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合一促進秘書處

實施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大公主義法令

Directory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cisions of the Second Ecumenical Council of the Vatican concerning ecumenical matters

 

王愈榮譯

鐸聲    59    26-37

台北:鐸聲月刊社,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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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論大公委員會的設立

()論分離教會和教會團體的神職人員所施洗禮的效力

()論在公教會內精神的大公主義的推動

()論與分離兄弟們在神業上的相通

 

導言

1「促進合一是整個教會信友和靈牧者所關懷的,各人依照自己的能力為之」(大公主義法令第五節)。為推進這一種關切並給予正確的指引,才公佈有關大公事宜的指令,藉此將在梵蒂岡第二屈大公會議法令中,對此事所公佈的一切,能在整個天主教會內,妥善地付諸實施。這一切均得依教會的想法而忠信地執行。「大公運動除非是完全、確實至公者外,則不得成立,就是說,忠於我們自宗徒及教父們所接受的真理,與天主教會一向所公認的信仰符合,同時趨向吾主所願他奧體隨時俱長的完整」(大公主義法令第二四節)

2除了宗主教與他們的議會所有權力外,並視各處的環境,宗座和主教們有權規定,對大公事宜的具體作法,一如大公主義法令中多處所決定的(請參閱四節八節九節)。在這些事上,必需保持應有的明智,勿使大公運動本身受害,也勿使信友們陷入虛假的和平主義或中立主義(IrenismusIndifferentismus)。當信友對於天主教會,分離教會及團體的真確教義和傳授的修養愈廣泛愈堅固,那麼這種靈牧的明智也就愈有效力。果真可能發生的危機及損害,也因對教義及傳授的正確知識而更易避免。這一知識常因某種無知,虛偽地怕接受時代的適應,而此適應依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思想和法令,為教會的任何革新是不可或缺的。

大公運動就是從這種革新而開始,藉此革新,教會將主基督所傳授的真理,更完整而完美地表露出來。每一個信友既然是教會的成員,都該參與這一在真理和愛德上的革新,為能增加信德、望德和愛德,並因他自己在教會內的教友生活,為天主和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而作證。

既然這一運動是聖神所激起(參閱大公主義法令第四節),因此以下所定的指示是為幫助主教們實行大公主義法令,不致「阻礙天主上智的途徑,亦不致有損於聖神未來的推動」(大公主義法令第二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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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公委員會的設立

甲、論教區委員會

3幾個教區聯合起來,或因環境需要,每一個教區設立一個小組或委員會或秘書處,為在主教會議,或教區首長的委託下,辦理促進大公行動,似乎更為適宜。在自己不能有委員會的教區中,至少有一個由主教所委任的人,辦理這類事情。

4此類委員會要與已經存在,或即將成立的大公機構或組織有所聯繫,並依情形運用他們的幫助;也要協助教區的其他事業以及個人的行動,為使對事情的現況,能彼此交換意見和經驗。為使一切都能依照對此事所規定的條例和指示去做。

5在這一委員會的會員中,除了教區神職人員、會士及修女外,依照需要也要加上適當的男女教友,為使有關整個教會的,促進合一的關懷,更清楚地披指出,更有力地得以推進。

6除了委任給他們的其它職務外,這一委員會的工作是:

(a)斟酌地方和人事的情形,將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有關大公事宜的法令,付諸實行。

(b)推動大公主義法令,特別是四節中所指出的精神的大公主義,有關舉行為基督徒合一的公開和私下的祈禱。

(c)推動公教徒和與他們分離的弟兄們之間的友誼、合作和仁愛。

(d)設法與他們談話,即會談,視會談者的不同條件,用不同的方式,依照大公會議法令第九和十一節的規定。

(e)與分離弟兄們一起推動基督信仰的共同作證,並在教育、道德、社會事業、人的尊敬、教義和藝術方面彼此合作;依照大公主義法令第十二節的規定。(也請參閱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第十五節)

(f)任命專家,與教區內的分離教會或團體,從事接觸和磋商。

(g)在神職人員和教友的教育和培養以及生活中,支持或激起大公的意識;特別是在修院學生的培養中,宣講天主聖言和要理時,以及其它在大公主義法令第十節所提及的學科中,要有這種大公意識。

