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訓令由教義部部長拉辛格樞機及秘書長波瓦尼總主教於一九九○年五月廿四日簽署。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INSTRUCTION ON THE ECCLESIAL VOCATION OF THE THEOLOGIAN,意譯標題「神學家對教會的使命」更道地化。
為鄭重其事,拉辛格樞機以教廷名義於六月廿六日公開招待記者會,並留下書面記錄:關于訓令垃辛格樞機申稱,「神學家的私人見解不是神學」(Theology is not private idea of theologian, in L‘Osservatore Romano English ed., 2 July 1990).鐸聲將一一漢譯,以供讚者慢慢欣賞現代神學的梗概和精神所在。
1.耶穌基督的恩賜是真理使我們得到自由(參若8:32)。人的天性是召叫自己尋求真理,但人的無知使自己在一種不自由的境界內。的確如果人不能有真正自由的時候,包括人自己存在的中心問題沒有得到啟迪,尤其是人是從什麼地方來,又要往那裡去的問題。當天主提供人做他的朋友時,符合主所說的話:「我不再稱你們為僕人,因為僕人不知道他主人所做的事。我稱你們為朋友,因為凡由我父轉來的一切,我都顯示給你們了」(若15:15),人成為自由人。當基督真理為人成為「道路」時(參若14:6,人就從罪惡和死亡的出賣中拯救出來。
在基督徒的信仰中,知識和生活,真理和經驗,內在地相聯。誠然,天主啟示所給予的真理,超越人間知識的能力,但並不與人類理智相反。事實上啟示滲透人類理智,提昇它並召喚它負起自己的使命(參伯前3:15。為此,從教會剛開始,教理規範就與洗禮聯接,進入基督的奧蹟(參羅6:17)。教理的服務包括使信徒了解信仰的研究,即神學,為此它和教會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神學在每個時代,為教會是重要的,它能反應天主私計畫,「祂願意所有的人得救,並得以認識真理」(弟前2:4)。在精神上或文化上有重大變化時,神學尤其居於重要地位。由於神學必須努力「存留」在真理內(參若8:31),也因此出現危機,有時候擔任面對新的問題時,面臨世俗精神的挑戰。在我們這個世紀,尤其在梵二大公會議的預備期,和它的完成期,神學在更深的「事實了解上和用語表達上」(1)有了極大的貢獻。但也體驗到危機和緊張時刻。
教義部認為是適當時機與天主教的主教們寫這封訓令,經由他們致教會的神學家們,尋求在教會內對神學的使命有所啟迪。在考慮到一、真理對天主的子民是天主的恩賜後,二、這訓令將描寫神學家們擔任的角色,三、考慮到教會私牧者們的特別使命,最後四、在神學家們和教會的牧者們之間提出若干建議。以這種方法,訓令準對了解真理的成長上,提供服務(參哥1:10),以基督的死而復活為我們所獲得的務利,引導我們得到那種自由。
2.天主除祂的無限愛情以外,祂常願意接近人,祂尋求自己跟人同行(參路24:15)。祂常願意把人從「撒謊之父」的陷阱中拯救出來(參若8:44)並開放與祂自己親密的道路,使人能找到那裡充滿真理和權威性的自由。這個愛情的計畫由「光明之父」而領受(雅1:17;參伯前2:9;若一1:5),由聖子戰勝死亡而實現(參若8:36),由聖神領導「一切真理」而繼續不斷地臨在(若16:13)。
3.真理本身擁有合而為一的力量。真理解救人的孤獨和對立,由於對真理的無知而陷於騙局。再者由於真理敞開走向天主的道路,它同時也使人彼此合而為一。基督摧毀分離的牆壁,它使人對天主的預許以及盟約的成員,成為陌生人(參弗2:12─14)。祂派遣聖神到每個信徒心理,使我們完全與祂「合而為一」(參羅5:5;迦3:28)。為此感謝聖神的傅油和新生(參若3:5;若一2:20,27),我們成為一體,新的子民,我們的使命乃是以我們不同召叫神恩,把真理的恩賜保存並推展下去。的確,整個教會,以「地上的鹽」並「世界的光」而言(參瑪5:13等),必須負起為基督真理作見證的責任,這真理將使我們自由。
4.天主的子民響應這種號召,「特別以信德和愛德的生活,到處為基督作活的見證,並向天主奉獻贊頌的祭品」。尤其關心到「信德的生活」,梵二大公會議很清楚地說,「全體信徒由聖神傅了油(參若一2:20,27,在信仰上不能錯誤」。再者「當『主教們到最後一位信徒』,他們在信仰和道德問題上,普遍表示同意時,這種特質,表示全體教民的超性意識」(2)。
5.天主的子民,為了在這世界上實現他們先知職的任務,必須不斷地重振或「再燃熾」起他們自己的信仰生活來(參弟後1:6)。為貫澈這事,特別需要在聖神的領導之下,封信仰本身的內容、做更深層的默觀,也在于對那些要求講解的人,忠肯地介紹信仰的合理性(參伯前3:15)。由於這一使命,真理之神「為了人的公共好處」,對任何身分的信徒,分施恩寵(格前12:7─11)。
