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教廷信理部會提醒所有教友,有關教會對蓄意墮胎的訓導。而信理部認為現在該是發佈教會對安樂死訓導的時候了。
近代幾位教宗曾就安樂死的問題說明教會的原則,這些原則至今仍深具意義。但近幾年來,由於醫學進步,安樂死的問題也現出新的面貌,因此必須從倫理學的觀點進一步說明教會的看法。
現代社會中,連人類生命的基本價值都經常受到懷疑,文化的改變更影響人們對受苦和死亡的看法。此外,由於醫學界醫療能力增加,並能在特殊情況下延長生命,因此有時會引起道德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年邁高齡和死亡的意義,感受到相當大的憂慮。他們也開始問是否有權利為自己或別人爭取“安樂的死”,這種安樂死可以減少痛苦,並且在他們看來似乎更合乎人性尊嚴。
有幾個主教團向信理部提出了這項問題。信理部與專家們對安樂死各方面的看法交換意見後,願意藉此聲明答復主教們的問題,以幫助他們給予所屬的教友們正確的訓導,同時提供反省的要點,以便向政府當局反映這個嚴重的問題。
在本檔中所提到的看法,首先關係到那些信仰基督和期望於祂的人,基督借著衪的生命、死亡和復活,給予基督徒的存在,尤其是死亡,一種嶄新的意義。正如聖保祿所說:“我們或者生,是為主而生,或者死,是為主而死”(羅十四8)。
至於那些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如果也相信上主是造物者、供給者及生命的主宰,那麼他們之中有許多人與我們一樣同意,這個信仰賦予每一個人崇高的尊嚴,並保證尊重每一個人。
希望這份聲明能得到許多友善人士的贊同,雖然他們在哲理思想或意識型態上和我們有不同的意見,但是他們也非常注意人的權利。事實上,近幾年來許多國際性會議宣言中,經常公佈這些權利;既然這是關係到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因此不能根據政治多元化或宗教自由的理由,否定這些權利的普遍性價值。
1. 任何人若企圖奪取無辜者的生命,就是抗拒天主對那人的愛,違反人的基本權利,觸犯了非常嚴重的罪行。
2. 每個人都有責任依照天主的計畫,度他的生活。生命就像財富一樣交托給每一個人,必須在這世界上結出果實,但只有在永生中,這生命才能達到圓滿。
3. 故意導致一個人自己的死亡,與殺人是同樣的錯誤;有這樣行為的人,就是排斥天主的最高主權和愛的計畫。此外,自殺常是拒絕愛自己,否定生活的本能,逃避對鄰人、各種團體或是整個社會應盡的正義和愛德的責任!雖然一般承認,在自殺時有許多心理的因素,能減少其責任,甚至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然而,我們必須明白,若是為了崇高的理想而犧牲自己的生命與自殺是完全不同的,例如為了天主的光榮,靈魂的得救或對弟兄們的服務,而甘冒生命危險,甚至獻出生命(若十五13)。
依語源學說,古代 "euthanasia" 一字,是表示沒有劇烈的痛苦安然地逝去。但現在人們已不再想到這個字的原始意義,而是指使用某種藥物,減輕病痛或臨終前的痛苦,有些時候有提早結束生命的危險。最後,“安樂死”這字有“慈悲殺人”的特別意思,目的是結束極端的痛苦,或是使不正常的嬰兒、精神病患或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不再廷續可能會拖上好幾年的可憐生命,而帶給家人或社會沉重的負擔。
因此必須清楚地指出,本檔中所用字句的意義。
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是在於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必須再一次堅定地聲明,不准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無論他是胚胎或胎兒、是嬰兒或成人、是老人或患不治之症而受苦的人、或是將死之人。此外,任何人不得要求毀滅生命的行為。無論是為自己或是交給他照顧的人;同樣,任何人不得明確答應或默許此事,任何權力也不能合法地規勸或允許這種行為。因為這是違反天律,冒犯人性尊嚴,是反生命的罪行,也是對人性的打擊。
病人因為長期受到難以忍受的痛苦,有人會為了純個人的理由或其他原因,以為可以合法的為自己或為別人請求結束生命。雖然在這種情形下,個人的罪過可減輕,甚或完全無罪,可是良心所做的錯誤判斷,即便是出於善意,也不能改變謀殺行為的本質,此行為本身就該受到責斥。當然重病的人有時會要求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我們不能以為那就表示他真的希望安樂死;事實上,這常是一種渴望獲得愛和幫助的哀求。病人除了接受醫療外,還需要愛,需要在他周圍的人,父母及子女、醫生及護士,給他本性和超性的溫暖。這不但是病人的需要,也是他應得的。
然而事實顯示,在死亡前或死亡之時,常有長久而又劇烈的痛苦,自然會引起人們對死亡產生身心上極度的悲痛。
