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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禮儀憲章所實施的禮儀改革,特別是對於舉行聖體奧蹟而著想的。因為「在至聖聖體內,包涵教會的一切神恩,就是說,基督本身,即我們的巴斯卦羔羊,我們的活糧,通過祂藉聖神工化而生活與生化的肉體,賦予人們生命,並邀請、引領他們與祂一同奉獻他們自己,他們的勞力以及一切的所有」(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第五條)。在禮儀聚會中,彌聖撒祭的革新,是整個教會生活的中心,其他的禮儀都應以它為正鵠,禮儀改革的目的,是鼓勵靈牧活動以禮儀為基本,並生活於基督的聖體中(禮儀部訓令「大公之間」,見教廷公報五六卷,一九六四年,八七八頁)。
改革工作,六年中逐步進行,從以前的禮儀,過渡到現在的禮儀,公佈了羅馬彌撒經書與彌撒規程,以及彌撒總論,提供了更寫實更完備的定式,可說為靈牧禮儀開了一條康莊大道。此外,最近公佈了彌撒聖經選讀,以及羅馬彌撒經書所搜集的豐富的定式,為舉行聖體大祭更顯得多采多姿了。
有權選擇經文及非硬性規定的禮節,給與舉行禮儀更多的方便和神益,因為它們適應地方環境和教友知識與文化,所以不再需要自己費心尋找,依式舉行就是了。
經過逐步修改,達成現在最新的定式,這些定式經過深切的研究,並能適應各種環境,已為大多數神職界和教友們所接受,雖然有些地區尚有操之過激,或遲於接受的現象(教宗保祿演講,見羅馬觀察報,一九六九年八月廿一日)。
有些人保守傳統,不易接受革新;有些人為了靈牧的需要,以為不須等待公佈最後的革新,即可自行嘗試,顯然操之過激。事實上,有些人依自己的私見,急於完成革新,於是隨意加增或減少禮節,以致相反禮儀的特殊原則;使教友的天良受到困擾,而他們自己也阻礙了合理的革新,或使革新難於實行。
因此,不少主教、司鐸以及在俗人士要求宗座,加以權威的干涉,以保持、增進禮儀的和合一致,因為這是教友在天主前聚合的固有特徵。
禮儀革新委員會,在修改禮儀之初,顧慮到一切環境,不作決定性的制訂。
首先邀請主教們的權威合作,因為他們是聖神所設置,以管理天主的教會(宗徒大事錄:二十,28),「他們也是天主奧蹟的主要分施者,同時在委託給自己的教會中,是禮儀生活的節制人、推行者及保管人」(主教職守法令第十五條)。他們的職責是:節制,領導,鼓勵,有時甚至督責,但常該指示和督促合理革新的執行,使教會的整體,在教區,在國家,在全世界,得以一心一德地向前邁進。在這件事上,為了禮儀與信德的密切關係,主教們的工作,是迫切需要的,重視禮儀就是重視信德。
主教們在教區禮儀委員會的協助下,精密地調查教友對於宗教和社會的情況,照顧他們精神的需要,利用禮儀所賦予的權能,以最適當的方式幫助委託於自己的教友。所以該謹慎思考什麼是適宜,什麼是相反合理的革新,然後慎重而明智地陳明或調節什麼是當行的,認識了環境的必需以後,整個工作就該遵照最新公佈的禮儀規則切實進行。
主教有了相當的認識,為神父也有極大的幫助,而且在教統的關係上,更易表現服從的精神,這服從是為禮儀的意義及人靈的聖化所要求的。
因此,主教更能妥善地盡其實踐禮儀規則的職責,這些規則在彌撒總論中,已詳盡地予以提示,因為彌撒聖祭在教會的生活中是最重要的聖事,它是「統一的象徵,互愛的聯繫」(禮儀憲章:四十七條),為重建規律與秩序,似有提示下列規則與勸導之必要:
1 最近公佈的規則,遵照禮儀憲章的原則,已將禮儀中的定式,姿勢,和動作加以簡化:「禮節應表現莊重樸素,簡單明白,避免不必要的重複,適合教友的理解能力;一般而論,應不需要更多的解釋」(禮儀憲章:三十四條);但在這範疇內,不使越出規定的界限,應使禮儀的外表不失其固有的典雅,這是在教友團體中,為完成舉行救恩奧蹟所必需的,也應以適當的教理講解,使教友正確地瞭解被能見事物的幕布所遮掩的奧蹟。
禮儀行動的體要,不在乎禮節的嘗試或革新,甚或簡化禮儀所用的定式,而在乎舉行天主的聖言與奧蹟,高深地探究其內容,以這種表現來堅定教會禮儀的遵守,少數司鐸的孤行獨斷,不能成為禮儀的標準。
最後應切記,由司鐸私見所展開的禮儀革新,喪害教友的尊嚴,並在舉行聖事時,開啟各人使用各人儀式的歪風,這將擾亂整個教會的秩序。
因為司鐸的職務,亦即整個教會的職務,所以要盡這職務,必須服從教統,與教統互通,並須專心事奉天主而為教友服務,禮儀的特性與聖事的體要,要求教友團體的切實遵守,司鐸在敬禮中完成任務,是「基督的輔佐,是天主奧秘的分施者」(格前:四,1),不應採用禮節書上所沒有的任何禮節。
2 在禮儀中所用的經文中,聖經當特別予以尊敬;因為在聖經中天主與祂的子民講話,基督以現身說法宣佈祂的福音(禮儀憲章:七,三三條)。因此:
a應竭力勵行聖道禮儀,絕不可以其他讀物來代替,無論其為教內或教外作家的作品,也無論其摘自古代或現代的著作。講道的目的是給教友解釋天主講過的聖言,適應於現代的意義。講道是司鐸的職責,講道時教友不應批評,對話,或其他類似的舉動,不可單讀一種經選。
b聖道禮儀是聖體禮儀的準備,彼此嚴密結合,形成一個敬禮行動(禮儀憲章,五六條)。所以彼此不能分離,不得異時異地分別舉行。
至於有些禮儀行動,或彌撒以前與聖道禮儀相連的日課部分,如禮節書上有所規定,則當參考已規定的特殊規則。
3 禮儀經文雖由教會製作,亦須予以至高的尊敬:誰也不得擅自改變,取代,刪除或加增原文中的任何一節(禮儀憲章:二二條,3)。
a彌撒規程應特別加以謹守,所有業已公開地譯成方言的定式,無論什麼藉口,即使在唱經彌撒中,亦不得稍加更改。有些部分如懺悔詞、感恩經、歡呼詞、彌撒後的降福禮,可於不同的定式中,依照禮節的指示,任選一式。
b進堂詠、領主詠,可由羅馬彌撒經歌,或由平常彌撒經歌,或由羅馬彌撒經書,或由主教團核准的經歌彙集,任意選擇。但主教團在選擇舉行彌撒所唱的聖歌時,不但應注意合乎時節,合乎禮儀行動的環境,而且應注意合乎唱聖歌信友的需要。
c合乎現代人興趣和性情的聖歌,即使是以新的形式,都是應該提倡的。主教團為特殊的團體彌撒,可制訂一個聖歌目錄,譬如為青年,為兒童適用的聖歌,然而,不但歌詞,而且音調,韻律,以及所用的樂器,都應合乎地方及敬禮的尊嚴和神聖。
因為教會雖然於禮儀行動中,不拒絕任何種類的聖樂(論聖禮中的音樂訓令,第九條),可是不是任何音樂,或聖歌,或樂器,能有相當程度增長教友的熱心,及表達基督的奧秘。唱歌是為舉行敬禮,所以聖樂該是優美而神聖的(以上訓令,第四條),並符合禮儀行為的精神,與其各部分之性質,不阻礙信友的主動參禮,且能於舉行聖禮中激發敬意和熱情。
主教團,或主教在自己的教區內,能謹慎地准許使用某幾種樂器,祗要它們適合地方和團體的性質,而能幫助教友熱心,且沒有惱人的噪音。
