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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經常向我們提出問題:在何種情況下,及在何種條件下,其他教會或團體成員得以在天主教會內領聖體?
這不是一個新問題。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及合一指南早已討論該問題。
此處所提供的牧靈指導,並不是為了變更現行的章程,而是為了加以解釋,說明該章程所依據的道理基礎,並為使之更易於實施。
在教會的奧理及聖體的奧理之間有一種密切的關係。
a在聖體內確實包括教會存在及合一的真正基礎:即獻為祭品及供給信友作為永生之糧的基督身體。基督的聖體及聖血聖事賜給教會,是為建立教會,在其本質中包括以下數點:
一服務的權利。這種權利,基督曾賜給他的使徒,及他們的繼承人主教及司鐸們,為使其自己的司祭行為以聖事的方式生效。這種行為就是他在聖神內親身獻與聖父,並將其自己賜給他的信徒,使他們在他內成為一體。
一服務的合一。這種服務是以教會首領基督的名義,並在眾司祭各階級的共融中而進行。
一教會的信仰。這種信仰表現在聖體的行為上,也是由於這種信仰,教會才符合他的真正天職。
根據以上三種原素所了解的聖體聖事,正是表示由他所促使而實現的合一,亦即基督可見的永久教會的合一。
b舉行彌撒是基督及天主子民依照階級所制訂的行為,它是整個教會,地方教會,以及每位信徒全部基督化生活的中心。教會在彌撒中舉行基督的奧蹟,也就是在舉行她自己的奧蹟,及具體地表示她的合一。
聚集在祭台前的信友們,是在借著以基督名義行祭的神父的手奉獻祭祀,他們代表聯合於同一信仰的天主子民,因而他們成為一種標幟及廣大群眾的代表。
舉行彌撒本身就是教會承認及表示信仰的行為。假設我們珍視謝恩經的優美意義,以及包括在彌撒其他部份中的寶藏;假設我們記住,語言的禮儀及聖體的禮儀組成一個單獨的崇拜行為,那麼我們可以看到
Lex orandt,lex credendi 原則顯著的說明。因此,彌撒有一種講授要理的能力,而這種能力也就是近來禮儀革新所強調的。此外,教會在歷史的進程中一向注意,將信德的主要題材,亦即信德經驗的主要成果加入禮儀的行為中。為達到這個目標,一方面她利用新的經文,一方面創設新的節日。
c在地方性的舉行聖體禮,及全教會共融之間的關係,也由於在謝恩經中提到教宗、本地主教及主教團體中的其他成員的名字而特別強調出來。
以上我們說聖體禮是基督化生活的中心及高峰,不只適合於整個教會和其每位成員,特別適合於在彌撒中領聖體的人們。確實在彌撒中領聖體是參與聖體禮最完備的方式,因為這正滿全了主的「拿起來吃」的命令。
聖體的效力也是為在精神方面滋養那些領聖體的人,正如教會的信德忠誠地說的一主的聖體及聖血給人們作為永生之糧(參閱若一六,五四—五八)。為已領受聖洗的人,聖體是精神的食糧,是一種使人度基督生活的方法,同時也更深刻地滲入救世奧蹟的經緯。「誰吃我的肉,喝我的血,他留在我內,我也在他內」(若—六—五六)。
a聖體聖事既是與基督完全結合及促進精神生活的聖事,因而為每位基督徒是必須的,因為主曾說過:「…除非你們吃人子的肉,喝他的血,在你們內則沒有生活。」(若一六—五三)。凡是深刻地度著聖寵生活的,感覺這種精神支持的迫切需要,而教會也鼓勵每日領聖體。
b雖則聖體是一種神糧,將基督徒聯合於耶穌基督,但是他並不只是一種滿足純個人崇高的企望、基督徒與奧體的首領基督的結合。聖保祿將教友們的結合奠基於分享感恩的餅,他說:「因為餅只是一個,我們雖多,只是一個身體,因為我們眾人都共享一個餅。」(格前一十一十七)。藉著聖體聖事,「人們併入於基督內,並與他的肢體合一」。由於勤領聖體信友日漸加入於基督的身體,並分享教會的奧蹟。
c因此,領聖體的精神需要,不只是個人精神成長的事情,同時聯帶地也使我們日益加深地加入基督的教會,「這教會就是基督的身體,就是在一切內充滿一切者的圓滿」(弗一一一廿五)。
為天主教信友來說,聖體聖事是整個教會團體聯合在一個信仰之內所舉行的,同時也是適合教會每位信友個人的及團體的精神需要。即便在主在世時期,所有追隨基督的人也是聯合在一個同樣的教會內。但是現在基督卻四分五裂,我們又當如何解釋呢?任何受洗的人均有領聖體的精神需要。凡是不與天主教完全相通的人,他們個人按照良心的指使,到他們各個教團的執事人員前去。但是,如果他們不能這樣做,而且為了某些理由來向天主教司鐸要求領聖體時,該如何呢?
