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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對聖樂在禮儀改革中,加以細心考慮,並說明了它在禮儀中的任務;在禮儀憲章中,專有一章,訂立了許多原則及法律。
2大公會議對禮儀改革所規定的,現已開始實行,但有關禮儀新規定的規則,及信友主動參加方面,發生了聖樂及其任務的幾種問題,應當予以解決,以使禮儀憲章的原則更為顯明。
3為此,執行禮儀憲章的委員會,奉教宗的命令,曾詳細地研究了這問題,並寫了這篇訓令。不過,並未收集一切有關聖樂的法律,只訂定了現時需要的主要規則,猶如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部所頒由該委員會所擬定,以執行禮儀憲章的訓令之繼續與補充。
4希望神牧與音樂家及信友欣然接受這些規則,施於實行,同心同德,以達到聖樂「光榮天主及聖化信友的目標」(註1)。
a、所謂聖樂,乃具有形式的神聖與美善,為舉行敬禮天主的儀式而作的(註2)。
b、此處所稱聖樂,為額我略曲,新舊各種合唱曲,管風琴及其他許可樂器之聖樂,以及貝有禮儀性及宗教性之民間流行聖歌(註3)。
5有聖歌、有各級助察者執行各人的任務、有信友參加,所舉行的禮儀,就更為隆重莊嚴(註4)。因為這樣,祈禱更愉快地表達出來,禮儀的奧義,和它特有的聖統性與團體性,也更清晰地表現出來;由於眾口一心,更顯出眾人心同意合,因著聖物的輝煌,心靈更易提璁V上,而一切禮儀的舉行,更能附合在天上耶路撒冷所完成的預象。
為此,靈牧們當專心致意,以達到這種禮儀的舉行;並且亦可將配合歌唱舉行的聖禮,所特有的任務和角色分配,適當地轉用到其他沒有歌唱,與信友一起舉行的禮儀上去,特別注意,務便有合適而不可或缺的助祭,同時,鼓勵信友的主動參禮。
任何禮儀舉行以前,凡有關禮儀,或牧職事務,或有關音樂的一切人員,都該在聖堂主任領導下,同心合意地,預先實行練習。
6舉行禮儀的真正秩序,除了職務的適富分配及執行外,那就是,任何人「無論司祭或信文,應各按其位,依照事務本身的性質及禮儀的規定,擔任一份完整的職務」(註5)。它也要求,任何部份和任何歌曲的意義,及其特有性質,應妥善地加以注意。為達到這目的,首先應該使那些本身需要歌唱的部份,實際以歌唱來表現,但其所用的種類和形式,則當依其性質的要求。
7一切需要歌唱部份,實際以歌唱表現的盛大隆重儀式,與沒有歌唱的簡單儀式之間,視歌唱所佔地位的多寡,可分為許多等級。但為甄別應以歌唱表現的部份,則當由其性質更重要者為開始,尤其由司鐸或助祭詠唱而教友應和部份,或由司鐸與教友共同歌唱部份,然後,及於其他信友或歌詠團所專屬部份。
8幾時舉行禮儀,當歌詠時,尤其行隆重禮儀,或歌曲困難,或將由無線電或電視廣擴時(註6),關於人選,最好選擇善於歌詠者。
若不能獲得適當人選,而司鐸或助祭,又不善於歌唱,可以高聲清晰誦讀,而不唱困難的部份,但不得只為司鐸或助祭的方便而行。
9無論為歌詠團或信友,選擇聖樂時,當顧及歌詠者的能力。聖教會於禮儀行動中,並不拒絕任何種類聖樂,只要符合該禮儀行為之精神,與其各部份之性質(註7),且又不阻礙信友之主動參加即可(註8)。
10為使信友更喜歡,更有益地主動參加,當設法使舉行的儀式,及參加的程序,依照日期及團體的慶典,盡可能予以適當的變化。
11先當注意,禮儀的隆重,不在乎歌曲之美妙,或禮儀之美觀,而在乎莊嚴虔敬的舉行,當顧及禮儀的完整性,即依其各部份的性質,實行其全部。歌曲美妙,與夫禮儀美觀,在可能實行時,固可期望,然若剔除、變換或亂行其一部時,就違反禮儀的真正莊嚴性了。
12依照傳統規則、特別依照禮儀憲章,只有聖座能規定普遍原則,作為聖樂的基礎;在一定的範圍內,各處合法組成的主教團與主教亦有權予以管理(註9)。
