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聖部

為妥善實施禮儀憲章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陳雄為譯

鐸聲    29    18-32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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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言

第一章   論幾項總則

第二章   論至聖聖奧蹟

第三章   論其他聖事及聖儀

第四章   論日課

第五章   為使信友主動參禮、應如何建築聖堂與祭臺

        緒言()

        論本訓令的性質

1   禮儀憲章,堪稱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初結之果,由於它正督導著教會活動中的最卓越部份。凡是牧者及基督信徒愈把憲章的原有精神灼見深切,並甘心付諸實行,愈能獲得善果。

2   禮儀憲章執行委員會,由當今教宗保祿六世敕令設立,早已著手進行所委的任務,不特履行憲章及敕令內的一切規定,而且提供一切有關這些文件的註釋及執行。

3   由於茲事極關重要,從開端這些文件各處已妥為實行,捐除了一切或有關於註釋的疑義,該委員會奉教宗之命,擬就了本訓令,以明定主教團在禮儀上的權限,顯然分析在憲章內所籠統地提供了的幾項原則,以及值茲即將重整禮儀書籍之時,規定或准許能先實行的幾點。

        論應注意的幾項原則

4   凡一切有關推動信友們積極而主動參加,而使禮儀更符合公會議的精神,規定現今即付諸實行。

    此外,如果禮儀的一般性改革,依次而進步的進行著,並由靈牧者給信友們用應有教授要理的方式提供解釋,那末信友們便更易於接受。

5   可是,首先需要的,一般人應明瞭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禮儀憲章,並非單給人提出變更禮儀的形式和原文而已,其實乃訓誨信友及激起那傳教的工作,使知禮儀為教會活 ():本項訓令之緒言及第一章,前已在鐸聲廿八期刊出,但因本期增印禮儀專號數百冊,故不得已又一併刊出。-編者    動所趨向的高峰,同時又是教會一切力量的泉源,(參見憲章第十條)。因為在禮儀上已有的和將有的變更,無非導致此目的而已。

6   此一禮儀化的牧職行動的力量,在於使人以自己的生活闡發巴斯卦的奧蹟,在此奧蹟內降生了天主子,順命至死於十字架上,在某復活和升天得了舉揚,把自己神性的生命公諸世界,使因罪惡而死亡的人相似了基督,「不再為自己活著,而是為那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著」(格後、V15)

    此事成之於信德及信德的聖事,即格外的藉著洗禮(憲章第六條)及至聖聖體奧蹟(憲章第四七條),其他聖事及聖儀皆與此配合,在教會內把基督的復活奧蹟每年作一循環的記念(憲章第一O二-一O七條)

7   為此,雖然禮儀並不包括教會的全部活動(憲章第九條),但該細心注意禮儀與傳教工作應相聯合,同時禮儀化的傳教行動並非與傳教工作脫節而成抽象的現象,卻與其他的傳教工作密切結合而實行。尤其是需要在禮儀與教授要理,內修教育及宣講道理之間,有一個密切的結合。

        論所期望的效果

8   主教們及其具有司祭爵位的助手,應漸漸重視共同的禮儀化靈牧職務。這樣,能使信友們藉著神聖典禮的完美參與,充沛地汲取神性生命,並成了基督的發酵素和地上之鹽以後,把同一的神生向人報道而給人傳播。

        第一章 論幾項總則

        總則的實行

9   或在禮儀憲章內或在本訓令內所有的實施性法則,以及由本訓令在重整禮儀書籍出版前所准許或規定的一切,雖然僅屬羅馬禮而言,但祗要遵守了應守的條件,亦能適用於其他的拉丁禮。

10  凡在本訓令內所委託地區的教會當局的一切,該祗由同一當局用合法的法令付諸實行。

    至於在個別的事情中,應規定在何時間與在何環境中該法令才開始有效,因此在法令生效前應予以合理的期限,使信友們能受實行法令的訓練和指導。

        論神職人員的禮儀訓練

11  甲、在神學院應設禮儀講座,使一切學生接受應有的禮儀訓練;在修院及修會書院,當地主教及修會會長應注意儘先有一位受過適當訓練的禮儀專門教授;

    乙、教禮儀學科的教授,依照憲章十五條的規定,應儘先接受訓練;

    丙、為使聖職人員,尤其已經在吾主園地內工作的司鐸,接受隨後的禮儀訓練,應視機設立禮儀的牧職研究所。

12  教授禮儀,應經有關當局在課程所指定的適當時間,並應依照憲章十六條的規定,採用合適的教學法。

13  應以最完美的方式完成禮儀的舉行,因此該遵守下列各點:

    一、謹守禮規,適當地實行儀式,在管理人監督之下,先行應有的練習;

    二、聖職人員應時常盡行自己品級如六品、五品、四品、二品的禮儀任務,以及釋義者與歌唱者的職務。

    三、聖堂、祈禱所、一般的禮儀用品及祭衣等,應具有原有的和現今的基督化藝術之象徵。

        論聖職人員神修生活的禮儀化培養

14  為使聖職人員養成到沛充地參與禮儀的舉行,由禮儀中汲取神修生活,並將此神修生活日後傳播於人,禮儀憲章依照宗座公文的規定,應在管理人與教授同心和協的合作下,充分實行於修院及修會書院中。欲給聖職人員對禮儀的適當訓導,應在圖書室內備有大量禮儀書籍,尤其從神學及神修學觀點下所著的禮儀書;應多行首要取材於聖經和禮儀的默想和宣講,並應共同實行配合禮節年度各時期習慣與教規上的儀式。

15  聖體乃整個教友生活的中心,應每日採用合於參與者身分的各種而適合的形式以舉行之。(參閱憲章十九條)

    主日及大慶節,應偕同一切在堂參與者舉行唱彌撒;包有講道及可能範圍內非司鐸者的領聖體。至於為司鐸們的,當信友們無需他們個別行祭時,在新禮書間世後,可集體行祭。

    修道生最好至少在大慶節日,集合在主教座堂圍繞主教參與聖體禮。(參閱憲章四十一條)

16  聖職人員雖然尚未負有誦日課之責的,最好每日早晨公誦或唱讚美經當作早課,傍晚公誦或唱申正經、在日終時則易以補充經,當作晚課。管理人本身在可能內亦應參與此公共誦念工課。此外,五品以上的聖職人員,應規定日間的足夠時間,以清償誦念日課之責。

    至少在大慶節日,最好修道生依照時機的許可,在主教座堂公唱申正經。

17  凡依照各地方或會院的規例與習慣所編定的熱心善工,該以應有的尊敬而重視之。但該注意,尤其公共舉行的聖禮,遵循憲章第十三條之意,和禮儀相調諧而注意禮節年度的時期。

        論精修會員的禮儀訓練

18  在以上各條,所論聖職人員神修生活上禮儀訓練的一切,在遵守了應守的條件之下,也應適用於從事精修的會員。

     論信友的禮儀訓練

19  管理人靈之牧者,應奮勉設法,將憲章內有關信友的禮儀訓練,及其內心和外表主動參與的規定,使信友們就合他們的年齡、身份、職業和宗教教育程度等,殷勤和耐心的盡行,尤應顧到教友精修團體的禮儀訓練及其主動的參與;因為他們的職責正是密切參與教會的生活,並供助人靈牧者,適當的提倡在本堂區禮儀化的生活。

     管理禮儀事宜的有權當局

20  管理神聖禮儀,屬于教會當局;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及禮儀本身及其修改,因修改禮儀僅屬教會有權當局。

21  凡改革禮儀及批准一般性的禮儀書,編訂為普世教會的禮儀,批准地區當局的決議與斷定,以及接受地區當局的提案及申請,都歸宗座的權力。

22  依照禮儀憲章及宗座與地區當局法令的規定和精神,管理教區內的禮儀,乃屬主教之權。

23  依憲章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管理禮儀事宜所屬於各種形式的地區主教團,暫時應包括:

      依照「聖禮」敕論第十節的規定,全國的主教團;

      或業已合法由主教們,或由若干國家的主教們及其他的正權力人所組成的集團;

      或經宗座的許可,由主教們或由若干國家的主教們及其他正權力人應組成的集團,尤其當各個別國家主教人數過少,而不得不集合同一言語和同一文化的各國主教。

    如果地方的特殊情形引起別的解決時,應提交宗座辦理。

24  在上述的集團應召集:

    一、定座的主教;

    二、宗座直轄的隱修院長及教長;

    三、宗座代牧及監牧;

    四、教區內以固定式所設立的宗座代理主教;

    五、除副主教外,其他一切的當地主教們。至於助理及襄理主教,經多數具有表決權參與主教團者之同意,亦得由主席召集。

25  除有些地方及特殊情形而另作合法的召集外,主教團的召集:

    一、若已合法成立的集團,應由有關的主席辦理之;

    二、由總主教或依法律規定有主席權的主教辦理之。

26  主席經會員的同意,訂定討論問題的應守議程,並召開、移調、延期、以及結束會議。

27  表決權歸於本訓令第二十四條內所述的一切主教,助理主教及襄理主教也包括在內,若在召開會議的文書內另有聲明,則當別論。

28   為執行合法的議決,應有三分之二的秘密投票。

29  應轉呈宗座以便批准的地區當局之議案紀綠,該載明下列各點:

    一、出席會議人的姓名;

    二、討論事項的報告;

    三、每件議決投票的結果。

    這些會議紀錄應繕具一式二份,經會議主席及秘書的簽署及蓋有應有的圖章,然後呈交禮儀憲章執行委員會。

30  如果會議紀錄所談的,乃含有關於准用本地語的方式和尺度之議決,則除上條應載明的各點外,依照憲章三六條第三項及「聖禮」敕諭第九條,也應載明以下各項:

    一、決議禮儀上用本地語的部份的指明;

    二、本地語禮儀原文應繕具一式二份,內一份該發還主教團;

    三、對翻譯應有批評的簡短報告。

31  需要宗座批准的地區當局之議定,在宗座批准後,才能公佈實行。

        論舉行禮儀中各人應守的任務

32  凡關於歌詠團、或教民的部份,倘已由他們詠唱或宣讀,嗣後不再由司祭私下誦念。

33  此外,由適當的副祭或輔祭詠唱或朗誦的宣讀,司祭也不私下誦念。

        應避免例外的待遇 (參閱憲章第三二條)

34  凡對於私人或階級在禮節或儀仗上的特別待遇,而大公會議予以禁止的一切規定,每位主教,或適應時機的地方性或全國性的主教會議,應注意在自己地區內實行之。

35  此外,人靈牧者應顧到明智與仁愛,以從事於禮儀活動,尤其在舉行彌撒及施行聖事與準聖事中,務使信友間的平等顯著於外,而避免個別優越的各種外貌。

        應簡化的幾項禮節 (憲章三四條)

36  為使禮儀活動表現莊重樸素,應以下列各點配合現代的精神:

    一、司祭與副祭方面向參與的神職班行禮,祗許在典禮開端及結束時;

    二、除具有主教神權外,向聖職人員獻香,以三擊香爐式向左右兩邊各獻一次即可;

    三、向祭台獻香,應向正在進行聖禮的祭台舉行一次;

    四、在供給與取回酒水壺、香爐等時,應除免吻手與吻物禮。

        論宣讀天主的聖言 (憲章三五條第四項)

37  在沒有司鐸的地區,若逢主日及休假慶節而沒有彌撒,應提倡宣讀天主的聖言,經當地主教的決定,由六品或受委派的教友領導。

    此種宣讀幾如彌撒中聖言部份的禮儀:一般性言之,應以本地語宣讀本日彌撒的書信和福音,在先或在中間唱採取聖詠的歌詠部份;倘主持人是六品,應作經訓的宣講,否則,主持人應宣讀由主教或由堂區司鐸所指定的演講詞。全部宣讀典禮應以信友的公禱經文及天主經結束之。

38  天主聖言的宣讀,在盛大慶節的前夕,在將臨期和四旬期的若干平日,在主日及慶節,最好應有和彌撒中聖言禮儀部分同樣的計畫;即使祗有一篇的宣讀,也不妨於事。倘有多篇宣讀,以致明白透視救贖的史蹟,大凡宣讀舊約應先於宣讀新約,而宣讀聖福音成為典禮的最高峰。

39  為使這些宣讀典禮成為適當而虔誠的,各教區的禮儀委員會應注意指示和提供適當的方法。

      拾壹 論禮儀經文的通俗化翻譯  (憲章三六條第三項)

40  依照憲章三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為使禮儀經文的翻鐸成為通俗化的,最好遵守下列的各點:

    一、由拉丁禮儀原文應譯或通俗化的禮儀經文。聖經摘錄的翻譯該與拉丁禮儀原文相符合,但若有利用時,絕對許可參閱原始的本文或其他明朗的譯文。

    二、準備禮儀經文的翻鐸,應特別的託交禮儀委員會辦理,該委員會即在憲章四四條及本訓令四四條所提及的;此一委員會盡可能中,應有一座「禮儀牧職研究所」的輔助。但若沒有成立此種委員會,翻鐸的任務應委託二、三位主教,去選聘(包括普通教友)精通聖經、禮儀、聖經語、拉丁語、本地語及音樂的人才,以與自己連合;因完美的禮儀經文通俗化翻譯,同時不得不配合許多的條件。

