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教義部

對墮胎的聲明

Declaration on Procured Abortion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吳宗文譯

鐸聲 第141期 9-15

台北:鐸聲月刊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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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緒言

第二、在信仰之光下

第三、可加上理智之光  

第四、答覆幾個疑難  

第五、倫理與法律  

第六、結論  

              第一、緒言

            一、墮胎及其合法性的可能問題,幾乎到處都在熱烈地辯論。若不是衛護推行生命主要價值問題,辯論就不會這樣嚴重。這是大家都懂的,雖然有些人相反顯明事實,去尋找理由,以推動墮胎。一方面可以看見反對死刑及各種戰爭,而另一方面,卻要完全或廣泛的推行墮胎合法化,豈非怪事!

            教會知道保護能毀壞或損害人地位的一切,是自己的責任,自然對這問題,不能無動於衷。因為天主聖子降生成人,每人都是他的弟兄,並且能成為信友,由他而得到救贖。

            二、在許多地區,政府不許墮胎合法化,就受到重大的壓迫,以達到其目的。他們說:這並不侵犯別人的良心,因為每人可自由隨從自己的意見,只要不強迫別人就行;倫理多元化,當為理論多元化的自然結論。然而其中有大分別,因為行動比意見更快干涉他人的利益;不可以意見自由,去侵犯他人的權利,特別是生命的權利。

            三、許多信友,特別醫生、家長會、政治家,或負責任的人,竭力反對這種宣傳。另外許多主教團及很多主教以自己的名義,鄭重提出天主教的傳統教義;這些文件,都一致的強調尊重生命,它是人性化的,也是教會化的;但這些文件,在有些地方,卻遭遇到反對或存疑。

            四、本教義部負責衛護整個教會的信仰與倫理,願將這些主教的教訓,告訴信友。這樣,可表示教會的統一性,亦可以聖座的權力來加強它,這是主教們不時提及的。本聖部希望全體信友,連被辨論及新意見動搖的人在內,都知道這不是莫辯是非的意見,而是傳達教會傳統的訓誨,它以信仰的光,教訓倫理的規律。希望天主光照全心尋找真理的人(若,二一.21)

              第二、在信仰之光下

            五、「天主並未造死亡,也不樂意生靈滅亡」(智,一.13).一定,天主造的生物,只生活一時,在肉身生活之物,都不免一死;但祂所希求的是生命,在宇宙間,一切為人而造,他是天主的肖像,是萬物的光輝(,創,一.2628);而在人間,是「因魔鬼的嫉妒,死亡才進入了人間」(智,二.24)。死亡因罪惡而來,常與罪惡同在;死亡是罪惡的結果及標記,然而最後的勝利,並不屬於死亡,為加強我們對復活的信心,主耶穌在聖經上曾說:「天主不是死人的,而是活人的天主」(瑪,二二.32)。最後,死亡將如罪惡一樣,將為基督的復活而戰敗,(格前,十五.2027)

            因此我們懂到,人生出世是寶貴的,它是由造物主所賜,仍將歸於造物主,(創,二.7;智,十五.11);生命是在上主保護之下,人的血會向天主呼求報復,(創,四.10),祂要人交往,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而造的」(創,九.56)。天主的命令是嚴格的:「你不可殺人」(出,二O13)。生命是恩賜,同時也是一種責任;它是接受的元寶,應當善用(瑪,二五.1430)

            為使生命能結果子,人在世間有許多責任,不可迴避;其中最重要的,信友該知道,永生就關乎此,就是靠著天主的助佑,他在世當如何生活。

            六、天主教的傳統,常以為當衛護生命,自生命開始時,如在生命發展的每階段一樣。教會在初期,就反對希臘、羅馬人的理論,以為在這事上,在天主教及希臘、羅馬人間就有巨大的區別。在最早的教理本中(Didache)就明說:「你不可以墮胎,殺害胎中的胎兒,或殺害已出生的嬰兒」。

            夏德納(Athenagoras)明說:「以為凡吃藥打胎的,即是殺人凶手,他指責殺害嬰兒的,包括在母胎中的在內,因為他們已是天主照顧的對象」。

            戴都良(Tertullien)雖不說同樣言語,但他亦清楚地說出同樣的原則:「阻止胎兒出生,就是提前的殺人犯,在殺死已出生的生命,或尚未出世而加以殺害,其間區別甚小,將要成人的,已經是人」。