13禮儀行為是教會即聚合而成的聖民,在主教或司鐸主持下,所舉行的典禮(註10)。在禮儀中,司祭及助祭,因著所領的神品,佔有特殊地位;而輔祭者、宣讀員、解釋員,以及歌詠團的團員,因其服務性質,亦佔重要地位(註11)。
14司鐸代表基督,主持集會。他高聲所念或所唱的經文,是以全體聖民及與會大眾的名義而行(註12),大家應肅靜恭聽。
15信友依照禮儀性質的要求,完備的、有意識的、主動的實行參加,才算善盡自己禮儀的任務;這也是信友,因著聖洗所有的權利及義務(註13)。
這種參與:
a、先當是內心的,即信友的心意該與所念所聽的完全適合,並與上天的聖寵合作(註14)。
b、但亦當是外面的,即以身體的動作及姿態,歡呼、回答、歌唱,表達其內心的參與(註15)。
亦當訓導信友,聽助祭或歌詠團歌唱時,以內心參與致力舉心向主。
16在舉行禮儀時,最隆重、最歡樂的,是全體以歌詠來表示自己的信仰和熱情,因此,當依下面方式推行,因歌詠表示全體信友主動的參加:
a、特別包括歡呼,對司祭及助祭的問候及禱文的回答、頌經句、聖詠、中句及歌曲(註16)。
b、以適當的教導及訓練、引導信友日益擴大甚且完整地參加屬於他們的部份。
c、若有些歌曲,尤其信友尚未受過適當訓練,或所用的樂調,是由幾部合唱的,可獨由歌詠團負責,只要不阻礙信友所當唱的部份。假如固有或常用經文的歌曲,信友無份歌唱,全由歌詠團包辦這是不准許的。
17在適當時間,當保持嚴肅的靜默(註17),信友並不因此為禮儀以外之人,或捫口無聲的旁觀者;反而以內心的準備,由所聽到的聖言,由歌詠及所念的經文,與司祭心神的結合,更密切地與所舉行的奧跡相聯繫。
18在信友中,當特別訓練教友善會人員詠唱聖歌,便能更有效地應用於幫助、領導信友的參加(註18)。應該勤奮耐心地使全體信友學習聖歌,同時依其年齡、身份、生活狀況、及宗教知識的程度,由幼年小學時,即學習禮儀(註19)。
19按照其對於禮儀的職務,當特別提及聖歌隊與歌詠團。它們的任務,由於大公會議關於禮儀改革的規定,更為重要更有分量。因為它們的任務,在於依照歌曲的不同種類,相稱地完成專屬自己的部份,並幫助及鼓勵信友的主動參與歌唱。為此:
a、特在主教座堂,其他大堂、修院及修會學院,當創立並發展聖歌隊或歌詠團。
b、在小堂內亦宜設立小歌詠團。
20在大殿、主教座堂、隱修院、及其他大堂所有之聖歌隊,歷代以來保護、培育珍貴的音樂寶藏,贏得了極大的讚譽;遵守著當權人所承認及批准的特有傳統規則,仍應加以保存,為使聖禮的舉行更輝煌隆重。
唯歌詠團的領導人與聖堂主任,當設法使信友,至少為他們更容易的部份,踴躍參加歌唱。
21不能成立小歌詠團時,至少富有一二名受過相當訓練的歌詠者,領唱簡單的聖歌使信友和唱,並領導協助信友的參加。
在有歌詠團的聖堂中,亦該有這類歌詠者,在歌詠團不能參加,而禮儀仍須隆重地舉行時,領唱聖歌。
22歌詠團,依照通俗及環境,可由男人、兒童,或單由男人,或單由兒童,或由男人及女人,而且於必要時,可單由女人組織而成。
23依照各聖堂的情形,歌詠團位置應安排如下:
a、該顯出它的性質,即是信友團體集合的一部份,並執行特別任務。
b、使其便於執行禮儀職務(註20)。
c、使每一團員在彌撒時,圓滿參與,容易去領聖事。
若歌詠團亦由婦女參加,當安置在聖所之外。
24歌詠團員,除音樂訓練外,亦應於禮儀與神修方面加以訓練,使能善盡禮儀職務;不但加增聖禮的隆重,給信友以善表,且使團員自身獲得神益。
25為使藝術及神修訓練易於進行,則教區、全國、國際,特別已由聖座批准及屢受推荐的聖樂協會,都當提供協助。
26司祭、助祭、輔祭者、宣讀員、歌詠團團員及解釋員,盡自己派定的職務時,該發音清晰,以便信友,在禮儀需要時,自然地易於答覆。司祭及各級助祭者,在信友歌詠時,宜與全體信友同聲歌唱(註21)。
27為同民眾舉行彌撒,特別是在主日及慶節,在可能中,應以歌唱的方式為最佳,甚至同日內可有數次。
28一九五八年的訓令第三條,將彌撒分為大禮彌撒、歌唱彌撒及誦念彌撒,依照傳統與現行的禮儀規則,仍然維持原定。但為歌唱彌撒,因著靈牧利益,列出參與的等級,這樣,將更方便,依照群眾的能力,使彌撒配合歌唱而更隆重。
