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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求基督徒合一是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的主要關心的事之一。大公會議中所要求的「大公指南」,曾於一九六七年及一九七O年分兩部分予以公佈一,它「在指導、協調和推展大公運動的努力上,曾給予最有效的服務」二。
2. 除了「指南」公佈以外,其他許多與大公運動有關的文件為有關當局所公佈三。
拉丁教會新教會法典(一九八三年),以及東方教會法典(一九九O年)之頒佈,在大公運動問題方面為天主教會的信徒制訂了紀律的立場,其有些部份是新的。
同樣最近出版的「天主教要理」(一九九二年),包括大公幅度作為教會所有信徒的基本教誨的一部分。
3. 此外,自大公會議之時起,與天主教會尚未有完整共融的教會及教團的手足關係與日俱增;建立並增加了神學的交談。一九八八年教宗在本秘書處全體會議討論此「指南」的修正時,他指出「大公運動的宏觀,交談聲明的增多,在此運動中整個天主子民感到有擴大參與的迫切需要,以及正確的教義資訊的必要,為了確切的投入,這一切都要求立即公佈合乎時宜的指南」四就是以這種精神並依據這些發展修訂了此一指南。
4. 指南是向天主教會的牧人所提出,但也是為所有信徒有關,他們被邀在他們主教的領導下,為基督徒的合一祈禱並工作。主教們,無論是個別地在他們自己的教區,或是集體地為整個教會,在聖座的指揮下,負責大公的政策和實際工作五。
5. 同時希望此指南也有助於其他未與天主教會有完全共融的教會和教團。他們與天主教教友一起關心大公活動的品質。知道天主教會對大公運動及大公行為的領導方向,以及教會官方所批准的標準,為他們是一項方便。這個可以幫助他們評估來自天主教徒的創意,並能適當地予以回應,也能幫助他們更了解天主教對他們的創意的回應。必須切記這個「指南」並不想討論天主教會與教派(SECTS)或新的宗教運動的關係六。
6. 新版指南是一項工具,為了整個教會和特別在天主教會內直接投入大公運動工作的人服務。指南設法推動、指點並導引此工作,在某些特別個案中,也依照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的本有權限,給予有約束力的指令七。根據教會自大公會議以後幾年的經驗,且注意目前大公的環境,本指南收集實施並發展委員會決議的一切規範,並且作一些必要的修正。它為教會已有的各層次的大公活動的支持和指示的架構予以強化。本指南一方面尊重不同層次的有關單位的權限,同時給予普遍應用的方向和規則,以領導天主教在大公工作上的參與。這些規範的應用也對個別教會八以及個別教會的一些團體,為因應不同的地方環境所有的各種大公運動的做法,提供一貫的原則和協調。它可以確保整個天主教會的大公活動,附合信仰的合一以及所有天主教徒應守紀律。
今日在各處有某種教義混淆的傾向。在大公運動方面,和其他方面一樣,避免可能助長教義的麻木冷漠是非常重要的。在這件事上不遵行教會的指令,會對真正追求基督徒的圓滿合一的進展,產生障礙。這是教區教長和主教團以及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的職責,注意此大公運動指南中所包含的原則和規範,是否忠信實施,並以牧人的關切小心避免一切可能有的偏差。
7. 本指南以天主教投入大公運動的聲明開始(第一章)。然後敘述天主教關於此工作已執行的幾個步驟。這是經由組織並培育其成員來完成(第二章及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所提供的大公活動的規定,就是為以上所指組織及培育的人。
第一章-基督徒合一的探索
天主教會投入大公運動是根據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教義原則。