            七、在歷史上,教會的教父、主教及聖師都教訓人同樣的教義,雖然他們對天主付給靈魂的時間,有不同的意見,但對不許墮胎,則毫無疑惑。的確,在中古時代,多數人主張,在最初幾星期,靈魂不存在,以分辯罪過及處罰的大小輕重;著名的作家,對最初數星期比較以後星期,更為寬大,但總沒有人否認最初時期墮胎,其自身仍是大罪。

            這是全體一致的指責:在文件中,只引幾件就夠了:八四七年梅恩斯(Mainz)第一會議,是研究以前會議對墮胎的處罰,決定婦女將胎打下的,處以重罰。格西恩(Gratien)的諭文集,引用下面教宗斯德望(Stephen)五世的話:「凡殺害胎中嬰兒的,就是凶手」。聖多瑪斯聖師教訓人說:「墮胎是相反自然法的重罪」。

            文藝復興時代,教宗西斯德五世,嚴厲處罰墮胎的人。一世紀後,教宗依納生十一世,拒絕了過寬教律家的意見,他們想接受幾個人的意見,說在有靈魂之前墮胎,不算墮胎。

            近代教宗很明顯地表示了同樣的意見:比約十一世明白地答覆了一切設難;比約十二世反對直接的墮胎,無論作為目的或方法。若望二十三世,提出教父對生命神聖的訓言:「由起初就需要造物主的工作」。

            最近,教宗保祿六世所主持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極嚴厲地指責墮胎說:「由懷孕時,生命就當小心加以保護,墮胎及殺害嬰兒,罪大惡極」。教宗保祿六世屢次論及此事時,曾說:這是天主教的教義,並沒有變更,也不能變更」。

              第三、可加上理智之光

            八、尊重生命,不但是信友的責任,只要分析一下,何為人格,他當如何行事後,人的理智就能指出這責任來。人有理性就有人格,他能反省決定自己的前途,他是自由的,他是自己的主人翁;或更好說:因他生活在時代中,有方法成為如此,這是他的責任。

            人的靈魂直接由天主而造,是精神體,所以是不朽的。因此,人歸向天主,只在天主內,他能找到完滿。但人與他人共同生活,在必要的社會生活上,他該與人交往。因著社會及他人,每人有他自己,有他的生命,及各種財物,他有權利,這是嚴格的公義所要求的。

            九、然而現世的生命,不能與人混為一談,人有更深而不能完結的生命;肉身的生命,是基本的財富,為其他財富的基礎。但是還有更高的價值,為取得它,有時當冒喪失性命的冒險,也是合法的,甚至是必要的。

            在社會生活中,公益為每人是目的,每人當謀求它,該將個人的利益附屬於公益之下;但這並非是最後目的,從這觀點,社會當為個人服務,因為個人只在天主方面,才能找到他的命運;人最後只能歸屬於天主。總不可以人為方法,以求更高的目的。

            十、對於個人及社會的權利與責任問題,倫理學當光照人的良心,法律該規定外面的行為。有些權利,是社會不能給的,因為在社會之前,它已存在,而社會有責任保護它、加強它,這是今日人所稱的大部份的人權,現代人以能訂立它而自傲。

            十一、人的第一權利,就是生命權利,人有別的更寶貴的權利,但這是主要的,是其他權利的必要條件,應在一切之先,加以保護。社會或政府人員,不能承認幾個人的生命權,而否認他人的生命權, 一切由種族、性別、顏色或宗教而來的區別,都是罪惡。這權利並非由人所承認而來,它在人承認前就已存在,它需要人承認,不承認它,就相反公義。

            十二、建立在生命階段的區別,並不比其他區別,更為合理;在老人身上,他雖然衰弱,生命權利仍是完整的,不能醫活的病人,亦不失去它;剛出生嬰兒的生命,與成人一樣,同樣當受尊重。實際上,生命一開始,就當受人尊重,自卵受精後,生命已開始,它不是父親的生命,也不是母親的生命,而是新生命開始生長;若不是人性的,總不會成為人的。

            十三、近代的生殖學亦證明久已明顯的事,與任何有靈魂的爭辯無關;它證明,由最初一刻,已開始這生命將要達到的,即是人,一個已決定個性的人;由受精時,已開始人生命的路程,每一階段都要求長久時間,以能進行活動。

