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聖部

論聖體奧蹟的敬禮

一九六八年五月廿五日

 

沈鼎臣譯

鐸聲    第59期    1-25頁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7

 

 

**********

目錄

緒言

第一部份    論聖體奧蹟在講解要理時應特別注意的普通原則

第二部份    論慶祝主的紀念

第三部份    論至聖聖體的敬禮是常存的聖事

公佈詞

 

緒 言

1 聖教會論聖體奧蹟的新指示

        聖體奧蹟是聖體和整個教友生活的中心。所以受教於聖神的教會,日益加以好力深究,而且更切實地生活於這個奧蹟。

        最近的梵蒂岡第二屆神聖人公會議,闡述了這奧蹟的種種重要解釋。在禮儀憲章內,於聖體的性質和重要性的幾點觀念,呻起人們注意(一),制訂了修正彌撒聖祭體節的準則,使這奧蹟的舉行儀式,能便利教友主動及全面的參與(二);而且擴展了共祭以及兼領聖血的行施(三)。

            在教會憲章內,提示了在聖體與教會奧蹟之間的密切聯繫(四)0在其他文獻中,屢次強調聖體奧蹟對教友生活的重要(五),也提示了聖體在例證人類以反一切受造物工作意義上的力量,因為在這奧蹟內,「由人培植的自然元素,一變而成為光榮的聖體聖血」(六) 。

            教宗庇護十二世,尤其在「天主中保」通諭中(七 ),已為大公會議所發表的許多意見,鋪好了道路,教宗保祿六世,在「信德奧蹟」通諭中(八),對於聖體道理的重要部份,尤其對於基督實在餅酒形內,以及在彌撒以外對聖體應有的敬禮,喚起了人們的注意。

2   在這些文獻中所含的整個教義有加以牢記的必要

            因此,近年來,對於這個奧蹟,傳統教義的若干理論,逐漸成為教會切實考慮的課題,而且以新的熱忱,借助於各種餅究利措施,尤其是禮儀和聖經,促進教友的虔敬。

            從這些文獻的整個教義中,必須制訂實施細則,以提示教友對這奧蹟該怎樣行動,怎樣謀求對這奧蹟的常識,以及人公會議所要求於教會的聖德。

            聖體奧蹟,以它的真光,照耀在教友眼前是必要的。對於它的各方面必須加以思考,由於教會的教訓,客觀地所認迫的這奧蹟各方面之間的聯繫,在教友的生活及心神中亦當加以培養。

3   這些文獻中教義的要點

            在這些教會文獻上,有關聖體教理所陳述的原則中,應列出下而幾點,因為這些要點,與教友對這奧蹟的態度,有重大關係,所以也就直接有關於這道訓令的目標。

            (a)「天主子與人性結合,以祂自己的聖死與復活,制勝死亡,救贖了人類,並將他們變化為新的創造物(迦:六,15:格後:五,17)。祂以賜予聖神,從世界各國召集了祂的弟兄,奧妙地建立他們為自己的身體。在這身體內,基督的生命與信者相通;因為藉著聖事,他們奧妙而確實地與受難、榮耀的基督相結合」(九)。

            因此,「我們的救主,在祂被出賣的那夜,於最後的晚餐席上,建立了祂體和血的大祭,這樣,祂能將十字架上的祭獻,傳於後世,直至祂再來。同時,寄托於祂可愛的淨配─教會以祂死亡和復活的紀念:一件純愛的聖事,結合的標記,慈善的聯繫,以基督為飲食的奏凱盛宴,在此席上,靈魂充滿恩寵,並獲得來世榮福的憑證」(十)。

             所以,彌撒,主的晚餐,不可分離地同樣是:

             ─十宇聖祭永傳的祭禮;

             ─主的死亡復活之紀念,祂說:「你們行此以紀念我」(路:二二,19);

            ─神聖的盛宴,在此席上,天主的子民,藉與主的血肉相通,分享踰越節祭獻的利益,以基督之血,重訂天主與人一次立下永遠有效的新約,並以信心與期望,預享象徵天父國內宣布主的死亡,「直至祂再來」的末世盛宴」(十一)。

      (b)因此,在彌撒中,祭禮與聖餐屬於同一奧蹟,以致彼此有緊密的接合相連繫著。

        因為在彌撒祭禮中,「我們的主奧秘地開始在餅、酒形內,呈現自己是教友的神糧」時(十一),祂就是祭品。為這緣故,基督委這祭禮於教會,使教友在心靈方面以信德與愛德,在聖事方面以聖體盛筵,能有份於這個祭禮。分享天主的晚餐,常是自獻於天父的基督相融合(十三)。

        (c)在彌撒中舉行聖禮奧蹟,不但是基督的行動,也是教會的行動。因為在彌撒中,基督將十字架上的祭獻,在不流血的狀態下,永傳於後世(十四),為救世界,借司鐸的職務,將自己奉獻給天父(十五)。教會─基督的淨配及代理,與祂一起同時為司祭,亦為祭品,將祂奉獻給天父,同時,與祂一起,奉獻她自己─整個教會(十六)。

             這樣,教會與基督一起,尤其在聖體大禱詞中,藉著聖神,感謝聖父,為一切在創造中,尤其在聖體奧蹟內所賜予人的恩惠,並為天國的來臨祈求聖父。

          (d)因此,沒有一台彌撒,如同沒有一種禮儀,是單的私人行動,卻是教命的群眾集會,如同一個具有不同等級和職務的團體,其中每一團員,依照自己的等級和職務而行事(十七)。

          (e)在彌撒祭禮中,聖體的慶典,實在是彌撒以外,敬禮聖體的起原和完成。彌撒中所成的聖體,不但在彌撒後保留著,而且彌撒後保存聖俏體特殊目的,是便不能參與彌撒的教友,藉著以正直意向所領的聖體,仍能與基督及其在彌撒中所行的祭禮柑結合(十八)。

             所以,聖體祭禮,是教會全面敬禮和教友整個生活的源泉與絕頂(十九)。教友如能將聖體的犧牲,並藉著祂,將自己,偕同司鐸,全心全意奉獻給聖父,而且在聖事內領受那犧牲,才是充實地參與這個謝恩、贖罪...求得、讚頌的祭禮。

            (f)任每教友該依照聖教會慣例,以欽崇真天主的至高敬禮,來欽敬這至聖聖事,並不因為主基督立了這聖事給人領食,便可減低敬禮(二一),這是誰也不該懷疑的。因為在聖事內所保存的,原是該欽崇的基督本身(廿一),祂以餅酒的變化,在聖事內實體存在,這變化,脫利騰大公會議名之為體質變化(廿三)。

            (g)聖體奧蹟,無論對於彌撒的舉行,或對於彌撒後為伸展祭禮的恩寵而保存的聖體之敬禮,都應就其全部容積來審量(廿三)。

            彌撒後對這聖事應有敬禮之調整,以及依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和宗座文告的意願,對於敬禮與彌撒祭禮配合的正確規定,都應由以上原則,取得實施細則(廿四)。

