罪後,肉身反對靈魂,靈魂反對肉身,則克苦肉身更為重要。然而並非隨從斯多噶派的意見,我們不可指責放棄肉身,因為天主聖子也取了人的肉身。克己修身,是為拯救人;人因私慾偏情為五宮所羈束,乃用齋戒方法以得神勇;務使人的尊嚴因不節制而受損摥,又因努力節約而得恢復。

在新約及聖教會的歷史中,補贖的原因,是為像似受苦的基督;然而克苦肉身,使它馴服,基督的表樣更為重要。

在新新中,吾主耶穌、宗徒、教父及教宗,都一口同聲地,反對法利色人式的,只顧外表的克苦;禮儀的字句及各時代作家,都重視外面的克苦與內心向主,祈禱與慈善事業間的緊要聯繫。

第三、為此聖教會主張作補贖時,當注重它的宗教與超性的性質,它能幫助現時代的人領會何為天主,祂對人有什權利,基督給我們的是怎樣的救贖;它懇切勸一總信友,將內心皈依上主與肉身的外表克苦應聯在一起。

甲、聖教會先注重各人善盡已職,忍受每日生活上的困難及其使人慮的不穩定情形,催促一切的人操行補贖之德。

乙、在聖教會中有人患病,為貧窮困難所逼,或因義德而蒙教難;聖教會教他們學習,將自己的痛苦與基督聯在一起;這樣,不但完全盡補贖的職務,並且因天主的聖寵,為自己及兄弟獲得福音中所許的幸福。

丙、司鐸有基督的神品,會士遵守福音的勸告,效法吾主耶穌自卑自謙,更易造於全德,更該苦身克己。

但聖教會勸告一總信友,除了日常困難外,常順從天主的命令,克苦自己的肉身。

為此聖座為使自己的子女記得補贖的命令,並善於遵守起見,乃修正補贖的律法,使它合乎時代的需要。

主教會議,依照主教們的明智及掛慮,並照人地的情形,可釐定法律,以能易於達到目的,但當依下面的規定。

聖教會先說明自古以來,有二種方法,以守天主命人作補贖的誡命,即祈禱、齋戒、慈善善工,特別是大小齋。這種補贖方法,是各時代所共有的;但我們時代,有特別原因,因著地方的情形,有些補贖方式更為重要。富裕的民族,當知克己,不與世俗合污同流,對遠處貧窮饑餓的兄弟,表示愛德。

貧窮的民族,一方面當努力改善社會的情形,而另一方面該將自己的痛苦,與基督的苦難一齊獻與聖父,這是更悅樂天主,為基督的肢體更為有益的。

為此,聖教會對自古以來的外面克苦,連大小齋在內,在可能遵守時,仍命遵守;若主教會議決定以更好的祈禱及慈善工作,代替大小齋,聖教會亦可以自己的權力加以核淮。

為使信友有共同的補贖起見,宗座規定一定日子及時節;在禮儀年中,更能表示基督復活的奧跡,或聖教會特別的需要。

為此規定如下:

(一)、1、一總信友,由天主的法律,當作補贖。

2、由教會法律,對這事所命令的,依下面規則,重新規定。

(二)、1、齋期仍保持它的克苦補贖性質。整個教會必需作補贖的日子,是每星期五及聖灰禮儀日星期三,或依不同禮節,封齋的第一日(二);其主要法則,當嚴格地遵守。

2、除六、八二項所指特權外,在以上補贖日子,每星期五當遵守小齋,除非適逢休工瞻禮;聖灰禮儀星期三或依不同的禮節,封齋的第一日,及耶穌基督受難聖死的星期五,當守大齋小齋。

(三)、1、小齋法禁用肉類,但可用蛋,乳類和一切動物油的調味油。

2、大齋法規定一天只能吃飽一次,但不禁止早晚用些食物的種類和數量,則依照各地已有的習慣。

(四)、凡滿十四歲者當守小齋法,滿二十一歲至六十歲開始時,當守大法。年齡較小者,牧靈者及父母當教導他們補贖的原來意義。

(五)、廢除一切普遍或特別的特恩及特權,但這些法則並不變更、任何私人或團體的聖願,也不變改任何修會或團體已得批淮的憲法及會規。(三)

(六)、1、依照大公會議主教牧民職守訓令第三十八條四項,主教會議有權:

甲、如有正當理由,可以更改補贖的日子,但常當注意封齋期的性質。

乙、可以用其他補贖方法,尤其是愛德工作及熱心神工,來整個或部份地代替大小齋。

2、對此如有任何規定,主教會議當呈報宗座。

(七)、除了主教牧民職守「主基督」訓令第八條乙項所給主教權力外,本堂神父,如有正當理由,並遵照主教們的規定,亦可以給每位信友或家庭豁免大小齋,或用其他善工代替大小齋;同樣,神職界修會或團體的長上,也可給他們的屬下此種豁免。

(八)、東方禮儀教會內,由宗主教及他的會議,或其他教會的最高權威,與聖系統會議,依大公會議東方公教教會訓屬第二十三條,規定大小齋期。

(九)、1、竭誠奉勸主教及本堂神父們,除了推動多辦告解以外,特別在封齋期內,為補贖及求恩原因,當推動其他特別的補贖善工。

2、勸眾信友使在內心深印教會補贖的意義,催他去完成悔改及愛德的善工。

(十)、1、這一法令,一反常規,由羅馬觀察報來公佈,自本年聖灰禮儀日星期二,即本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

2、任何地方,至今尚享有特恩特權,無論何種普遍性或特別性者,從公佈日起,給予六個月的法律假期(四)。

我們願意我們的這些規則及命令,現在及將來常有效力,無論任何前任教宗的憲令及章程,及其他任何該當提及與當廢止的法令,都不能阻其有效。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七日我們在位第三年,發自羅馬伯鐸祿墓旁。

 

註釋

(註一)譯文係依鐸聲第四十一期拉丁原文譯出,注解原文,依鐸聲主編者的指示未譯,有意參考者可閱原文;我只注出所引聖經的出處。譯文後段,曾參考本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善導週刊,且加以引用,並依拉丁原文修改數處。

(註二)因為在古代禮儀中,如現在東方禮儀教會中,沒有聖灰禮儀日,所以封齋時期,由封齋第一主日算起。

(註三)有些修會,如苦修會終年守小齋,封齋時期每日守大齋,此後仍當繼續去守。

(註四)我國因宗座特恩,在復活節後到八月十七日,即六個月中,尚不守小齋,以後當守。

(三月十三日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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