            今日最進步的科學能說的,至少是不支持擁護墮胎的人。然而對一個哲學及倫理的問題,如何時有人,或墮胎合法否,不是生理學當下最後的決論。由倫理而論,這是一定的,雖然對胎兒何時成人,當能有疑惑,若冒危險去殺害他,是一重罪「將成為人的,已經是人」。

              第四、答覆幾個疑難

            十四、所以天主的法律及本性的理智,排除一切直接殺害無罪的人。然而若墮胎的理由常無價值,又明顯是罪惡,問題就不會如此嚴重。問題的嚴重性,來自有時,恐怕在許多情形中,否定墮胎,似乎就要否認該承認的重大價值,並且它有優先權。我們不否認這重大的困難。

            這可能是母親的健康,有時是她的生死問題,亦能是增加子女數字,勝過家庭的負擔,特別能怕嬰兒是不正常的或殘廢的;也可能是家庭的榮譽問題,或社會中的地位問題。

            我們說以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授人權力,去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雖然它剛開始。對嬰兒將來的幸福,沒有人,連父母在內,亦不能代替他,雖然他尚在胎中,用他的名義,選擇他的生死。嬰兒自己成大後,亦不能選擇自殺權;父母在嬰兒能有自決前,更不能選擇他的死亡。生命與不幸比較起來,是太重要了。

            十五、婦女解放運動,若想將她們由不公正的待遇中解放出來,自然合理;因著文化背景之不同,當做的尚多;然而我們不能變更性別,不能使婦女,如同男人一樣,逃避天性要求她們的事;因此,一切大家公認的自由,常為別人的自由所限止。

            十六、同樣,對性自由亦該如此:若謂逐漸以智慧,以真愛情,來控制本能的衝動,並不減輕快樂,而將它放在自己的岡位上,這是真正的自由,則無任何困難;但這種自由,應避免損害公義。

            反過來說:若懂作男女,可自由尋求滿足性的快樂,而不顧及性生活的主要目標,就是生育,這就不是天主教的觀念,也與人性不相稱,但無論如何,總沒有取消胎兒的權利,或以為胎兒是累贅而取消他。

            十七、科學的進步,造成技術的可能性,它的成績,無論好壞方面,都是巨大的,這是人精神的成就,其自身是奇妙的。然而技術不能離開倫理而獨立,因為技術是為人,自當尊重其目的;正如我們不能利用原子能力作任何事情,同樣亦不能用人的性命,對任何方向走去,技術當為人類服務,以便利其正常行動,或預防或醫療他的疾病,以促進人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固然使早期的胎容易打掉,但倫理的評價,並不因而有所改變。

            十八、我們知道節育問題,對有些家庭及國家有其嚴重性;為此,梵二大公會議,及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的「人類生育」通諭,提出負責的父性。我們希望強調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及「論民族發展」通諭與其他教宗文憲中所說:無論如何,墮胎總不能由家庭或政府,成為合法的節育方法,倫理方面的損害,比任何經濟及民族的損失,對人類公共的利益而言,都更重大。

              第五、倫理與法律

            十九、倫理的辯論,往往引起法律上的辯論。任何國家的法律,都處罰殺人犯,因此也有許多國家,亦處罰墮胎的人。但近日,有一股意見潮流,要將墮胎合法化。人早已有縮小限止法律的傾向,特別有關私人生活方面,他們就引用多元化的理由。

            雖然許多國家,特別天主教人,指責墮胎,但別人卻以為是許可的,或至少是更小的惡事。那末為何要他們隨從他們所不贊成的意見,另外在他們佔大多數的國家內?

            此外,禁止墮胎法尚存在的國家,亦不易執行,墮胎罪太多,不能都加以處罰,於是政府官員只好閉上眼睛,假裝不見。一種不執行的法律,常損害其他法律。

            尚該加上,暗中墮胎,往往使婦女冒重大的危險,使她不能再生育,有時且有性命的危險。立法者雖繼續視墮胎為罪惡,豈不當減輕其損害?