(h)設法與區域性的大公委員會保持聯繫—對區域性的委員會,在下文即將述及—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適用於教區的環境中。最後,也可將有益的資料寄送羅馬基督徒合一促進秘書處,這些資料可能有助於他們的特殊工作。

乙、論區域性委員會

7每一國,或—更為適當—數國的主教團或會議(註一),依照他們的章程和需要,設立一個由專家相助的主教大公主義委員會。這一委員會受該區域主教們的委託,負責大公事宜,指示正確而具體的方式,同時注意時代、地方及人事方面的一切情況,依照大公主義法令的規定,一切其它合法的規定,以及整個教會的益處。這一委員會在可能範圍內,應設一位固定的秘書。

8這一委員會負有以上第六節所指出的任務,但屬於該區域主教團的權下。

此外,尚有其它工作,今舉出幾個例子。

(a)執行宗座對此事已公佈或即將公佈的一切規定和訓令。

(b)給予願意在本教區內設立大公事宜委員會的主教們以建議和幫助。

(c)斟酌情形,對已經存在的機構,或促進大公的創舉,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幫助,無論是依照大公主義法令第九、十及十一節所指,為發展教義或學術,或推動靈牧及教友生活的一切機構。

(d)與在各教區以外,但在一國或地區以內的分離教會或團體的主席和大公諮議。從事會談和磋商。

(e)任命專家,以教會官方的名義,與(d)條中所提及的其他教會的專家們從事會談並磋商。

(f)視環境的需要,設立一個附設委員會,辦理東方教會的大公事宜。

(g)負責每一地區的聖統與宗座的聯絡。

()論分離教會和教會團體的神職人員所施洗禮的效力

9關於此事,教會的作法是基於兩種原則:就是洗禮為得救是必需的,洗禮只能領一次。

10在大公事宜中,對洗禮的重要性,梵帑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如此表示:「祂(耶穌基督)曾親口明白地訓示信德及聖洗的重要(參閱谷:十六,16;若:三,5),同時確認了教會的需要,而聖洗則是進入教會之門」(教會憲章第十四節)

「對於已經受洗而享有基督徒的美名,但不承認全部的信仰,或不保持在伯多祿繼承人領導之下的共融統一的人們,教會自知有多種理由仍與他們相連」(教會憲第十五節)

「因此凡信仰基督並依法領受過洗禮的人,與公教會雖不完全卻有某種共融……凡因信仰而在洗禮中成義的人,與基督結成一體,因此有權冠上基督徒之名﹐而理應為公教會的子女稱為主內的弟兄」(大公主義法令第三節)

「另一面,公教徒必需歡欣地承認並珍視,在和我們分離的弟兄中所有的,出自共同祖業的真正基督教會的價值」(大公主義法令第四節)

11可見洗禮是聖事性合一的關鍵,也是一切基督徒之間共融的基礎。為此,洗禮的尊嚴和施洗的方式,為所有基督的弟子都是極重要的事。但是,對這件聖事的正確尊敬,以及對在不同教團所施洗禮的彼此承認,屢次因為對某一個具體情況中所施洗禮的審慎的懷疑而受阻撓。

為使任何一個和我們分離的基督徒,因聖神的恩寵和他良心的指示,要求與公教會完全共融時,避免有任何的困難,今指出以下數點。

12分離的東方基督徒所施洗禮的效力,不得再受懷疑(註二)。因此只要證明領過洗即可。在東方教會中堅振聖事,常由司鐸合法地與聖洗同時施行,為此有時在領洗證明書中,每每不提起堅振聖事;因此,似乎不必懷疑已領堅振的事實。

13有關其他基督徒,有時能發生疑問:

a有關質素和形素(Materia et Forma):以浸水禮或注水禮或灑水禮,因天主聖三之名而施行的洗禮,本身是有效的(參閱聖教法典第七五八條)。假如某一教會或教會團體的禮節和禮儀書或習俗,規定用這些方式之一而付洗者,疑問的產生只能來自是否施洗者遵照自己的團體的規定。為此,需要也祇須有施洗者,對自己的團體或教會的規定忠信與否的證明。

為求證實此事,普通要有書面的領洗證明,附有施洗者的姓名。也可要求分離教會的合作,廣泛的或特別的指出,施洗者是否確實依照批准過的禮書而施行洗禮。

b有關信仰和意向(Fides et Intentio):有人表示施洗者信仰或意向的不足,能對洗禮產生懷疑,要注意:

—施洗者信仰的不夠,本身說決不使洗禮成為無效。

—應該設想施洗者有足夠的意向,除非對他的作基督徒所作的意向,有懷疑的嚴重理由(參閱一八三三年一月三十日聖職聖部對「只要作基督徒所作的」所作的答覆;一五七六年X省會議引證的,一五七○年六月十九日比約五世批准的會議聖部法令)

c有關質素的應用(Aplicatio Materiae):在對質素的應用產生疑問的情形下,對這件聖事的尊敬,以及對分離團體教會性質的敬意,在宣佈因施洗方式而產生的聖洗的無效性之前(參閱聖教法典第七三七條第一節),先要嚴肅地審查該教團的習尚和這一洗禮的環境。

14對所有要求與公教會完全共融的人,不分皂白地都附條件的為他們付洗,這一習慣不得通用。因為聖洗聖事不可重領(參閱聖教法典第七三二條第一節),因此,附條件地再授洗是不許可的,除非對已授洗禮的事實或效力有明確的疑問時才可(參閱脫利騰公會議第七組第四法令;聖教法典第七三二條第二節)

15假如對已受洗禮在嚴正而確切的審查後,因正當的疑問,必需附條件地重行洗禮時,為表明洗禮只能領一次:

(a)施洗者應適當地解釋,為何這次要附條件地再行授洗,以及附條件授洗禮節的意義;

(b)以簡單儀式舉行(參閱聖教法典第七三七條第二節)

16在公教會與分離教會或團體的會談中,要研討洗禮神學及實用的整個問題。敦勸是類研討會,在各區域由大公事宜委員會和其它教會或教會議會共同舉行,在可能範圍內,對這一事的具體作法,能達成共同的協議。

17為尊重主為新約所建立的入教的聖事,並為清楚指出依禮授洗的必要條件,深盼與分離兄弟的會談,不要僅限於討論洗禮有效性的絕對必需的要素。卻要著重聖事性記號的完整性,以及新約所指出的象徵的事實(Res Sacramenti);藉此可以使不同教會之間,對洗禮的彼此認可,更容易達成。

18對與我們分離的教會及教會團體的神職人員所施洗禮的公正鑑定,為大公主義極為重要;因這一鑑定,洗禮真正顯示是「凡因聖洗而重生者的合一的聖事性鎖鍊」(大公主義令法第二十二節;教會憲章第十五節)(註三)。因此,希望一切基督徒,設法對主所建立的洗禮,以更大的尊敬和忠心去舉行之。

19根據大公主義法令,在公教會可見的共融以外出生而受洗的弟兄,與在公教會內受洗卻明明公開背棄公教信仰的人,應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法令,「凡在這些團體(分離教會)出生而充滿基督信仰的人,不得責以分離之罪」(大公主義法令第三節);那麼既然沒有這種罪,假如他們自願接受公教信仰,他們不需要獲得絕罰的赦免,但依當地主教的規定作了信德宣誓之後,加入公教會的完全共融之內。聖教法典第二三一四條之規定,只適用於那些明知故犯叛離公教信仰或共融者,在痛悔後,要求與慈母教會重新和好的人。

20有關赦免絕罰所言,同樣也適用於異端的棄絕。

()論在公教會內精神的大公主義的推動

21「與私下的及公開的祈禱相合的內心改革和生活的聖善,是整個大公運動的靈魂,實在可稱為精神的大公主義」(大公主義法令第八節)

用這幾句話,大公主義法令作了精神的大公主義的定義,並強調了它的重要性,因此公教信友無論在作祈禱或舉行聖祭時,以及在每日的整個生活中,應該常有合一的意向。

每一個公教信友雖則不在分離弟兄之間生活,也時時處處參與這一大公的運動,依照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強調的福音精神,重振全部的教友生活,不排斥任何共同的基督祖業(參閱大公主義法令第六節;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第三十六節)

22合一的祈禱宜在特別的時間重行之,例如:

(a)自正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稱為基督徒合一祈禱週,在這一週內,屢次數個教會和教會團體聯合在一起,為合一而向天主祈禱;