4   現行訓令的大概意義

            因此,教宗保祿六世囑託禮儀憲卒實施委員會,草擬特別訓令,以公怖適合目前環境的實施細則。

            這些細則的特別目的是,不僅在講解要理時,授給教友聖體奧蹟的普通原理,卻還當對於聖體要如主的紀念典禮來舉行,又要如教會中常存的聖事來欽敬,必須使他們懂清其中的儀式。

            這聖事雖有聖德的主現身存在的卓越而非常的特色,但與其他聖事有共同之處,即神聖事實的象徵,以及不可見的聖寵之可見的形式(廿五)。所以,越吳以適合而瑄赫的儀式來慶祝、敬禮這聖事,越能安然而有效地深入教友的心靈與生活(廿六)。

第一部份

論聖體奧蹟在講解要理時應特別注意的普通原則

5   講解聖體奧蹟的靈牧所應具有的條件

            要使聖體奧蹟逐漸深入教友的生活,則合適的講解是必要的。

            靈牧們為能合適地講解,首先不僅該將教導文告所包羅的全部教義,置於眼前,而且還該在這事上,全心全靈地深入於教會的精神(廿七 )。那末,從這奧蹟的各方面及各問題上,易於分辨更適合於教友的一切。

            記取上面第三節所說的,尤其注意下面所列的。

6   聖體奧蹟教會整個生活的中心

            講解聖體奧蹟,本該使教友徹底瞭解,聖體的敬禮無論為全聖教會,仰或為教會的地方團體,確實是整個教友生活的中心。因為「其他聖事,以及一切教會職務和傳教事業,都依附於聖體而歸向於祂。在至聖聖體內,包羅教會的全部神恩,就是基督本身,我們的贖罪羔羊,生活之糧,以祂藉聖神而生活且獲得的血肉,賦予人們生命,這樣,他們邀請,被引到一起,與祂一同奉獻他們自己,他們的勞苦以及一切受造之物」(廿八)。

            教會所藉以存在的與天主生命相通及天主子民的統一,聖體便能適當地表示而卓絕地完成之(廿九)。

            聖體是天主在基督內聖化世界工作的頂峰,也是人們對基督,並藉著在聖神內對天父敬禮的頂點(三十)。敬禮聖體,「極有助於教友在生活中的表達,並在人前表彰基督的奧蹟和真教會的原來性質」(卅一)。

7   聖體奧蹟地方教會的中心

            教會藉聖體而繼續生活與發展。這個基督的教會,確實存在於教友與靈牧結合的地方合集會,這些集會在新約中名之為教會。這些集會各在自己地方,都被天主稱為在聖神和豐滿恩寵內的新子民(得前:壹,五)。在集會中宣講基督的福音,聚集教友,舉行主的晚餐奧蹟,「使整個團體,藉著領食主的血、肉而彼此團結」(卅二),在由主教(卅三),或代理主教之司鐸的職任下(卅四),每一祭壇前的集會,「都顯示愛德與奧體團結的表記,沒有這個團結,便沒有救恩(卅五)。在這些集會�堙A雖然常是些弱小、貧窮者、或是流離失所者,但基督現身存在,藉祂的權能,聯合成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徙傳下來的教會。因為領食基督的血、肉,其效果就是使我們變成我們所領者(卅六)」(卅七)。

8   聖體奧蹟與教友合一

            除了有關教會團體及每一教友以外,靈牧須切實注意教會對於聖體方面的教義,她指示遵主意所舉行的紀念,表達及完成信友與主的合一(卅八)。

            依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大公主義法令 (卅九),須指導教友重視在聖體傳統內所保留的價值,依照這傳統,其他信仰基督,不同教派的弟兄,仍在繼續舉行主的最後晚餐。「當他們舉行主的最後晚餐來紀念祂的死亡和復活時,他們承認與基督結合就是生命,並期待基督的光榮來臨」(四十)。保存神品匯事者,在聖體慶典中,「信友們與主教聯合,藉著降生為人和受苦受難又受光榮的天主聖子,並因天主聖神的恩寵,接近天主聖父,與至聖聖三合而『成為有分於天主性體者』(伯後:一,4)。如此,在這些教會中因著聖體慶典,天主的教會得以建立成長,並藉著共同行祭,他們彼此間的合一也愈益顯著」(四一)。

            特別在舉行合一奧蹟時,信友該為弟兄彼此分離而感到憂苦。因此,該求天主,使基督的全體信徒,遵循祂真確的心願,日益高深地領會聖體奧蹟,並舉行這奧蹟,共享基督的體,使能共成一個身體(格前:十,17)「以祂建立這奧蹟的同樣關係,彼此聯合起來」(四二)。

9   基督親臨的不同方式

            為使獲得聖體奧蹟的深切瞭解,應該提示教友,主怎樣親在祂的教會內,怎樣親在禮儀慶典內的特殊方式(四三)。

            祂常親在因祂名而集合的聚會中(瑪:十八,20)。祂也在祂的聖言中,若在聖堂內宣讀聖經,也就是基督親自發言。

            祂親在彌撒然禮內,也親臨司祭之身,「曾在十字架上奉獻自身的祂,今假司祭的職任來奉獻自己」(四四),而且特別親在成了聖體的餅酒形內(四五)。因為,天主而人的基督,以特殊方式,整體全部,實體持久地親在這件聖事內。在餅彌形內基督的親在,稱為實在的,但不是獨占的意義,好像說其他的親在不是實在的,而是卓越的意義 (四六)。

10 訓言禮和聖體禮之間的關係

            靈牧們該「切實教導信友參與全部彌撒」,提示在訓言禮和主的晚餐禮之間的密切關係,使他們能清楚瞭解,這兩個部份成為一個敬禮行為(四七)。因為宣講聖言,為施行聖事是必要的,的確,凡是信德聖事,必由聖言而生,且由聖言滋養(四八),論到舉行彌撒,那是特別真切的了,在彌撒中,訓言禮的目標是以特殊方式促進宣講及聆聽天主聖言與聖體奧蹟之間的密切關係(四九)。

            信友聆聽天主聖言,該承認所宣講的奇妙事蹟,在彌撒中,以聖事式的紀念所舉行的巴斯卦奧蹟上,達到了最高峰。這樣,信友接受天主聖言,並受它的滋養,得以感謝之情,被誘惑導至有效地分享救世的奧蹟。教會也從聖言及基督聖體的宴席上,取得生命之糧而獲滋養(五十)。

 11     在聖體典禮中的共同司祭職與任務司祭職

            信友越清晰地瞭解,在禮儀聚會中所佔的地位,以及在聖體行為中應執行的部份,則其聚會的參與將是越有意識越是主動(五一)。

            因此在講解要理時,應解釋例授司祭職的道理,這司祭職是信友藉由聖神的重生與祝聖而授與的(五二)。

            此外,還須解釋在聖體典禮中任務司祭職的職務,與信友公共司祭的職務,其分別不但在其等級,而是在基本體(五三),這是論其各按其位應盡的職務(五四)0

12 主動參與彌撒在於什麼

            應該說明,在聖體前聚會的大眾,都是聖民,與司祭們一起都付分於神聖的職務。但惟有司鐸代替基督本身,祝聖餅酒,信友在聖體典禮中的職務,在於紀念主的受難、復活與光榮,感謝火主,不但經司鐸的手,而且與司鐸一起奉獻無玷的祭品;並藉領主聖體,以完成與天主及在他們之間參與彌撒祭禮所該導致的聯合(五五)。因為在彌撒中。遵照主所說的:「你們拿去吃吧」,有相當準備的聖事式,領主聖體,便是最好的參與彌撒(五六)。