6.在各種使命的警覺中,由聖神在教會內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是神學家。他的任務是以特殊的方法,努力於更深一層的在聖經記載中所默啟,並由生活的教會傳承中所保證的,去了解天王的話。他要以與教會訓導互相溝通的方法去做,由於教會訓導有擔負保管信德寶庫的責任。
根據這種性質,信仰籲請理智,由於它啟示人生終向的真理,並達到目的的方法。啟示的真理一定超越人間的敘事。我們所有的想法終於抵不上啟示真理不可探測的偉大(弗3:19)。雖然如此,啟示的真理招呼到理智──天主恩賜形變成人能吸收的真理──以進入啟示真理的光,並在一定的程度上對所信仰的真理有所了解。神學呼應真理的邀請,以尋求去理解信仰。神學協助天主的子民,完成宗徒(伯多祿)的命令(參伯前3:15),對那些期望要求真理的人一個解釋說明。
7.為此神學家的工作呼應一種基於信仰本身的活力。由於人是為獲得真理的了解而受造並由於人深度的期望真理知識,真理的性質就是尋求與人溝通,為此人可以自己去發現真理並發現他自己的救援(參弟前2:4)。為此主派遣祂的使徒們到世界各地施教並使他們成為「門徒」(參瑪28:19等)。神學探究「信仰的理由」,並為尋求信仰的人提供這些理由作為解答,這樣對基督的命令建立起服從完整的部份。對人來說,假如真理在信仰的語言之中,是無法為他們介紹出來的(參羅10:14等)。
為此神學的貢獻是提供人與信仰溝通。呼籲不認識基督的人,協助他們去尋求並發現信仰。真理尋求與人相通而激勵人去服從,神學地出愛並愛的活力而產生。在信仰的行為上,人了解天主的聖善並開始愛慕祂。可是愛常渴望對被愛者更深的了解(3)。從神學的這種雙重源流,深植於天主子民的內心生活中,並由於信仰的傳教使命,滋生出方法,由於自然性質的需要而努力去滿足這種要求。
8.由於神學的對象是真理,這真理是生活的天主,以及在耶穌基督身上所啟示的救恩計畫,神學家被召更深一層的信仰生活並把他繼續不斷的研究學問和祈禱結合(4)。這樣他變成更開放到「信仰的超性意義」,建立他的依歸,並為他成為確保的規章,領導他反省及幫助他評估自己所作結論的正確性。
9.經過很多世紀以來,神學有積極的進展到專門學問的真理。為此神學家必須注意到知識論規範的要求,到達嚴謹批判標準的需求,也這樣在每一個研究的進程階段,都要有合理的真實兌現性。但批判的責任卻不要把它看作好批評的精神,那是發生在私人的感覺和成見。神學家對自己批判的態度,必需識別自己的起因和動機並允許他的注視點,應由信仰予以純化。神學的任務要求在修養和聖德的成長上作精神上的努力。
10.啟示的真理雖然由人的理智而又超越理智,但又深深地與人類理智和諧不勃。這假定理智的性質是這樣走向真理的道路,由信德的光照,能透澈到啟示的意義。不管許多不同的哲學潮流怎樣的說法,但符合於正確思想的途徑,能找到符合於聖經的記載,必須承認人理智的能力,能獲得和認識真理,有它形上的才量,從受造物到認識天主的知識(5)。
神學的本職是了解啟示的意義,並且是要求哲學觀念的運用,以準備「對天主、對世界、對人有穩健而正確的明暸」(6)並能應用到對啟示的真理的反省上去。對神學家的探究,歷史性的規範訓練看來是需要的。這個主要的是由於啟示本身的歷史性,它以「救恩史」的姿態來與我們相通。最後「人間學科」的資訊也是必要的,以能更妥善地了解有關人和人行為的道德律的啟示真理,保持這些學科健全的發展關係。
在這個前瞻性上,神學家的任務,從他周圍的文化內刻畫出這些因素來,能使他更好地去說明信德奧蹟的一種或其他種觀點。這的確是一極艱鉅的工作並有它的危機,但它本身是合法行為並應予以鼓勵。
在這裡特別要強調的,當神學運用哲學的因素或觀念性的工具時,對其他學科的運用也一樣,需要識別能力。對這種識別能力的規範原則,要能運用這種因素或工具的觀念,在價值能滋長的標準,而不是獲得反效果。
11.總不可遺忘神學家也是天主子民的一個成員,他必須培養尊重其他成員,他必須擔負起提供他們一種教導,不走任何能傷害到信仰教義的路線。
神學探究真正的自由是要在教會的信仰範圍中去實現。為此,當神學家多次感覺到迫不待及地果敢去工作,除非有能耐讓時機成熟,不會帶來效果或「建設性」。新的建議提前了解到信德「是為整個教會所作的奉獻。當整個教會能接受時,在此之前,必需在兄弟友誼交談的上下文上,做許多校正並擴大的前展性」(7)。
12.研究的由是學府團體應有的權利,在接受真理的開放性上是很珍惜的,在研究的結果,在方法論上不應該讓不相干的因素介入研究有關的對象。
這研究的自由在神學上是理性訓練保證的印記,它的對象由啟示提供,由教會的訓導權予以保證和解律,並由信仰而接受。這些規矩有原則性的約束力。除去這些規律無異是說神學失去功能。為了更進一層說明神學家與教會訓導權之間的關係,反省一下教會訓導的任務,現在正是時候了。