d許多祈禱文可以自由選擇,尤其是在平日,可於三十四個主日中任選一個主日的彌撒,或可任選「各項祈禱彌撒」,也可任選「敬禮彌撒」。
此外,在迻譯禮儀原文上,主教團能使用特殊的准許(由古羅馬傳統凝縮或摘要而成的經文,可譯成適應禮儀和現代的需要),這准許是一九六九年,一月廿五日,「論禮儀原文的迻譯」訓令所賦予的(訓令第三四條,見鐸聲總號第七十九期,四十七頁)。
e論到選讀,除了每主日,每節日,以至於平日都有指定的「彌撒聖經選讀」,其他尚有不少以供舉行聖事,或特殊情況使用的選讀。在特別集會的彌撒中,可由已批准的選讀文中,選取更適合的選讀(「論特別集會的彌撒」訓令,六條e,見鐸聲總號八二期三頁)。
f在彌撒舉行中,司鐸能向教友極短的說幾句話,即在彌撒開始,選讀,頌謝詞,以及禮成式以前(彌撒總論第十一條)。但在聖體禮儀中,不得致任何訓詞。上面所提的「說幾句話」,是該短而有效,預先有所準備的。如果還有必要的勸告,實在是必要而不至於太麻煩的,則可託教友會長轉告。
g在信友禱詞中,宜於加增有關地方團體的特別意向,如為教會,為國家,為貧困者祈禱。但應注意,在感恩經中,紀念生者亡者的經文中,不得加入其他的意向。信友禱詞中的意向,應預先寫就,合乎應求事項的經文。這些經文可委派參加禮儀聚會的一人或多人予以公然誦念。
如善用賦予的權力,便能提供許多禱詞,不致於成為私人自己的發明。因此,應勸導司鐸們於舉行禮儀前有所準備,考慮到有關禮儀的一切,以及教友的神益,並且誠心舉行禮儀,不越出「彌撒總論」所規定的範圍。
4 感恩經在其他彌撒部分以上,完全屬於司鐸的職責(彌撒總論第十條)。所以不許下級的輔祭,或教友團體來誦念,因為這是與禮儀的教統性質不合的,祗有職責所在者才該行之。所以感恩經完全由司鐸一人誦念。
5 舉行聖體聖事的麵餅該以小麥製成,依照拉丁教會的古風,該是不發酵的(彌撒總論二八二條)。
雖然為了形狀的真實,必須相似真的飲食,分開來交給兄弟,但依照彌撒總論的規定,無論是給教友領食的小麵餅,或是該分為幾份的大麵餅,常該製成傳統的形狀(同上,二八三條)
真實的相似,形狀以外,尤須注意顏色、滋味和重量。為了尊聖體聖事,在製作祭餅時,必須謹慎從事,務使勿失敬於分析;領食時,勿逆意於教友。半生不熟,烘烤過度,已不可食的麵餅都應避免。
此外,聖餅的分析,聖體聖血的兼領,或在領聖體時,或在領食剩餘的聖體聖血時,都該以對聖體應盡的敬禮而行之(「論聖體奧蹟的敬禮」訓令,第四八條,見鐸聲總號五九期,第十七頁)。
6 教友領聖體兼領聖血,更能表現飲食的實況(彌撒總論,二四O條)。這種兼領的特許,應遵照彌撒總論二四二條的規定範圍,並依照一九七O年,六月廿九日,敬禮部「論擴大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特許」訓令而行之(見鐸聲總號九四、五期,第五頁)。因此:
a地方教長不得混統賜以特准,必須由主教團明白規定舉行的情況和範圍。尤應避免領聖體者的人數過多,而團體應有限制,有秩序,且是同一性質的(訓令同上,第三條)。
b教友在准予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前,必須切實加以教導,使他們深切瞭解其中的意義。
c從聖爵領聖血時,應有司鐸,或六品,或四品給領聖血者捧著聖爵。如果沒有輔祭神職員,則主祭者應守彌撒總論二四五條所規定的禮節。
