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保祿六世

發展聖樂手諭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陳雄為譯

鐸聲月刊 第18 3-4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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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激動人心虔敬的聖樂,可稱為禮儀上高尚的支持物,因此訓練聖樂,常為宗座所注意,過去如此,現今也如此。關於此事,茲將以羅馬教宗的文件而證明之。

的確,論此事之最詳的,有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聖庇護十世所頒的敕令“Tra le sollecitudini dellofficio pastorale”;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庇護十一世所出的「敬禮天主的神聖」憲諭;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宗庇護十二世所頒的「聖樂訓練」的通諭;以及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所公開的他的「教習聖樂與禮儀」遺訓。最後若望二十三世重新想起先任教宗的文件,然後精明發動聖樂的研究與進展,乃於一九六○年十二月八日,適逢宗座聖樂學院成立五十年金慶紀念,致書該院院長恩格來巴彌,該書起語為「愉悅的讚頌」;至於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及此事,而附以不少的論證,以申說之。

向以上所述的各位教宗曾有人建議,凡從事聖樂之特技的,除彼此之間外,並與宗座密切聯繫,使在宗座左右設立一座國際的學院,令人深悉聖樂的固有需要,並關於聖樂教會最高當局的命令,而導致於實效。此外,尤其能供助在傳教區域的傳教士,解決聖樂上重大問題,以及有關聖樂已開始的種種一切,用適宜的方式彼此連合。最後對於應刊印聖樂的著作,及研究先人所遺留的聖樂作品,都予以激勵。

先任教宗庇護十二世在其論聖樂的遺訓上,(參閱「教習聖樂與禮儀」遺訓一一七條),勸勉為提倡聖樂而成立的各社團,務要增加數量,並將各社團組成全國的或國際的協會,以謀樂理和樂技增長進展。

我們為完成先任教宗的冀望,並為順從有些國家的主教們向我們所表示的同心策劃之請願,特頒此手諭,決定如下:

()依照教律式成立國際的聖樂協會,其本身份即為「法人」,會址應在羅馬。

()該協會的保護人,乃現任聖禮部部長的樞機。

()該協會的標的,是竭力推動全球各國人民以及任何民族間合作的及和協的行動,依照教會的規定改良聖樂及謀取其進步

()該國際協會的會員,分當然的會員和加入的會員兩種:

甲、屬當然會員的,就是由宗座所核淮的聖樂學院,以及由教會合法當局所依法承認的聖樂社團。

乙、其他的學院及社團而經協會主席團認可的,都屬加入的會員。

丙、非團體的私人也能成為加入的會員,但須遵守主席團所提出的條件。

()所謂協會的集成,包有全體會議、主席團及秘書處三個部份。

全體會議由集合全體會員召開之。

乙、主席團管理全體會議乃協會本身,由主席及其二位副主席組成之。由全體會議提名,並由教宗委任之,任期三年,即受任日起,直至下屆國際的聖樂大會為止,該大會是依第六條乙項的規定而召開的。

丙、秘書處設有秘書及司庫二人,此二人以無定期委任之,但須長駐在羅馬。

()甲、全體會議凡關於協會本身的事宜的所決定的一切,具有最高的權力。此外,對於有關主席團所行了的工作,或予以推翻,或予以批淮;審量將來經費的預算,及一切有關協會收入與支出的賑目。

乙、除因特別情形而須變更外,每三年召集國際的聖樂大會一次。

丙、在全體會議時,依規定出席的會員,以及任何一國應由主教們選定的代表,享有表決權;至於其他一切的會員祗有諮詢權和被選權而已。

()主席團的職務,是將全體會議的一切決議,付諸實行。

()秘書處所辦理的,是職務上應屬秘密的以及屬於銀錢的一切事宜,在主席之領導下,或因環境關係而在二位副主席之領導下,副主席二人在此情境接受事情的危險及義務。

()代表協會的是主席,或因其被阻時而是執行主席職務的副主席二人。

()協會的產業,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由熱心善士在生者與死者中所捐集的慨助,以及由協會工作上所產生的收入。

(十一)對本規則的執行尺度,凡向全體會議提出討論及贊同的,主席團該予以推究。

我們發表了以上的一切,並如此規定,任何相反本手諭的規定或條例,均告失效。

 

教宗保祿六世

一九六三年在位第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聖女則濟利亞瞻禮

發自羅馬聖伯多祿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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