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保祿六世

制定不同宗教之婚姻的準則

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沈鼎臣譯

鐸聲月刊 第92期 1-4頁

台北:鐸聲月刊社,1970

 

**********

 

引言

不同宗教之婚姻,是天主教的一方,與或已受洗或未受洗之非天主教的一方所締結婚姻,教會由於自己的責任,常為這種婚姻抱著隱憂。由於現時代的特殊環境,這憂慮日益加深了。過去,天主教教友與其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各自為政,不相往來,時至今日,不但不再分隔,而且互相交往,日益密切,因此不同宗教的聯合,也日益增加。同時,影響了文化的交流和工業的發展,農村生活的式微,迫使各種類形的群眾,湧向工商業發達的都市。

教會知道不同宗教的婚姻,往往會同床異夢—少數例外—對於基督徒合一的促成,沒有多大的幫助。事實上,不同宗教的婚姻,包含著無數的困難,尤其在教會的生活細胞中,引進了一種游離元素,對教友家庭來說,為了宗教生活的不同,使家庭難於忠誠地遵守福音的聖訓,特別關於教會的敬禮和子女的教育,更難盡到教友的責任。

締結不同宗教婚姻前的準備

為此,教會懷著責任感,奉勸天主教教友,締結不同宗教之婚姻時,當體念教會熱切的期望,在他們的夫妻生活中,能將共同生活與盡善盡美的心靈修養連接在一起。因為結婚與傳生後代是人類的自然權利,教會以自己的教律,明白顯示她對人類的關係,設法訂定規律,一方面保證天主的誡命受到絕對的尊重,另方面結婚的自然權利受到安全的保障。

教會極警覺地關心青年的教育,使他們懷著責任感去了解他們的職責,並在教會中滿全們的責任,教會在這二個問題上,無論對於準備締結不同宗教之婚姻者,或已締結這種婚姻者,都須予以明白指示。在不同宗教卻已受過洗者之間的婚姻。雖然在宗教問題上,成為冷淡者的危險性較少,但這危險之是否易於避免,卻要看結成不同宗教之婚姻的夫婦,是否徹底明瞭夫妻為終身伴侶的基督精神,以及有否所屬宗教之執政人的指導。因為天主教教友與未受過洗的人結婚所發生困難,憑著司鐸們謹慎明智的指教,是不難予以制勝的。

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別

教會無論在教義方面,或在教律方面,對於天主教徒與已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的婚姻,和那天主教徒與未受過洗者的婚姻,不認為是等量齊觀的;因為根據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的聲明,他們雖非天主教徒,「但他們既信基督,並依法領受了洗禮,與天主教會雖非完全確有一種聯繫」(大公主義法令第三條)。尤其東方教會,他們在天主教以外受了洗禮,雖與我們分離,卻仍保有真正的聖事,尤其是聖秩(神品)和聖體聖事,因此,他們和我們有很密切的聯繫(如上第十三—十八條)。無疑地,在受過洗禮者的婚姻中,因為是真正的聖事,確有某種神益的相通,但在受過洗禮與未受洗者之間的婚姻中是沒有這種相通的。

然而,我們不能否認,在已領受洗禮者之間卻不同宗教的婚姻中,也不免困難重重。往往對於婚姻的聖事性質,對於在教會內舉行的婚姻之特殊意義,對於有關婚姻和家庭的某些倫理原則之解釋,對於向天主教應有服從的範圍,對於教會行政應有的權力,不免會發生分歧的意見。因此,惟有基督徒獲得了合一,這些難題才能獲得圓滿的解決。

天主教徒在不同宗教婚姻中的貴任

為此,應切實教導信友,雖然教會在特殊事件上,稍微放鬆了教規的約束,但她絕不能免除天主教徒一方面的責任,因這責任是通過天主的法律,即基督所定救恩的計劃,衣照不同的環境,責成於我們的。

信友該記住,天主教徒方面對於婚姻,有保特他或她自己的信德之責任;也不淮許他或她去冒失去信德的危險。

此外,在不同宗教婚姻中的天主教徒一方面,不但堅守信德,而且該盡其可能,使子女領受天主教洗禮,接受天主教教育,以使他們能領受天主教為自己教民所設施的永遠得救的一切方法。

不同宗教之婚姻應循的教律

子女的教育問題是特別困難問題之一,實際上夫妻雙方都應負責,且絕對不能否認與教育相連的一切責任。因此,教會如同對於其他問題,以教律和司牧的關心尋求難題的解決。

記取了這點,將不會驚奇在不同宗教之婚姻中,見到教律為適應各種環境而不能一致,尤其是關於結婚的合法儀式,以及結婚的禮節,最後,有關司牧對於夫婦和所生子女應有的照顧,視夫婦的不同條件和他們與教會聯繫的不同程度,而異其照顧的實施。

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對於這麼重要的問題,全體一致表示了誠切的關心。每次有機會時,每次證實了關心的誠切。的確,在大公會第三次會議中,教長們表決將整個問題呈託我們處理。