等級分別如下:第一級可單獨而行,第二級與第三級可整個或部份舉行,但沒有第一級,不可舉行。為此該經常領導信友更完整地參加歌詠。
29屬於第一級者:
a、進台禮:司祭問候及信友應對;祝文。
b、聖道禮儀:福音時的歡呼。
c、聖體禮儀:獻禮經,頌謝詞,及其對答與聖、聖、聖;正典經的最後聖三光榮頌;天主經及其前後經;主的平安;領聖體後經,禮成式經文。
30屬於第二級者:
a上主,求磭姨式F天主在天受光榮;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
b信經。
c信友禱詞。
31屬於第三級者:
進台及領聖體時的遊行歌詠。
b在誦讀後或書信後之歌詠。
c福音前之亞肋路亞
d 奉獻時之歌詠。
e誦諳聖經時,除非以為更好朗讀而不歌唱。
32有些地方的習慣,曾經特恩批准,用其他的歌曲代替正式歌本內的進台詠、奉獻詠、領聖體詠,依地方主教團的意見,這種習慣仍可保存,只要這種歌曲與彌撒部份、與慶節、與禮儀的節令相吻合。這些歌曲的詞句,當由同一地方當局加以批准。
33信友在可能範圍內,以容易的應對及其他適當的聖歌,參與「固有」的歌詠。
在「固有」歌詠中,經書誦讀後之歌,如進階經,聖詠應對,特別重要;因其性質,為聖道禮儀之一部份,所以當坐而靜聽,並在可能範圍內,大家參加同唱。
34所謂「彌撒常用歌」,若是樂曲由幾部合唱,只要信友不完全被檳棄於歌唱之外,可照常例單由歌詠團或聖歌隊與樂器配合而唱。
此外,「彌撒常用歌」,可由歌詠團與信友平分秋色,或將信友分成二隊,每隊輪唱一節,或依照其他適當分配,把詞句分成更長的節段。但在此情形下該注意:
信經,既為信仰的宣示,宜由大眾歌唱,或至少讓信友參加相當的部份;
「聖、聖、聖」,既為頌謝詞的結束歡呼,宜由全體信友與司祭共同歌唱;
「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在分餅時可按需要多次重複,特別在其祭時;宜使信友,至少能參加最後呼求。
35天主經,宜由司祭與信友一齊唱(註22)。若用拉丁文唱,用已經存在的曲調;若以本國文唱,曲調該由地方的合法當局批准。
36在誦念彌撤中,亦可唱「固有」或「常用經」的一部份,並且可在開始時、奉獻時、領聖體時、及彌撤完畢時唱其他的歌曲。但這些歌曲,只與聖體有關還不夠,且富與彌撤部份、與慶節、及禮儀節令相吻合。
37詠唱日課,是與其性質更吻合的儀式,它充分地表現出儀式的隆重,亦表示讚美天主的同心合意,也是依大公會議在禮儀憲章的期望(註23);這詠唱的儀式,懇切規勸在歌席或公念日課者切實行之。
至少在主日及慶節,他們宜唱日課的一部份,特別是讚頌經、晚課經。
其他神職人員,因求學而同居,或共行退省,或因其他緣故而共同生活,如果他們詠唱一部份日課,亦可很自然地聖化他們的集會。
38除非依現行法令,負有歌席義務及個別特恩仍然有效以外,詠唱日課可採取「逐漸」隆重的原則,如只唱依其性質應唱的部份,如應對、歌曲,而誦念其他部份。
39該邀請信友,並予以訓導,使其在主日及膽禮日,共同唱日課的幾部份,特別是晚課經,或依地區及團體之習慣,其他時辰經。通常,務使信友,特別是知識份子,適當地教導他們依教會的意義懂清聖詠,作為自己的經文;這樣,逐漸引導他們喜愛教會公共的祈禱。
40追隨福音聖訓的會員,更當受這類特別陶冶,以獲神修生活更充沛的效果。在可能範圍內,宜唱主要的時辰經,藉以參與教會的公共祈禱。
41照禮儀憲章。並依拉丁教會的古老傳統,神職人員在歌席中唱日課,當用拉丁文(註24)。
唯同一禮儀憲章(註25),准許信友們、修女們,或為其他追隨福音聖訓的非神職會士,採用本地語言念日課,應設法編製本地言語歌曲,以便在唱日課時採用。
42由於大公會議所申明的原則,每次依其性質共同舉行禮儀,並有信友主動參加,應比私人所舉行的禮儀為優先(註26),因此就該重視歌詠,因為它更能表示舉行禮儀的聚會氣象。