第二章-天主教會中的基督徒合一服務組織
在各個層次推動大公運動的人士及架構,以及引導他們工作的規範。
第三章-天主教會內的大公培育
要培育的各類人士,負責培育的人;培育的目標和方法;培育的教義和實際方面。
第四章-已受洗者之間的生活及靈修活動的共融
根據洗禮的聖事關係與其他基督徒存有共融,分享祈禱和其他屬靈活動的規則,包括聖事性分享的個案。
第五章-大公合作、交談及共同見證
基督徒之間合作的原則,不同形式和規範,旨在交談並在世上共同作證。
8. 在此俗化膨脹的時代,要求基督徒共同行動期待天主的國,這些調節天主教徒及其他基督徒之間關係的規範,以及他們所做的各種合作形式都予以擬訂,使基督所願的合一能以平衡和一貫的方法予以追尋,依據梵二大公會議所訂的原則和路線。
9. 大公運動追求回應的天主恩寵,祂召叫所有基督徒根據天主的計劃,相信教會的奧蹟;天主願意在基督內、經由聖神,帶給人類救恩和合一。此運動給他們帶來希望,因為耶穌「願他們合而為一」的祈禱將圓滿地實現九。它要求他們有愛德,那是基督的新誡命,也是聖神集合所有信徒的恩惠。梵二大公會議明白地要求天主教徒,以愛德愛所有的其他基督徒,願意而且積極地致力於在真理內克服使彼此分離的一切。大公會議要求天主教徒以希望和祈禱努力推動基督徒的合一。由於他們對教會奧蹟的信仰而得到指引,他們的大公活動由於真正了解教會是「與天主親密結合以及整個人類合一的聖事或工具標記」一O而得到靈感和方向。
10. 教會有關大公運動的訓導,猶如對希望的鼓勵以及對愛的邀請,在梵二文件尤其是在「教會憲章」和「大公主義法令」中,正式表達出來。以後教會內有關大公活動的文件,包括「大公指南」(一九六七-一九七O年)在內,都是根據大公會議文獻所闡明的神學、屬靈和牧靈的原則。它們更完整地敘述大公會議文獻中所指的某些主題,發展神學的術語並提供行為更仔細的規範,不過一切均根據大公會議本身的訓導。這一切供給一組訓導,在這一章提綱挈領地作介紹。這些訓導組成本指南的基礎。
11. 大公會議將教會的奧蹟處於天主的智慧和仁慈之中,祂引領整個人類家庭以及整個造物與祂合而為一一一。(為此天主派遣祂的唯一聖子來到世界,祂被高舉在十字架上,進入光榮並傾注聖神,經由聖神,祂召喚並引領新約的子民-教會,在信、望、愛上合而為一。為直至世代終結在各地建立此神聖教會,基督將訓導、治理和聖化的職務託付給十二宗徒團體,並選伯鐸作為元首。這是耶穌基督的意願,藉忠信宣講福音,施行聖事,以及經由宗徒們及他們的繼承人,在聖神的引領下,以愛所施行的管理,這個子民能成長而其共融益趨完美一二。大公會議將教會描繪成天主的新子民,其內部集合一切多元性的富裕,屬不同國家和文化的男女,擁有不同的自然和恩寵的天賦,彼此輔佐,知道他們是為了世界的救恩而派來世界一三。他們以信德接受天主聖言,受洗歸於基督,因五旬節的聖神得到堅振,共同在感恩禮中慶祝基督聖體和聖血的聖事:
「聖神寓居於信徒內,並充滿和管理整個教會,帶給信徒奇妙的共融,使他們在基督內如此親密結合,形成教會合一的原因。聖神藉分施不同的神恩和職務,以不同的職分豐富耶穌基督的教會,『為成全聖徒,使之各盡其職,為建立基督的身體』」一四。
12. 天主子民在其信仰的共同生活和聖事上,由晉秩的聖職人(ORDAINED
MINISTERS)即主教、司鐸及執事給予服務一五。這樣整個天主子民由於信仰、聖事生活和聖統職的三重關係所結合的,成了自新約的信仰傳統起一直被稱的共融(KOINONIA)一六。這是啟發梵二大公會議教會學的主要觀念一七,而且近代教會訓導一直非常重視的理念。
13. 基督徒所信並為此而希望的共融,事實上就是基督徒經由基督,在聖神內,與天父的合一。自五旬節(聖神降臨)後,教會領受了諸聖的共融。這要在天國的光榮中完全實現,可是已在今世走向圓滿的教會內落實。凡聯合一起生活在信望愛內、彼此服務、有共同的教義和聖事、接受他們牧人一八的領導的人,是組成天主的教會共融的一部分。此共融具體地實現在個別教會內,每一個個別教會集合在他的主教周邊。在每一個別教會內「基督的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的教會,真正的臨在並存在」一九。依其本質此共融是普世性的。