    三、必要時,應與同一言語臨近地區的主教們,協商辦理翻譯工作。

    四、在應用多種言語的國家,所謂通俗化譯文應適合各該種言語,並該受有關主教們的特殊審查。

    五、凡以本地語向民眾宣讀禮儀經文的書籍,應顧及到其高尚性,務使此種書籍本身的高尚激動信友,表示對天主聖言和聖物的最大尊敬。

41  在舉行禮儀活動時,參加的群眾中有一部分的屬不同言語的人民,尤其在移民集團,各人堂區集團參加時,以及其他類似的情形中,經當地主教的同意,可用這些信友所熟悉的本地語,惟須依照由該言語地區的教會當局所批准的譯文。

42  由司祭及副祭以本地語應唱部分的新編聲調,須經地區主管教會當局批准。

43  在禮儀憲章公佈前依法批准了的特殊禮儀書籍,並得了宗座特許直至此日,除非有違憲章,仍保持有效,直至禮儀整頓部份的或全部的完成後面另行規定時為止。

      拾貳 屬於主教團的禮儀委員會

44  由地區當局應成立的禮儀委員會,盡可能中,該由主教們本身中選出;該委員會應由一位或二位主教,連合若干在禮儀及牧職上專家而又個別指定的司鐸組成之。

    委員會的會員最好每年開會幾次,偕同委員會的顧問共同商討問題。

45  地區當局能隨機以下列各點委託委員會辦理:

    一、依照憲章四O條第一及第二項的規定,推動研究和嘗試;

    二、在整個地區推行實際工作,以提倡禮儀事項及實行禮儀憲章;

    三、準備由全體主教團法令應有的研究和資料;

    四、管理全地區禮儀的牧職活動,注意實行全體主教團的法令,以及關於此種一切事項向主教團報告的任務。

    五、屢次提供意見,並連合同一地區內經管聖經的、教授要理的、牧職的、音樂的事項以及宗教藝術的機構,又偕同各種非聖職界的修會團體,推動公共的工作。

46  禮儀牧職研究所的會員,及所謂協助禮儀委員會的各專家,切勿拒絕輔助個別的主教們,以推行他們地區內禮儀牧職的活動。

      論教區的禮儀委員會  (憲章四五條)

47  在主教監督下,教區禮儀委員會的任務:

    一、認識教區內禮儀牧職活動的狀況;

    二、謹慎奉行由主管當局關於禮儀事項所提出的一切,以及洞悉他處在此範圍內所履行的研究和工作;

    三、對於一切能供助發展禮儀的實際工作,予以提出,並予以推動。

    四、在個別情形中,或為整個的教區,關於禮儀牧職事件提出適當而進展性的計劃;介紹或聘請適當人士,他們關於此事能乘機幫助司鐸;最後,提供適當的方法和適當的支助。

    五、注意教區內對於為推動禮儀的工作,務使同心合作,與其他團體共同予以進行,依照主教團為成立委員會所顯示的同樣計劃。

        第二章 論至聖聖奧蹟

        論彌撒規程  (憲章五O)

48  在彌撒全部規程修訂前,應遵守下列各點:

    一、彌撒的固有部份,凡由歌詠班或由信友歌唱或誦念的,司祭私下便不誦念。

    二、至於常用經部份,司祭與信友或歌詠班一齊唱或一齊念之。

    三、彌撒開端念台下經時,不念第四十二篇聖詠。每逢彌撒前舉行一種禮儀活動,一切的台下經都略去不念。

    四、在大禮彌撒中,聖體盆常留在祭台上,再不由五品握著。

    五、密禱經亦稱獻品上的祝文,在唱彌撒內應歌唱,在其他彌撒內應朗誦。

    六、在行祭常典結束的聖三頌,由短句「藉著祂」至「於無窮世之世」,包括「啊們」,應詠唱或應朗誦。念整端聖三頌時,司祭應將聖體與聖爵略行提高,惟不劃十字,並最後由信友答以「啊們」而行半跪式禮。

    七、在簡禮彌撒中,天主經能由司祭與教眾一齊以本地語誦念;在唱彌撒中,能由司祭與教眾一齊以拉丁語詠唱;如果地區教會當局業已規定,也可用本地語詠唱,惟聲調該經同一當局批准。