43幾種聖事、聖儀的舉行,在整個本堂的生活中,有其特殊重要性:如堅振、神品、婚姻、祝聖教堂或祭台,以及殯葬等,在可能範圍內,當有歌唱,使禮儀增加隆重,亦有助於靈牧的效果。但該注意,不可因為隆重而引入俗化、與不合天主敬禮的事物,特別在舉行婚姻時。
44亦該以歌詠,使教會年曆中有特別性的禮儀更為隆重;聖主日更富隆重,使信友因著復活奧蹟的舉行,被引到禮儀年曆及整個禮儀的中心。
45為行聖事、聖儀、及其他禮儀年曆的特別行動,亦宜依照主管當局所訂的規則、及每個團體的能力,有適當的本地語言歌曲,使之更為隆重。
46在舉行天主聖言及其他神工時,為培養信友的熱心,聖樂有極大的效力。
在舉行天主聖言禮時(註27),可以彌撒中的聖言禮為標準(註28);在其他熱心神工內,聖詠、古今的聖歌、民間宗教歌曲、管風琴及其他適當樂器的演奏,都有很大用處。
在舉行熱心神工時,特別在舉行聖言禮時,亦可採取現在禮儀已不採用,但仍能引起宗教精神、並有助於默想奧跡的聖樂(註29)。
47依照禮儀憲章,「在拉丁禮儀內,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繼續用拉丁文」(註30)。
但「採用本地語言,多次為民眾很有益處」(註31),「決定採用本地語言,以及決定其應用範圍的權力,屬於地區教會主管當局,其決議案則當呈聖座批准」(註32)。
所以謹守上述規則,依照每一團體的能力,可以採用適當的參與形式。
然而為人靈之牧者,該殷切注意,「使信友們也能夠用拉丁文誦念或歌唱,彌撒常用經文中屬於他們的部份」(註33)。
48教區首長應考慮,在彌撒採用本地語言之後,是否應在某些聖堂,尤其是位於大城市中,經常有不同的語言的人聚會者,便有一臺或數臺用拉丁文誦念的,特別是歌唱的彌撒。
49至於在修院中,舉行聖祭時,用拉丁文或本地語言,當遵守修院及大學聖部,對修士禮儀培養訓令的規定。
遵守福音聖訓的會士,在這點上,當遵守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五日「讚頌祭獻」宗座詔書,及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聖禮部對會士在日課及團體彌撒時用何語言的訓令。
50以拉丁文舉行歌唱禮儀時:
a、額我略歌曲,為羅馬禮儀所本有,在其他歌曲中,佔有主要地位(註34)。依可能的程度宜用標準版本已有的歌曲。
b、「宜出版一種簡單的歌本。以供較小聖堂之用」(註35)。
c、其他歌調,單音或複音調,無論是由傳統遺產或是新的製作,亦當受人尊重、培養,及應時適當採用(註36)。
51為人靈之牧者,還要依照地方情形,信友的靈牧利益,及各種語言的特性,考慮聖樂遺產中,有些為拉丁文所編的古代歌調,不但用於拉丁語的禮儀中,亦可相宜地用於本地語言禮儀中:因為並不禁止在同一禮儀中,有些部份,用別種語言歌唱。
52為保存寶貴的聖樂,並為推行聖樂的新形式,「在修院內,在男女修會的初學院及書院中,以及其他公教學校內,尤其高匹等聖樂學院,應特別重視音樂教育及實施練習」(註37)。特別該研究推行額我略歌曲,因它的特別性質,為聖樂發展的重要基礎。
53新聖樂的製作,當符合上列的規則。為此「要具備真正聖樂的特點,不僅使較大的歌詠團能夠演唱,同時也應該適宜於較小的歌詠團,並能協助全體信友主動參禮」(註38)。
但為保存聖樂遺產,先該提出符合禮儀改革需要的部份;此外,音樂專家要仔細研究其他部份,是否尚能適合現在的需要;其餘不合禮儀行動的性質、不能與靈牧行動調和的部份,可有益地移至其他熱心神工上,特別是移作舉行天主的聖言禮時用之(註39)。
54在預備要配樂譜的本國譯文時,尤其是聖詠,專家們應該注意,每一語言的牲質與文法,每一民族的特徵與個性,一方面使譯文合乎拉丁原文,另一方面要使譯文適宜配合樂譜;對民族傳統,以及聖樂的規律,作曲家在製作新曲時,都應密切地加以注意。
地方主管當局,應設法在編譯委員會中,有精通音樂及拉丁文與本地語言的人士,自開始時,就戮力同心,一同工作。
