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事部

在幾種情形中,更容易領聖體

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吳宗文譯

鐸聲    125    1-5

台北:鐸聲月刊社,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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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送聖體的特別人員

第二、准同一日內能領二次聖體

第三、放寬病人及老人的聖體齋

四、教友以手領聖體時應有的熱心及恭敬

 

    聖體聖事是主基督留給教會的無限愛情的遺囑,也是最尊貴的聖事,他要求這奧蹟日益被人認識,亦更獲得其利益。為此,聖教會為增加對聖體的熱心-它是敬禮的中心-由於牧靈理由,曾多次頒佈了適當的法令及合宜的文告。

    新時代的環境似乎要求更多領聖體-自然應保持對這至尊聖事的敬禮()-,使教友更豐富地分享彌撒祭獻的效果,對天主、教會及人類亦更效勞。

    先當防備因送聖體之人數不足,不能或很難領聖體;病人因不能守聖體齋-雖然已狠寬-而不能領聖體。最後,在幾種情形中,若教友請求,在同一日內,能重領聖體。

    為此本部接受了幾個主教團的要求,作了下列規定:

    第一、送聖體的特別人員。

    第二、准同一日內能領二次聖體。

    第三、對病人及老人,放寬聖體齋。

    第四、教友以手領聖體時,應有的熱心及恭敬。

     第一、送聖體的特別人員

    送聖體人員不夠,各種情形不同:

    在彌撒中,因教友眾多,或因神父的特別困難。

    在彌撒外,不易將臨終聖體,送至遠處的重病人;或因病人眾多,需要數位送聖體人。為使在聖寵地步,並有正直意向,切望領聖體,而不能領,因而缺少這聖事的協助及安慰,教宗以為應設立特別送聖體人,他們在規定的條件下,能為自己及教友送聖體。

    一、主教能准許,用適當的人為特別送聖體人,或臨時,或必要時,長久性,能自己領聖體,或給教友送聖體,或送至病人家中。

    1.若沒有神父,六品及四品隨員。

    2.神父因其他牧靈職務,或因疾病、年老,不能送聖體。

    3.教友領聖體者眾多,因此舉行彌撒或送聖體時間太長。

    二、主教能准許每一位盡聖職的神父,在緊要時,臨時派適當的人送聖體。

    三、主教能將此權給輔理主教、副主教,及主教代表。

    四、上面一二兩條所謂適當人員,依下列次序派定,但主教可將次序變更:三品讀經員、大修士、會士、修女、傳教員、男女教友。

    五、在男女會院中,第一條所提的送聖體職務,可托付與無神品的會長、女會長及副會長。

    六、由主教所選,或依第二條,由有權的神父所指定,適當送聖體的人,若時間許可,當依照本訓令附錄之禮儀,接受其使命,並依禮儀規則而送聖體。

    既然這准許是為教友的神益及緊急時所賜,司鐸當記得,仍有責任給正當請求的教友送聖體,特別是病人。

    被選為送聖體的教友,應為熱心教友,信德堅固、操行可風,符合這重要職務的要求,熱心恭敬聖體,為其他教友表率;不可揀選能使教友驚奇的人。

     第二、准同一日內能領二次聖體

    依照現行規定,教友在同一日內能領第二次聖體:

    星期六晚上或大瞻禮前夕,願意守望彌撒的規定,雖然早晨已領聖體()

    在復活節彌撒及聖誕節彌撒中,雖然在復活前夕及聖誕節夜間已領過聖體()

    同樣,在建立聖體上彌撒內,雖然在祝聖聖油彌撒中已領過聖體()

    除上面所規定外,尚有其他類似情形,亦可准許同日第二次領聖體,此地先說明這准許的理由。

    慈母教會因自古習慣,訂定教友每日只能領一次聖體的法律,仍然有效,不可只因熱心理由而忽略它。不准每日多次領聖體的理由,是愈熱心領聖體,信望愛諸德愈增加,聖體的效力就愈大();因為信友該由禮儀的舉行,去作愛德、熱心、傳教的工作:「用信德及聖事所領受的,以操行與生活去實行()。」

    特別情形,是教友已領過聖體,或司鐸已做完彌撒,而參加公共的禮儀,他們在下列諸項中,可再領聖體:

    一、在彌撒中,付聖洗、堅振、病人傅油、升品、結婚、初領聖體()

    二、祝聖聖堂、祭台、發聖願、授職。

    三、聖體瞻禮,在主教座堂或本堂,主教巡視本堂日,省會長視察時彌撒中,會議時。

    四、追思彌撒、接到去世消息後、出殯日、週年日。

    五、國際、全國、地區、教區聖體大會、聖母會、主要彌撒中。

    六、集會、朝聖、教友退省日主要彌撒中。

    七、送臨終聖體時,病人家人及朋友皆可領聖體。

    八、除上列情形外,主教可准許一日領聖體二次,若在二次特別情形中,他以為本訓令規則,第二次領聖體是合法的。

     第三、放寬病人及老人的聖體齋

    在死亡危險中,領臨終聖體,教友不必守任何聖體齋的命令仍然有效()。同樣,教宗庇護十二世所准許:「病人雖不臥在床上,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在彌撒及領聖體前,可飲非酒類的液體、固體或液體藥品()

