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理聖部

舉行集體赦罪準則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

 

本刊譯

鐸聲 第116期 6-9

台北:鐸聲月刊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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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主基督設立了懺悔聖事(或稱告解聖事),為使犯罪的信友由於天主的仁慈獲得赦免觸犯他的罪過,同時也與教會重修舊好(參閱萬民之光,十一)。他設立該聖事,是在他給使徒們及他們的合法繼承人赦罪及保留罪過的權力時(參閱若,二十,二十二-二十三)

    特利騰大公會議曾隆重地宣佈,為完全及澈底赦免罪過,從悔過人一方面來說,需要三種行為,這三種行為被視為聖事的重要部份,即痛悔、告罪及補賠。該大公會議更宣稱,是由神父赦罪,他以審判官的身份行事。而且根據神律,要向神父告明每一條大罪,及在省察以後還記得的改變罪類的情況(參閱第十四期論懺悔聖事第四條,六-九:DS170417061709)

    在若干地區由於神父缺乏,教友們不能個別去辦告解,因而一些當地主教們頗感困擾。他們也感到困惑,一方面由於有關懺悔聖事發生了一些錯謬學說。另一方面,人們日漸採用這種不正當的作法,公共地赦免那些只概括告罪的人。因而他們要求聖座,依據懺悔聖事的真正性質,向基督子民重申正用該聖事的條件,並按照目前情況宣佈一些準則。

    聖部曾審慎地考慮這些問題,並根據宗座聖赦院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訓令,訂定下面的說明 。

      I

    特利騰大公會議的教訓應堅決地予以保持,並忠誠地付諸實施。言外是說,最近產生的一種習俗是可指責的,根據這種習俗,只要概括地告明自己的罪,或是只舉行所謂的團體懺悔,認為即已滿全在聖事內告明大罪以獲赦免的命令。這種譴責不只是出於特利騰大公會議所聲明的神律,也是為了靈魂的利益。而這種利益根據數百年的經驗,是來自個人告明及正式的赦罪。信友們與天主及教會修好的正常方法仍然是個人完備的告明及赦罪,除非由於身體或精神方面的關係不可能告明。

      II

    的確,偶爾由於特殊情況,一些罪人不能事先個別告明,可以或必須予以集體赦罪。

    首先是瀕臨死亡的危險,縱有一位或數位神父在場,但是他們沒有時間聽每個罪人的告解。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時間許可,首先勸他們發痛悔,任何神父都有權力集體赦免他們的罪。

      III

    除了死亡危險的情況外,還可以合法地為一些只概括告明的信友集體赦罪,不過事先要適當地勸導他們悔過,而且要有一種嚴重的需要,即為一大群罪人沒有足夠的聽告解神父,在相當的時期內適度地聽他們的告解,結果這些人竟毫無過失地被迫長期不能領受聖事的聖寵或聖體。這種情形特別發生在傳教區,不過只限於有這種需要的地區及人群中。

    但是,如果有現成的聽告解神父,不過只是因為告罪的人太多,例如在大慶節日或朝聖,則不可這樣作(參閱一六七九年三月二日教宗依諾增爵所譴責的第五十九提案:DS219)

      IV

    本地主教及有關神父應按照良心審量,不可由於一些神父忽略這種崇高的職務,而使聽告解的神父數字增少,例如他們參與俗務或盡一些不十分重要的職責,而這些職責可由執事(六品)或適當的教友執行。

      V

    為了審斷是否有以上的條件,及決定是否可以舉行集體赦罪禮,是當地主教的權利,他首先要與主教團的其他主教們商量。

    在當地主教所決定的情況以外,假設發生集體赦罪的嚴重需要,在可能範圍內,神父應事先請求當地主教才能合法地給予集體赦罪。假設不可能,必須儘可能將這種需要,及舉行集體赦罪的事報告給主教。

      VI

    為使教友能從集體赦罪中獲益,他們絕對要有適當的準備:每人應懺悔自己犯的罪,定改再不犯罪,立志補償一切惡表及因而發生的損害,因此要立志在適當時期內告明他目前不能告明的每條大罪。神父們要仔細地提示教友們這些準備及為使聖事有效的條件。