14. 教會之間的共融,特別是由於他們主教們之間的共融所維持並表達。他們一起形成一個團體,承繼宗徒團。此主教團的首領是伯鐸的繼承人羅馬的主教二O。如此主教們確保他們所服務的教會,繼續成為建立在宗徒們的信仰和職務上的,基督的唯一教會。主教們協調信徒們屬靈的力量和恩惠以及他們的善會,以建設教會並執行使命。
15. 內部合一而與至一、至聖、至公的宗徒教會共融的每一個個別會,因基督之名和聖神的德能,被派遣向更多的人民傳佈天國的福音,提供他們與天主的這種共融。凡接納的人,他們也與已領受的融合一起,組成真正的天主的大家庭。藉此合一這個大家庭見證與天主的共融。就是由於教會的這項使命,耶穌的祈禱得以完成,因為祂曾禱告說:「願他們都合而為一,父啊!願他們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就如你在我內,我在你內,為叫世界相信是你派遣了我」二一。
16. 個別教會內部的共融和它們之間的共融,都是天主的恩惠。必須以欣喜的感恩之心予以接受,並小心地培植。它特別由那些被召在教會以牧人身分服務的人所推行。教會的合一是在豐富的多樣中實現。教會內的這種多樣性是教會大公性的幅度之一。有時這種多樣的富裕,能在共融內產生緊張。不過,即使有緊張,聖神繼續在教會內工作,要求基督徒在多樣中達成深切的合一。
17. 天主教徒深信基督的唯一教會存在天主教會內「它由伯鐸的繼承人及與他共融的主教們所管理的教會」二二。他們承認基督為了建立其教會並執行其使命所給予的啟示真理、聖事、和職務,都在教會大公的共融中找到。的確天主教徒知道他們本人沒有妥善運用,也沒有完全運用教會所擁有的恩寵資源。對這一切,天主教徒從未失去對教會的信心。他們的信德確保他們使教會維持「主的高貴淨配,藉聖神的行動,不斷更新自己,直到經由十字架,她能進入永不沒落的光明中」二三。為此,當天主教徒應用「教會」(複數),「其他教會」,「其他教會和教團」等,是指那些尚未和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的教會或團體,這種對信仰的堅信和告白應該常記住。
18. 人性的愚蠢和人的罪惡,有時對抗聖神合一的目標,並削弱能克服教會生活中自然發生的緊張的愛的力量。從教會開始起,某些裂痕就產生。以後較嚴重的分歧出現,而在東方的教會不再與羅馬宗座或西方教會有圓滿的共融二四。
後來在西方由於其他教會團體,發生了更深的分裂。這些決裂與教義或紀律的問題,甚至與教會的本質有關二五。梵二大公主義法令承認某些分歧來自「雙方都不能辭其咎的人」二六。雖然這些人性過錯損害了共融,但從未毀滅它。事實上,基督的教會的圓滿合一在天主教會內一直保持著,而其他教會和教團,雖與天主教沒有圓滿共融,但實際與天主教保持某種共融。大公會議重申:「我們相信這種合一在天主教會內永存不失,並希望不斷增長,直至世界末日」二七。大公會議文獻指出為天主教會和東方教會所分享的那些成份二八,以及天主教會與其他教會和教團所共有的二九:「基督的聖神並不拒絕使用他們作為得救的方法」三O。
19. 不過沒有一個基督徒會對這種形式的共融為滿足。它們並不符合基督的意願,而且削弱了教會使命的實施。天主的恩寵曾驅使許多教會和教團的成員,尤其是在這一世紀,要他們克服過去遺留下來的分裂,而以祈禱、懺悔以及對過去和現在的不合一的罪,彼此尋求寬恕,以實際的合作和神學的交談,建立愛的共融。這些就是一直被稱為大公運動的目標和活動三一。
20. 天主教會在梵二大公會議中,隆重地保證要為基督徒合一而工作。「大公主義法令」解說,基督對其教會所渴望的合一是靠「宗徒們及繼任的主教們,連同其元首伯鐸繼承人,忠實地宣講福音、施行聖事,並以仁愛的治理」所獲得,並且界定此種合一包括「承認一個信仰,共行天主的敬禮……以及天主大家庭內兄弟般的和諧」三二。這種本身就要求所有基督徒圓滿可見的共融的合一,是大公運動的最終目的。大公會議重申這種合一,絕不要求犧牲基督徒中間已有的豐富的不同靈修、紀律、禮節以及啟示真理的細心研究,只要這種不同保持忠於宗徒傳承即可三三。
