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

論禮儀原文的迻譯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沈鼎臣譯

鐸聲    79    42-49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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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言

1   總則

2   細則

3   編譯委員會

     緒言

    1、禮儀憲章預見羅馬禮儀的許多拉丁原文,應該譯成各國語言(禮儀憲章,第三六條)。雖然其中不少原文已迻譯竣事,但迻譯工作尚未告終。為革新禮儀,有許多新的原文已經出版,也有許多尚在準備。猶有甚者,經過長期試用以後,一切譯文尚須加以修正。

    2、根據禮儀憲章第三六條,禮儀聖部的「大公之間」訓令第四十條,論禮儀原文的迻譯工作:主教團應負責決定什麼原文當譯,或當準備迻譯,什麼譯文當修正,或當予通過,最後由聖座批准,予以公佈。

    如果多數國家共說同樣語言,則當由有關的主教團,組織一個國際委國會會,為說同樣語言的國家,翻成統一的譯文。(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六日,雷加祿樞機給主教團團長們的公函)

    3、雖然迻譯的責任,屬於各國教會的行政當局,但最好遵守程序的公共原則,尤其對於重要譯文,必須實行更顯著的統一,易於獲得聖座的批准。

    4、因此,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認定宜在此訓令中,以普通措辭而不以術語,指示更重要的、理論及實用的原理,以輔導受命迻譯,校對,或批准譯文者。

     1  總則

      譯文不僅是原文的思想表現

    5、禮儀經文,因為是禮節的標記,也就是以言語彼此互通的中介。首先,它是被官能所感覺,而人用以彼此傳達思想的標記。但為舉行聖禮的信友,一句語言其本身便是一端「奧蹟」。基督以語言向其子民說話,其子民藉聖禮答應他們的主基督。

    6、迻譯禮儀經文的目的,是給信友宣布救恩的喜訊,給基督表達教會的祈禱,「禮儀的譯文成為教會的聲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日,保祿六世向譯經會議致詞)。為達到此目的,禮儀譯文單純表達原文的概念是不夠的。應該忠實地將教會要與其子民互通的一切,以他們自己的語言,通給任何時代的任何民族。所以一種忠實的譯文,不能根據個人的語言來判斷,但應注意這個互通行動的全文,猶如注意各國語言的文法。

      譯文應該有忠實的互通技巧

    7、在禮儀的互通上,不但須注意傳報喜訊,而且必須計及講者、聽者、以及文體。所以譯文應該在各方面,忠實於互通的技巧,尤其對於傳言本身,對於所向的聽眾,及表現的方式。

    8、在講話的互通時,傳報不能與說話的體裁分離,譯者首先應注意互通的意義。

    9、為要發掘原文的真實意義,譯者應採用專家們所用過的、研究原文的科學方法。譯者對於這部份職責是顯明的。有關禮儀原文的下列幾點,應請注意:

    10(a)、如有疑難的原文,則譯者應根據最初的原文,或至少根據最有價值的原文。

      11(b)、拉丁辭句,則應研究其用度,用於歷史,或用於文學,用於教會,或用於禮義。譬如 devotio一辭,不同於古文,更不同於現代文的用法,拉丁文 oratio在英文不能譯成oration(講演),應譯為Prayer,但這句英語尚有不同的意義,如讚美,感謝,申請,請願等。拉丁文 PiusPietas,在英文中譯成PiousPiety,實在不很恰當。拉丁文Salus,在神學上有「救恩」的意義;其他方面則有身體的健康,生命的安全,以及請安,致敬等意義。拉丁文 Caro,英文譯成 flesh,不很恰當。 ServusFamula,英文譯成SlaveServanthandmaid,也都不很恰當。意像或比喻的分量也當加以估計,是常見的或不常見的,是新鮮的或陳舊的,都須加以考慮。

      12(c)、譯者常須注意「意義的連貫」,連貫不在於每一語辭,而在於全篇的意義。因此,譯者應留意不要分解自己的譯文,太誇張小節,以致掩敝或弱化全篇的意義。拉丁文的疊句 Ratamrationabilemacceptabilem,可能加強祈禱的意義。但在其他語文,接連幾個形容詞反能削弱祈禱的力量。同樣, Beatissima VirgoBeata et gloriosa或依慣例在聖人名字前冠以「聖」字,或太輕易使用最高級形容詞,在別種文字上過甚其辭,反能減低祈禱的誠懇。在英語中,未盡真實之說法,有時不過是一種真實的誇張詞而已。