55配有樂譜的某些古傳的本地譯文,雖與合法批惟的禮儀譯文不盡符合,地方主管當局有權決定,是否可以採用。
56為本地語製曲,最重要的,是屬於司祭及助祭的曲調;他們或單獨唱,或與信友一起唱,或與信友對答。製作這些曲調時,作曲家當考慮,是否傳統的拉丁禮儀歌調,可以為本地譯文提供樂譜。
57司祭及助祭所用新編的本地語歌調,須經地區的教會主管當局批准(註40)。
58各主教團當設法,使在各處,為一種語言,只有一種譯文;並且在可能範圍內,為司祭及助祭詠唱的部份,為教友應對及歡呼的部份,有一種或幾種通用的歌調,以便利同一語言者一起參加。
59作曲家在從事新製作時,應抱定宗旨,共繼承在敬禮天主上,曾供給教會真正遺產的那種傳統,應該注意前人製作的種類與特性,並審慎注意禮儀的新法律和新需要,「使新形式從已有的形式中脫胎出來」(註41)。使新的製作,成為教會音樂寶庫新的一部份,可與前者媲美。
60為通俗語言採用的新調,固當先作嘗試,以達到成熟與完善。唯須避免,藉口嘗試,在聖堂中,做出與地方的神聖性、和禮儀的尊嚴以及與信友的熱心不相稱的事來。
61為使聖樂適應於有自己傳統音樂的地區(註42),尤其是傳教區,專家們必須有特殊的準備。因為,問題在乎怎樣將神聖事物的意義,與每一民族固有的精神、傳統及天性的表現,互相融合。所以從事這種工作者,無論對於禮儀、和教會的音樂傳統,抑或對於語言、民間歌曲、以及為其利益而工作的民族天性的其他表現,都應有充分的認識。
62器樂在舉行聖禮時,無論伴奏歌曲,或單獨演奏,都有很大的用處。
「在拉丁教會內,要推崇管風琴為傳統樂器,它的音韻能給教會禮儀增加美妙的光輝,也能提舉心靈嚮往天主與天上事物。但在地區主管當局的斟酌與同意下,在神聖敬禮中,可准用其他樂器,只要這些樂器適合、或可使之適合神聖用途,符合教堂的尊嚴,又能切實幫助信友的熱心」(註43)。
63採用樂器時,當顧及各民族的特性與傳統。但依普通的意見與習慣,只適用於俗化音樂的樂器,應擯棄於聖禮及神工之外(註44)。用於恭敬天主的樂器,當與神聖行為符合,並能增加敬禮的端莊與信友的利益。
64伴奏歌唱的樂器,用以支持歌唱,使大家易於隨唱,並使集會更為統一;但它的音量,不可遮住歌聲,致使不易聽清歌詞;司祭或助祭,因自己的職務,高聲誦讀時,樂器應該停止。
65在歌唱或誦念的彌撤中,管風琴或其他合格樂器,可為歌詠團及信友的歌唱伴奏;在開始時,司祭到祭臺以前,在奉獻時、領聖體時、及彌撒完畢時,可以獨奏。
同樣規則,在相似情形內,亦可用於其他聖禮中。
66將臨期、封齋期、復活節前三日、以及在追思日課和追思彌撤中,樂器不可獨奏。
67彈琴者及其他音樂家,不僅應精於演奏委託他們的樂器,且應徹底認識禮儀的精神,使其任務,即便是臨時演奏,能夠依照聖禮每一部份的真正性質飾以光輝,並協助信友參加(註45)。
68教區的聖樂委員會,在教區內與禮儀靈牧行動一齊推動聖樂,是非常重要的。
為此,每一教區,在可能範圍內,當設立聖樂委員會,與禮儀委員會,一起工作。
並且有時更好將兩個委員會聯合起來,由雙方的專家組成,使事務易於進行。
若認為更有益的話,希望能由多數教區,成立一個委員會,便在同一地區內,規定同樣的行動計劃,並使人力更有效地集中起來。
69主教團按照情形的適宜所成立的禮儀委員會(註46),亦應管理聖樂,所以當有精通聖樂的專家。這個委員會不但與教區委員會,且當與本區內其他與音樂有關的團體,取得聯繫。這項規定亦適用於禮儀憲章四十四條所提及的禮儀傳教研究所。
公佈詞
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六七年二月九日,接見禮儀聖部部長賴羅納樞機時,批准了本訓令,並以其權成加以確認,命令公佈;同時規定自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聖神降臨贍禮日,開始有效。
任何相反措施不能阻止其效力。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封齋第四主日發自羅馬
