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聖部

對「維護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縛」的訓令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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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眾所週知,聖部對於那因維護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縛之問題研究,歷時已久,終於獲得當今教宗保祿六世之核准,公佈下列新規定的各項條件,好使那申請者,不管是受洗與否,或歸正與否均可為了維護信德的緣故,得以解除其婚姻之束縛。

 

壹、要有效地解除婚姻束縛的絕對必要條件有三:

(a)在整個婚姻時期內,配偶中之任何一方,沒有領受過洗禮。

(b)在那先前未領洗的配偶,領洗之後,沒有行過房事。

(c)那沒有領洗的配偶,或在天主教會領洗的配偶,不讓天主教友配偶,享受信仰自己宗教以及為自己子女領受天主教的洗禮,與受天主教教育的自由。這原是「信約」(Cautiones)上的條件,應妥善予以遵守,才是。

 

貳、此外,尚須具有下列條件:

(1)由於根本的,以及不可能挽救的爭端,那對夫婦沒有重新恢復婚姻生活之可能性。

(2)即使准予解除婚姻之束縛,也不會有公開的壞的危險或嚴重地、令人驚異的危險。

(3)那申請的一方,並不是那拆散婚姻束縛的犯罪原因,而且,那將與之結婚或與之調整婚姻的天主教教友,也並不因他 () 自己的罪惡,而導致該婚姻之離異。

(4)假使可能的話,則該徵詢原來婚姻之配偶。而且,合理地對方也不予以拒絕。

(5)那申請解散婚姻束縛之一方,應照顧那在原來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宗教教育。

(6)按公義的法律,那被遺棄的一方,及其所生的子女,應該受到照顧。

(7)和他 (或她) 新結婚的天主教教友,應按領洗之誓願而生活,並應照顧那新家庭,才是。

(8)若不能等待那和他 (或她) 新結婚的望教者,領洗後才舉行婚禮,那麼,倫理一般地,應確知那望教者,必將在最近期內,領受洗禮。

 

參、如果該婚姻之束縛,為了其他的理由,嚴重地受到懷疑,那麼,該婚姻之束縛,更容易獲得解散的准許。

 

肆、如果存在著那上述「貳」與「參」所列的各項條件;而且,那天主教教友一方,由於地區的特殊境況,尤其是由於該地區之天主教友人類稀少的緣故,不能避免這樣的婚姻,且也不能在同一婚姻中,度一個相稱的教友生活,那麼,那個天主教友,和那未領洗的人,在求獲那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擋寬免之後,所結的婚姻束縛,也可獲得解除。此外,還須把那公開婚禮舉行的事實,報告給信道聖部,才是。

 

伍、由於獲得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擋寬免,所結的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縛,解除後,那天主教教友一方,不得和那未歸正而未洗者另結新婚姻。

 

陸、那由於解除前一個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縛後所結的另一個合法婚姻的束縛,不得准予解除。

 

為了合法合理地滿全上列各項條件起見,我們在本訓令所規定的準則以後,還附上「法定程序方面的新規則」;這在未來的進行法定程序時,都該予以遵循為要。

由於本訓令的新規定準則,以前有關法定程序的規則,均澈底以廢除。

 

 

信道聖部部長    賽柏(Seper)樞機簽署

   秘書       哈默附署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發自羅馬

(Prot. N. 27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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