      13(d)、為保持真確的意義,應該明瞭文字和語言,用於歷史、社會和禮節的固有意義。因此,在封齋期的祈禱中,jejunium一詞,現在已有遵守封齋期的禮儀和苦行意義,並不專指禁食而言了。拉丁語 humilis是「階級」的泛指,不是現在英語所說的 humblelowly。許多近於Almighty的語句,是起初在拜占庭,羅馬,對帝王的說法。實在很需要研究, quaesumusdignareclementissimemajestas以及類似的語辭,在現代英語中,該用什麼適當的語辭來表達。

      譯文應該合於互通的目的

    14、僅在所用的語辭是否合於互通的目的,才能評定譯文的準確和價值。從事迻譯者應遵守下列指示:

      15(a)譯文應選用普遍通行的語言,「即大多數信友,連小孩及無學者每天所用的語言」,(保祿六世向譯經會議致詞)。但是「通行語言」不是粗俗的意義,卻是「能夠表達至高實物的語言」(出處如上)。此外,某些語辭的準確的、聖經的或基督的意義及觀念,需要加以解釋及指教。但信友不需要有文學的特別修養,任何人都能了解禮儀的經文,連那受過不多教育者也能了解。拉丁語 temptatio,在天主經堙A英語如譯為 tentation則是不正確的,正將沒有聖經研究的信友引入錯誤。同樣, scandal在通用的英語中,是誹謗、空談的意思,若用以翻譯聖經上的拉丁語 scandalum則是錯誤的譯文。此外,禮儀經文有時的確擁有詩意,但這不是說必須採用詩的特別措辭。

    16(b)、還有幾條原則應該予以遵守,使聽者明瞭譯文意義,與禮儀所表現的真理完全符合:

      171、從所謂敬神的語彙中,採取語辭時,譯者應考慮,這些語辭或辭句,是否含有公教意義。因為這些辯句可能含有公教以前的、類似公教的、公教的、甚致相反公教的意義。譯者還須考慮,這些語辭是否能正確地表達公教的禮儀行動和信德的表現。所以在希臘聖經中經常避用 hieros(sacer)一語,因為它含有教外敬禮的意義,但以 hagios(sanctus)一語代替 hieros。其他一個例子:聖經的 Misericordia 一語的真實意義,用英語的 MercyPity是不能精確地表達出來的。再如 mereri一語,在拉丁古文中,經常表示「值得幾許」的意義。但在禮儀的語彙中,與古文中的意義就完全不同了,比如:「我做了一件事,為了這件事,我是值得「受賞」或「受報酬的」,這是禮儀語彙中的意義。英語 deserve單獨使用時,固有其精確的意義。但不經考慮事實,貿然將 Mereri譯為 deserve譬如: Quia quem meruisti portare 譯為, Because you deserved to bear…”,那就錯了。

      182,有時往往找不到一個通用的語辭,能夠表達聖經或禮儀上應譯出的辭意,譬如聖經上所用的 justitia一語。那祇可選擇近於相稱的語辭,藉教理及各種祈禱經文中,已慣用的語辭,借來用以表達禮儀所要表示的聖經及公教的意義。正如希臘語 doxa及拉丁語 Gloria,用以翻譯希伯來語的 kabod。拉丁語hominibus bonae voluntatis,用英語逐字譯成 to men of good will,或為強調天主的恩惠,譯成 good will to men這都是翻譯的錯誤。沒有一個英語單字或辭句,能完全反映原來的拉丁語或拉丁語據以迻譯的希臘語。

      同樣,在英語中沒有一個準確適當的語辭,用以翻譯 mysterium。英語的 mystery意指不能容易解說的事情,或指戲劇或虛構的事蹟。 Venerabilis這句話,譬如 in sanctas et venerabiles manus如譯成英語 venerable這句英語現在卻指「年長者」,那就不精確了。

    193,在有些現代語言中,聖經及禮儀的語彙,應該藉實用來造成。這個成功,與其採用不通行的語辭或術語,毋寧採用通行的語辭,而灌輸之以公教的意義。

    20(c)教會的祈禱,常是此時此地現場聚會的祈禱。所以從另一時代,另一地區傳來的經文是不夠的,必須逐字逐句譯成自己的語言,以應用於禮儀,譯成的經文才是本團體自己的祈禱,每一團員在這團體堙A能夠表現自己了解禮儀所表現的一切。

    21.因此,禮儀的譯文必須嚴格地與原文相符合。但情形不常是相同的:

      22(a)有時原文可逐字翻譯,而保持原來的意義,譬如 Pleni sunt caeli et terra gloria tua(磢漸榮充滿天地)這是天衣無縫的譯文。