13.「天主為使萬民得救而啟示的一切,又慈善地安排了便能永�瓻O持完整,並由各世代傳授給所有的人」(8)。祂經由聖神的恩賜,給予祂的教會,分享祂的無誤神權(9)。感謝「信仰的超性意識」,天主的子民,在教會活生生的訓導權領導之下,享有這種特權,天主聖言記載或傳承唯一權威的解繹,因基督之名,由權威的德能而行使職權(10)。
14.「主教們是宗徒弟們的繼承人,從擁有天上地下一切權力之主的手裡,接受訓導萬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講福音的使命,為使眾人因信德聖洗並遵守誡命而得救......」(11)。
所以他們使委託為天主聖言的服務員,具有保存、解釋和傳播的任務(12)。
訓導權的使命是肯定,天主經由基督與祂的子民建立盟約決定性的性質,在耶穌基督的歷史事件上有「末世論」的性質。訓導權必須保護天主的子民脫離迷路和混淆的危險,保證他們不論什麼時候並不同的環境周遭中,排除錯謬,客觀上可能有信德宣誓的權威。要在與基督教義有真正的關係並宣講真正的聖言時,對訓導權威的意義和分量才能成為可以瞭解的。於是教會訓導的功能不是在基督徒真理一些外加的東西,也不是架於信德之上的。它直接從信德本身的命脈中產生,山於教會訓導在為天主聖言服務,是基督積極願意這制度成為祂的教會的基本因素。基督徒真理的服務,這樣使訓導權有益於整個天主的子民,稱做由天主藉�荌繴�啟示真理的自由。
15.耶穌基督預許對教會的牧者們聖神的協助,這樣他們能完盡委派他們宣講福音的責任並有權威性的講解啟示。尤其祂賜給他們在信仰和道德的題材上無誤的神恩。當牧者們宣布一個道理包括在啟示內時,這種神恩就顯示出來,但在實施上可以有許多途徑。尤其在主教們同他們的有形元首以團體行為宣告一端道理時,例如在大公會議上,或者當羅馬教宗為盡他基督徒的最高牧者和導師的職務,在他的「教宗座上」宣告一端道理時,就是在執行這種任務(13)。
16.天主啟示的寶庫(使它完全的完整純淨),盡宗教虔誠地保護及忠誠地考量,以其性質而言,包括教會的訓導權可以做成「一倜定義式的」宣布(14),在宣布的條文中即使包括不是信仰的真理,但如果與之有密切的聯帶關係,如果這樣的話,這種定義的肯定性質,最後分析來自啟示本身(15)。
由於福音是生活的聖言啟迪和保護整個人類行為的氛圍,為此所有道德問題的關切,也可以是教會訓導權威的對象。因此,訓導權有識別的任務,對信徒的良知而言,有規範性判斷的意義。這些行為本身符合信仰的要求,並培養他們生活的表達,假如是相反的行為,由於它們內在的醜惡,是不能和這些要求相容的。由於在創造秩序,救恩和必要的理由,在得救觀點上的知識,並遵守整個的道德律有連帶關係的理由,所以訓導權的效能也伸張到有關自然律的範圍(16)。
啟示也包括自然之理本身能了解的道德訓誨。但要深入了解,由於人在犯罪後的情況中,有所困難。質言之,教會訓導能無誤地訓示道德規律,是信德的道理(17)。
17.天主的協助也能給予宗徒們的繼承人[主教們]的訓導,只要他們和伯多祿的繼位人[教宗]保持往來,特別地樣子,羅馬教宗,在他們履行平常的訓導職務時,即使這種做法,不在發表一個無誤的定義或一個「決定性」的宣告時,但在這類教導的措詞內,在信仰和道德的題材上,導致更妥善的了解啟示,而且在道德的訓導止來自這種教誨。
人必須注意到教會訓導權所有執行權力的特質,考慮到這一權力所從事的。也應該常常記得,所有訓導權的行動,都來自基督,祂願意祂的子民,走在完整的真理上。由於同樣的理由,在道德規範上教會訓導權的決定,即使不擔保有無誤的神恩,不會沒有天主的助佑,並召叫信徒去遵守。
18.羅馬教宗以羅馬教廷各部門,特別是有關信仰及道德規範的教義部的協助,盡他對普世教會的使命。為此如果由教義部頒佈的文獻有教宗明白表示的核准,就參與伯多祿繼承人的經常訓導權(18)。
19.在地方教會的範圍內,是主教的責任來保護和解釋天主聖言,作權威性符合或不符合的判斷。每位主教們別教誨,但與羅馬教宗普世教會的牧者,相通往來,與其他散居全球各地的主教們或者聚集放大公會議中彼此相通。這個相通往來是主教有權威訓導的條件。
所有主教,同教宗代表全球教會一起,以他們主教聖事性的聖秩祝聖及聖統的彼此相通,代表他的教區教會,是主教社團的分子。他們以各日的地方教會聯合在一起,以他們各有不同祖業。表示出教會的至公性。各地的主教團具體地貢獻出團體的精神提供他們的所能(「情誼」“affectus”)(19)。
20.訓導權的牧者任務之一是留心警覺。它尋求擔保天主子民存留在使人自由真理內。為此這是一個複雜而多樣性的事實要對真理忠心的服務,必須注意到訓導權所負的使命,並與它合作。怎樣去了解這個合作?又怎樣去付諸實現以及有那些阻礙應該面臨?現在我們要更進一層地探討這個問題。