    八、天主經後向主續求的經文,應歌唱或應朗誦。

    九、在分送聖體時,應用單念「基督之體」的格式。司祭念此句經時,將聖體略提高於聖體盒上,以顯示給領者看到,而他即答「啊們」,然後免除用聖體劃十字,即送到領者口上。

    十、免念最後福音,彌撒後經亦刪除不念。

    十一、可單用一位六品,舉行唱彌撒。

    十二、在需要時,主教可以依照普通司鐸格式,舉行唱彌撒。

        論宣讀及宣讀間的歌詠部份 (憲章五一條)

49  在有教友參與的彌撒中,宣讀、書信及福音應面對教眾朗誦或歌唱:

    一、在大禮彌撒內應站在經本架前或聖體欄杆前;

    二、在唱彌撒或簡禮彌撒內,倘由司祭誦讀或歌唱,在祭台上或經本架與聖體欄杆前,視地方情形的適宜為標準;倘由其他的人士誦讀或歌唱,應在經本架或聖體欄杆前。

50  在唱彌撒內,宣讀、書信及福音,如果用本地語,可以不唱而祗宣讀。

51  為宣讀或歌唱誦讀、書信,書信後的歌詠部份以及福音,以下列的方式進行:

    一、在大禮彌撒內,司祭坐著聆聽宣讀、書信及書信後的歌詠部份。書信唱後或宣讀後,五品趨前向司祭領受降福。唱亞肋路亞歌中的經語時,或其他的歌而將近結束時,司祭起身,降福六品,然後站在自己座前聆聽福音,口吻經本,及講道後倘應念信經,便開唱信經首句;信經唱畢,除非應領導教友們的集體禱詞,便與五六品回到祭台。

    二、在唱彌撒或簡禮彌撒內,若宣讀、書信,書信後的歌詠部份及福音,是由一位合適的宣讀員(如以上50條所提及的)歌唱或宣讀著,則司祭便依照上述的方式進行。

    三、在唱彌撒或簡禮撒內,倘福音由司祭本人歌唱或朗誦,那末在唱或朗誦亞肋路亞歌中的經語時,或在唱其他的歌詠將近結束時,前赴祭台最下級前,深度鞠躬著唸:「全能的天主」,然後到經本架或聖體欄杆前歌唱或朗誦福音。

    四、在唱彌撒或簡禮彌撒中,倘一切宣讀都由司祭本人在經本架或聖體欄杆前唱誦,而書信後的歌詠部份亦須在同一地點誦讀,則福音前「全能的天主」經文可面向祭台念之。

        講道 (憲章五二條)

53        主日及法定慶節有民眾參加的一切彌撒內,應有發揮經義的講道,至於集會彌撒,唱彌撒以及主教彌撒,絕對亦不除外。

在非瞻禮慶日,最好也有講道,尤其是將臨及四旬期的若干平日,以及其他教友常來堂的時機。

54  此處所說的講道,乃指由經上的原文而加以解釋,或採自聖經,或採取彌撒常用經與當日的固有彌撒經中的經文,以說明所舉行的奧蹟或聽眾的特殊需要。

55  有時若提出彌撒內應有講造的一覽表,該遵守至少與禮節年度內主要時期和慶節的中心聯繫(參閱憲章一O二──一O四後),換言之,該遵守與救贖奧蹟的聯繫:因為講道正是禮儀日的一部分。

        論集體禱詞即信友的公共祈禱

56  凡在實行集體禱詞的習慣之處,應在奉獻禮前而念了「請眾同禱」之句後,依照每個地區現行的格式舉行。司祭或在座位,或在祭台上,或在經本架前,或在聖體欄杆前監督之。至於祈禱的要旨,可由六品或一位唱經員或其他一位合適的職員宣唱,祗要祈禱的緒言以及結束的祝文歸司祭誦念。該結束的祝文普通採用「遇各種急迫時」祝文(見羅馬彌撒經書各項祝文第十二端),或其他更適合特殊急迫的祝文。

    凡在不舉行公共祈禱的地區,地區當局能使之實行,祗要遵守上述進行的方式,同時格式須經當局批准。

        彌撒內准用本地語部份

57  在民眾參與的唱彌撒或誦念彌撒內,地區教會當局能准用本地語言,惟決議紀錄須經宗座許可即所謂批准:

    一、特別適用於宣讀、書信、福音以及集體祈禱;

    二、針對地方情形,也適用於彌撒常用經的歌唱部份,如:「上主,求磟廒式v、榮福頌、信經、聖聖聖、天主的羔羊;以及進台詠、奉獻詠、領主詠和誦讀間的歌詠部份;

    三、此外,適用於歡呼語、致候語、如:「請看天主的羔羊」,「主,我當不起」,信友領聖體時的「基督之體」,以及天主經與其前的訓示和其後的附加經。

    凡供禮儀用途的彌撒經書,除本地語的譯文外,應兼有拉丁原文。

58  對於彌撒內單獨由司祭唱或念的其他部份,准用本地語,僅歸宗座之權。

59  人靈牧者應殷勤注意,使信友們尤其非神職的修會人士,關於彌撒常用經內信友應答部份,也知用拉丁文同念或用唱,尤其在用簡單聲調之時。

        一天內能重領聖體

60  凡在巴斯卦前夕彌撒內,或在聖誕夜子時彌撒內已領了聖體的信友,能在巴斯卦第二台即復活主日的彌撒內,或在聖誕節本日的一台彌撒內,重領聖體一次。

        第三章 論其他聖事及聖儀

        能准用本地語部份

61  地區主管當局,其決議紀錄經宗座許可即所謂批准後,能准用本地語:

    一、在聖洗、堅振、告解、病人敷油及婚配的儀式中,連聖事的主要經文也不除外;此外,在送聖體時;

    二、在授神品中:授各品級開端時的致詞,祝聖主教時對被選者的查問,以及一切的訓詞;

    三、在施行聖儀中;

    四、在殯葬禮中。

    倘有些地區多採用本地語認為更屬合適,應遵守憲章第四十條的規定。

        應廢止已領洗者的補行禮節 (憲章六十九條)

62  在羅馬禮儀書第二款第五章內,所載的為已領洗嬰孩補行的禮節,凡在第六、十、十五號碼內所有的驅魔經文,一律廢止。

63  在羅馬禮儀書第二款第六章內,所載的為已領洗成人補行的禮節,凡在第五、一五、一七、一九、二一、二三、二五、三一、三五各號碼內所有的驅魔經文,都一律廢止。

        論堅振  (憲章七一條)

64  倘堅振在彌撒內付行,最好彌撒由主教本人舉行,使他能穿著彌撒祭衣施行堅振。

    凡付行堅振的彌撒,能當作聖神二等任選彌撒舉行。

65  依照各地合法的習尚,領堅振者在福音和講道後而在領堅振前,通常應重宣聖洗的誓願,倘彌撒前已舉行此禮,則不在此限。

66  倘彌撒非由付堅振主教舉行,最好主教穿著付堅振應穿的禮服,參與彌撒,至於禮服的顏色可採用當天彌撒的顏色或採用白色。主教本人應講道,司祭俟堅振禮完畢後繼續舉行彌撒。

67  堅振禮依照羅馬主教禮典所規定的禮節付行;但「我以十字聖號加你印號」的經文後、念至「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句時,應祗作一個十字聖號。

        論病人敷油及臨終聖體的連貫性禮節

68  病人敷油與臨終聖體既然連貫的施行,除非在特殊的禮儀書內己有連慣性的禮節,應遵守如此進行的秩序:進入病人住所,先行洒聖水及念經文,一如敷油的儀式中所載的,然後若需要時,應聽病人的告解,嗣即施行敷油禮,最後送臨終聖體,至於為送臨終聖體所規定的洒聖水禮及其經文、告解、赦罪等,都略去不行。

    倘此時頒發宗座降福及臨終時的全赦,應直接在敷油前舉行,洒聖水禮及其經文、告解、赦罪都略去不必重行。

        祝聖主教典禮中的覆手禮  (憲章七六條)

69  在祝聖主教時,在場的主教穿著出席典禮的禮服,都能行覆手禮,惟「領受聖神吧」的經文,應祗由祝聖主教及二位協同祝聖主教誦念。

        論婚配的禮節 (憲章七八條)