21. 自梵二以來,大公合一活動在整個天主教內,受到聖座多種文件和倡導所啟發和引導,在個別教會中,受到主教們、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及各地主教團的文件及倡導所啟發和領導。也應該指出的是各種大公的交談和各項大公的合作所有的進展。大公運動,依一九八五年世界主教會議的話,「深深而永久地刻劃在教會的意識中」三四。
22. 大公運動是天主的恩寵,是天父回應耶穌的祈禱三五以及教會受聖神啟發所作的懇求三六。雖然此事的執行是教會在基督內集合人類的一般使命中,但它的特殊領域是在基督徒中復興合一三七。那些因基督之名受洗者,由於此事實,被召投入追求合一的工作三八。洗禮的共融趨向圓滿的教會共融。活出我們的洗禮,就是要負起基督使萬眾歸一的使命。
23. 天主教徒被邀回應他們牧人的指示,與許多教會和教團以及不同組織為重建基督徒合一所做的努力及合作共同負擔。在沒有做大公合一工作或是做得沒有成效的地方,天主教徒要設法推動。凡是由於派系心態和行動,使信仰基督者之間引發更大分裂的地方,他們要有耐心和恒心。有時,教區教長三九,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四O及地方主教團,感到有必要採取特殊手段,克服宗教冷漠及改宗的危險四一。這在年青教會中特別需要。在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接觸中,天主教徒要以坦率、明智及了解問題的態度行動。這種逐步而又小心進行的心態,不虛飾困難,也是避免陷於宗教冷漠和改宗誘惑的保證,因為那會是真正大公精神的失敗。
24. 無論當地的環境如何,假如天主教徒能負起大公運動的責任,必須與他們的主教意見一致而一起行動。最主要的是他們應認識自己的教會,能提出教會大公運動的教義的綱要,紀律和原則。他們愈知道這些,愈能在與其他基督徒討論時介紹這些,並說出足夠的理由。他們也要對他們所接觸的其他教會和教團,有正確的認知。為訂立大公合一契約,應注意梵二大公主義法令所列的各種先決條件四二。
25. 因為大公運動以及它的一切人性的和道德的要件,是深植在聖父經由聖子在聖神內的上智的奧妙安排中,深入基督徒的靈修。它要求「內心的改變和生活的聖善,再配合為基督徒合一的公開的和私下的祈禱」,梵二大公主義法令稱之為「精神的大公運動」,以之視為「大公運動的靈魂」四三。凡與基督深切認同的人,也應與祂的祈求認同,尤其是與祂的合一祈禱認同;凡因聖神而生活的人,應該使他們為愛所改變,為了合一「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四四;那些特別注重懺悔的人,對分裂的罪惡特別敏感,會為寬恕和歸依祈禱。那些追求聖德的人,也能夠在他們自己教會可見的範圍以外,見到聖德的果實四五。
他們會逐漸知道,真正只有天主能使眾人合而為一,因為祂是眾人的父。
26. 大公活動的機遇和要件,在堂區、教區、地區或全國的多數教區組織內,或是在普世教會的層面,都不相同。大公運動要求天主子民在教會架構內,並依照適合不同層次的規定去投入。
27. 在教區內,集合在主教跟前,在堂區及不同小組和團體中,基體徒的合一正在建立起來並日漸有進展四六:男男女女在信德中聆聽天主聖言,祈禱、舉行聖事、彼此服務、並把救恩的福音展示給尚未信的人。
不過,當同一個家庭的人屬於不同的教會和教團,當基督徒無法與他們的配偶或子女或朋友一起領受聖體,就會使人尖銳地感到分裂的痛苦,祈禱和大公活動衝擊就會增加。