21.教會活的訓導權和神學,有不同的神恩和不同的功能,但最後有共同的目標:使天主的子民在真理內得以自由,並使他們成為「萬民之光」。這們對教會團體的服務,帶給神學家和教會訓導彼此間的關係。教會訓導,權威的樣子教誨宗徙們的道理。而神學家們的工作,則有益於解釋難題,辨正信仰的曲解,並以從耶穌基督所接受的權能,推動新而更
深入的了解,以及對啟示的澄清和引用。神學是在聖經中所發現,教會在訓導的保護之下,活的傳統所保持,去更深一層的了解天主的話。神學努力以尊重性的態度去澄清啟示的教誨,最後並予以一個有組織有系統的形式(20)。
22.神學家與教會訓導的合作有特殊的方式,在於神學家接受法定的使命或者命令去教誨。這種合作在一定的意義之下,成為分享參與訓導的工作,以法定的訂約聯結一起。神學家行為的規章,他服務的起因顯然來自天主的話服務,神學家因接受職務以信德宣示及發誓忠貞不貳而加強(21)。
這樣以後,神學家擔任以完整而準確性來闡明教導信理。
23.當教會的訓導權以無誤的態度宣示並隆重地公布一個教誨出於啟示時,稱為神學性信理上的同意。當一個應信的教條,教誨教條來自啟示時,這種信奉,乃是平常的教誨並且是普世性的教會訓導。
當教會訓導「以決定性的方式」定斷有關信仰和倫理道德的信理時,即使不是來自天主的啟示,卻嚴格地並緊密地與啟示聯繫,這樣必須堅決地接受並保持(22)。
當教會訓導沒有意思採取「決定性的」行動時,教誨一個信理,有助於對啟示有更妥善的了解,或者促使回憶若干教導是和信仰的真理符合的,或者最後在反對若千和那些信仰的真理不能相容的觀念,被召者的回答是意志和理智在宗教上的順服(23)。這一類的回應不能僅是外表或者外在的規矩,必須了解成信仰的合理性,由內在的服從推動到信仰上去。
24.最後,盡可能服務天主予民,用警告那些能引人入歧途的見解,教會訓導能介入正爭論的問題,可以加入一些穩固的原則,若干偶發性和預測性的成分。多次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分明那些是必要的,那些是可有可無或偶發性的。
願意順服忠於教會訓導本來並不是在不可更改的規則;但神學家關於時間性,在教會訓導介入的形式或內容方面發生問題。這裡神學家,首先對介入的訓導性作嚴謹的評估,從文獻的性質,如教誨的一再堅持及正確的表達方法,會使問題明朗化(24)。
當成為介入的問題時,在明智的秩序上,可以發生若干教會訓導的文獻並未免除全部缺失。主教和他們的顧問們,有時並沒有完全直接考慮到面面觀或者整個問題太過複雜。但如果以一些特殊個例,就有人出來結論,教會訓導在他們明智的判斷上會常常錯誤,或者在他整個的執行使命中不享有天主的協助,則違反了真理的事實。有許多事情需經過機警的時間過濾,沒有歷史的修養,事實上神學家不能善盡職責。這不破了解為信仰的教義成為一種相對的意識。神學家明瞭教會訓導的若干判斷在那個時代是無可厚非的,他們的宣告包括真正的肯定,但也包括一些不確的成分,但彼此糾結一起,不能分開。經過更深層的研究,在學理造詣上有了進步,只有時間的考驗才能辨別清楚。
25.雖然在神學家與教會訓導權之間,在優越的條件下,他們能有很好的合作,但緊張的氣氛彼此之間,不可能完全排除。緊張和精神的趨向,不能等閒視之。但如果緊張的氣氛不來自敵對和相反的感覺,它們可以成為在教會訓導權與神學家間的一種激勵,成為一種活力因素,能用交談來完成雙方各自的任務。
26.在交談時雙邊的規則應被優先重視,如果溝通在信仰的事上,則應實現「真理唯一」(unitas veritatis)的原則。如果討論其他不冒犯信仰溝通的問題上,「愛的合一」(unitas cariatis)應予以保障。
27.即使信仰的真理沒有問題,神學家別想發表他私人的見解或者做大異其趣的假設(hypotheses),弄出不能辯白的結論來。對真理及天主子民的尊重需要有這種明智(參羅14:1~15;格前8:10:23~23)。以同樣的理由神學家要自制不要把話公開說絕了。
28.上面的思考,在神學家的個案中,有特殊的應用,也許他會遭遇到嚴重的困難,為了種種的理由他可以被發現,正在接受教會訓導不是不可更改的教誨。
假如雙方的不同意,單基於教會訓導的教誨不明顯,或者相反的見解看來更可能為真,是不足為理由伸張的。再者、也不能以神學家的主觀良心為由,良心不能建立獨立和排除決定教義真理的權威。
29.由於為每個信者來說基於服從信仰的理,對接受訓導權的教誨,在任何情形下,總不減低忠誠地基本開放。所以神學家要努力了解這教誨的內容、論證和目的。在他一方面要有熱烈的、忍耐的反省,而且如果有需要重審他的意見或者其他神學家能提出設難時,他要有準備。