70  除非正當理由能免行彌撒,婚配聖事應在彌撒內舉行,即宣讀福音及講道以後;至於講道總不可略去。

71  在彌撒內舉行婚配時,應常常舉行婚配的任選彌撒,即使在「禁時」內亦應如此,或至少依照禮規加念紀念祝文。

72  在可能內,應由本堂司鐸或其受委監臨結婚的司鐸舉行彌撒;若其他司鐸監臨結婚,則行祭司鐸必須待結婚儀式完畢後,才能繼續進行彌撒。

      凡祗監臨結婚而不舉行彌撒的司鐸,應穿上短白衣、白領帶、及依照地方習尚也披上堨[ ,並應講道。至於天主經後及「PLACEAT」前的祝福,應由行祭司鐸頒給之。

73  彌撒內的婚配降福,應常頒給,即使在「禁時」內,並即使一位或二位配偶舉行第二次婚姻,亦不除外。

74  在彌撒外結婚禮中:

    一、依照「聖禮」敕諭第五號碼規定,在禮節開始,應有一篇訓詞,並非講道,乃結婚的簡單緒言(參閱憲章三五條三目);至于講道乃在宣讀婚配彌撒的書信和福音後,採自聖經中原文而發揮的,因此整個儀式規程排定如下:簡短訓話,本地語宣讀書信和福音、講道、結婚禮、婚配降福。

    二、為宣讀婚配彌撒的書信和福音、倘沒有經地區教會當局批准的通俗譯本,在等待期中可採用由當地主教批准的譯文。

    三、在書信與福音間絕不禁止歌唱。並極度推薦在結婚禮完畢後而在婚配降福前的信友公共祈禱,依照經當地主教批准的格式,在此格式內能訂定為新郎新娘的祈禱。

    四、在禮節結束時,即使在「禁時」內,即使一位或二位配偶是第二次結婚,應每次依照羅馬禮書第八部份第三章所載,給新郎新娘頒發降福;倘在特殊的禮書內另行降福禮,則不在此限。

75  若在「禁時」內舉行婚禮,本堂司鐸應教新郎新娘注意這個禮儀時期的特殊性。

        論聖儀  (憲章七九條)

76  在二月二日祝福蠟燭,以及四旬齋期開始的祝福枝灰禮中,嗣後祇採用羅馬彌撒經書內所載的一端祝文便可。

77  羅馬禮書第九部份第九、十、及十一、三章內所載的各項保留祝福,嗣後由一切司鐸都能頒給,除了祝福聖堂或公開祈禱用的鐘,充聖石用之聖髑布,新的墳地,並除了教宗的祝福,以及新造苦路像:因某乃保留於主教。

        第四章 論日課

        負參加歌席之責者的應誦日課

78  條訂日課完成以前:

    一、伽農司鐸團體,隱修士,修女以及其他規修會士或會士除集會彌撒外,應每日在歌席上履行日課之責。

    上述團體的人士,凡已聖了大品的或莊嚴的發了愿的會士,除新進會的以外,雖然合法地豁免參加歌席,應將每日在歌席上未清償的日課,私下個別誦念。

    二、座堂的或集合的教務會,除了集會彌撒外,將由公法或特殊法所加諸他們的日課部份,應在上歌席上清償之。

    上述教務會的每位會員,除了一般領受高級神品的神職人員所應念的法定時辰經外,該當把教務會應念的時辰經個別清償之。

    三、在傳教區,凡修會人士或教務會會員,經當地主教的許可,因靈牧職務而合法不參加歌席者,得享用「聖禮」敕諭第六號所許的特權。上述的許可,不得由當地的副主教與總代理發給;至於修會的歌席規則和教會的法律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論豁免或更換日課之權

79  一切主管當權人享有權力,在個別情形內而有正當理由,能給其屬下全部或部分豁免或更換誦念日課的義務。此種權力亦已授給「非豁免」神職修會,或無聖愿約束公共生活之神職社團的高級上司。

        論小日課

80  凡一切小日課,非由聖詠、誦讀、讚詞、祝文所編成,並不注意適合禮儀時刻的時辰經,都不得認為依照日課格式編成的。

81  如果小日課直至目前是合法批准,祗要是依照上條所提及各部編成,也可作為教會的公開祈禱採用。

    凡新的小日課能用以作為教會的公開祈禱,必須由宗座批准。

82  小日課譯成本地語,為作教會的公開祈禱之用,必須由地區教會當局批准,某議決紀錄先經宗座認可。

83  凡給依照會規應誦念小日課者准用本地語的,或豁免和更換誦念義務的主管當局,即每個會員的主管當權人或高級上司。

        精修會員應公共誦念日課或小日課   (憲章九九條)