            二十、以上及其他各處所聽到的理由,都不能使人信從。固然民法,不能伸入整個倫理範圍中,或處罰一切罪惡,也無人期望如此;有時該容忍小惡,以避免大惡,但亦當顧慮到更改法律時,所能引起的後果;許多人將以為取消了處罰,便等於准許了。

            何況在現時的情形中,殺人犯尚該受嚴罰,而墮胎卻已不視為相反生命的罪,這是不易被人所接受的。固然,法律沒有選擇觀點,或將這觀點,放在另一觀點之上的責任;然而嬰兒的權利,超出一切意見之上,人們不能以自由名義,毀壞這個生命。

            二十一、法律的任務不在追求已往,而是改善現在;政府的責任,常在衛護個人的權利,特別保護弱小者的權利;為此,政府有權改正許多錯誤的事;法律不必處罰一切,但它不可違背比它更深更高的法律;自然法律是造物主刻在人心中的,人的理智可發揚它,訂立它,懂清它;但反對它,那就錯誤了。人的法律,可以不罰,但不能說相反自然法的是對的,因為這種矛盾,就可證明它已不是法律了。

            二十二、無論如何,該當懂清,信友總不能守相反倫理的法律;承認墮胎合法的,便在這種法律之內;信友亦不能為這類法律去宣傳,或投贊成票,也不可執行這種法律,比如醫生或護士,當幫助墮胎,或在天主教的法律及他的職業上,揀選其一,這是不能接受的。

            二十三、反而法律應改善社會,及一切環境生活的條件,要恢復被奪去的權利,這樣,常給來至世間的嬰兒相稱人格的待遇。協助家庭及未婚的媽媽,保護嬰兒,使私生子有他的地位,認他為義子,以及其他一切措置,使能在墮胎中,常有選擇的餘地。

              第六、結論

            二十四、順從良心,聽從天主的法律,不常是容易的事,不可否認它要求犧牲,約束;信友為守天主的誡命,該有英雄的勇氣,我們應強調,人類的真正進步,是良心常隨從真理,走正直的道路;我們該勸勉能夠的人,減輕男女,家庭及兒童的負擔,他們的境遇;在人的方面,這是不易解決的。

            二十五、信友的視線,不可限於現世的觀點;他知道在現世正準備另一重要的生命,當以它的光來判斷其他一切。在這觀點下,生下一個殘廢的嬰兒並不是不可補救的痛苦事,這與主耶穌的話正相反:「哀慟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瑪,五.5)。以在現世沒有痛苦,來測量幸福,是背叛福音。

            二十六、這並非說,在痛苦前該漠不關心,有心人,一切信友應盡其心力,以補救它,這是愛德之律,但先該努力建立公義,我們不贊成墮胎,但在一切以上,應攻打其原因,這是政府的責任,特別是法律的任務;但同時當影響倫理,做一切能幫助家庭,母親及嬰兒的事。

            對生命服務,醫藥已做了許多事;希望它繼續進步,這與醫生的使命正吻合他們不是消除生命,而是盡力幫助生命。亦希望有適當的救濟機構,若沒有的話,因著信友的大方、愛德、各種救濟事業都能發展。

            二十七、若在思想方面不加努力,在倫理方面就不會發生行動。在這方面,這種思想,與宣傳生育為罪惡是矛盾的。固然並非一切文化都適合大家庭制度,在工業時代及都市中,大家庭會遇到重大的困難,為此起來教會強調負責的父性及天主教的明智,然而明智沒有大方就不是真的;當知與天主合作,傳授生命的偉大,它給社會新成員,給教會新子女。

            基督的教會常關心保護生命,它常想到基督帶給我們的生命:「我來是為叫他們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十.10)。然而一切生命皆由主而來,而肉軀的生命,是人不可缺少的開始。在世間的生命中,罪惡引入了痛苦與死亡,但耶穌基督將這負擔放在自己的身上,變換了它:凡信他的人,痛苦與死亡,將成為復活的工具,因此聖保祿能說:「我實在以為現時的苦楚,與將來在我們身上要顯示的光榮是不能較量的」(羅,八.18)

            若我們用這比喻,我們要與他加上說:「因為我們這現時的苦難,正分外無比的,給我們造成永遠的光榮厚報」格後,四.17

            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教宗保祿六世,在接見教義部下面簽名的秘書時,批准了這墮胎的宣言,並命令公佈。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聖伯多祿及聖保祿大殿奠基日,於羅馬教義部。

部長:方濟各.施貝爾樞機

秘書:熱洛尼莫.哈梅爾羅列總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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