28. 事實上將屬於天主教會共融體的許多個別教會,組成團體如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及地方主教團,顯示這些教會之間存有共融。這些會議能大大有助於,在同一區域與我們尚無圓滿共融的教會和教團,發展有效的大公關係。由於共同的文化和民間傳統,他們分享分裂前的共同的教會祖業。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及地方主教團,比一個個的個別教會更能有代表性地討論這些區域的或國家的大公運動問題,而且他們能設立組織,在地方上建立並協調大公運動的資源和努力,這樣可以支援個別教會的工作,並幫助它們在大公活動上遵循有條理的天主教的方向。
29. 是由世界主教團及宗座,最後斷定如何回應圓滿共融的必要條件四七。是在此層次一切個別教會的大公經驗予以收集和評估;可以協調必要的資源,以普世的層次並在屬於此共融和為此工作的個別教會之間,為共融服務。已有指令用以領導並規劃教會內的大公行動。當其他教會和教團願意與天主教會有大公運動的關係時,向我們教會這一層次(聖座)連繫。也是在這一層次,對有關恢復共融作最後決定。
30. 大公運動設法服從天主的聖言、聖神的鼓勵,以及那些負責確保教會忠於宗徒傳承者的權力,在此傳承中接受了天主的聖言和聖神的恩惠。一直在追求的是教會奧蹟的核心-共融,為此在大公活動的領域,主教們的宗徒職務特別需要。要面對的大公運動的情況,往往是史無前例的,因時因地而不同。信徒在大公運動方面的創意應受鼓勵。但是必須由那些最後負責教會教義和紀律的人,不斷而細心地分辨四八。是他們要鼓勵負責的創意,並確保是依照天主教大公原則而施行的。他們應該使那些遭遇困難的人恢復信心,對那些不夠注意重新合一的實際困難的人的不智予以節制,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是為整個教會服務,它的角色和責任是對大公運動提供方向和建議。
31. 在一個特定區域所進行的大公運動的本質,常受到當地大公環境的特色所影響。選擇適當的大公運動的投入,是主教的事,他應注意他教區特有的責任及挑戰。因此無法在此檢討許多不同的情況,而只能做一點一般性的評論。
32. 在多數是天主教徒的國家,和在大多數是東方基督徒或英國教徒或基督教徒的國家所有的大公運動工作是不一樣的。在大多數是非基督徒的國家的工作又不同。在天主教徒佔大多數的國家,天主教會所參與的大公運動是極重要的,假如大公運動是整個教會所投入的運動。
33. 同樣地,大公運動的工作會有很大的差別,要看我們基督徒的對方是屬於一個或數個東方教會,還是屬於更正派的團體。每一個有它自己的活力和特色。還有其他如政治、社會、文化、地理和種族的因素,能給予大公工作不同的樣式。
34. 地方的特殊情形常會給予大公的任務提供不同的特色。重要的是在此共同的工作上,全世界的天主教徒以祈禱和鼓勵彼此支援,使基督徒合一的追求,由於服從我們的主的命令,能在各方面達成。
35. 我們這個世界的宗教展望,在最近數十年來發展很可觀,在某些地方最顯著的發展是教派(SECTS)和新的宗教運動的增多,它們和天主教會和平相處的願望很弱或不存在。在一九八六年羅馬四個部會共同公佈了一項報告四九,叫人們注意要清楚的區別教派和新宗教運動以及教會和教團。對此問題的更深研究正在進行。
36. 有關教派及新宗教運動的情況非常複雜,依各種文化背景而異。在某些國家,教派是在一種基本上是宗教性的文化氣候中成長。在另外一些地方是在不斷俗化但同時輕信又迷信的社會內發達。某些教派自根原和本身說是非基督宗教的;有些是選擇性的;有的與基督宗教認同,但與基督徒團體分離或與基督宗教有關連。這特別是要由主教、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和地方主教分辨,如何妥善回應當地教派所帶來的挑戰。但必須強調這本指南所提的屬靈的分享或實際合作的原則,只能應用在與天主教已建立大公運動關係的教會和教團。本指南的讀者應清楚明白,此類分享和合作的唯一基礎是,雙方承認有某種已存在的共融,雖不完美。開放和彼此尊重是這種承認的合理結果。
