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保祿六世

修正大赦憲令

(Sacrarum Indulgentiarum Recognitio)

一九六七年元月一日

 

吳宗文譯

鐸聲月刊 第53期 6-12頁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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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僕人之僕人,保祿主教,為永久紀念事。

1 大赦的道理及實行,自數世紀以來,已於聖教內存在,乃建立在天主啟示穩固的基礎上;由宗徒所傳授,「在聖神助佑下,在教會內發展」;而「教會在時代進行中,常向天主真理的圓滿而行,直至天主的言語在教會內完成」。

為懂清大赦的道理及它的適當實行,當先提及機條真理,這是聖教會為天主的言語所光照常常相信,及宗徒的繼位人主教們,特別聖伯多祿的繼位人羅馬教宗,在各時代所訓誨的。

2 正如天主的啟示告訴我們,罪罰乃由罪惡,因天主的至聖及公義而來:或在現世,以一生的痛苦、窮困、磨難,另外死亡來賠償;或在後世,以烈火、苦刑及煉淨的痛苦來償清。為此信友常當堅信邪道困難多端,為隨它行走的人,荊棘遍地,到處艱苦。

這些罪罰,由天主的公正而慈悲的判決所加,以煉淨靈魂,衛護倫理界的神聖,加增天的光榮,恢復天主的尊嚴。因為一切罪惡,都擾亂倫理界,這是天主不可言論的上智及無限的愛情所立的,並且毀壞個人及人類的大善。

各代的信友,都懂清罪惡,不但犯天主的法律,而且輕視天主與人間的友誼,雖然不常是直接明顯的;亦是得罪天主,並且輕看天主在基督身上,對我們所表示的愛情,因為基督不稱門徒為僕人,卻呼他們為朋友。

3 因此為得完全罪的寬赦及賠償,當以內心的改變,恢復天主的友誼,賠償祂的明智、慈善所受的侮辱;並使個人及社會與有關一切秩序善,為罪惡所摧殘或減少,完全恢復。或由有行補贖,非有痛苦不可,或甘心忍受由天主公正聖潔上智所定的罰,使在整個宇宙間,顯露出天主的聖能及光輝。由罰的存在及重大,顯出罪惡的醜惡、糊塗及惡果。

煉獄的道理明顯指出,雖然罪已得赦,尚當作補贖,消除罪惡的污點。在煉獄中,真心痛恨,在天主愛情中去世的人,對所犯的罪過作了適當的補贖前,死後當以煉獄的苦刑,煉淨自己。領聖體時,由古代傳下的經文:「由我的罪惡當受的罰,為你聖名光榮,而仁慈的得赦。」,也明白告訴了我們。

生活在世的人至少日常犯小罪,為此大家都需要天主的仁慈,使能脫免罪罰。

4 由天主上智的安排,人間有超性的關係;一人犯罪,害及他人,正如一人立功,別人亦受其益。這樣,信友當互相援助,以達超性目標。這種互相關係,在亞當身上已顯出來,他犯的罪,因著傳生,傳至整個人類。但這超性關係之大,更完全的原因,基礎及表率為基督,天主召我們與他結合。

5 因為基督「沒有犯過罪,卻為我們受了苦」(伯前:二,21-22),「他為了我們的悖逆而被刺透,為了我的罪惡而被痛打受傷………他身受創傷,為使我們痊癒」(依:五二:4-5)

信友追隨基督的芳蹤,常設法以祈禱,互通超性神工,以補贖互相助佑;愛德愈熾,愈效法受苦背十字架的基督,以清除自己及別人的罪過,一定該知道,在至仁慈的天主聖父前,能幫助弟兄得救靈魂。

這是古來諸聖相通功的教條,使天主子民的生活,在基督內及因基督,與其他信友弟兄奇妙聯繫,與基督奧體結合,如在一個妙身中一樣。

這樣,教會的寶藏乃顯露出來,它並不是世世代代累的財貨,而是在天主前,基督的補贖及功勞,使整個人類脫離罪惡,得與聖父結合。基督是救世主,他救贖的功勞及補贖常常存在。

此外,童貞聖母及諸聖人的祈禱與善工,在天主前有不可測量的價值,亦歸屬這寶藏;他們因基督的聖寵,步他的芳蹤,成聖了自己,完成了由聖父受的工程,一方面救自己的靈魂,同時在基督身體內,對自己兄弟的得救,亦有所貢獻。