(b)自耶穌升天至聖神降臨,在這幾天內,紀念耶路撒冷團體集體祈禱等待聖神的降臨,和聖神堅固教會的合一與普世的職務。

此外,例如:

(a)在主顯節前後,紀念基督顯示給世界,以及在教會的職務和統一中的密切關係;

(b)聖主日瞻禮五,紀念合一聖事聖體的建立,以及救世主耶穌基督為教會和教會的合一,在晚餐廳所作的祈禱;

(c)聖主日瞻禮六,或在光榮十字聖架瞻禮,紀念十字架的奧蹟,以及藉十字架召集已分散的天主的子女;

(d)復活節大瞻禮,藉此一切基督徒,因主復活的快樂,彼此集合在一起;

(e)在可能激勵大公主義,或對大公工作有特別效力的會議或較重要的機遇中。

23「公教徒宣時常集體為教會合一而祈禱,此合一,救世主自己在受難前夕曾熱切地向聖父求過:使他們合而為一」(大公主義法令第八節)

因此,眾人要以基督在最後晚餐所作的祈禱,為合一而祈求,為使所有基督徒都達到「耶穌基督所願的完滿合一」(大公主義法令第四節)

24神牧要設法使公教信友團體依地方和人的環境,能為合一而祈禱。既然聖體聖事是「表示和完成教會合一」(大公主義法令第二節)的奇妙聖事,宜提醒信友聖體的重要,並勸他們在聖祭中為基督徒的合一,作公眾的祈禱(例如在信友禱詞或所謂Exteniae禱文中),或舉行「為教會合一的任選彌撒。此外,在特別祈求的禮儀中,如(Litia)(Moleben)或類似的祈求中,也適宜為基督徒合一舉行此種祈求。

()論與分離兄弟們在神業上的相通

A前言

25為在所有基督之間推動合一的重建,基督徒僅在日常生活中彼此友愛是不夠的。故宜在神業上許可某種相通,即讓基督徒分享他們所共有的精神利益,並且在現在分離的狀況下;依同樣方式是能許可的。果然在某些原素或神益中,「教會用以建立而生化的原素中,在公教會有形的圍牆以外,有些而且卓越的原素也能存在 (大公主義法令第三節)。這些原素「來自基督,引人歸向他,理應歸屬基督唯一的教會」(大公主義法令第三節);因此,它們能有助於祈求合一的聖寵,並加強那些公教徒與分離弟兄至今尚共融的聯繫。

26但因這些神益,在基督徒不同的團體中,以不同的方式而存在,為此,在神業上的相通,大致有賴於這一不同性,要以人、教會及團體的條件而討論這一問題。因此,規定以下數項,在現在的情況下,來處理這一問題。

27應注意彼此供給事物的合法理由(互惠作用Reciprocitas),為使在神業上的相通,以懇摯和仁愛的精神,雖則有限制,但有助於基督徒之間敦睦的進度。為此,極希望在地方的或區的公教教會當局和其他教會當局,對此事從事會談和磋商。

28在這種互惠作用及彼此的了解較比困難的地方,因為在某些地區,或某些教團、教派及人士,大公運動和與公教會和好的願望尚不堅強(參閱大公主義法令第十九節),那麼,教區首長或主教會議指示適當的方法,為使在這種情形下,在他們的信友中避免發生模稜主義或改教主義的危機(註四)。希望因聖神的恩寵和教區首長明智的靈牧工作,大公的意識和互相的尊重,能在公教信友和分離弟兄之間成長,而使這些特殊規定能逐漸地被取消。

29所謂在神業上的相通,是指所舉辦的一切聯合祈禱,共用聖物或聖地,以及真正的所謂聖事上的相通。

30所謂聖事上的相通是指參與某一教會或教會團體的任何禮儀,或某一件聖事。

31「禮儀」是指依某一教會或團體的經書、規定或習俗,由該教會或教團的神職人員或代表執行神職時,所舉行的禮儀。

B論舉行聯合祈禱

32「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指定「為合一」的祈禱,以及在大公的集會中,不單許可而且希望公教徒與分離弟兄們聯合祈禱。這樣的共同祈禱,無疑是祈求合一聖寵的有效方法,也是公教徒與分離弟兄仍聯合在一起的真誠表現」(大公主義法令第八節)