            這些祭禮,如基督的苦難,雖為眾人奉獻的,但為那些不藉信德、愛德,與主苦難相聯繫的人,是不發生效能的......為他們發生的效能或多或少,當視他們的虔誠程度為標準(五七)。

            這些道理都當向信友講解,使他們依照禮儀憲章的規定,以切實的意向,主動地參與外表的禮儀(五八),這些禮儀以後又重新規定,以「在大公中」訓令,一九六四年,九月廿六日;「聖樂」訓令,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五九)和「三年於茲」訓令,一九六七年,五月四日。

13 聖體典禮在教友日常生活中的影響

            信友在聖體典禮中,藉信德和聖事所領的,對他們的習慣和生活應該發生效能。因此,他們該藉天主神糧的力量,知恩地善度其一生,分承主的死亡與復活。所以參與彌撒以後,每個人「該從事行善,悅樂天主,正直度生,忠誠於教會,實行其所學,日展於慈悲」(六十),立志以基督精神充實世界,在一切事物上,在人類團體中,為基督作證(六一)。

            因為「沒有一個信友團體,不將其基礎及中心建立於至聖聖體的典禮中,因一切團體精神的培養莫不開端於此的」(六二)。

14 給兒童講解彌撒要理

            對兒童的有宗教訓練之責者,尤其且父母,本堂司鐸和教師,在逐步教導他們認識救恩奧蹟時(六三),該設法給彌撒要理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適合兒童年齡及理智的聖體要理,其目標該是通過特殊的禮儀和經文,提示他們彌撒的意義,以及有關分享教會生活的實行。

            這一切應置諸眼前,尤其在預備兒童初領聖體時,使初領聖體實在好像與基督之體圓滿的結合(六四)。

15 彌撒要理該取材於禮儀及經文

            脫利騰公會議,命令靈牧們,須經常由自己或由別人,將彌撒中所宣讀的,擇幾段加以解釋,此外,將這至聖的祭禮奧蹟,擇要加以說明(六五)。

            因此,靈牧們該以適當的講解,領導信眾達到充分瞭解這信德的奧蹟,這講解該取材於禮儀年的奧蹟,以及在慶典中所行的禮節和所用的經文,尤其對於聖體的大禱詞都須解釋其意義,領導信眾,對於這些禮儀和經文所表達及完成的奧蹟,獲得深切的暸解。

第二部份

論慶祝主的紀念

─    在信友聚會時慶祝紀念的普通原則

16 在慶祝中所表現的群眾合一

            為了聖洗,「不再分猶太人和希臘人,不再分奴隸和自由人,也不再分男人和女人」,但是眾人在耶穌基督內已是一個了(迦:三,28),在聖體內充分地顯示教會性質的聚會,便是任每性別、任每年齡、任每階級的信友,互相聯繫的集合。

            這個由眾人分食的惟一神糧所產生的群眾合一(格前:十,17),是依照聖統秩序而安排的。職是之故,必須「每個人,無論是司祭或是信友,各盡己職,行其依照行動性質和禮儀規定,與他有關的唯一而全部職務」(六六)。

            這個卓越的合一榜樣,可見於「天主聖民全體而主動的分享同一聖體,同心祈禱,一起向著由主教偕同司鐸和助祭主禮的祭壇」(六七 )。

17 應避免團體的離散和信友的分心

            在舉行禮儀時,應避免團體的離散和分心。因此,該注意,不要在同一聖堂,同時舉行兩種禮儀,以免分散信眾的專一注意力。

            首先應說的聖體舉行。於主日和大慶節,為教友舉行彌撒時,切勿在同一聖堂內,同一時間,如習慣使然的舉行其他彌橄,以免分散與祭者的注意。

            在可能範圍內,平日也須遵守以上的規定,最好的方法是依照法制准則,願同時舉行彌撒的司鐸,可舉行共同祭獻(六八)。

            依照一個堂口的公開時間表,已經在為教友舉行彌撒,不得在同一聖堂內,同一時間,或在歌席,或公念日課,或宣講聖道,或施行洗禮,或舉行婚配。

18 養成全體和地方聚會的意識

            在聖體典禮中,必須養成聚集的意識,使每一個人都感覺到,在與普世教會,抑或地方教會,互相通連之下,與諸兄弟,抑且與全人類都合而為一。因為在彌撒祭禮中,基督為普世得救奉獻自己;信友的集合是全人類與基督首領合而為一的典型和標記(六九)。

19 異鄉旅客參與聖體的地方慶典

            在自己本堂區以外參與聖體慶典的信友,應依照當地集會所用的形式參加聖體。

            但靈牧們也須設法,以適當的方式,幫助由別處來的信友,使他們能加入當地的團體。尤其是人城市的聖堂,每逢假日,信友紛至沓來,更須加以照顧。

            在不同語言的旅客或多數僑民集居的地方,靈牧們應設法,使他們不時有機會參與依照他們的習慣所舉行的彌撒。「也須設法使信友能用辣了文誦念或歌唱,彌撒常典中於他們有關的部分」(七十)。

20 司祭舉行禮儀時應有的注意

            為保持聖禮舉行的正確秩序和鼓勵信友的主動參與,司祭不但該遵照禮規的準則,正確地完成其職務,而且必須抱定宗旨,以此禮儀行為,誘導他們深明聖禮的意義。

            在彌撒中,信友有以天主聖言的宣講和解釋為精神食糧的權利。因此,司鐸們不但依照規定,或認為適當時,給講解福音為已足,卻該設法使他們或助祭,在自己職務上,所誦念或歌唱的,部是清晰易懂,使信友能聽得清楚,並且了解它們的意義,自然而然地誘導他們至於應對和參與(七一),為達到此目的,助祭們,尤其在修院或修會中,當以適當訓練,加以培植。

21 彌撒常典

            a  與教友一起舉行的彌撒中,雖然不早共祭,主祭司鐸認為適常,可以發聲誦念彌撒常典。在歌唱彌撒中,主祭司鐸可以歌唱,彌撒常典中,遵照共祭禮典所規定能唱的部份,依「三年於茲」訓令,第十條,一九六七年,五月四日。

            b  為印「成聖體」的經文,應遵守傳統的習慣,印用與其他經文不同的字體,使能更消楚地顯露出來。

22 彌撒的無線電廣播與電視

            依照禮儀憲章第二十條,彌撒藉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時,地方教會當局應注意,不要使祈禱,尤其是教友的參與,受到干擾;此外,必須慎重,尊敬舉行一切禮儀,使能遵循禮儀改革條例,而成為舉行神聖奧蹟的模範(七三)。

23 彌撒中攝影

            應該切實注意,不要使攝影擾亂禮儀的舉行,尤其是彌撒。如有正當理由必須攝影,則須慎重行之,還須遵守地方教會當局所定的規則。

24 為正確舉行慶典聖堂須善為佈置

            「祈禱之殿乃信友集會之所,至聖聖體舉行與供奉於此,天主子我們的救主,為我們奉獻自己於祭壇上,為助佑及安慰信友所受崇敬於此,所以必須清潔而適宜於祈禱和神聖的慶典」(七三)。