30.雖然神學家竭盡忠誠,難題並沒有解決,他有本分使教會訓導了解訓誨問題的發生,在論證上申述辯解,即使在方法上也可以辯明。神學家應以福音精神去做這一切,並要有解決問題的熱忱。這樣他提出的設難,可以提供真正的進步,並關心到一種鼓勵,使教會訓導做教會的教誨時更有深度並更清楚地介紹論點。
在這些事情上,神學家要避免轉向利用大眾傳播工具,但應該追溯到負責的權威,由於這不是訴諸公共輿論,他(神學家)的貢獻是澄清一端道理並能服務真理。
31.在一個嚴肅研究以後的結論,也可以發生這樣的事,沒有躊躇留意到訓導權的教誨,但神學家的困難依舊存在,由於相反的論據看來更便他信服。面臨這樣的一個命題神學家感到不能予以知性的認同時,可是他還是有責任開放自己去做更深入對問題的反省。
愛教會的精神可以鼓勵忠誠的精神,在這種情形之下,的確是一個很難的考驗。這可以為了真理而受難,緘默和祈禱處理之,假如真理實在在作賭注,確然最後還是會有益的。
32.有一種趨勢甚至有組織的團體,反對教會的訓誨時,多次為教會團體有嚴重的傷害,使教會予以重視。保祿六世在他的宗座勸諭「以慈父心腸」(Peterna Cum Benevolentia)內,提供了一則到現在還有效的問題診斷(25)。特別他述說反對教會訓導時,稱做「異議」(“dissent”不認同)時,必須從上面所講個人的困難分論之。異議的形式可以是多端的。它的近因和遠因有很多。
我們這個時代,自由主義的哲學理念思想瀰漫,應注意會遠兩間接的成為反對因素。這裡對判斷的有效性上產生一種思想,延伸到信賴他個人的力量上去。在這種情形之下,思想自由走向反對傳統的權威,被認為是奴役的原因。一個教會訓誨到手時,大體上就先天的懷疑內容的真理。終於,認為自由判斷了解,會比真理本身還來得重要。我們在這裡申述從合法的自由到沒有約束當作是尋求真理的忠實必要條件,是很不同的兩件事。由於這種需要,教會常把持「沒有人在相反自己的意志之下去勉強接受他的信仰」(26)。
一旦公共輿論的力量形成,逼使符合它也有了影響力。通常社會的形式由「大眾傳播」工具傾向負擔規範價值的趨勢。觀點特殊推動之後,教會僅在公共輿論認為重要的發表她的判斷,而且只能同意公共輿論。例如教會訓導權可以介入經濟或社會的問題,但應該把夫婦和家庭道德的題材給個別去判斷。
最後,文化語言的多采多姿本身是一種恩惠,但間接會帶來誤解而造成異議。
在這些題材上,神學家需要做批判性和妥善考慮過的識別,假如他需要完成他對教會的使命,而又不失去他自己對現世生活的損失,必須有真實主要的成果(參羅12:2:弗4:23),基督的門徒們需要有獨立的判斷。
33.不認同(異議)有不同的觀點。最極端的形式,它對準改變教會去隨從由政治社會來的默啟的反對模式。更多次它強調,神學家不一定要附和任何教會的訓導權,除非訓導是無誤神權的時候。於是,這類神學上實證主義被採納,根據這一主張,假如沒有以無誤神權提出的道理,沒有必要遵守的性質,讓個人自由去接受或不接受。照這樣說神學家能完全自由地懷疑或拒絕教會的訓導,非無誤的教誨,尤其是道德規範的事例。以這樣批判性的反對,他還應有發展一端道理上的貢獻哩。
34.不認同者大體上有各種論證來辯護自己,有兩種是最基本的。其中之一,在註疏方面的。據說,教會訓導文獻不是別的,而是可爭論的神學。第二,在神學上採取多元化,有時顯然成為相對主義者,把信仰上的純潔弄成問題。這裡,教會訓導的介入,出自許多神學中的一種,但沒有一種神學能要求成為普遍的規範。為了做教會訓導權的對抗和競爭,於是產生神學家們的與「教會訓導的相對應」(“parallel magisterium”)(27)。
誠然,那是神學家的責任去正確地詮釋教會訓導的原文並為達到此日的運用各種註釋學上的規則。在這些原則中有一條肯定教會訓導的原則,即有從天主而來的特別助佑,有遠超過源出自特殊神學來的有效性。在神學上的多元主義所關心的,這是信仰一致性的對象並非散漫的唯一合法的伸張(28)。在信仰上一致的聯繫本質並顯著的標準,信仰表達的多而一致並神學上的多采多姿。多采多姿的最後理由是基督不可名言的奧蹟,祂超越任何客觀的體系。這不是說有可能接受對奧蹟有相反的結論,的確也不是把教會訓導所申述的陷於有問題(29)。當問題與「教會訓導相對應」時,和牧者們的教會訓導本身對立,就會造成精神上的傷害。的確,當相對意見成功時,就會伸展到影響公共輿論,有傾向成為人行為的規範。這勢必嚴重地困擾到天主的子民並導致輕視真正的權威(30)。
35.異議者有時也訴求到社會學型論證來辯解基督徒多數的公共輿論,應該是直接而公允的表達「信仰的超性意識」。
事實上,信徒們公共約輿論,不可能純粹地並單純地相等於「信仰的意識」(31)。信仰的意識是神學信仰的特質。再者,個人能依附真理而沒有錯誤,是天主的恩惠。這個人的信仰也是教會的信仰,由於天主在教會內保護天主的話。結果,信徒們所信仰的也就是教會所信仰的。於是「信仰的意識」根據它的性質精神和心靈,深度的符合教會「與教會共識」(“sentire cum Ecclesia”)。