37. 天主教會經由它的個別教會,在許多地區臨在,在這些地區,教會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生活在一起。這些地區有它們不同的精神的、種族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特性。多次在這些地區,往往其他教會和教團,有極高的宗教權威:這些區域往往與一個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一個地區的主教團的地區相符。
38. 因此,一個天主教的個別教會,或幾個個別教會,一起密切合作,在此層次上會有助於他們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接觸。他們可以與他們建立有效的大公關係,對廣大的大公運動會有貢獻五O。
39. 梵二大公會議特別把大公運動的工作「交託給世界各地的主教們,要他們勤謹地推動並明智地領導」五一。這個已為個別的主教、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及地區主教團所進行的指令,已經納入拉丁教會法第七五五條內,它說:
第一項:整個世界主教團和宗座的特別權限,是在天主教信徒中間推動並領導大公運動,其目的是使全體基督信徒之間重建合一,教會對此應隨基督意願負起推動的責任。
第二項:同樣主教們與地區主教團,依照法律規範,有權推動此合一,並根據不同的環境和機會公佈實際的規則,但應注意教會最高當局所訂規定。
為東方天主教會法典第九O二-九O四條一項如此規定:
第九O二條:既然重建所有基督徒的合一是整個教會所關切者,所有基督信徒,尤其是教會的牧人,要為這個主所願的圓滿合一祈禱,並熱心地參與由於聖神的恩寵所導致的大公運動工作。
第九O三條:東方天主教會特別有義務在所有東方教會中推行合一,首先靠祈禱,生活的榜樣,忠於東方教會的古老傳統,彼此更認識,合作和實際和精神上的兄弟般地尊重。
第九O四條,一項:在每一個自治的(SUI JURIS)教會中所進行的大公運動,應謹慎受特別法的特殊規則所促進,而羅馬宗座領導普世教會的運動。
40. 依據這種推行並指導大公工作的特別權限,個別的教區主教、或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或地區主教團,有責任訂立規範,根據這些規則,下面所列的人和委員會要負責執行交給他們的工作,並監督這些規範的實施。此外,必須注意那些被委派負責大公運動的人,對天主教大公運動的原則要有相當的認知,而且對他們的工作有認真的準備。
41. 在教區內,主教應指派一位有資格的人,作為教區合一事務的專員。他或她可以當教區大公委員會的鼓舞者,協調下面44號所指的委員會的工作(假如沒有這樣的委員會,則負責這些工作)。身為主教密切的助手並得到適當幫助,這位專員在教區內推動為基督徒合一的祈禱,他要設法看大公態度如何影響教區的工作,鑑定特殊的需求並使教區有這方面的資訊。此專員也負責代表天主教團體,與其他教會和教團以及他們的領導人交往,促進他們與當地主教、聖職及平信徒的接觸。他或她可以當主教及教區其他部門有關大公問題的顧問,與牧人及教區組織分享大公經驗和工作。此專員要設法與其他教區的專員或委員會保持接觸。即使在天主教徒是多數的區域,或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教區內,也建議指派一位這樣的專員,負責上述的工作,如果可能或適當的話。
42. 除了大公問題的教區專員外,教區主教應設立一個諮議會,委員會或秘書處,負責執行主教在教區內,為推行大公運動所給予的指示或方針五二。環境如果許可,幾個教區可以合組一個如此的委員會或秘書處。
43. 此委員會或秘書處應該反映整個教區,其委員一般說要包括聖職人、會士及修女和不同專才的平信徒,尤其是那些有大公運動專才的人。最好此委員會或秘書處的成員,包括司鐸諮議會、牧靈委員會,教區修院及總修院的代表。
