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聖部

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

  

前言

  關於人的權利和價值,在現代所討論的問題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曾鄭重地再次肯定人類尊嚴的崇高,以及每個人特有的生存權利。為此,大公會議譴責危害生命的罪行,“例如各種殺人罪、屠城滅種、墮胎、安樂死或惡意自殺”。(牧職憲章27)   

  近來教廷信理部會提醒所有教友,有關教會對蓄意墮胎的訓導。而信理部認為現在該是發佈教會對安樂死訓導的時候了。   

  近代幾位教宗曾就安樂死的問題說明教會的原則,這些原則至今仍深具意義。但近幾年來,由於醫學進步,安樂死的問題也現出新的面貌,因此必須從倫理學的觀點進一步說明教會的看法。   

  現代社會中,連人類生命的基本價值都經常受到懷疑,文化的改變更影響人們對受苦和死亡的看法。此外,由於醫學界醫療能力增加,並能在特殊情況下延長生命,因此有時會引起道德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年邁高齡和死亡的意義,感受到相當大的憂慮。他們也開始問是否有權利為自己或別人爭取“安樂的死”,這種安樂死可以減少痛苦,並且在他們看來似乎更合乎人性尊嚴。   

  有幾個主教團向信理部提出了這項問題。信理部與專家們對安樂死各方面的看法交換意見後,願意藉此聲明答復主教們的問題,以幫助他們給予所屬的教友們正確的訓導,同時提供反省的要點,以便向政府當局反映這個嚴重的問題。   

  在本檔中所提到的看法,首先關係到那些信仰基督和期望於祂的人,基督借著衪的生命、死亡和復活,給予基督徒的存在,尤其是死亡,一種嶄新的意義。正如聖保祿所說:“我們或者生,是為主而生,或者死,是為主而死”(羅十四8)。   

  至於那些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如果也相信上主是造物者、供給者及生命的主宰,那麼他們之中有許多人與我們一樣同意,這個信仰賦予每一個人崇高的尊嚴,並保證尊重每一個人。   

  希望這份聲明能得到許多友善人士的贊同,雖然他們在哲理思想或意識型態上和我們有不同的意見,但是他們也非常注意人的權利。事實上,近幾年來許多國際性會議宣言中,經常公佈這些權利;既然這是關係到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因此不能根據政治多元化或宗教自由的理由,否定這些權利的普遍性價值。   

  

一、人類生命的價值

  人類生命是一切財富的基礎,它也是每一個人類行動和整個社會的必然源泉與條件。許多人視生命為神聖的,任何人不得隨意處置它,但有信仰的人,更視生命為天主愛的賜予,要我們妥為保管並使結出果實。因此得到下列的觀點:   

  1. 任何人若企圖奪取無辜者的生命,就是抗拒天主對那人的愛,違反人的基本權利,觸犯了非常嚴重的罪行。   

  2. 每個人都有責任依照天主的計畫,度他的生活。生命就像財富一樣交托給每一個人,必須在這世界上結出果實,但只有在永生中,這生命才能達到圓滿。   

  3. 故意導致一個人自己的死亡,與殺人是同樣的錯誤;有這樣行為的人,就是排斥天主的最高主權和愛的計畫。此外,自殺常是拒絕愛自己,否定生活的本能,逃避對鄰人、各種團體或是整個社會應盡的正義和愛德的責任!雖然一般承認,在自殺時有許多心理的因素,能減少其責任,甚至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然而,我們必須明白,若是為了崇高的理想而犧牲自己的生命與自殺是完全不同的,例如為了天主的光榮,靈魂的得救或對弟兄們的服務,而甘冒生命危險,甚至獻出生命(若十五13)。   

  

二、安樂死

  為了適當地討論安樂死的問題,首先需要對所用的辭彙下一個定義。   

  依語源學說,古代 "euthanasia" 一字,是表示沒有劇烈的痛苦安然地逝去。但現在人們已不再想到這個字的原始意義,而是指使用某種藥物,減輕病痛或臨終前的痛苦,有些時候有提早結束生命的危險。最後,“安樂死”這字有“慈悲殺人”的特別意思,目的是結束極端的痛苦,或是使不正常的嬰兒、精神病患或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不再廷續可能會拖上好幾年的可憐生命,而帶給家人或社會沉重的負擔。   

  因此必須清楚地指出,本檔中所用字句的意義。   

  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是在於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必須再一次堅定地聲明,不准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無論他是胚胎或胎兒、是嬰兒或成人、是老人或患不治之症而受苦的人、或是將死之人。此外,任何人不得要求毀滅生命的行為。無論是為自己或是交給他照顧的人;同樣,任何人不得明確答應或默許此事,任何權力也不能合法地規勸或允許這種行為。因為這是違反天律,冒犯人性尊嚴,是反生命的罪行,也是對人性的打擊。   

  病人因為長期受到難以忍受的痛苦,有人會為了純個人的理由或其他原因,以為可以合法的為自己或為別人請求結束生命。雖然在這種情形下,個人的罪過可減輕,甚或完全無罪,可是良心所做的錯誤判斷,即便是出於善意,也不能改變謀殺行為的本質,此行為本身就該受到責斥。當然重病的人有時會要求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我們不能以為那就表示他真的希望安樂死;事實上,這常是一種渴望獲得愛和幫助的哀求。病人除了接受醫療外,還需要愛,需要在他周圍的人,父母及子女、醫生及護士,給他本性和超性的溫暖。這不但是病人的需要,也是他應得的。   

  