雖然神學上的信仰作為信仰而論不能錯誤,但由於信徒的思想不完全源出於信仰,所以他仍舊能有錯誤的見解(32)。不是天主子民所有的觀念都是和信仰可以相容的。這是所有一切更能使天主的子民,由現代傳播工具公共輿論的影響而能迷失正路的。梵二大公會議強調「信仰意識」並天主子民由牧者們的訓導來保護,是不可分離,不是沒有理由的。這兩個實體是不可以分開的(33)。教會訓導的介入,擔保教會在主的真理內的唯一性。他們幫助她面對公共輿論任意變更的性質上「居住在真理內」,並且是服從天主的話的表達(34)。這些為忠於信仰採取的行動,即使看來會限制了神學家們的自由,但能建立起從真理唯一而來的更深入的自由。
36.不能以信仰行為的自由來辯申有權利異議(不認同)的理由。事實上對真理而言,沒有自由不自由的一說,而祇是指每個人在符合道德責任接受真理,則他有自己決定的自由。信仰的行為,由於人走由基督贖世主所救贖,召喚人為天主的義子(參8:15;迦4:5;弗1:5;若1:12)是一個自由的行為,除非是「父所吸引的」(若6:44)不能信從天主,這裡人的信仰是對天主獻上合理的禮物(參羅12:1)。也像「人的地位」聲明所重申(35),沒有人間的權威能超越自己權力的限制,以選擇採取強制執行的約束來呼籲介入的權利。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尊重人權的基礎。
人不能以尊重人權為口號,來反對教會訓導權的仲裁。這種行徑沒有認清傳教使命的性質,由主接受任務,為所有的人宣示得救恩的真理。她師法基督的芳��,知道「祇有用真理自己的力量才能把真理置於人的思想中,它以禮貌和力量去克服思想」(36)。
37.因天主命令的力量放在教會內,訓導權有使命把福音的教誨向前推進。為了盡這種責任,有時可以採取極嚴肅的尺度,例如為了取締一位離開信仰道理的神學家,取消教會法予以的使命或把授予的教職加以取締,或者聲明他的著作不符合信仰的道理。以這種方式採取行動時,乃是教會訓導尋求忠於自己的職守,保護天主子民的權利,以接受教會純潔而完整的訊息,不受一種特殊危險的見解所困惑。
教會訓導在這種情況下表達這種裁決,完全是依據法定的程序的審訊,對有關的部份提供機宜,把使他的思想可能混淆了解的地力,予以澄清。這一裁決但不涉及神學家的私人人格,只是在他公開表示了的思想上處理。但這些程序的進行,不可以有相反正義和權利的意思。如果有人以此為侵犯人權是完全沒有餘地的,由於這完全沒有搞清楚教會聖統的這些權利,也沒有理會教會團體的性質和他的公共利益。再者神學家沒有「與教會共識」思想的準備,他明明知道而自由地接受了用教會的名義去教誨而違背了任務(37)。
38.最後,不能用要服從自己的良心來辯護自己不認同(異議)為合法。這是真的,首先由於良心在要做決定時啟迪實務的判斷,但在這裡我們所關心的是宣示道理的真理。在這個案上更進一層說,神學家像每位信徒一樣,必須照自己的良心行事,他也有責任培養自己的良心。良心不是獨立和不能錯誤的可能。它是對有責任的選擇上,一個道德判斷的行為。一個正直的良心適當地受到信仰和客觀道德律的啟迪,也假定意願的正大光明去追隨真正的善。
天主教神學家正直的良心,不但假定信仰天主的話,他必須研究內涵的富藏,也要愛那得到他的使命的教會,並尊重教會內有天主助佑的訓導。建立了良心的最高訓導權來相反教會的訓導構,意指接受一個自由反省的原則,是不能見容於救恩命脈及它在教會內的遞傳,也因此和神學的正確了解和神學家的責任是不相容的。信德的宣言並不僅僅是個人研究的產品及對天主的話的自由批判,而是教會祖產的立憲。假如發生了與主教們隔絕分開,他們是看守並保持宗徒傳授有生氣者,與基督保持聯繫是在不可彌補的冒險之中(38)。
39.教會起源於父、于、聖神的唯一天主(39),是一個相通共融的奧蹟。為了協調她創始者的意願,她在周圍組織了聖統以服務於福音,並以福音而生活的天主子民。隨�茞臚@個團體成員的模式,每一位受洗者根據他自己各有的神恩,以自己純樸的心,以道理、生活和敬禮(參宗2:42)去努力一個和諧的合一。這是從教會本質上湧出的規範。為了這層理由,專為國民社會或民主政體所形成的行為標準,不能純然並簡單地應用到教會裡。如果已被周圍的世俗思想所感染,更少和教會能有關係(參羅12:2)。思想或行為的事用公共輿論投票來解決,用公共輿論的壓力來反對教會訓導,在神學家中間也用同意權來執行,以維持神學家有「基層」的先知式的發言權,或稱獨立團體是所有真理的來源,凡此種種都是真理意識及教會意識的極大損失。
40.教會「彷彿是一件聖事,一個記號及工具,即是與天主相通並使所有的人合而為一」(40)。為此追求協調並彼此相通,是加強她的見證和可信性的力量。向「異議分子」的誘惑低頭,另一方面講,是允許「不忠實的酵母走向聖神」開始工作(41)。