在法令中,提及不同團體的成員,連同神職人員,「主動的」參加祈禱。有關參加的方式,公教徒方面的,則委託教區首長處理並推動,但應注意以下數項。

33希望公教徒與分離弟兄,為他們彼此間能夠且應該合作的任何一件焦慮,而共同祈禱,例如:為促進和平、社會公義、人間的互愛、家庭的尊嚴和類似的事。與以上情況相同的,還有某一國或團體願公共地感謝天主,或依需要求祂的助佑,如某國的慶節、公共的災害、或悲傷的時候,追念陣亡將士的日子。這一共同祈禱,如可能,在基督徒因研究或因活動而集會時,也可舉行。

34所舉辦的聯合祈禱應該首先注意基督徒合一的重建。這類舉行的主題可以是:教會的奧蹟和她的統一,洗禮是合一的聖事性關鍵,雖然不完善,個人和社會的生活革新,是爭取合一的必要途徑,尚有其它在第二十二節中所述的題目。

35論集會的方式

(a)這類集會要在所有代表不同教會或團體的,所有參與者的同意和合作下為之(比如規定那些人士要參加、選擇題目、歌曲、聖經誦讀和祈禱等)

(b)在這種集會中,可以引用任何聖經誦讀、祈禱和歌曲,能為所有基督徒表達共同的信仰和精神生活。同時,也可作勸言或講道或聖經默想,依照對基督遺業的共同承認,而且能達成了解,以促進基督徒間的合一者。

(c)希望這類集會,無論是公教徒或與分離弟兄所舉行的,務使「團體禱詞」(Oratio Communitaria)能依禮儀運動的指示而為之(參閱禮儀憲章第三十、三十四、三十五節)

(d)在準備將於東方教會教堂內舉行經文時,要知道東方教徒所用的禮儀格式,特別適宜於虔求的禱告。因此,應注意該教會的禮儀程序。

36論集會的地點

(a)應該選擇一個為所有參加的人士都方便的地點。務使在該處,一切都莊嚴而有助於宗教的意識。

(b)雖則教堂或聖殿是每一團體慣於舉行本身禮儀的處所,但因需要及教區首長的許可,並非不可使共同舉行的集會(如第三十二節—三十五節所述的),在這一個或另一個教團的堂中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更為適宜。

(c)凡與分離的東方教弟兄聯合祈禱,要使所有東方教弟兄視聖堂為公共祈禱最適宜的地方。

37論服裝

依照環境和參與人士們的同意,也可應用禮服(Vestis Choralis)

C論聖事上的相通

38「聖事上的相通,不得輕率地作為重建基督徒合一的方法。這一相通首先繫於兩個原則:表示教會的合一和分享聖寵,則有時推薦」(大公主義法令第八節)

(1)論與我們分離的東方教弟兄聖事上的相通

39「因為那些(東方)教會,雖則分離,卻有真正的聖事,尤其因宗徒的承繼,保有神品和聖體,藉此他們尚與我們密切地結合;在適當的環境下並有教會當局的許可,不但可以而且鼓勵有某些在聖事上的相通」(大公主義法令第十五節;參閱東方禮天主教法令第二十四—二十九節)

40在公教會和與我們分離的東方教會之間,在信仰的事上,有著密切的共融(參閱大公主義法令第十四節),此外「因在這些個別的教會中,主聖體的舉行,天主的教會得以建立並成長」,而且「那些教會,雖是分離的,有著真正的聖事,特別因宗徒的承繼,保有神品和聖機……」(大公主義法令第十五節)。因此與這些教會在聖事上相通,聖體也不除外,有著教會學及聖事學的基礎,「在適當的環境中,有教會當局的許可」,不但可以而且有時推重。

對于此事,神牧要訓導信友們,務使對在聖事上相通的做法,有正確的觀念。

41東方禮天主教會法令所規定的,在聖事上相通的條例(見該法令第二十六—二十九節),要依該法令所指出的明智去遵守。該法令中對東方禮天主教信友所作的一切指令,也適用於其他禮的信友,拉丁禮也不例外。

42有關告解、聖體及病人傳油等聖事的領受和施行,公教會當局,無論是地方性的或世界主教會議或主教團,不得給予在聖事上相通之權力,除非先與分離的東方教會當局,至小地方上的教會當局商討而同意後,才可。