此委員會應和已有的或將設立的大公機構或工作合作,需要時應用它們的幫助。應該支持大公專員並幫助教區其他的工作和個人的努力,彼此交換資訊和理念。特別要與堂區和堂區的組織,以及獻身生活會及使徒生活團和平信徒的運動和善會已有的使徒工作連繫。
44. 除了已指出的職務外,此委員會應該:
(1) 實施教區主教為施行梵二大公會議有關大公運動的訓導和指令所作的決定,以及大公會議後聖座、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和地區主教團所發佈的文件;
(2) 與地區的大公委員會(參閱以下)保持連繫,將他們的建議和勸告加以適應當地的情形。當有必要時,要將有關經驗和他們的結果和其他有用的資訊,寄送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
(3) 依照大公會議有關大公主義法令,和本指南有關為基督徒合一公開的和私下的祈禱原則,推行屬靈的大公運動;
(4) 幫助並推展研討會及研習班,為聖職人及平信徒作大公培育,適切落實生活中各方面的大公幅度。特別注意修士們在修院內如何在宣道、教理講授及其他教學方式及牧靈工作(如照顧混合婚姻)等方面大公幅度的培養;
(5) 根據以下(尤其是205-208號)的建議和綱領,在天主教徒和其他尚未與天主教有圓滿共融的基督徒之間,推行友誼和愛德;
(6) 與他們開始並進行會話和討論,記得要適應不同的參與者和交談的主題五三;
(7) 建議專家以教區層次與其他教會和教團舉行交談;
(8) 與教區其他單位及其他基督徒合作進行基督徒信仰的共同見證,假如可能的話,也可在教育、公眾的和私人的道德、社會正義、與文化、學習及藝術等領域有關的合作五四;
(9) 建議主教在重要的演說、會議、宗教領導人士的就職和其他相似的機會上,互派觀察員和貴賓。
45. 在教區及堂區內,應鼓勵參與大公運動的活動,可能的話可以設立負責這些活動的小組(見以下67號);他們應與教區當局保持密切關係,與他們和其他堂區及小組交換資訊和經驗。
46. 每一個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及每一個地區主教團,依照它們自己的做法,應設立大公合一委員會,由男女專家幫助,這些專家是自聖職人、會士及平信徒中挑選出來。可能的話,此委員會應由一個常設的秘書處來相助。此委員會的工作方法將由主教會議或主教團的章程加以規劃,它應有權對大公事務給予指示並決定具體的行動方法,依照教會現行法律、指令及合法的習俗和地區的具體可能性。必須注意有關地區的地點及人的環境,以及普世教會所關心的事。假如一個主教團的人數少,無法設立主教委員會,至少任命一位主教負責47號所指的大公事務。
47. 此委員會的職務包括在以上44號所列條文中,只要它們是在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或地區主教團的權限內的。此外,還要負責其他任務,今舉例如下:
(1) 實施聖座有關此事務所公佈的規則和指令;
(2) 對在自己教區設立大公委員會的主教給予建議和幫助,藉發起幾個教區的專員和委員會代表的定期聚會,加強教區大公專員及委員會之間的合作;
(3) 需要時幫助主教團和主教會議其他委員會,注意它們的工作、公開聲明等的大公幅度;
(4) 在基督徒之間推動合作,例如盡量將精神的和物質的援助給予已有的大公機構,以及要推行的陶成及研究方面的大公工作,或是在依大公會議「大公主義法令」9至12號所定原則下所作的牧靈工作和加深基督徒生活的工作上;
(5) 與教會領導人和在全國或地區(不同於教區的)層次已有的教會協會,建立磋商和交換,並對這些交換提供適當的架構;
(6) 委派那些教會正式任命的專家,參加和不同教會和教團的專家以及上述的組織作磋商和交談;
(7) 與獻身生活會和使徒生活團所設的大公機構保持連繫和積極的合作,與當地天主教其他組織所有的大公單位也是如此;
(8) 乘教會全國性的或地方性的重要會議和大事,設法互派觀察員及賓客;
(9) 通知主教團及主教會議的主教們有關在當地展開的交談;與羅馬宗座基督合一促進委員會分享此報告,這樣彼此的交換意見、經驗和交談的結果,能推動教會生活不同層次的交談。