誠然,神學與教會訓導有不同的性質和使命,不能混淆。但它們在教會內完成兩個有生命的角色,彼此應深入了解並彼此豐富,以為天主的子民服務。
牧者們以他們接自基督自己的權威,來盡他們的責任,以能保護這個合一性,並關注從生活上昇高的緊張情勢,不要趨於不肖的分派。他們權威超越特殊的地位及反對地位者,必須在福音的完整性上合一,那是「和好的話」(參格後5:18─20)。
致於神學家們,因他們特有神恩的力量,他們有責任在合一和真理內,參與建立基督的身體。比過去更需要他們的貢獻,以能完成全體天主子民的努力,臻於世界級福傳的需求(42)。根據他們研究的性質,如果發生困難時,他們應與牧者們(主教們)以信任的交談尋求解決問題,以真理和愛德的精神,這是教會的話聖相通功(相通共融)。
41.無論主教和神學家們都要保存在思想裡,基督是天父決定性(最後)的話(希1:2),對祂聖字若望觀察說:「天主把所有的事一下子就告訴了我們」(43)。就這樣,祂是使我們自由的真理(參若8: ;14:6)。同意並席服信賴有訓導權保護的教會,最後是導向祂並領導我們到真正自由的境界。
42.童貞瑪利亞是母親並完美的教會形像。從新約正開始時,她就被稱為是有福的,由於她毫不猶豫地直接對天主聖言信仰上的同意(參路1:38,45)並保存在心裡默想(路2:19,51)。這樣她成為所有天主子民幫助的模範和泉源,信任她母愛的照顧。她指示我們如何接待和服務聖言的方法。同時,她指出我們的視線常要注意最終目的,就是她的子耶穌基督為世界所爭取的救恩,是我們應向所有的人所宣示的。
在這訓令結束以前,教義部殷切地邀請主教們以愛德友誼支持並發展與神學家們的信任關係,並能實踐,在他們接納並服務聖言時,分享同一的精神。在這種情形之下,他們更容易克服一些在此世人性上的困難。這樣,大家能成為聖言及天主子民更好的僕役,這樣天主的子民把起初所聽到的真理和自由的道理,也存留在子和父內,並獲得完成所預許的永福(參若一2:24~25)。
這訓令為教義部常會中所接納,在若望保祿二世教宗的接見中,以部長樞機的簽字批准並命令公布。
主曆一九九○年五月廿四日主的升天慶節
於羅馬教義部 部長若瑟拉辛格樞機(簽署)
秘書長雅博波瓦尼總主教(簽署)
1)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8.
2)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lium, n. 12.
3) Cf. St Bonrventure, Prooem. in I Sent., q.2, ad 6: “quando fides non astentit
propter rationem, sed propter amorem eius cui assentit, desiderat habere
rationes".
4) Cf. John Paul II,”Discorso in occasione della consegna del premio
internazionale Paolo VI a Hans Urs von Balthasar". June 23, 1984:
Insegnamenti di Giovonni Paolo II, VII, 1 (1984). 1911-1917.
5) Cf. Vatican Council I,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 Fide
Catholica, De Revelatione, can. I: DS 3026.
6) Decree Optatam Totius, n. 15.
7) John Paul II,”Discorso ai teologi ad Altotting”, November 18. 1980: AAS 73
(1981), 104: cf. also Paul V1.”Discorso ai membri della Commissione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October 11, 1972: AAS 64 (1972), 682-683; John Paul II, "Discorso ai membri delta Commissione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October 26, 1979: AAS 71 (1979), 1428-1433.
8)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7.