             因此,為了有助於禮儀的正確舉行和信友的主動參與,靈牧們應該知道聖堂的適當佈置。

            職是之故,「在大公中」訓令(九十─九九條),所制訂的規則必須付諸實施:聖堂的建築應符合革新禮儀的條件,祭壇的建立及應有的裝飾,主祭及助祭的座位應適當地安置,宣讚經書應有固定的地位,信友席及歌詠團應有妥善的位置。

            首先,祭壇應建立及安置於最顯著的地位,是基督所在的標記,救恩奧蹟所舉行的地方,信友集會的中心,是全堂最該尊敬的一部份。

            為佈置聖堂,應該注意,不要摧殘神聖的藝術寶物(如名電名雕刻等),如果為了禮儀革新,由於地方教會當局的判斷,聽取專家們意見,─如遇必要─獲得有關人同意,鑒定這些寶物每中現今所在地移去,也必慎重行之,務使於新地方,適當妥善地與以安置。

            靈牧們應注意祭服的質料與式樣,不求奢華,但求高尚,以適合禮儀慶典的尊嚴(七 四)。

II       主日與平日的慶典

25 主日的聖體慶典

            每次群眾集會慶祝聖體,便是宣揚主的死亡與復活,並期望祂光榮的再來。可是主日的集會更表現出這個意義,因為就在主日上,主從死者中復活了,也是在主日上,由於宗徒的俾統,以特殊的儀式,在聖體內舉行贖罪的奧蹟(七五)。

            為使教友自願遵守聖化主日的誡命,並了解教會為什麼每主日要召催教友來慶祝聖體,所以在開始訓練時,應該指教督導他們認識主日是基本慶節(七 六),在主日上,大家集合在一起聆聽天主聖言,參與救世奧蹟。

            此外,還須鼓勵他們謹守主日,「如同一個快樂和休假的日子」(七七 )。

26 在本堂區圍繞著主教舉行主日慶典

            以特殊儀式,共同舉行主日彌撒,尤其在主教座堂,應圍繞著主教;如在本堂區聚會,則應圍繞著代表主教的靈牧,這樣,更能培育及表達教會團體的意義(七 八)。

            最好,切實推動主日全體教友主動參與的慶典,以歌唱來舉行,而且在可能範圍內,應以歌唱彌撒的儀式為主(七九)。

            尤其是在主日和慶節,在別的聖堂或祈禱所所舉行的慶典,該與本堂內所舉行的互相配合,以為傳教工作的輔助。而且非聖職員的小修會團體妁及其他類似的,尤其在本堂工作的修會團體,最好是在本堂內參與主日和慶節彌撒。

            對於在本堂舉行彌撒的時間和次數,常以本堂信眾的便利為標準,彌撒的次數也不要太多,以免妨害真正有效的傳教工作。譬如說,如果彌撒的次數太多了,則每台彌撒祇有很少信眾,聖堂卻能容納很多教友;在同樣光景上,使司鐸忙得透不過氣來,以致很困難的去完成他們的職務。

27 為特別團體的彌撒

            為使本堂信眾的合一,在主日和慶節的聖體慶典中更放異采,則為特別團體,如各種善會之類的彌撒,在可能範圍內,更好移到平日去舉行。如果不能移到平日,則應設法保持本堂信眾的合一,使特別團體加入本堂的慶典。

28 主日和慶節前夕的提前彌撒

             由於宗座恩許,星期六傍晚,能夫提前參與彌撒,以滿主日的責任,則靈牧們應切實提示信友這恩許的意義,如設法使主日的意義不敢因此而稍現晦暗。這恩許的目的。在乎使信友在現時代的環境中,能易於慶祝主的復活日。

            無礙於相反的許可或習慣,這彌撒祇能於星期六下午舉行,時間卻由地方教會當局認可規定。

            在這光景上,彌撒應依照聖教年曆為主日所指定的而舉行,並當宣講福音及誦念信友禱詞。

            在同樣光景上,於有責遵守的慶節前夕,如准許舉行慶節彌撒,則當依照以上所說的行之。

            聖神降臨主日前夕的彌撒,現今是望降臨彌撤與「信經」,同樣,耶穌聖誕夜的前夕彌撒,是聖誕前夜彌撒,以節日慶禮舉行,用白色祭衣,「念亞肋路亞」和聖誕節頌謝詞。但是耶穌復活節的前夕彌撒不能在黃昏以前開始舉行,或說定然不能在日落以前。這彌撒常是望復活彌撒,為了禮儀年和整個教友生活的特殊意義,應該以神聖夜的禮儀,依照望復活的程序而舉行。

             在主日和必守慶節的前夕,參與求禮的信友,雖然當天早晨領了聖體,晚上還可再領。「在望復沽和聖誕前夜的彌撒中巳領了聖體,在復活節的第二台彌撒中和聖誕彌撒的任每一台中還可以再領」(八十)。「在瞻禮五,建定聖體大禮日,於祝聖聖油彌撒中,已領了聖體,於當晚的彌撒中,還可再領聖體」,依照「三年於茲」訓令第十四條,一九六七年,五月四日。

29 平日舉行的彌撒

            應勸導信友,於平日多多參與,而且每日參與彌撒。

            在有些以特別敬禮舉行的平常慶日,尤其是封齋期,將臨期,以及主的較小慶節,聖母瑪利亞和全聖教會或某一地方特別敬禮的聖人之慶日,應特別勸導他們參與彌撒。

30 為培植神修生活的修院中之彌撒

            為培植教友生活,或傳教事業,或為發展宗教研究,以及各種神修生活的修院或團體,其進行程序,該以聖體為其中心。

III  教友領聖體

31 教友在彌撒中領聖體

            教友藉領聖體,能更完善地參與聖體慶典。應勸導他們在彌撒內,於禮節所規定的時間,即緊跟著主祭司鐸領聖體以後,習以為常地前去領聖體。

            使能從外表更顯示出領聖體是分享現行的祭獻,應設法使教友能領在本彌撒所祝聖的聖體(八二)。

            司鐸的首要責任是分送聖體,除非給教友送聖體完畢,不該繼續彌撒。其他的司鐸或六品則當幫助主祭司鐸 (八三)。

32 領聖體兼領聖血

            以形跡而論,聖體有充分的形狀,因為是在兩種形狀下而成的。在那形狀下,(依照脫利騰大公會議所定的原理(八四),在任每一種形狀下所頒的聖體聖事,是全個而完整的基督)聖體筵宴的形跡更完善地顯露出,也更清楚地表達出以主的血,訂立新而永遠的盟約之旨意,以及聖體宴與天父國中末世宴之間的關係(瑪:廿六,27─29)。

             因此,以後,由主教判斷,並預先授以要理,在下列光景上,或已由先前法律(八五),或由這道訓令所許可者得兼領聖血:

﹝1﹞       成年新教友在跟著聖洗的彌撒中;成年領聖振者在領聖振的彌撒中;與聖教會

恢復相通功的曾經受洗者;