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主席 雷伽羅
禮儀聖部部長 賴羅納
禮儀聖部秘書長 安多乃利
1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禮儀憲章,一一二條;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一二八頁。
2參閱庇護十世,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在憂慮中」自動詔書第二條;教廷公報,一九○ 三—一九○四年,三六卷,三三二頁。
3聖禮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聖樂訓令,第四條,教廷公報一九五八年,五○卷,六三三頁。
4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禮儀憲章一一三條;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一二八頁。
5禮儀憲章二八條,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一○七頁。
6聖禮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聖樂訓令,九五條,教廷公報,一九五八年,五○卷,六五六—六五七頁。
7禮儀憲章、一一六條。
8同上 二八條。
9同上 二二條。
10同上 二六及四一—四二條;教會憲章,二八條。
11同上 二九條。
12同上 三三條。
13同上 十四條。
14同上 十一條。
15同上 三○條。
16同上 三○條。
17同上 三○條。
18聖禮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合一中」訓令,十九及五九條,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八八一及八九一頁。
19禮儀憲章十九條,聖禮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聖樂訓令一○六—一○八條,教廷公報一九五八年,五○卷,六六○頁。
20聖禮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合一中」訓令,九七條,教廷公報,一九六四年,五六卷,八九九頁。
21同上 四八條b
22同上 四八條g
23禮儀憲章九九條。
24同上 一○一條,一項;聖禮部「在合一中」訓令八五條。
25同上 一○一條,二及三項。
26同上 二七條。
27聖禮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合一中」訓令,三七—三九條。
28同上 三七條。
29本訓令五三條。
30禮儀憲章,三六條一項。
31同上 三六條二項。
32同上 三六條三項。
33同上 五四條;聖禮部「在合一中」訓令,五九條。
34禮儀憲章一一六條。
35同上 一一七條。
36同上 一一六條
37同上 一一五條。
38同上 一二一條。
39本訓令四六條。
40聖禮部「在合一中」訓令、四二條。
41禮儀憲章二三條。
42同上 一一九條。
43同上 一二○條。
44聖禮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聖樂訓令七○條。
45本訓令二四—二五條。
46禮儀憲章四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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