      VII

    凡是已有大罪在集體赦罪中被赦免的教友,在下次集體赦罪中領受赦罪以前要做耳語的告明,除非有正當的原因阻止他如此做。除非在不可能的狀態中,不然他們必須在一年之內去告解。他們也如同每位教友一樣,至少每年一次私人到神父前去,告明他不曾特別告過的大罪(參閱第四屆拉特郎大公會議,論告解聖事,第五章論告明:DS1679169317071708)

      VIII

    神父們有責任教導教友,凡是自己感覺有大罪的,在等待集體赦罪的機會時,如果可以找到聽告解神父,不得故意拒絕,或忽略滿全個人告解的責任(參閱聖赦院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訓令)

      IX

    為使教友容易滿全個人告解的責任,要注意使在教友合適的時日內在聖堂中能找到聽告解的神父。

    在偏遠及不易到達的地區,在一年之內只能在很少的期間找到神父,要儘可能安排好,使得神父經常聽一批教友的告解,同時假設上述的條件存在的話,給另外一部分教友集體赦罪,如此所有的教友儘可能都可以至少一年一次舉行個人告解 。

      X

    要悉心教導教友,懺悔禮儀及團體禮節為準備更有效的告罪及改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這種禮儀不可與聖事性的告解及赦罪混為一談。

    如果在這種禮儀的進程中,罪人個人去辦告解,每位罪人要從聽他告解的神父手中個別的得到赦罪。在集體赦罪時,要遵照聖禮部所製定的特別禮節。但是,在公佈新禮節前,赦罪經要念成多數。要設法使這種禮節與舉行彌撒分開。

      XI

    假設某位教友處於為教友們壞表樣的情況下,而他現在已真誠地悔改,同時鄭重地立志除掉惡表,他可以與其他的人領受集體赦罪,但是不可去領聖體,直到他的聽告解神父審斷他確實已除掉惡表。

    關於赦免保留的罪,仍然要遵照現行法,從下次個人告解算起。

      XII

    神父們要慎重不可阻止教友常領聖體。相反地,要使他們注意聖體聖事為教友生活的效力(參閱基督奧體,AAS351943235),並時常準備,一旦教友合理地要求,就聽他的告解。絕對要避免,認為個人告解只是為赦免大罪,因為如此將會使教友喪失告解的利益,同時也有辱那些真誠領聖體者的令譽。

      XIII

    舉行集體赦罪而不遵守上述的章程,應視為嚴重的濫用職權。希望所有的牧靈人員審慎地避免這種作法,並要注意自己維護靈魂福利及重視懺悔聖事崇高地位的責任。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教宗保祿六世在接見教理聖部部長樞機時,特別批准這些章程,並命令公佈。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發自羅馬教理聖部

                    部長塞貝爾樞機,秘書斐利伯。

     -以上文件說明-  

    教廷教理聖部頒佈集體赦罪準則以後,該聖部顧問Vincenzo Miano神父於七月十三日的記者會中向記者說明該文件的意義。

    聖部頒佈這些準則的目的,是為更清楚地說明天主教對懺悔聖事的道理,並且決定在何種條件之下可以不必先行個別告解予以集體赦罪。

    事實上,到一位神父前去告明大罪,以求赦免,是與天主及教會修好的正常方式,但是在若干急迫的情況之下,不能去告解,則可以予以集體赦罪。目前有若干濫用集體赦罪,原因是受到對告解聖事錯誤理論的影響。

    該文件的另一個目的是保留耳語告解,因而該文件叮囑牧靈者注意自己為教友聽告解的嚴重責任。

    這位神父說,也應當使教友們明瞭該文件的目的,以避免在教友心目中造成集體赦罪代替個別告解的錯誤想法。因為集體赦罪不過是在急迫的情況之下施行告解聖事的非正常方式。這一點可以從以下的規定看出,就是以集體方式赦免大罪的人,以後還應在個別的告解中告明這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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