三、基督徒受苦的意義及使用止痛劑

  死亡不一定是在受到無法忍受的痛苦之下,才悲慘的來臨,我們也不要只想那些特殊的個案。許多的事實證明,大自然本身幫助我們在死的時刻易於忍受分別的痛苦,這種死別為一個完全健康的人可能無法忍受。因此,久臥病榻、年邁、或孤獨無人照顧的境況,能給予人心理的準備,使他容易接受死亡。   

  然而事實顯示,在死亡前或死亡之時,常有長久而又劇烈的痛苦,自然會引起人們對死亡產生身心上極度的悲痛。   

  肉體的痛苦是人生的一部份;從生物學的觀點看,痛苦是一種警告,自有它的功用;可是,因為痛苦影向人的心理,常超過生理本身的用途,它能變得十分劇烈,以致人願意不惜任何代價來消除它。   

  根據基督的教義,痛苦,尤其是生命最後一刻所受的痛苦,在天主的救贖計畫中,有其特殊地位;它是分擔基督的苦難,是與基督為服從天父旨意而奉獻救贖之祭相結合。因此不必奇怪,有些基督徒寧願適度的使用止痛劑,使自己至少能接受部份痛苦,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參與基督被釘十字架的苦難 (參閱:瑪廿七34)。然而若是故意逞強,也是不明智的事。相反的,依人道和基督徒的看法,建議多數的病患該用能減輕或抑制痛苦的藥物,即使這樣會引起半昏迷或神志不清等副作用。為那些無法表達自己的病人,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他們願意使用止痛劑,而依照醫生的指示給他們服用。   

  不過,漸進使用止痛劑仍有困難,因為服用止痛劑一旦成了習慣,必須增加份量才能維持功效。有關這一點,教宗比約十二世曾答復一群醫生提出的問題:“宗教和道德上是否允許醫生和病人使用麻醉劑等藥物,以抑制疼痛和喪失知覺︵即使是在臨死之時,且能預見使用麻醉劑會縮短生命?”教宗當時的聲明,至今仍深具意義。教宗說:“假如沒有其他方法,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並不阻礙病人覆行其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本份時,可以使用麻醉劑來止痛。”當然,這並不是尋求死亡,即使有此危險,然其意向只是為有效地減輕痛苦,而使用醫學上可用的止痛藥。   

  但是,會引起病人喪失知覺的止痛藥物,需要特別注意。因為一個人不但必須滿全倫理責任及家庭義務,也需要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準備自己迎接基督。因此,教宗比約十二世警告說:“沒有重大的原因而剝奪臨終者的知覺,是不對的行為。”   

  

四、適當運用各種醫療方法

  今日非常重要的是,在死亡的時刻,為維護人性的尊嚴和基督徒對生命的觀念,該避免科技的濫用。有些人談到“死的權利”,這並不表示人有權利任由自己的高興或別人的唆使而結束自己的生命,而是說人有權利保持人性的及基督徒的尊嚴,平安地死亡。從這觀點看,治療方法的運用有時會產生問題。   

  由無數病例中,錯綜複雜的情況會使人對道德原則的應用發生懷疑。總之,最好由病人或有資格替病人發言者的良知,或醫生們根據道德規律和病人的各種情況來做決定。   

  每一個人有責任親自或請求別人維護自己的健康。負責照顧病人者,應悉心照料,並給予病人必要的或有效的治療。   

  然而,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採取所有可能的治療方法呢?   

  過去倫理學家表示,任何人沒有責任要用“特殊的”方法。這種說法仍是好的原則,但在今日,也許不夠清楚,因為這種說法不太具體,且如今醫療方法急速的在進步。為此,有些人喜歡說“相稱的”和“不相稱的”方法。無論如何,我們先研究要採用的治療方法,其複雜性或冒險的程度、費用和使用此方法的可能性,再與預期的結果做比較,並斟酌病人的體力及精神狀況,來做正確的判斷。   

  為了幫助我們應用這些一般性的原則,可加上以下幾點說明:   

  1 假如沒有其他有效的醫療法,在病人的同意下,可以採用最新式的醫術,即使這些方法尚在試驗階段,並且有相當的危險。接受這種治療的病人,可顯示出為人類服務的慷慨精神。   

  2 如果醫療結果未達預期的效果,在病人同意下,可中斷此種方法。但在做決定時,必須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合理願望,並且詢問對此有專長的醫生們的意見。醫生們特別要判斷,在儀器和人力的投資上,是否和預期的結果不相稱;他們也要判斷這些醫療技術,是否增加病人的壓力或痛苦而與得到的益處不相稱。   

  3 只用醫學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來治療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強迫別人採用已經使用但有危險或負搪過重的醫療法。拒絕這種方法並不等於自殺,相反的,應被視為接受人類的病痛,或願意避免使用與預期結果不相稱的醫療,或是不願加給家人或社會額外的負擔。   

  4 即使用了各種方法仍無法避免死亡,那麼可依據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 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生若救不了病人,也毋需自責。   

  

結語

  按照造物主的計畫服務人類,本聲明的內容便是基於這種深切的願望。生命是天主的恩賜,而死亡是無可避免的;因此我們必須在不急速促成死亡的情形下,能以完全負責的態度和尊嚴來接受它。的確,死亡是我們塵世生命的結束,但同時也開啟了永恆生命之門。因此眾人都應該依照人性的價值預備這時刻,而基督徒更應在信德的光照下,準備自己接受此事。   

  至於那些從事醫護工作的人,應盡一切力量來醫治病人及臨終的人;但同時也應記住,更重要的是給予病人無盡的仁慈和真誠的愛心。使病人得到安慰。這樣的服務就是為主基督服務,因衪曾說過:“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廿五40)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信理部長時,批准此聲明,並飭令公佈。
  一九八零年五月五日 發自羅馬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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