在合一指南中(Directorium
Oecumenicum)中已指示,我們應如何同時維護教會共融的完整及人靈的利益。在該指南中有兩項主要觀念:
a、不論我們採取任何牧靈步驟,不能破壞教會奧蹟及聖體奧蹟彼此間的密切關係。就其本質來說,舉行聖體聖事表示宣稱信德及教會間共融的最高峰。這種原則不應使之晦暗下去,而是要形成為我們在這方面的指南。
b、假設在特殊情況之下,許可以下基督徒在天主教內領聖體,即(一)他們對聖體聖事與天主教教義相符者,(二)感覺在精神方面嚴重地需要聖體的支持,而且在長時期內不能到自己教會的神職前去,(三)他自動要求領聖體。在以上各種情況之下並未破壞上述的原則。不過須要有相當的準備,及度著相稱於基督徒的生活。所謂「精神需要」應符合前面第三號b及c條所說的意義,即需要增強精神生活,需要在教會及其團結的奧蹟方面更深的瞭解。
不過,即便滿全了以上的條件,牧靈者仍然有責任研究,是否許可其他基督徒在天主教內領聖體會危害及混亂天主教教友的信德。
在合一指南中,許可分離的東方基督徒在天主教內領聖體的指示,與為其他基督徒不同。理由是,東方教會雖然與我們分離,但是他們有真正的聖事,主要的是因為他們也是繼承宗徒們,有司祭職及聖體聖事,這樣使得他們與我們緊相聯繫,而且誤解領聖體及教會合一間的關係的危險較少。最近,教宗已聲稱在天主教及可敬的東正教之間已存在著幾乎全部的合一,雖然這種合一尚不完備。而這種合一產生於雙方聯合參加基督及其教會的奧蹟。
至於那些在聖體聖事方面與我們信仰不同,及沒有神品聖事的基督徒們,如果許可他們領聖體,將有危險破壞領聖體及教會合一間的重要關係。因此,合一指南中討論他們的問題,與討論東方教會完全不同,而只在特別急迫的情形之下可以許可。在這種情況中;須要求當事人表示他對聖體的信仰與天主教相符合,即相信聖體聖事是由基督創立及天主教目前所舉行的。而這些事則不須問一位東正教教友,因為他所屬的教會,對於聖體聖事的信仰與我們相同。
合一指南第五條給主教們廣擴而審慎的權力,得以審斷,是否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之下確有上述的重要條件。如果在某些地方經常產生同類型的事件,則主教團得以給予普遍的指示。不過,採取決定是由教區主教來負責。他本人要曉得某個案的一切情況。
除了死亡的危險以外,合一指南中曾指出兩個例子,即在監獄中及受迫害的人們,但是隨後也提到其他的緊急情況。例如基督徒可能處在一種嚴重的精神需要中,同時也不能到他們自己的教會去。例如,在這人口流動性很大的時代,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比以前散居在天主教地區內的更多。他們經常缺乏他們本教會的協助,同時也很困難地,並且要花費很多金錢才得與他們的教會取得聯繫。如果證實合一指南中所指示的條件存在,可以許可他們在天主教內領聖體,但是主教要審察每項個案。
以上牧靈訓令已由教案保祿六世在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致國務卿的信中批准。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發自基督徒合一秘書處。主席威爾布郎樞機及秘書哈梅爾神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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