肉體的痛苦是人生的一部份;從生物學的觀點看,痛苦是一種警告,自有它的功用;可是,因為痛苦影向人的心理,常超過生理本身的用途,它能變得十分劇烈,以致人願意不惜任何代價來消除它。
根據基督的教義,痛苦,尤其是生命最後一刻所受的痛苦,在天主的救贖計畫中,有其特殊地位;它是分擔基督的苦難,是與基督為服從天父旨意而奉獻救贖之祭相結合。因此不必奇怪,有些基督徒寧願適度的使用止痛劑,使自己至少能接受部份痛苦,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參與基督被釘十字架的苦難 (參閱:瑪廿七34)。然而若是故意逞強,也是不明智的事。相反的,依人道和基督徒的看法,建議多數的病患該用能減輕或抑制痛苦的藥物,即使這樣會引起半昏迷或神志不清等副作用。為那些無法表達自己的病人,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他們願意使用止痛劑,而依照醫生的指示給他們服用。
不過,漸進使用止痛劑仍有困難,因為服用止痛劑一旦成了習慣,必須增加份量才能維持功效。有關這一點,教宗比約十二世曾答復一群醫生提出的問題:“宗教和道德上是否允許醫生和病人使用麻醉劑等藥物,以抑制疼痛和喪失知覺︵即使是在臨死之時,且能預見使用麻醉劑會縮短生命?”教宗當時的聲明,至今仍深具意義。教宗說:“假如沒有其他方法,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並不阻礙病人覆行其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本份時,可以使用麻醉劑來止痛。”當然,這並不是尋求死亡,即使有此危險,然其意向只是為有效地減輕痛苦,而使用醫學上可用的止痛藥。
但是,會引起病人喪失知覺的止痛藥物,需要特別注意。因為一個人不但必須滿全倫理責任及家庭義務,也需要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準備自己迎接基督。因此,教宗比約十二世警告說:“沒有重大的原因而剝奪臨終者的知覺,是不對的行為。”
由無數病例中,錯綜複雜的情況會使人對道德原則的應用發生懷疑。總之,最好由病人或有資格替病人發言者的良知,或醫生們根據道德規律和病人的各種情況來做決定。
每一個人有責任親自或請求別人維護自己的健康。負責照顧病人者,應悉心照料,並給予病人必要的或有效的治療。
然而,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採取所有可能的治療方法呢?
過去倫理學家表示,任何人沒有責任要用“特殊的”方法。這種說法仍是好的原則,但在今日,也許不夠清楚,因為這種說法不太具體,且如今醫療方法急速的在進步。為此,有些人喜歡說“相稱的”和“不相稱的”方法。無論如何,我們先研究要採用的治療方法,其複雜性或冒險的程度、費用和使用此方法的可能性,再與預期的結果做比較,並斟酌病人的體力及精神狀況,來做正確的判斷。
為了幫助我們應用這些一般性的原則,可加上以下幾點說明:
1 假如沒有其他有效的醫療法,在病人的同意下,可以採用最新式的醫術,即使這些方法尚在試驗階段,並且有相當的危險。接受這種治療的病人,可顯示出為人類服務的慷慨精神。
2 如果醫療結果未達預期的效果,在病人同意下,可中斷此種方法。但在做決定時,必須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合理願望,並且詢問對此有專長的醫生們的意見。醫生們特別要判斷,在儀器和人力的投資上,是否和預期的結果不相稱;他們也要判斷這些醫療技術,是否增加病人的壓力或痛苦而與得到的益處不相稱。
3 只用醫學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來治療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強迫別人採用已經使用但有危險或負搪過重的醫療法。拒絕這種方法並不等於自殺,相反的,應被視為接受人類的病痛,或願意避免使用與預期結果不相稱的醫療,或是不願加給家人或社會額外的負擔。
4 即使用了各種方法仍無法避免死亡,那麼可依據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 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生若救不了病人,也毋需自責。
至於那些從事醫護工作的人,應盡一切力量來醫治病人及臨終的人;但同時也應記住,更重要的是給予病人無盡的仁慈和真誠的愛心。使病人得到安慰。這樣的服務就是為主基督服務,因衪曾說過:“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廿五40)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信理部長時,批准此聲明,並飭令公佈。
一九八零年五月五日 發自羅馬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