﹝2﹞       新郎新娘在婚配彌撒中;

﹝3﹞       領品者在升品的彌撒中;

﹝4﹞       隱修女院長在受祝福的彌撒中;貞女在受祝聖的彌撒中;發願者在發初願或復

願的彌撒中,祇要是在彌撒中發願或復願的;

﹝5﹞       在俗的輔理傳教士,在以公開儀式被派譴的彌撒中;以及其他人等,在彌撒中

接受傳教使命者;

﹝6﹞       送臨終聖體時,如按教律在病人家舉行彌撒,則病人和在場者都可兼領聖血;

﹝7﹞       六品、五品和助祭,在主教彌撒或大禮彌撒,各盡他們的職務者;

﹝8﹞       在共同鞦祭中:

1﹞               在同一共祭中各盡禮儀職位的全體人員,以及分擔共祭禮儀的教友和

參與共祭的修道院學生;

2﹞               追隨福音聖訓的修會,和其他以聖願,或以奉獻,或以許諾,獻身於

天主的團體,在他們的聖堂�堙A舉行共祭,他們的全體會員,以及一般日夜居

住在這些會院或團體�堛漱H們,都可兼領聖血;

﹝9﹞       為了參與盛大慶典,不能獻祭,也不能共祭的司鐸們;

﹝10﹞       舉行退省神工者,在行神工時,特別為這團體,使能主動參與而舉行的彌撒中;

參與靈牧委員會議者,在他們公行的彌撒中;

 (11)      在第二和第四節所提及者,在他們金、銀慶的彌撒中;

 (12)      代父母、夫婦、教友傳兗員,在成年新領洗入聖式彌撒中;

 (13)      參與新司鐸彌撒的父母、家屬及特別恩人;

33 彌撒以外領聖體

            a    應勸導教友,在彌撒舉行中領聖體。可是,在彌撒以外,司鐸不要推卻結合理要求的教友(八六)分送聖體:由正權主教許可,也再行之於下午,依照「靈牧職務」手諭第四條,或由修會最高會長許可,依照「因接近」批覆第一節第一條(八七)。

            b    在彌撒以外,於規定時間,為了教友便利,分送聖體,可以先講幾句簡短的道理,依照「在大公中」訓令第三七,三九條。

            c    因缺乏司鐸,不能舉行彌撒,則由宗座特准,享有權能的助祭,亦可分送聖體,但須遵照正權人所規定的禮節。

34 領聖體的方式

            a    依據聖教會的慣例,教友領聖體可以跪著也可以站著,遵照主教團規定任擇其一,但須顧到不同的環境,首先應顧到的是地位的方便和領聖體的人數。教友情願遵循司鐸所指示的方式,因為領聖體正是赴主筵宴者之間的友愛團結的標記。

            b    教友跪著領聖體,對於王聖聖事不需要再有其他敬禮的表示,因跪著已表示朝拜。

教友站著領聖體,須切實地指導他們,整諂前進,領聖體前須行適當的敬禮,行敬禮的地方時間都應相宜。以免進退混亂。

35 告解聖事與聖體聖事

            該提案教友聖體也「如藥劑,可以解除我們日常過失,預防陷於大罪」(八八),也該指示他們適當的方法,便能善用彌撒禮儀的贖罪部份。

            「願領聖體者不要忘記這條訓示: 『人應省察自己』(格前:十一,28)。教會慣例聲明這省察是必需的,任每人覺察自己負有大罪,雖自以為發了痛悔,卻沒有先行告解,就不該去領聖體」(八九)。「如事出無奈,又無聽告解司鐸,則當先發上等痛悔」(九十)。

            應勸導教友,養成習慣,於彌撒以外,尤其於規定時間,去辦告解,這樣,可以從容告解,獲得實益,不致阻礙主動的參與彌撒。應提示每日或經常領聖體者,使之隨自己的方便,於適當時間,勤人告解。

36 在特殊慶典中領聖體

            幾時教友以新方式,或以生活的新姿態,重新獻身於主,重新與主立約,在父的葡萄園中開始工作,很宜藉領聖體來參與祭禮。

            譬如:望愎活晚上,教友集合,復發領洗所發的誓願時;青年在教會前發其善度青春的誓願時;新夫婦在婚配聖事中互相結合時;獻身於主者,發其聖願或行其奉獻時;教友獻身於傳教事業時;都宜善領聖體。

37 經常與每日領聖體

            「很顯著的,由於經常或每日領聖體,能加強與基督的結合,精神生活受到更豐富的滋養,心靈更洋溢地受到德能的裝備,並賜予領聖體者永福的可靠憑證;因此,本堂司鐸,聽告解司鐸以及宣講聖言者...應以慇勤的教誨,極大的努力,勸導信眾,養成這麼熱心,這麼有益的習慣」(九一)。

38 領聖體後的私人祈禱

            由於領了主的體和血,祇要領得神聖而脫俗,即是以具有愛德實行的活信德而領的,聖神的恩寵就如活水般(若:七,37─39)充沛地灌注於每人的心中(九二)。

            與聖體聖事所歸屬的基督之結合,不是僅限於舉行聖體大祭的時間,卻當延長到教友的一生,使教友不斷地以信德默想所受的恩典,在聖神引導下,以感恩之情度其每日生活,結出愛德的碩果。

            使信友能易於保持彌撒中以卓越方式對天主所表示的感謝,該勸導領了聖體的每個信友,使他們自行片刻的祈禱(九三)。

39 臨終聖體

             在臨終時所領的聖體,當視為分享在彌撒祭禮中所舉行的奧蹟之特殊標記,這奧蹟便是主的死亡和其到父那�堨h的過渡。信友藉聖體成為堅強,在從現世的過渡中,時有保障復活的憑證。

            因此,信友無論由任何原因,臨於死的邊緣,都該遵守領聖體的訓告(九四);靈牧們該當注意,切勿延遲施行這個聖事,卻須在信友還相當清醒時,給以聖體的補養 (五)。

             雖然當天信友已領了聖體,但陷於生命危險時,最好再治他們領聖體。

40 給不能來聖堂者送聖體

            被阻不能來參加團體舉行的彌撒,也該給他們聖體的補養,這樣,他們也會感到自己與團體結合,而受弟兄們友愛的支持。

            心靈的善牧應設法,使病人,老人,雖然沒有重病,也沒有死的危險,也能經常,甚至每日,尤其在復活期內,領受聖體,如可能,於任每時閒。

41 僅在酒形下領聖體

            在不得已的情況中,經主教的判斷,給不能領餅形者,可僅在酒形下給他送聖體。

            在這種光景上,由地方教會當局的許可,得在病人家中舉行彌撒。

            如果彌撒不在病人家�媮|行,則聖血盛在適當蓋著的聖爵�堙A彌撒後保存在聖龕內;要送去給病人,必須盛在緊密加蓋的小盛器�堙A以免梢有流溢的危險。為施行這聖事,每次都要在以兩種形狀送聖體的方式中,擇其更適宜的方式而行之。如果送聖體後,還有聖血留下,則由司祭領之,並由他將盛器洗滌清潔。