教友自己將聖爵彼此傳遞,或直接走向聖爵領飲聖血,都是礙難准許的。在這種情況上,最好是採用將聖體蘸了聖血送到領者口中的儀式。
d首先是司鐸應該送聖體,其次是六品聖職員,在有些機會上,四品也可送聖體。宗座可賜予正直而有聲譽的人士送聖體的特許,但必須接獲為此事的特許狀。沒有特許狀者不得分送聖體,或攜捧存有聖體的聖器。
至於送聖體的儀式,應遵照彌撒總論二四四──二五二條,和兼領聖血的特許訓令之規定(見鐸聲總號九四、五期,第五頁)。如果送聖體不照傳統的儀式,則當遵守宗座所規定的條件。
e沒有司鐸時,尤其在祈禱所地區,主教由宗座的特許,可委派正直教友或傳道員,舉行聖道禮儀及分送聖體,但絕對不得誦念「感恩經」。如果認為需要誦念建立聖體的記事,則當於聖道禮儀中用作選讀。因此,在上述的教友集會中,舉行了聖道禮儀後,接念「天主經」,然後按照規定禮節分送聖體。
f任何選用的儀式,須先注意禮儀集會的性質,和領聖體者的年齡、資格及準備,然後注意是否能合於莊嚴、熱心和尊榮的條件,並且注意避免失敬的危險(兼領聖血訓令,第六條,見鐸聲總號九四,、五期第六頁)。
7 依照教會內傳統的禮儀規則,禁止婦女(少女,已婚者或修女),無論在聖堂,在住宅,在修院,在學校或在婦女團體,都不得在祭臺上給司鐸輔祭。
依照禮儀規則,婦女能做的事:
a除了福音,可宣讀經選,利用擴音器司傳聲之職,使全堂易於聽聞。主教團得確切指定適當座位,使婦女能在那�堳齬炊悒D的聖言;
b誦念信友禱詞的意向;
c指揮禮儀集會的歌唱,演奏風琴或其他准許的樂器;
d宣讀禮節的指示,幫助教友瞭解禮節的意義;
e盡那為信友集會服務,而素常委託於婦女的責任,例如:在堂門口領導教友就座,整理遊行隊伍,收集教友的捐獻(彌撒總論,六八條)。
對於祭器祭衣,應特別加以尊敬。雖然對於它們的式樣與材料,賦與極大的自由,是為使各國的文化藝術發揚於祭器祭服的製作。但須注意下列各點:
a關於敬禮的用品,必須「高貴堅固,合於聖祭的使用」(彌撒總論,二八八條),不得使用破舊庸俗的祭服祭器。
b聖爵聖盤使用以前,必須請主教予以祝聖,並經他審定是否合用。
c「為各級聖祭員通用的祭服是長白衣」(彌撒總論,二九八條)。在苦修士連風帽的會衣上,或在聖職員普通的制服上掛上一修「領帶」去共祭,這種妄為是絕對禁止的。僅穿一件世俗禮服,去舉行彌撒,或其他神聖行為,如給領聖秩者頭上覆手,或施行聖事,或舉行祝福,都是絕對不許的。
d在傳統所用的材料以外,由主教團決定是否該為祭服祭器採用別的材料;但所有決定應呈報宗座(禮儀憲章,一二八條)。
有關祭服的式樣,主教團可規定,並呈報宗座,適合各個地區的必需和風尚的式樣(彌撒總論,三O四條)。
9 舉行彌撒照例應在神聖的地方(彌撒總論二六O條)。沒有地方教長核定的真正必需,不得在聖堂以外舉行彌撒。如教長准許,必須注意選一適當的地方,在適當的桌上舉行。盡可能,不要在晚餐中或餐桌上舉行。
10 為實施禮儀改革,主教應設法使聖所,尤其司鐸住宅,都該依照彌撒總論一五三、二八O條,以及論聖體奧蹟敬禮訓令五二、五七條的規定,妥為佈置。
近幾年所採取的佈置,富有達成決定性的形式,但其中有些形式,雖為禮儀實施委員會所駁斥,但仍然存在,這些形式不合禮儀的意義,妨礙舉行聖禮的便利、高貴與尊嚴(禮儀憲章實施委員會函,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