「因此凡是基督的人,有他的精神,聚集到一個教會中,在他之內,互相結合」(厄:四,16)。所以世人與在基督內已去世人的結合,並不間斷,反而照教會永久的信仰,互相通功。聖人們因為與基督更密切結合,就使整個教會在聖德上更為鞏固,在許多方面,使它建立起來(參閱格前:十二,12-27),因為他們雖歸天鄉,但在主前(參閱格後:五,8),他們因著基督,與基督,在基督內,不斷為我們祈求聖父,將在世上,因天主及人中間的中保,即耶穌基督,所立的功勞,顯示出來,在一切中,奉事上主,「在他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教會,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參閱哥:一,24)。因著他們友愛的照顧,我們柔弱得了援助。

因此在信友中,或已歸天鄉,或在煉獄中煉淨過犯,或尚生活在世,沒有疑惑的,常有愛德的聯繫,善工的互通;整個身體的罪惡消除後,天主的義怒得以平息,天主的仁慈,赦我們的罪,使罪人早日痛悔,得到天主家庭完整幸福享受。

6 聖教會自初時已知道這些真理,曾以許多方法,使每個信友獲得救贖的效果,並使他們亦救兄弟們的靈魂;這樣,使整個教會在公義聖德中,歡迎天國的來臨,使天主為一切中的一切。

宗徒們亦勸告自己的門徒,為罪人歸正祈求,聖教會自古保存了這種習慣,特別作補贖的人,呼求整個教會的轉求,已亡者以祈禱,另外以祭獻而得助佑。在教會內自古已將善工,特別為軟弱人性困難的善工,獻與天主,使罪人得救。

殉教者為信仰及天主的律法所受的苦難,頗受人看重,作補贖者往往請求他們,因他們功勞的助佑,主教早日淮他們重歸於好。善人的禱及善工,受人尊重,使作補贖者,能由全體信友的助佑所洗淨,贖回。

在這一切中,並非每個信友,只以自己的能力,使犯罪的兄弟得到罪赦,因為教會,如一身體,與頭腦基督相聯,在每個肢體中作補贖。

教父們堅信自己一齊與聖神所立,以管轄天主的教的主教們,並在他們權力之下,作救靈的工作。主教們慎思考慮後,規定補贖的形式及標準,並且淮許教律所定的補贖,由其他更容易的善工代替,只要適合公眾的利益,或能幫助熱心,由作補贖者自己,有時由其他信友而行。

7 這種在教會內的信仰,使主羊群的靈牧們,因著基督及聖人們的功勞,能赦信友的罪罰;因聖神的激發,祂常鼓勵天主的子民,逐漸引入大赦的習慣;它在理論及規則方面,都使教會邁進一步,並不加以變更;由啟示中,它是為信友及整個教會的利益。

大赦逐漸傳開,在教會歷史中,格外顯著的,是羅馬教宗,決定了有些適合教會公共利益的善工,能代替補贖,並賜悔罪告罪及行此善工的信友,「因全能天主的仁慈,賴宗徒的功勞及權力,因宗座完滿的權威,不但一切罪得到豐富完全的赦免,並且最完全的赦免。

因為「天主的唯一聖子,為現世教會得了寶藏,這寶藏由天主國的掌鑰匙者聖伯鐸祿,及其在世的繼位者,可賜給信友,因著合理原因,有時赦免罪惡的全部補贖,有時赦免一部份,有時是普遍的,有時是特殊的;依照他們,在天主之前以為當行的,真正痛悔及告明的人,可以得到。聖母及總一聖人的功勞,對這寶藏,亦有貢獻」。

罪已得赦,寬免暫時罪罰,名為大赦。大赦與其他消除罪罰的方法有共同點,亦有不同點。

因為在大赦中,教會運用代表基督的救贖權力,不但祈求,並以權力,賜給有準備的信友,基督及聖人們的補贖寶藏,以得暫罰的赦免。

教會施放大赦的目標,不但是幫助信友消除罪罰,並促使他們去行熱心、補贖及愛德的善工,特別對加增信德公共利益有關的善工。

若信友將大赦讓給亡者,是表示特別愛德,想起天主的事,就更善理世事。

聖教會在許多文件上,聲明了,教訓了這端道理。固然施放大赦,有時發生弊病,有時因著不合時宜或太濫,使教會赦罪權受人輕視,贖罪的補贖失其效力,或因貪錢財,而使人侮辱大赦。