IV  在主教、司鐸的生活和職任中舉行聖體大禮

42 在主教的生活和職任中舉行聖體大禮

            舉行聖體大禮特別表達出聖教禮儀行為的公共性和社會性,「因為這是合一的聖事,就是說,在主教召集和指揮下的聖民聚會」(九六)。

            因此,「以神品事的充滿而傑出的主教,尤其在他自己所奉獻和設法由他人奉獻的聖體內,是最高司祭職的聖寵代理人。一切聖體大禮的合法舉行,都由主教指導,他受委託的責任是給尊威的天主奉獻基督宗教的敬禮,並按照天主的誡命和教會的法律,以及由於他的特殊理由,為教區另外所定的規矩,執行這些敬禮」(九七)。

            天主的全體聖民主動參與的聖體大禮中,被司祭團及助祭者圍繞著的主教主持者,實為有系統建立的教會之特殊表現(九八)。

43 司鐸在聖體大禮中應盡的職務

            在聖體大會中,司鐸為了特殊的聖事,即神品,負有屬於自己的職務。因為他們是「聖事的行使人,尤其在彌撒聖祭中......他們特別是基督的代表」(九九)。因此,這是很適宜的,由於司鐸的資格,依照自己的品位盡其職務(一00),就是舉行彌撒,或共同獻祭,他們的參與聖體禮就不僅是教友的領聖了。

44 每日舉行彌撒

            「在聖體聖祭的奧蹟中,司鐸履行其特殊任務,繼續完成我們的救贖工程,為此,應著實鼓勵他們每日舉行彌撒,即使沒有信友參與也不失為基督及教會的工行」(一0一),在這工行上,司鐸當為人類的救恩而行。

45 在舉行彌撒時應遵守教會的規則

            尤其在舉行聖體大禮時,除非教會的最高權威和主教團依照法律的規定,任何人,司鐸也不例外,不得出於自己武斷,在禮儀上增加、減少或變更一點點(一0二)。為此,司鐸們應該注意,當他們主持聖體大禮,務使教友明瞭,他們不是在參與私人權力所定的禮節(一0三),而是聖教會的公共敬禮,這治理教會權,是基督親自親賦與宗徒和他們的繼任者的。

46 在選擇舉行的方式上以教友的利益為優先

            「應該注意,在行禮時,不但須遵守規則,使禮儀的舉行有效而合法,而且必須使信友有意識地、主動地、有益地參與聖禮」(一0四)。為此,司鐸們在法律許可的舉行方式中,在每一光景上,力圖選擇適合信友需要或方便,且有助於他們參與的方式。

47 共同獻祭

            藉著共同獻祭,祭禮典司祭職的合一適當地表現出來(二0五),每次教友主動地參與共祭,特別是主教主持時,天主子民的合一很顯著地揭露出來了(一0六)0

            此外,共同獻祭表示並堅定司鐸們友愛的聯繫,因為,「憑大家共有的神品及使命,所有的司鐸,彼此之間,結下了密切的弟關係」(一0七)。

            為此,除非與教友的利益有所抵觸(這品司鐸常須顧慮到),雖然每位司鐸擁有獨自舉行彌撒的完整權利,但無論在司鐸團體�堙A或在定時集合的聚會中,以及其他類似的光景上,仍希望司鐸們以這種卓越的方式舉行聖體大禮。共同生活或在同一堂口服務的司鐸,應欣然邀請客居司鐸參加共同獻祭。

            因此,有權的上級,祇要不礙於教友的需要和其他正當的理由,應予以權利,而且加以鼓勵。

            無論在聖堂�堙A或公開的小聖堂�堙A甚至在修道院、學院、教育機構、修會以及無願神職員同居之團體的半公開小堂�堙A其主要彌撒,都可享用共同獻祭的權利。司鐸很多的地方,有權的上級,可以准許在同日,相繼或在不同的聖所內,舉行多次團祭。

48 為共同獻祭的麵餅

            依照共同獻祭禮典第十七條的規定,為共同獻祭可製作較大的祭餅,但須設法,依照傳統習慣,務使祭餅的形狀和外觀,相稱於這麼偉大的奧蹟。

第三部份

論至聖聖體的敬禮是常存的聖事

1   保存聖體的目的和至聖聖體前的祈禱

49 彌撒以外保存聖體的目的

            「應該憶起,在教會內,彌撒以外,保存聖體的原始和首要目的,是為施送臨終聖體;次要目的是為彌撒以外分送聖體,並為朝拜在麵酒形內隱藏著的我們主耶穌基督「 一0八」 。因為「為病人保存聖體......對於在聖殿�堥悕^的天上神糧,導致了朝拜的習慣。這朝拜的敬禮只有正確而強固的理由」(一0九),特別因為對主實際存在的信仰,自然而然導致這信仰的外面而公開的表示。

50 在聖體前的祈禱

            教友朝拜在聖體內實際存在的基督時,他們應該記得,這個由聖祭而來的實際存在,是為使人能實領或神領聖體。

            為此,引導教友朝拜聖體的虔誠,鼓勵他們更親切地參與贖罪的奧蹟,並感激地善用基督的恩賜,祂通過人性,在祂妙身的肢體上,灌輸神聖的生命(一一0)。他們與主基督同在一起,享受祂親切的友誼,向祂傾訴衷曲,為自己、為親友、為世界的和平與救恩,向祂祈禱,他們將自己的整個生命,藉著聖神,與基督一起奉獻給聖父,從這奇妙的交換中汲取信德、望德、愛德的增長。這樣,他們培育意向,使他們能夠以相當的虔誠,舉行主的紀念,經常領受盟父賜與我們的神糧。

            為此,教友該依照各人的生活水準,敬拜聖體聖事內的主基督。靈牧們則當以榜樣領導他們,以言語勸勉他們(一一一)。

51 該給與教友去聖堂的便利

            靈牧們該設法,使保存著聖體的聖堂和公開的小堂,上下午至少有幾小時開放,使教友能有去聖體前祈禱的便利。

II   論保存至聖聖體的地方

52 聖體櫃(聖龕)

            依照法典法規定,不能永久或經常保存至聖聖體,除非在聖堂�堣@個祭台上或一個地方(一一二),所以,由於慣例,每個聖堂,祇能有一個聖體櫃。它應是堅固而不可侵犯的(一一三)。

53 保存聖體的小聖堂

            聖堂�堜峇p聖堂�堙A保存聖體的地方該是最顯著的。同時,也該是相宜於默禱的,使教友能便利地,有益地,以私人的虔誠,隨心所欲的敬禮在聖體內的主,基督(一一四)。因此,勸告把聖體櫃,如可能,安置於與聖堂中央或中心部份相分離的小堂內,尤其在婚禮、喪禮頻繁的聖堂內,以及參觀藝術,歷史寶物,人多的地力。

54 聖體櫃在祭臺中央或在聖堂其他部份

            「至匯聖體應保存於堅固而不可侵犯的聖體櫃�堙A安置於最顯著的正祭台或小祭台的中央,或者,根據合法的習慣,並在特別光景上蒙地方教會當局的准許,也可保存於聖堂內最莊嚴而裝飾得宜的地方。