      23(b)有時比喻體應加以改變,以保持其真意,譬如:locum refrigerii在北極地區,說「清涼的處所」未免會引起反感了。

24(c)有時原文的意義已不可能再瞭解,因為已不合現代教友的理想,譬如terrena despicere ut inimicos sanctae Ecclesiae humiliare digneris(「輕視世物」,「求賜馴服聖教諸仇」),或者因為已失去原來的真實意義,譬如封齋期苦行的陳舊體制。在這些情況上,福音的教訓仍然屹立不移,但須避免不適合時代的語辭,而發掘能符合原意的現代辭句。當多多注意,使譯文不但雅潔,適合現代人的心理,而且能表達真實教理,和教友的原來精神。

      譯者應有修辭學的造詣

    25.口頭的互通,應有講演、表達的特別體裁。在迻譯禮儀經文時,譯者應十分注意辭令或修辭的文體,由於範圍的擴展,這種文體也可說是一種文學類型。在這件事上,尚有幾點應該指明:

    261,禮儀經文的文學類型,首先在乎語言所表達的禮節的性質──如:歡呼,或懇請,宣言或祈禱,誦讀或詠唱。每一行動應有自己的表現風格。譬如說祈禱吧,個人與集合祈禱的格調便不同,散文或詩詞,誦念或歌唱;其風格當然又是不同的。這些考慮不但影響譯文的風格,而且影響語辭的抉擇。

    2721禮儀經文是語言學的實現,用以舉行儀式。如果要將禮儀經文翻譯出來,則為譯者便發生文體問題。每一原文必須細心研究,以發現其屬於某一文體而有特別意義的因素,譬如:羅馬祈禱文堛熊硎c,演變,尊嚴,簡明等等。

    28.在分別的因素之中,有些是主要的,有些是次要的,其他是附屬的。主要因素,在譯文堙A應該盡可能保持其不受損害,或以適當的語辭表達之。羅馬祈禱文的大致結構可保持不變;神聖的標題,祈求的動機,祈求的本身,結束。其他不能保持的:禱告式的演變,文體修辭的音韻。

    29.應該注意,如果某種特性,為某種文體視為是主要的(譬如易解性,或朗誦),則可在「互通」次要的條件上,取得優先地位,就是儘先用老嫗婦孺一聽即解的文體。

     2  細則

      聖經是天主聖言的記錄

    30.在禮儀經文堙A聖經常有特殊的地位,因為教會認定聖經是天主聖言的記錄(啟示憲章,九條)。天主的話,用歷史的各種形式或文體,傳給了我們,啟示也用與那些形式或文體不能分離的文件,與我們互通了。

    為禮儀誦讀的聖經譯文,其講演或寫出的的特性,應該與聖經上互通的各種形態相符合,所以應該保持特別的正確。這於翻譯聖詠和雅歌時尤為特別重要。

    31.羅馬禮的聖經譯文,應該「與拉丁禮儀經文」相符合(一九六四年九月廿六日,訓令第四十條)。聖經原文,雖然難以了解,也絕不許意譯。而且不得插入解釋的辭句。這是解釋和宣講聖經者的職責。

    32.在有些光景上,必須將聖經的最初原文譯成各種語言,如果時機成熟,並經教會執政者許可,與分離弟兄合作翻譯,使一般基督徒都使用這樣譯出的聖經(啟示憲章,第二十二條。)。准許用於禮儀的譯文,必須在一種語言中近乎最好的譯文。

      祈禱文和聖事禮式的譯文

    33.有些祈禱文和聖事禮式,如:祝聖經,感恩經,頌謝詞,祓除經,以及其他與行動配合的經文,如:覆手敷油,劃十字等,這些經文和禮式都須完整地、忠實地加以翻譯,而且不得有所變更、缺漏、或加插。這些原文不論是古代的,或現代的,都是由神學家縝密、精研的合作而編成的。如果是古代原文,某些拉丁語辭難於譯出,因為在現代語中,同樣的語辭其用法和意義已很不相同了。所以這樣的譯文應用銳敏的筆法,有時還須用異辭同義的意譯,以正確地表達原有的意義。如果原文是現代的,則困難比較小,但其譯文的措辭和文體須合乎現代人的概念。

    34、由古羅馬傳統凝縮或摘要而成的經文,如:祝福禮品經文,領聖體後經文,為信友祈禱經文等,它們的譯文祇要保持原來的觀念,在表達的方式上比較自由得多了,可能將它們略加舖張,如有必要,也可略加解釋,使它們具體化,以適應禮儀和現代的需要。但無論如何,浮詞濫調是必須避免的。

      朗誦和歌唱的譯文

    35  一切須要朗誦的經文,應遵守朗誦的規則,如果是寫下來的原文,則應注意它們的文體。這尤其應注意於「歡呼經」,因為歡呼的行為,其主要因素是表情的呼聲。若譯文不能用聲調、音韻來表達,光譯其意義是不夠的。