聖教會改正了大赦的弊病,但教訓人,大赦為信友大有裨益,由大公會議所批淮,故當保留在教會內;並將主張大赦無益,或否認教會有賜大赦權柄的人,逐出教外。

9 即在今日,教會亦勸自己的子女,重視大赦,因為無論對於個人及整個教會,都有裨益。

我們只根及要點:先是教訓我們,「棄離上主你的天主,是如何凶惡而痛苦的事」(耶:二,19)。因為信友得大赦時,懂得不能以自己的力量,賠補犯罪時,對自己及整團體所引起災禍,因而謙卑自己。

此外,大赦教訓我們如何與基督緊緊聯繁,個人的超性生命,對別人如何有益,使他們與天主聖父更容易,更親密的結合。所以為在基督中逝世的兄弟得大赦,也加增我們的愛德。

10 大赦亦使人對天主聖父有依賴心,使人與祂和好,但並不使人怠惰,並不停止人努力設法,與天主親密結合。因為大赦,既然是完全無代價的恩賜,但無論為生者亡者,只在踐行幾樣條件後,才能得到;一方面要行所命的神工。另一方面,當有適當準備:即愛慕天主,痛悔罪惡,依賴耶穌基督的功勞,堅信諸聖相通功,為自己大有裨益。

亦不可忘了信友得大赦時,服從教會的合法靈牧,特別天上掌鑰匙者聖伯鐸的繼位人;是救主基督自己,命令他們牧放及管理自己的教會。

因此大赦的有益設立,亦使教會之對基督,沒有瑕疵,沒有皺紋,以愛德超性的聯繫,與基督結合。因為因著大赦,煉獄的靈魂,能更早升天;因著大赦,基督的神國得以逐漸發展;「直到我眾人都達到對於天主子有一致的信仰和認識,做為成年人,達到基督圓滿年齡的程度」(厄:四,13)

11 我們慈母聖教會,根據以上一切真理,重新囑咐信友善用大赦;如以前的信友一樣,現代的信友亦當善用大赦。但它無意取消其他聖及煉淨的方法,特別是彌撒聖祭,及聖事,另外是告聖事,以及其他準聖事;最後,熱心、補贖與愛德的工作。

這一切方法的共同點,是愈以愛德與為首的基督及其身軀教會結合,就愈能成聖及煉淨人靈。愛德的尊貴,亦可由大赦加以證明;因為不誠心返悔及與天主結合,與行規定的善工,不能得大赦。由教會施放教會的寶藏,以免罪罰,也就尊守了愛德的等級。

教會勸告信友,不要放棄或輕視先人的遺傳,反而謹慎的加以接受,如公教中的寶貴寶藏;但教會讓各人享有天主義子當有的神聖自由,利用這煉淨及成聖的方法,但常使他們記得,為救靈魂,尚有更緊要,更好及最有效的方法,所以當放在前面。

為加增大赦的地位,更被人重視,聖教會以為當加以修正,乃決定了新的規則。

12 依照主教團的志願,乃對大赦作了下面新的規定。

法典及聖座對大赦的法令,與新規則符合者,保存其效力。

對釐定新規則,特別注意三點:創立不全大赦的標準,減少全大赦的數目,使事物及地方性的大赦,予以簡化。

對於不全的大赦,取消其年日的計算,設立了新的標準,即行善工得大赦人的行為。

信友因自己的善工,除了功勞外,──這是善工的最重要效果──也能得到罪罰的赦免;愛德愈大,善工愈尊貴,所得罪赦亦愈多;教會願以信友因行善工而得的罪罰赦免,作為所加不全大赦的標準。

至於全大赦,當減少其數目,使信友更重視全大赦,並能有適當的準備,以獲得它:因為屢見之物,就不注意,事物眾多,就被輕視。普通信友,當有相當時間,以準備自己,去得全大赦。

而事物及地方性的大赦,不但數目大為減少,連名字也取消了,使人明瞭得大赦的,是人的行為,而非事物及地方,這只是得大赦的機會而已。善會人員,只要行所命的善工,就能得大赦,不需要佩帶徽章。