43在授予聖事上相通的權力時,必須顧到合法的互惠。

44除了必須的情形外,可視為聖事上相通的正當理由是長期或因特殊情況,實質上或倫理上不可能在自己教會內領受聖事,勿使信友無正當理由而喪失聖事的神果。

45既然在公教徒和分離的東方教徒中,對勤領聖體的習慣,以及領主前的告解和聖體齋的規定不同,因此,必須注意,在實行相通時,不要因公教徒不遵照分離的東方教徒的習慣,而使分離的弟兄引起驚奇或猜疑。因此,公教徒如果依以上情形,合法地在分離的東方教徒處領受聖體,必須盡力遵守東方教會的規定。

46東方教徒,如果缺少自己教會的聽告解者,並出於自願,可以自由地找公教的聽告解司鐸。在同樣的情況下,公教徒也可去與羅馬宗座分離的東方教會內告解。在此也該遵守合法的互惠。不過雙方要避免引起改教主義的猜疑(註五)

47公教信友偶然—因以下第五十節所指的理由—在分離的東方教弟兄處,在主日或停工瞻禮日參與彌撒聖祭者,就不必在一座公教聖堂中再參與彌撒。公教徒在以上所指日子,如果因故不能在公教會內參與聖禮,極宜參加東方分離弟兄們的聖體。

48因為如第四十節所述,在公教會及與我們分離的東方教會間,有著密切的共融,因此如有正當理由,可讓東方信友在公教嬰孩或成人的洗禮中,與公教代父(或代母)一起擔任代父母之職,唯須確定受洗者的公教教育以及代父母的資格。公教徒如被邀請,也可在東方教會的授洗禮中擔任代父母之職。在此種情形下,基督化教育的責任,在領洗嬰孩教會的代父()身上。

49在公教會內舉行的婚禮中,我們分離的弟兄也可擔任嬪相或證人的職務。公教徒也可在與我們分離的弟兄合法所舉行的婚禮中,擔任嬪相或證人。

   50在有正當理由時,公教信友可以參與分離的東方教弟兄的禮儀,例如,因為他所擔任的公共職務、親屬、友誼或願意增進知識等。在此情形下,可以參加公共的應答、歌唱、以及他作客的那個教會的活動。至於領受聖體,應該遵守第四十二及四十四節中的規定。因為以上(第四十節)所說的密切共融,教區首長可許公教徒於被邀請時,在禮儀中擔任宣讀員的職務。同樣分離弟兄們在公教會的禮儀中,也可擔任這一職務。

   51關於參加不必有聖事相通的禮節時,必須遵守以下數項:

(a)在公教徒舉行禮節時,任何代表他自己教會的東方教會神職人員(Minister),應該在公教會中,與他同級或地位的公教神職人員的席位,並接受在禮節中的榮譽;

  (b)當公教神職人員正式參加東方教會的宗教儀式時,在獲得雙方同意時,可穿著禮服或教會品級的服飾;

  (c)不過要特別注意東方教會神職人員或教友的想法,他們的傳統,這些都能因時、地、人及環境而不同。

   52既然「公教徒及東方教分離弟兄之間,有正當理由時,在聖儀、事物及地點上都可相通」(東方禮天主教會法令第二十八節),敦勸公教的建築、聖堂或公墓以及其它的必需物品,如有教區首長的許可,可以借給分離的東方教司鐸或團體應用,假如他們要求而他們又沒有可以合法而相稱舉行聖禮的地方。

53希望公教學校及學院的負責人,給予東方教神職人員便利,使他們能在神業及聖事上,輔助他們在公教學校求學的信友。有關是項輔助,依環境的需要及教區首長的許可,可在公教學校內舉行,聖堂也不例外。

54在公教徒管理的醫院或其它類似的機構中,負責人應設法不時地報告分離的東方教司鐸,(在以上機構中)有他的信友,並許他訪問病人,並能莊重地為他們施行聖事。

(2)    論與其他分離弟兄在聖事上的相通

55聖事的舉行是施行者在他團體中所作的團體行為,象徵團體在信仰、禮儀及生活中的一致。因此,對於聖事的信仰不一致者,分離弟兄與公教徒,尤其對于聖體、告解及病人傅油等聖事,是不得分享的。不過,既然聖事是統一的表記和獲取聖寵的泉源(參閱大公主義法令第八節),因相當的理由,教會可以允許分離弟兄領受這些聖事。在有死亡的危險或因緊急的需要時(在教難或在監獄中),如果分離的弟兄不能前往本教會的神職人員,並自動地向公教司鐸要求,可以允許他領受,只要他對這些聖事合乎我教會的信仰,並且已經依法作妥善準備。在其它類似的緊急需要時,由教區首長或主教會議來決定。