9) Cf.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lerium Ecclesiae, n. 2: AAS 65 (1975), 398f.
10)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10.
11)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24.
12)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10.
13)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lium, n. 25;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terium Ecclesiae. n. 3: AAS 65 (1973), 400f.
14) Cf. 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AAS 81 (1989), 104f:”omnia et singula quae circa doctrinam de fide vel
moribus ab eadem definitive proponuntur".
15)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25:;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terium Ecclesiae, nn. 3-5: AAS 65 (1973). 400-404; 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AAS 81 (1989), 104f.
16) Cf. Paul VI, Encycl. Humanae
Vitae, n. 4: AAS 60 (1968), 483.
17) Cf. Vatican Council I,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Filius. ch. 2: DS 3005.
18) Cf. Code of Canon Law, cc.
360-361; Paul VI,
Apost. Const. Regimini Ecclesiae Unisersae, August 15, 1967, nn. 29-40, AAS 59
(1967), 879-899; John Paul II, Apost. Const. Pastor Bonus, June 28, 1988, AAS
80 (1988), 873-874.
19)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n. 22-23. As it is known, following upon the Second Extra- ordinary
Synod of Bishops, the Holy Father gave the Congregation for Bishops the task of
exploring the 'Theological-Juridical Status of Episcopal Conferences".
20) Cf. Paul VI,”Discorso ai partecipanti al
Con- gresso internazionale sulla Teologia del Concilio Vati- cano II",
October 1, 1966: Insegnamenti di Paolo VI, AAS 58 (1966), 892f.
21) Cf. Code of Canon Law. can. 833; 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AAS 81 (1989), 104f.
22)
The text of the new
Profession of Faith (cf. n. 15) makes explicit the kind of assent called for by
these teachings in these terms:”Firmiter etiam amplector et retineo..."
23)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25;Code of Canon Law,
fan. 752.
24)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lium, n. 25, par. 1.
25) Cf. Paul VI, Apost.
Exhort. Poterna Cum Bene- volentia, December 8, 1974: AAS 67 (1975). 5-23. Cf.
also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terium Ecclesiae: AAS
65 (1973). 396-408.
26) Decl. Dignitatis Humanae, n. 10.
27) The notion of a “parallel magisterium” of theo logians in opposition to and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magisterium of the Pastors is sometimes supported by reference to some
texts in which St Thomas Aquinas make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magisterium cathedrae
pastoralis” and “magisterium cathedrae
magisterialis”(Contra
impugnantes, c. 2; Quodlib. III, q. 4, a.l (9);; In
IV Sent.
19, 2, 2, q.3 sol. 2 ad 4). Actually, these texts do not give any support to
this position for St Thomas was absolutely certain that the right to judge in
matters of doctrine wa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officium praelationis”.
28) Paul VI. Apost. Exhort. Paterna Cum
Bene- volentio, n. 4: AAS 67 (1975), 14-15.
29) Cf. Paul VI,”Discorso ai membri della Com-
missione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October 11, 1973: AAS 65 (1973), 555-559.
30) Cf. lohn Paul II.
Encyc. Redemptor Hominis, n. 19: AAS 71 (1979). 308;.”Discorso ai fedeli -di
Managua”. March
4, 1983, n. 7: AAS 75 (1983). 723; "Discorso ai religiosi a Guatemala”. March 8, 1983, n. 3: AAS 75
(1983), 746; “Discorso
ai Vescovi a Lima”,
February 2, 1985, n. 5: AAS 77 (1985), 874;”Discorso alla Conferenza dei Vescovi belgi a
Malines”. May 18.
1985, n. 5: 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 VIII, 1 (1985). 1481;”Discorso ad alcuni Vescovi
americani in
visita ad
limina”, October
15. 1988, n. 6: L'Osservatore Romano, October 16, 1988, p. 4.
31) Cf. John Paul II.
Apost. Exhort. Familiaris Consortio, n. 5: AAS 7491982), 85-86.
32) Cf. the formula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sess. VI. cap. 9: fides “cui non potest subesse falsum”: DS 1534; cf. St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I-II,
q.l. a.3, ad 3:”Possibile
est enim hominem fidelem ex conjectura humana falsum aliquid aestimare. Sed
quod ex fide falsum aestimet, hoc
est impossibile”.
33)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12.
34)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10.
35) Decl. Dignitatis Humanae. nn. 9-10.
36) Ibid.. n. 1.
37) Cf. John Paul II. Apost. Const. Sapientia Christiana,
April 15, 1979, n. 27, 1: AAS 71 (1979). 483; Code of Canon Law, can. 812.
38) Cf. Paul VI, Apost. Exhort. Paterna Cum Benevolentia, n.
4: AAS 67 (1975), 15.
39)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4.
40) Ibid., n. 1.
41) Cf. Paul VI, Apost. Exhort. Paterna Cum Benevolentia, nn.
2-3: AAS 67 (1975), 10-ll.
42) Cf. John Paul II;;Post-synodal Apost. Exhort. Christilideles Laici, nn. 32-35: AAS 81
(1989). 451-459.
43) St John of the Cross, Ascent of Mount Carmel, II, 22, 3.
網頁製作/校對:黃宇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