            雖然在祭台上安置著小型而合式的聖體櫃,仍可面向教友舉行彌撒」(一一五)。

55 與教友群眾舉行彌撒的祭臺上之聖體櫃

            在彌撒的舉行中,基督實際存在於教會的主要方式(一一六) ,是逐步明顯的,其次現身存在於藉主名而集合的教友團體中;其次現身存在於誦讀,講解聖經時的聖言中;並於司祭的人格中;最後以特殊方式於聖體聖事的麵酒形中。因此,為了特色的關係,要更合舉行彌撒的神聖性質,使舉行彌撒的祭台上,祝聖的成果,也須這樣顯示出來的基督的現身存在,在彌補開始時,盡可能,不應存在,即在聖體櫃內不應保存著聖體。

56 在新建的聖堂中及改裝舊聖堂舊祭臺的聖體櫃

      建造新聖堂時,須注意第五十二條和五十四條所規定的原則。

            為改裝原有聖堂和原有祭台,必須遵守本訓令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57 指示在聖體櫃內有聖體的方式

            必須注意,有聖體存在的聖體櫃,該用聖龕罩,或用有權人所指定的合宜方式使教友知道。

            依照傳統的習慣,在聖體櫃傍點著一盞永燃不息的明燈,以表示對主的尊敬(一一七 )。

III  對於聖體的熱心神工

58 聖體是教友的生命源泉和頂峰

            對於聖體聖事,即使是在彌撒以外,無論是私人的或公開的,也無論是依照由合法的權威或由本訓令所規定的敬禮,都是聖教會所切盼推行的,因為聖體大祭是教友生命的源泉和頂峰(一一八)。

            為安排這種熱心神工,應注射梵蒂岡第二屆人公會議所規定的準則,論在禮儀和其他與禮儀無關的神工之間應有的關係。允注意所規定的:「安排這些神工,應顧全禮儀週期,使與聖體相調和,並由聖體引出神工,領導教友歸納於禮儀,因為禮儀的性質,遠較神工為高尚」(一一九)。

IV  論聖體遊行

59 公開證明對聖體的信德和虔敬

            教人尤其在聖體慶節,以隆重的禮節,以壯麗的歌聲,圍繞著聖體,通過街道遊行著,正是公開地證明他們對聖體的信德和虔敬。

            但是,地方教會當局在現今的環境上,對於遊行的地點和程序應深思熟慮,加以判斷,務使對於至聖聖體,保持尊威,不失恭敬而行之。

V   論顯供聖體

69 顯供聖體引導教友與基督心心相印

            無論在聖體盒內,或在聖體榮光內,把至聖聖體顯供出來,能引導教友的心靈認在聖體內基督奇妙的現身存在,並邀請他們與基督心心相印。所以顯供聖體,完善地培育在精神在真理對基督應有的敬禮。

            但應注意,在供聖體時,對聖體的敬禮,在外表可以看出與彌撒的關係。所以供聖體以大禮舉行,或須延長時,必須以當台彌為顯供出來使人朝拜而祝聖的聖體,在彌撒完畢時行之。這台彌撒以「讚美天主」結束,不給降福。為供聖體的裝飾(一二0),應審慎避免一切能隱晦基督立聖體之初衷的飾物,祂立了至聖聖體,特別是為養育、治療,和扶助我們(一二一)。

61 在顯供著的聖體前禁止舉行彌撒

            在顯供聖體時,於同一聖堂內,不准舉行彌撒,一切許可,或一直至今有效,連那些值得特別提及的相反的傳統習慣,都不能阻礙這個規定。

            因為,除了本訓令第五十五條所提示的理由之外,聖體奧蹟的舉行,在更完善的方式下,包涵內在的心靈相通,聖體顯供著原足導以教友的心靈嚮往,固無需其他的幫助。

            如果聖體的顯供須延長一天或多天,則舉行彌撒時,應中止供聖禮,除非彌撒是在與供聖體部份相隔離的小堂�媮|行的,而且至少有幾個教友留著朝拜聖體。

            如果有些地方,為了中止古老的相反習慣,在教友中發生不良影響,則地方教會當局,於實施訓令以前,可規定一段適當時間,但不太長,以訓練教友。

62 怎樣安排供聖體的禮節

            如短供聖體,則可將聖體盒或聖體榮光,安置於祭台桌上;如長供聖體,則可使用寶座,安放於較高貴的地方,但慎勿擱之太高太遠。

            供聖體時,一切都須安排得使教友能專務祈禱,與主靈契。

            為激起親切的祈禱,可以誦讀聖經與福音講解,或講幾句能引起對聖體奧蹟更明日了解的勸語。教友也可以歌唱來應對天主的聖言。在適當時間,謹守靜默也是有益的。

            於供聖體完時,應以聖體給與降福。

            如以方言詠唱,則降福前應唱的:“Tantum ergo”可供照主教團規定,用別的聖體歌代之。

63 每年的隆重顯供聖體

            在經常保存聖體的聖堂�堙A每年可以隆重地顯供聖體,甚至延長雖非嚴格地連接的一個時期,使地方教友團體能更深切地默想,更虔誠地朝拜這個奧蹟。

            這種顯供聖體。須預計是否有相當多的教友來集合,並須獲得地方教會當局的同意及依照禮典的規定。

64 延長的顯供聖體

            地方教會當局能夠命令在教友集合較多的聖堂�堙A舉行一段長時期(也可能是嚴格連接的),在顯供的聖體前,為重大和普遍的需要祈禱。

65 供聖體的間斷

            沒有相當多教友來朝拜聖體的地方,不能無間斷地顯供聖體,可以在規定和公佈的時間,但一天最多二次,譬如中午及夜間,將至聖聖體置於聖體櫃內。

            這個安置儀式,可不用歌唱以簡單方式行之:就是司鐸穿看短白衣和領帶,朝拜片時後,即將聖體安國於聖體櫃中。同樣,在規定時間,重行顯供,聖體供好後,朝拜片時,即可離去。

66 短時間的顯供聖體

            依照法典規定的短供聖體,該是這樣安排,使在以聖體降福以前,該有一段合理時間,為誦讀天主聖言,歌唱,誦經和靜默片刻的祈禱。

            教會當局應設法,使這種顯供聖體,無論何時、何地,必須以相當的敬禮行之。

            顯供聖體的唯一目的,是為彌撒後給與降福,這是不許的。

VI  論聖體大會

67 聖體奧蹟應依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規定而舉行

            在聖體大會中,教友對於追聖體奧蹟,該通過它各方面的思考(本訓令第三條),專心探求更深切的了解。舉行這奧蹟應依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規定,並用私人所行的祈禱和熱心神工,尤其在壯嚴隆重的遊行中,敬禮這個奧蹟,但是一切虔敬的形式。須在彌撒慶典中達到頂點。

            在全區的聖體大會期間,為便於連續朝拜,宜於保留若干聖堂。

公  佈  詞

             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三日,接見禮儀聖部部長賴羅納樞機時,批准了本訓令,並以其權威加以確認,命令公佈;同時規定自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五 ,聖母升天慶節,開始生效。