修正大赦規條

一、大赦是管理救贖寶庫的聖教會,以基督及諸位聖人的功勞在天主台前赦免凡準備好自己的靈魂,並依照所規定的條件去實行的教友們暫時罪罰。

二、大赦可分為全大赦及不全大赦,以赦免全部或部份的暫罰為準。

三、大赦,無論是全大赦或部份大赦常可為煉靈獲得。

四、往後,部份的大赦只以「部份大赦」等字樣書寫,不再加寫能獲得多少年、日等字樣。

五、凡教友至少有悔罪的心,做所指定為得大赦善功,以聖教會的功勞,可獲暫罰的赦免,如因自己的善工所得者。

六、除第十八條的規定「在臨終時」以外,全大赦一天只可獲得一次,而部份大赦,除非另外規定外,一日可多次獲得。

七、欲獲得全大赦,應當滿全所指定的善功及三個條件:就是,辦一次妥當的告解,領聖體及依教宗的意向念經。另外應有厭棄所有犯罪,無論大小罪的心情。如缺少這心情或不滿全以上的條件,除第十一條的規定外,只可獲得一個部份大赦。

八、以上三個條件,可在滿全所指定善功以前或以後多日做,但領聖體及依教的意向念經,最好與善工同日滿全。

九、妥當告解,辦一次,可以獲得多次的全大赦。但領聖體一次及一次依教宗的意向念經,只可獲得一次全大赦。

十、依教宗的意向念經的條件是,念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但每位教友亦可自由,依自己的熱心及對教宗敬意,念任何經文。

十一、依法典九三五的規定,給聽告解的司鐸,遇有正當的理由,可將指定的善功,換作別善功,但教區的主教,依法典所給的權力,如果在不可能或有困難辦告解及領聖體的時候,可許教友免辦告解及領聖體,而獲得全大赦,但至少應有痛悔的心,並願意盡可能去領以上的聖事。

十二、分屬於人的、物的及地方的大赦,以後不再用,雖然有時同物或地方有聯關,但為使教友更明瞭是自己的善行獲得大赦。

十三、大赦的目錄書,當重新校訂使人明白,只是熱心的愛德的及痛悔心情的特殊善功及經文,可獲得大赦。

十四、修會的,沒有聖願團體的以及教友所設立的熱心善會的大赦項目,於聖座所規定的日期內,修會會長,主教—如果是教友熱心善會—應盡速再請求才可獲得全大赦。

十五、在一總的聖當,公開的或半公開的經堂,為依法使用的,十一月二日,能得全大赦,可讓給煉靈,本堂聖堂……一年中可獲得兩次全大赦:就是主保保瞻禮日及八月二日,但或於上面所定的日子,或教區主教的同意,於所定的日子,以前或以後的日子均可獲得大赦。

此外聖堂或經堂所有的大赦,應盡速再請求。

十六、為獲得聖堂或經堂所有的全大赦,應做的善功是,朝聖該堂,並在該堂念天主經及信經。

十七、凡教友經任何一位司鐸所祝聖過的聖物,(如苦像,十字架、念珠、聖衣等),熱心的使用,可獲得部份大赦。

假使聖物是經教宗或主教所祝聖,於聖伯多祿及聖保祿瞻禮亦可獲得一全大赦,但應加念任何經規定的信德經文。

十八、慈母聖教會賜給教友臨終全大赦,如果當時不能有神父,依如法典四六八條的規定,只要念平時習慣念的經文,但最好同苦像,亦可獲得該大赦。

另外,雖然同一日已另外獲得了一個全大赦,於臨終時亦可再獲得臨終全大赦。

十九、大赦規條,特別第六條所規定,為迄今還在使用的,「每次」的全大赦亦有效。

二十、慈母聖教會為關懷煉靈,可為任何已亡信友,奉獻彌撒聖祭,取消一切特恩規定。

為獲得大赦的此新規條,自在教廷公報發表日起三個月開始實行。

以上所沒有提過的,帶有大赦的聖物,自在教廷公報發表之日起三個月後,取消。

第十四及十五項所規定的查驗,當在一年內,向赦免聖部申請;自本憲令發表二年,未被批淮的,即失其一切效力。

我們願意現在的憲令及規則為現在及將來都有效,前任教宗所頒的憲令及法令,及其他當加以特別注意與作廢的法律,都不能阻其效力。

 

教宗保祿六世

一九六七年在位第四年元月一日,聖誕瞻禮後第八日

發自羅馬聖伯多祿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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