公教徒在類似的情況下,不得要求(領受)這些聖事,除非向一個有效地領受過神品聖事的神職人員。

56不可許與我們分離的弟兄,在彌撒聖祭中,擔任聖經宣讀員或講道的職務;同樣公教徒也不得在與我們分離的弟兄舉行聖餐或主要的聖言禮儀中(擔任類似的職務)。在其它活動中,即使是禮儀的,如有教區首長的許可及對方教團的同意,可以參與某些職務。

57除第四十八節的規定外,分離的基督教會信友,不得在聖洗及堅振聖事中,擔任禮儀和法律意義的代父母職務。因為代父母不但以親屬或朋友的身份,關於領洗者或領堅振者的公教教育,而且代表信仰的團體,是新教友信仰的保證人。同樣,公教徒也不得作分離教會信徒的代父母。不過,因為親屬或友誼的理由,不同教會的基督徒,篤信基督者,可以和一個公教的代父(或公教的代母)一起作為這洗禮的基督徒證人。在類似的情形下,公教徒也可對分離教會的信徒擔任同樣的職務。在這種情形下,注意基督化教育的義務,本身是歸屬嬰孩受洗的教會或教團的代父(或代母)。神牧務必使信友了解這一規定的福音和大公的理由,避免一切不太正確的解釋。

58在公教徒所舉行的婚禮中,可以允許與我們分離的弟兄,擔任「官方」的證人職務;同樣公教徒在分離的弟兄依法舉行的婚禮中也是一樣。

59在有正當理由時,偶然地,公教徒可以出席分離弟兄的禮儀,就是,或因公務在身、或因親屬或友誼、或因增加知識,或因大公的集會等。除以上所述外,在這些情形下,不禁止公教徒參加自己作客的教團的、公共應答經文、歌詠和活動,只要不是違反公教信仰者。反之,分離弟兄在參與公教會的禮儀中,也是如此。

在是項參與中,切不可允許領聖體,是項參與禮儀,應該使參與者重視我們所有的精神寶藏,並深覺分離的嚴重性。

60在參與沒有聖事相通的禮儀中:其他教會參與禮儀的神職人員,在彼此的同意下,得有相稱他們地位的席次。同樣,參與其他教會舉行的禮儀的公教神職人員,依照當地的習慣,可以穿著禮服。

   61假如分離的弟兄在沒有適當舉行他們的宗教儀式的地方時,教區首長可以讓他們應用公教的建築、公墓或教堂。

62公教學校和學院的負責人,務必讓其他教會的神職人員,能在神業和聖事上輔助在公教學校求學的他們的信友。是項輔助依第六十一節的規定,也可在公教的建築物內行之。

63在公教徒管理的醫院或其它類似的機構中,負責人應設法通知分離教會的神職人員,在那邊有他們的信友並讓他們訪問病人,而能給予神業和聖事上的幫助。

當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六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接見基督徒合一促進秘書處人員時,此一指令獲得批准,並以他的權威加以確認並命令公佈實行。任何相反者均不得阻其效力。

 

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聖神降臨節發自羅馬。

基督徒合一促進秘書處主席  白雅樞機

秘書   威勒勃朗主教

  

 

註釋

 (註一)這一指令所說主教會議,也適用於東方禮天主教會的宗主教會議,大總主教會議,(Servatis de Jure Servanis)

(註二)所有基督徒應注意,由灑水禮所授洗禮的無效的危機,尤其集體領洗。

(註三)請參閱羅馬公教會及基督教會合一議會混合委員會的報告(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日羅馬觀察報第七頁);一九六三年蒙特里奧舉行的第四屆國際「信仰與秩序」會議之報告第一一一,一一三及一五四節)

(註四)「改教主義」(Proselytismus)是指不合福音精神的作法,運用不正當的理由,引人們去加入他的教團,利用人們的無知和窮困等(參閱宗教自由宣言第四節)

(註五) 參閱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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