    36應特別注意歌唱的經文:

    (a)為各種禮儀行為,及禮儀的各部份,應有的歌唱形式,如:引經和聖詠的對唱,以及應和的對唱等,應遵守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禮儀聖部訓令,論禮儀聖樂第六、第九條的規定。

    (b)對於聖詠,在拉丁原文所有的分節以外,也可加入韻詩的分節,如果所用的原文為大家所熟悉,或為其他聖堂所共用,則這韻詩分節,也許是大家所希望的。

    (c)對唱詠(短句,答唱)和引經,雖然它們來自聖經,卻成為禮儀的一部份,已成為一種新的文體。在翻譯它們時,祇要保留它們完整的意義,可能給它另一種語文體,適用於歌唱,以和合於禮儀年及特別慶節。這種原文適應的例子,在古代的「引經」中,屢見不漶C

    (d)引經(輪唱歌)或聖詠的內容發生困難時,主教團能准許選用其他經文,祇要與禮儀的舉行,及特別節目和慶期能互相配合。

    (e)如果同樣的原文更適於誦念,不用歌調,則譯文應適合於這一目的。

    37  禮儀聖歌,若不譯為適切的韻詩,以便信眾詠唱,則將失其聖歌的功用,這種原文的直譯是不成問題的。聖歌的譯文,應符合一國民歌的音樂及合唱的旋律。

     3  編譯委員會

   委員應有的學識

    38  為從事編譯,須組織專家委員會,他們須具備各種學識,如:禮儀、聖經、神學、傳教學、尤其是語言學及文學,為適合環境,還須知道音樂。如果對於禮儀經文的不同部門,有若干不同的委員會,則他們的工作是應該互相配合的。

        譯文公布前應先行試用

    39  一種譯文在公布以前,應有一段相當時期,准許各地的團體加以試用。試用的譯文,須由主教團自己批准。

    40  在專家的委員會,和批准譯文的當局(譬如主教團)之間,應該建立密切的合作:

    (1)大部份同樣的人員,應自始至終分任同樣的工作;

    (2)禮儀當局要求修正時,這修正工作應由專家自己為之,修正的譯文應重新給禮儀當局察核。否則,將這工作交由更適當的新委員會做之,但必須由有資格者組成的。

      同一語言的國家祇准一種譯文

    41  說同一語言的國家,為編譯統一的經文,當組成聯合委員會。這一辦法有很多實益:在編譯方面,有更多專家可以合作;在信眾方面,造成統一的互通;在禮儀方面,使信眾更易於參與。說同樣語言的國家間之聯合編譯,應該注意,為個人誦念或給大眾朗讀,為大眾公念或為大眾歌唱的譯文之間,應該有所區別。為公念、歌唱的譯文,比個人私誦、朗讀的經文,更須注意統一。

    42  統一譯文為許多國家共用時,這譯文應使「各國的需要和理想都能滿足」(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六日雷加祿樞機致各主教團函)。所以:

    1),說同一語言的主教團,應共同察核翻譯的程序,和譯文的草稿。

    2),為避免司鐸和信眾的焦急及不必要的拖延,聯合秘書處,獲得禮儀當局的同意(本訓令第三九條),能印發一種暫行本,作為各國試用的譯文。但願各處都試用同樣的暫行本,因為試用的結果,將有助於為各國完成一種更好的譯文。

    3),每一國家應同時收到審定本的譯文。如果有一個主教團,為了地方的需要,要求變更,或調換,應將變更理由陳諸聯合委員會,先徵得他們的同意。這是必要的,使統一譯文,在聯合委員會監察下,保持原質上的不變。

    4),經過聖座正式批准的譯文,各國固能印行暫定本,但必須依照印行的數字,和聯合委員會為酬勞專家及主教們所用的經費,照比例付版稅給聯合委員會。各國禮儀委員會,對印行事件,先該與聯合秘書處協商。

    5),印行聯合委員會的作品時,在印行本的第一頁上應有專用的表白格式,如:「聯合委員會編譯的暫行本」或「聯合委員會批准,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認可」。

    如果一個國家單獨希望變更或調換,如本訓令四十二條之三所說的,則必須另有表白:「某主教團及聯合委員會核准修正」。

    43  從別種語言譯出的經文,為舉行革新的禮儀,顯然是不夠的。必須創作新的經文。但通過教會的傳統,遺留下來的經文之翻譯,是創作新經文的最好模範和方法。「採用的新禮節,必須從早已存在的禮節中,有組織地成長起來」(禮儀憲章第廿三條)

            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 梵蒂岡發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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