為迎合他們的願望,教義部於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公布了一件「論不同宗教婚姻」的訓令,題名為「婚姻聖事」,該訓令已規定如果訓令中的準則試驗可行,則將以明晰正確的形式,把這些準則編入現今正在修改的法典。

在一九六七年十月間召開的世界主教會議的第一次大會中,提出了不同宗教婚姻的某些問題,教長們提供了不少有用的意見,我們決定將這些問題委託樞機主教的特別小組去審查,他們經過周詳的討論,將結論呈報了我們。

在這�塈畯怚�說,東方天主教會的教友與受過洗禮的非天主教徒,或與未受過洗禮的人結婚,不受本手諭制定的準則所約束。關於任何禮的天主教徒,與東方非天主教的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教會最近制訂了某些準則,我們希望能予以遵守。

為了使有關不同宗教婚姻的教會法規更臻完善,且在不違犯神律的條件下,使教律能適應新婚夫婦的不同的條件,並為遵照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特別在「大公主義法令」及「信仰自由宣言」中所表示的意願,同時,縝密地考慮了世界主教會議所發表的願望,我們憑我們自己的權力,經過深思熟慮,制定並公布下列的準則:

1 在二位受了洗禮的人之間,一位是天主教徒,而另一位是非天主教徒,他們不能合法地締結婚姻,除非預先獲得了當地教長的許可,因為他們的婚姻本質上阻礙雙方宗教的宗全互通。

2 二人之間,一人在天主教受了洗禮,或為天主教所收納,而另一人是沒有受過洗禮的,除非事先獲得當地教長的許可,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3 為了時代、地區、人事的條件和環境,祇要有正當的理由,教會對於以上二種阻礙,不會推辭予以許可的。

4 為獲得當地教長免除阻礙的許可,天主教的一方當聲明自己準備避免失去信德的危機,並當誠實地保證,竭其所能,使眾子女受天主教的洗禮和天主教的教育。

5 天主教一方所作的聲明與保證,應及時通知非天主教的一方,使他切實明瞭天教一方所作的保證和所有的責任。

6 結婚的雙方,都須教以婚姻的目的及其本體的特性,這是任何一方不能不知的。

7 主教團在自己的地區範圍內,有權規定那不能或免聲明及保證的形式:或口頭,或書面,或在證人前;並規定在公開範內應有的證明,和怎樣通知非天主教的一方,以及其他應時必需的事項。

8 不同宗教之婚姻,該遵照教會法定儀式舉行,這儀式為婚姻有效是必須,但不妨礙東方教會部,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公布「婚姻增長」法令的規定。

9 如有重大困難阻礙舉行法定儀式,則當地教長有權豁免不同宗教婚姻的法定儀式。主教團可規定一種準則,依此準則在自己的地區內,上述的豁免可合理合法地予以施行,但不妨礙有些公開的儀式。

10 注意,一切有效的婚姻,都須忠實地在法定簿冊內予以記錄。並須設去使非天主教的牧師,在他們的簿冊內也登記與天主教結婚的事實。

主教團可在自己地區的範圍內,規定一種統一的格式,依此格式,獲得豁免法定儀式而公開締結不同宗教的婚姻,在定簿冊內予以登記。

11 至於舉行不同宗教之婚姻的禮節,如果取之於羅馬禮節經書,則當使用我們所公布的「婚姻舉行禮規」,一方天主教,與另一方受過洗禮的非天主教結婚(39-54條),一方天主教與另一方未受過洗禮的人結婚(55-66條)。但若機緣偶合,天主教與已領受洗禮的非天主教結婚,由當地教長的同意,可用彌撒內舉行婚禮的禮節(19-38條),但當遵守總則論聖體的規定。

12 主教團對於不同宗教之婚姻,以自己的權力有所規定,則當呈報教宗。

13 在司鐸前,或在天主教六品及非天主教的牧師前舉行婚禮,雙方各行各的禮節是禁止的;天主教的結婚禮以後,再行別的宗教禮以再徵結婚的同意,也是不許的。

14 地方教長及本堂神父,應該設法使天主教的配偶,及由不同宗教婚姻所生的子女,獲得精神援助,使之滿全良心的責任;並歡勉他們常把天主教信德的神恩放在心上,而且以實行來為它作證,「以溫和,以敬畏,保持純潔的良心」(伯前:三,16);他們還該幫助新婚夫婦培育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團結,如果雙方都是基督徒,則這團結是建基於他們的洗禮的。為要達到這些目的,希望教長或司鐸,能以坦誠與信任和其他宗教團體的負責人,建立友好的關。

15 教會法典第二三一九條所定的懲罰,已完全廢除;已遭受懲罰者,則中止懲罰的效力,但當遵守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

16 當地教長能賜予不同宗教婚姻的婚效追認,但當遵守本準則第四第五條的規定,以及依法應守的條件。

17 在遵守這些準則上,如有特別困難和疑問,則當求解於教宗。

本手諭所公布各項,均堅定而有效,並命令於本年十月一日開始完全生效。

 

教宗保祿六世

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發自羅馬伯多祿大殿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