84  公共誦念日課或小日課,或其一部份的義務,是出于精修團體的會規規定的,並不除去某權利,以廢止第一時辰經和選擇在小時辰經中適合於誦經時間的一端(參閱「聖禮」敕諭第五號)

86  如有神職人士不能用拉文妥善的履行日課的任務,當權人能斟酌個別情形,准許他們使用本地語;這個權力也擴充授與非豁免的神職修會,和無聖愿約束而共同生活的神職團體的高級上司。

87  為得上述的准許所需要的用拉丁文的大困難,該依照申請人身體、道德、智力及精神的情形,而加佔定。但這個權力之賞給,單為使人更容易而更虔誠的誦念日課,絕無意違反拉丁禮的司鐸應學習拉丁語的義務。

88  依照其他禮儀日課的本地語翻譯,全如羅馬禮一般,該由該本地語的有關當權人準備和批准,若與羅馬禮相同處,先該用已經地區當局批准的譯文,然後呈請宗座認定。

89  依照憲章一O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准神職人員用本地語履行日課義務的日課經本,也應載有拉丁文。

        第五章 為使信友主動參禮、應如何建築聖堂與祭臺

        聖堂的佈置

90  在新建、重建或改建聖堂時,應審慎注意,務必適合舉行聖禮與信友主動參禮的條件(參閱憲章一二四條)

        大祭臺

91  建築大祭臺,最好與暀擢驉A使人容易向其周圍繞行,並使聖禮面向民眾舉行;它所佔的位置,務使全體集合的信友自然的注意到而成聖堂的中心。

    為建設與裝飾祭台本身選用材料,應遵守法律的規定。

    此外,祭台周圍的所謂「司鐸席」,應有足夠的寬度,使聖禮能方便的舉行。

        司祭及聖禮職員座

92  依照各聖堂的構造,司祭和聖禮職員座應設在信友能見的處所,使司祭本身真正的視作信友集團的主席。

    但,上述的椅座若設於祭台之後,應避免單供主教用寶座的格式。

        小祭臺

93  小祭台應越少越好;並且依照聖堂構造的儘量許可,最好設置於與聖堂的主要部份相隔的聖所內。

        祭臺的裝飾

94  凡為在祭台禮儀活動應有的十字架與燭臺,徵求當地主教的意見,也能置於祭台旁邊。

        論供奉至聖聖體

95  至聖聖事應供奉在堅固與不可移動的聖體櫃內,該聖體櫃應在大祭台或卓越的小祭台中間;或依照合法的習尚,並在個別的而應經當地主教批准的情形中,也能置於聖堂中極高尚而又依法裝飾的部份。

    在聖體櫃所在的祭台也可面向民眾舉行彌撒,但該聖體櫃必須是小型而合適的。

        論經本架

96  為宣讀聖經最好備有一具或多具經本架,其佈置情形,務使民眾明顯見到或聽到宣讀員。

        歌詠班及大風琴的處所

97  歌詠班及大風琴的所在地應合適的處置,務使人見到唱經員和奏大琴者能與集合信友聯絡,並使他們能更合適的履行禮儀的任務。

        信友的位置

98  信友的位置應特別的注意處置,使他們能以眼目與精神能合適的參與神聖儀式。最好依照地方的習尚應備有跪凳或坐椅,以應他們之用。依照憲章三二條的規定,為給幾許私人保留坐位的習慣,當予以取締。

    此外,應注意,使信友們不特能見到司祭及其他聖禮職員,並能用現代專門技術的工具也能聽到他們。

        聖洗泉

99  在建設及裝飾聖洗池時,應審慎的注意使聖洗聖事的尊嚴性明白顯露,並使處所合適於舉行公共的儀式(參閱憲章二七條)

    本訓令是由禮儀憲章執行委員會,奉教宗保祿六世之令而擬就,並由該委員會主席雷卡洛樞機呈交聖父的。

    教宗用應有的熟思對本訓令予以考慮後,經上述委員會及禮儀聖部對此事的協助,乃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引見禮儀聖部長賴羅納樞機時,用特殊的方式,將本訓令的一切與各點予以批准,並以自己的權威予以審定,以及命令公佈,使一切有關之人自一九六五年三月七日即四旬期的第一主日,愷切的遵守。

    凡與本訓令相反的一切事宜,都告失效。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發於羅馬

                    禮儀聖部部長  賴羅納樞機

            禮儀聖部秘書長領卡巴所總主教銜   唐德

                    禮儀憲章執行委員會主席巴倫總主教 雷卡洛樞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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