            任何相反措施不能阻止其效力。

                        一九六七 年五月廿五日 耶穌聖體慶節 發自羅馬

                              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主席 雷 伽 羅

                              禮 儀 聖 部 部 長 賴 羅 納

                              禮 聖 部 秘書長 安多乃利

註  解

    一      禮儀憲章:二~四一,四七條。

    二      同上:四八─五四條。

    三      同上:五五~五七 條。

    四      教會憲章:三,七 ,一一,二六,二八,五0條。

    五       大公主義法令:二,一五條;主教在教會內靈牧彌守法令:一五、三0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二,五─八,一,二─一四,一八條。

    六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三八條。

    七       致國際靈牧禮儀會講詞,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二日:教廷公報,一九五六年,四八卷,七一五─七二四頁。

    八       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五三─七七四頁。

    九       教會憲章:七條。

    十       禮儀憲章:四七條。

 十一     同上:六,一0,四七,一0六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四條。

 十二     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六二頁。

 十三     庇護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四七年,三九卷:五六四─五六六頁。

 十四     禮儀憲章:四七條。

 十五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彌撒法令:第一章。

 十六     教會憲章:一一條;禮儀憲章:四七─四八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二,五條。

 十七     禮儀憲章:一一六─二八條。

 十八     同上:四九條。

 十九     教會憲章:一一條;禮儀憲章:四一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二,五,六條;大公主義法令:一五條。

 二十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聖體法令:第五章。

 二一     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六九─七七0頁;庇護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四七年,三九卷,五六九頁。

 二二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聖體法令:第四章。

 二三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五,一八條。

 二四     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六九─七七一頁;論聖樂訓令:聖禮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

 二五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聖體法令:第三章: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第三冊,六十題一節。

 二六     禮儀憲章:三三,五九條。

 二七     同上:一四,一七─一八條。

 二八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五條。

 二九     教會憲章:二條;大公主義法令,二,一五條。

 三0     禮儀憲章:一0條。

 三一     同上:二,四一條。

 三二     Mozarabic Prayer:P.L.96,759B.

 三三     教會憲章:二六條。

 三四     禮儀憲章:四五條。

 三五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第三冊七三題三節。

 三六     S.Leo M., Serm. 63,7:P.L.74,357C.

 三七     教會憲章:二六條。

 三八     同上:三,七,一一,二六:大公主義法令:二條。

 三九     大公主義法令:一五,二二條。

 四0     同上:二二條。

 四一     同上:一五條。

 四二     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七三頁。

 四三     禮儀憲章:七條。

 四四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彌撒法令:第二章。

 四五     禮儀憲章:七條。

 四六     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六四頁。

 四七     禮儀憲章:五六條。

 四八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四條。

 四九     同上:四條及三條。

 五0     天主啟示憲章:二一條。

 五一     禮儀憲章:一四:二六,二0,三八條。

 五二     教會憲章:一0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二條;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六一頁。

 五三     教會憲章:一0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二,五條。

 五四     禮儀憲章:二八─二九條。

 五五     同上:四八,一0六條。

 五六     同上:五五條。

 五七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第三冊,七九題七節。

 五八     禮儀憲章:二六─三二條。

 五九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禮儀聖部訓令:論聖禮中的音樂。

 六0     禮儀憲章:九,一0條;教友傳教法令:三條;教會傳教工作法令:三九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五條。

 六一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四三條。

 六二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六條。

 六三     公教教育宣言:二條。

 六四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五條。

 六五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彌撒法令:第八章。

 六六     禮儀憲章:二八條。

 六七     同上:四一條;教會憲章,二六條。

 六八     本訓令:四七條。

 六九     教會憲章:三條。

 七0     禮儀憲章:五四條。

 七一     同上:一一條。

 七二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禮儀聖部訓令:六,八,一一條。

 七三     司鐸職任偵生活法令:五條。

 七四     禮儀憲章:一二四條。

 七五     同上:六,一0六條。

 七六     同上:一0六條。

 七七     同上:同上。

 七八     同上:四一─四二條;教會憲章:二八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五條。

 七九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禮儀憲章訓令:論聖禮中的音樂,一六,二七條。

 八0     一九六叫年九月廿六日,禮儀聖部訓令:「在大公中」:六0條。

 八一     禮儀憲章:五五條。

 八二     同上:同上;一九六五年一月七日,彌撒中應守的禮規,七條。

 八三     一九六0年,七月廿六日,禮儀聖部,日課及彌撒經本的禮規,五0二條。

 八四     論領聖禮法令:第一─三章,Denz.930-932(1726-1729)

 八五     一九六五年三月七日,送聖體兼聖血應守的禮節,一條。

 八六     庇護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教廷公報,一九四七年,三九卷,五六五─五六六頁。

 八七     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七頁;一九六七年,五九卷,三七四頁。

 八八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聖體法令:第二章,Denz.875(1638);論彌撒法令第一─二章,Denz.983(1740),940(1743).

 八九     論彌撒法令,第七章,Denz.880(1646-1647)。

 九0     聖教法典,八五九條。

 九一     參謀聖部,一九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法令:論每日領聖體,第六條:見教廷公報:一九0五─一九0六年,三八卷,四0一頁;庇護十二「天主中保」通諭:見教廷公報,一九四七年,三九卷,五六五頁。

 九二     脫利騰大公會議,論聖體法令:第八章,見信條集會八八一(一六四八)條。

 九三     庇護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見教廷公報,一九四七年,三九卷:五六六頁。

  九四     聖教法典:八六四條,一款。

 九五     同上:八六五條。

 九六     禮儀憲章:二六條。

 九七     教會憲章:二六條。

 九八     禮儀憲章:四一條。

 九九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十三條;教會憲章:二八條。

一0 0    禮儀憲章:二八條。

一0一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一三條;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見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六二頁。

一0二     禮儀憲章:二二條。

一0三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第二冊,九三題,一節。

一0四     禮儀憲章:一一條。

一0五     同上:五七條。

一0六     同上:四一條;教會憲章:二八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七條。

一0七     教會憲章:二八條;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八條。

一0八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聖事聖部訓令:「首先」,見教廷公報,一九四九年,四一卷,五0九─五一0頁;脫利騰大公會議,論聖體法令:第六章:信條全條,八七九(一六四五)條;庇護十世,一九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神聖脫利騰會議」法令:見信條全集,一九八一(三三七)條。

一0九     庇護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見教廷公報,一九四七年,三九卷,五六九頁。

一一0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五條。

一一一     同上:一八條。

一一二     聖教法典:一二六八條,一款。

一一三     一九六四年九月廿六日,禮儀聖部訓令:「在大公中」,九五條;一九三八年五月廿八日,聖事聖部訓令:「無一時期」,四條,見教廷公報,一九三八年,三0卷,一九九─二00頁。

一一四     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一八條;保祿六世「信德奧蹟」通諭:見教廷公報:一九六五年,五七卷,七七一頁。

一一五     一九六四年九月廿六日,禮儀聖部訓令:「在大公中」,九五條,見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八九八頁。

一一六     同上,九條。

一一七     聖教法典:一二七一條。

一一八     教會憲章:一一條。

一一九     禮儀憲章:一三條。

一二0     同上:六二條。

一二一     庇護十世,一九0五年,二月二十日,「神聖脫利騰會議」通令:見信條全集,一九八一(三三七五)條。


網頁製作/校對:黃宇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