教區禮儀委員會當努力於教會藝術,如有必要,徵詢專家及國家的藝術權威,使臨時佈置獲得新工程的圖案,如有古蹟,須盡量保存,並且盡可能適合新的需要。
11 為使信友明瞭革新的禮儀,必須從事將批准的禮儀經書,譯成通俗的文字。必須全部翻譯,而廢除以前所用的特別禮書。
主教團如欲加增其他定式,或加增適應環境的經文,必須呈請宗座批准,且須特別註明,與拉丁原文有所差異。
在這類工作上不可操之過急,必須多人協助,不但神學家,禮儀專家,而且著作家,文學家,都須同心合作,使譯文成為有榮譽,有分量,有氣勢的高雅文獻,包涵著許多經文和教訓,而且與禮儀的內在意義全完符合,使教友能恆久而有益地使用(保祿六世演講,見觀察報一九六九年二月八日)。
禮書譯成方言,應遵守出版的傳統規則,不得表露翻譯者或著作者的姓名。因為禮書屬於教友團體的使用,完全由教統的命令與權力予以辦理和公佈;這與私人的同意和名義完全無關;否則將會損害權力的使行和禮儀的尊嚴。
12 在禮儀上的試驗,如果認為是合時而必需時,惟一能賜予准許是敬禮聖部,但必須在規定的準則與地方教長的負責下,書面予以准許。
至於彌撒的舉行,為進行改革所賜的一切試驗特許,由於改革的完成已完全消失;新羅馬彌撒經書出版以後,舉行彌撒的一切規則和儀式,已由彌撒總論和彌撒規程提示無遺了,何必還要試驗。
在禮書中所提到的適應,主教團該明白規定,然後呈請宗座核准。
依照禮儀憲章四十條的規定,如果需要更廣泛的禮儀適應,主教團應審慎研究,調查各該民族的風尚和天賦,以及靈牧上的特別需要。如果認為宜作某些試驗,則應確切地劃定界限:在某些適合的團體,在某某以特別委任書所指定的賢明者的監察下,准予試行。在舉行大禮時卻不得試行,也不得將試行的消息加以公佈;並當限定試行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然後將經過呈報宗座。在等候宗座的批覆時,不得將適應計劃加以實行。論到禮節書上不能變更的禮節結構,或部分的次序,或不合傳統的習慣,或採用的新經文,在開始任何一種試驗以前,必須將擬定各點的計劃呈報宗座。
凡禮儀憲章,和禮儀的重要性所要求的,都當加以遵守(禮儀憲章:四O條)。
13 應該知道,雖然大公會議制定的禮儀改革,直接屬於整個教會,但它要求在靈牧會議中,理論和實用方面都應加以考慮,使教友明瞭禮節的意義,而使適應他們的禮儀,能感動他們的心靈而成為生動的。
現今的改革,也展開從靈活而古老的傳統中,採取禮儀的禱詞。禮儀是表現天主的全體子民的工作,建立在不同等級的輔祭職務上(彌撒總論,五八條)。在禮儀中,整個教會的集合,保持著堅定的統一、力量和權威。
因此,牧者應以信德的精神,放下個人的偏見,單獨的私情,歡愉地遵守教會的規律,以身作則地作為禮儀的執行者,以考察,以明哲而有恆的教導,使禮儀改革所期望的一切,能發揚廣大,有關現代需要的一切,能脫免敗壞禮儀的世俗和幻想的形式。
這一奉教宗命由敬禮部編訂的訓令,教宗保祿六世,於本年九月三日予以批准,並命令公佈,仰各遵照。
教廷敬禮部 部長 貝諾.考德樞機
秘書 步尼尼神父
一九七O年九月五日發自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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