    至於營養之食物、飲料,如德都良所說:「當在一切食物前領聖體」(),以表示對聖體的尊貴。

    為承認聖體聖事的尊貴,為歡迎吾主的來臨,領聖體前,宜有靜默時間。病人為表示對聖體的熱心,默想片刻已夠。

    聖體齋,即不用固體食物及酒,縮短為十五分鐘左右:

    一、病院中或家中的病人,雖不躺在床上。

    二、年老人,或在家中,或在安老院中。

    三、司鐸患病或年老,雖不臥在床上,可做彌撒,或領聖體。

`   四、病人及老人的護士與其親人,願與他們同領聖體,若不能守一點鐘的聖體齋。

     第四、教友以手領聖體時應有的熱心及恭敬

    自三年前「主的遺跡」訓令後,幾個主教團請求聖座准許將聖體放在領者的手上。前項訓令今已提及:「教會的命令及教父的文件,都證明對聖體當有極大的恭敬與明智」(十一),所以這種領聖體的方式應注意數事,經驗也勸我們守。

    聖體放在領者手中時,該注意細小碎片不由神父或教友手中掉下。

    為准教友以手領聖體,先當教訓他們基督實在麵餅及酒中,及對聖體當恭敬。(十二)

    該教訓信友,耶穌基督為天主及救世主,他在聖體中,亦應享受恭敬及朝拜天主的敬禮。並當勸告信友,領聖體後,該依各人的能力、地位及工作,感謝聖體(十三)

    為使領聖體適當及得益起見,應告訴他們個人及社會能得的益處;習慣領聖體,亦宜有極大的恭敬,並感謝天主給我們日用糧(十四),他們既領了基督的體血,亦應與基督結合而生活。(十五)

    教宗保祿六世以自己的權力批准本訓令,並命令公佈,且規定自刊出日立即生效。

    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頒於羅馬聖事聖部

                    部長 沙慕雷

                    秘書 賈沙利

 

    (註一)特利騰公會議,第十三次會議,論聖體聖事訓令,第七章,(Denz. SSO(16461647):「除非聖善地,不當去參加任何聖禮,教友既知道這聖事的神聖性,他就更該小心,不要沒有極大的恭敬去領聖體,特別我們讀到聖保祿宗徒的話:「因為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主的罪案」(格前,拾壹,二九)。因此,要領聖體的人,該記得聖保祿的命令:「所以人應省察自己」(格前,拾壹,二八。)

    教會的習慣說明,這省察是需要的。誰知道自己犯了大罪,雖發痛悔,不辦告解,就不當去領聖體;一切教友,連有職務做彌撒的司鐸在內,只要有聽告解的司鐸,就當守這條法律,這是本神聖會議的決定。若因必要,司鐸未告解即做彌撒,就當迅速去辦告解」。會議聖部,一九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特利騰會議訓令,宗座公報三八-一九O五──一九O六,四OO-四O六頁;教義聖部,總赦罪規則,一九七二年七月三一日,第一條,宗座公報,六四卷,五一一頁。

    二、參閱聖禮部一九六七年五月二五日,聖體奧蹟訓令,第二八條,宗座公報五九卷,五五七頁。

    三、同上。

    四、同上,聖禮部,「大公會議中訓令」,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六日,第六O條,宗座公報,五六卷,八九一頁;「三年前」,訓令一九六七年五月四日,一四條,宗座公報,五九卷,四四五頁。

    五、聖多瑪斯,神學大綱,第三卷,七九題,第七節,三,第八節一。

    六、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一九六七年五月二五日,一三條,宗座公報,五九卷,五四九頁。

    七、羅馬彌撒經本,總規則,三二九條A,一九七O年正式版,九O頁。

    八、參閱法典,八五八條,一項。

    九、自動通諭「聖體」,一九五七年三月一九日,第四條宗座公報,四九卷,一七八頁。

    十、致妻子書,二,五,拉丁教父集,一,一四O八。

    十一、禮儀聖部,「主的紀念」訓令,一九六九年五月二九日,宗座公報,六一卷,五四二頁。

    十二、參閱梵二大會,禮儀憲章,「聖神的公會議」七條,宗座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一OO,一O一頁;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一九六七年五月二五日,九條,宗座公報五九卷,一九六七年,五四七頁。

    十三、保祿六世向國際聖體大會會員演講詞,宗座公報六四卷,一九七二年,二八七頁。

    十四、參閱路,拾壹,三。

    十五、參閱希,貳,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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