(10)一般來說,在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地區主教團和羅馬宗座合一委員會,在大公運動方面保持關係,並與其他地區主教團的大公委員會保持連繫。
48. 在主教團之間為了合作和互助而有的超國家的單位,也應設立某種機構,以確保他們在工作上的大公幅度。他們工作的範圍和形式,將由每一個單位的章程和程度,以及地方上具體的可能性而定。
49. 在天主教會內,某些團體和組織特別對教會的使徒生活有貢獻。雖然它們不是直接有上述的大公架構,它們的工作往往有重要的大公幅度,應該依組織的基本目標,將之編制為適切的架構。在這些團體和組織中,有獻身生活會、使徒生活團和許多天主教教友組織。
50. 當整個教會,包括聖職人和平信徒五五,投入重建基督徒合一的工作,修會和使徒生活團,由於他們在教會內的特殊奉獻以及他們依獻身而度的生活背景,對推行大公思想和行動有極大的機遇。依照他們的特別神恩和會憲-某些是在基督徒分裂之前成立的-並根據他們修會的精神和宗旨,他們在具體的可能性和修會生活規矩的限度之內,希望能採取以下的態度和行動:
(1) 培養他們特殊生活方式中的大公意識,如內心的皈依、個人的聖德、公共和私下的祈禱以及為教會和世界的無私的服務,這一切都是大公運動的本質;
(2) 幫助了解所有基督徒被召成聖的大公幅度,藉發展靈修的陶成、默觀、朝拜和讚美天主以及為鄰人的服務;
(3) 斟酌地方和人的環境,在不同的教會和教團的基督徒之間,組織禮儀祈禱的集會,退省和神操,以及對基督宗教靈修傳統的深刻了解;
(4) 與其他基督徒團體的隱修院或是共同生活的團體保持來往,交換靈修及學識的資源和使徒生活的經驗,因為在這些團體中修會神恩的成長,為整個大公運動有正面的效用。這可提供有益的競爭心;
(5) 領導他們許多不同的教育機構裡,依本指南以下所指的原則,能有大公的活動;
(6) 與其他基督徒在社會正義、經濟發展、衛生及教育的進展、保護大自然及國家和團體間的和平與和好的共同工作上合作;
(7) 在修會條件許可下,應推動大公行動,因此「天主教徒一方面應避免任何形式的宗教無差別論或混淆和毫無意義的敵對,同時要在可能範圍內與他們分離的弟兄合作,在萬邦前共同宣示對天主和耶穌基督的信仰,也一起依大公主義法令在社會、文化、科技和宗教事務上共同努力。讓他們合作,因為基督是他們共同的主。願主的名使他們合而為一!」五六。
在執行這些工作時,他們要遵守教區主教、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地區主教團所已訂定的大公工作規則,成為在該地區整個使徒工作的合作因素。他們要與教區的或全國性的大公委員保持密切連繫,並依規定與宗座合一委員會也保持連繫。
51. 為幫助這項大公工作,很適宜在不同的獻身生活會和使徒生活團的中央機構,設立一個代表或委員會,負責推行並幫助他們的大公運動工作。這些代表或委員會的職務是推動所有會士的大公培養,幫助那些有特殊職務的人得到特別的大公培育,對修會和團體的總會和地方上司,在大公事務上做顧問,尤其是開始或進行以上(50)號所指的工作。
52. 在某一地區國家的天主教信友組織,以及那些國際性的組織,其目的是比如:靈修革新、和平及社會正義行動、不同層次的教育、經援國家及機構等,應該在他們的工作上發展大公的幅度。他們應該設法使他們的工作,適度注意並表達大公的幅度,需要的話,在他們的章程和結構中予以列出。在執行他們的大公行動時,他們應與地方的大公委員會保持連繫,必要時,與宗座合一委員會連絡作有效的經驗和建議的交換。
53. 在普世教會的層面,羅馬教廷的一個部會,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有推行所有基督徒之間圓滿共融的權力和任務。「善牧」(PASTOR
BONUS)憲令(參閱六號)強調此委員會一方面推行天主教會內的大公精神和行動,另一方面與其他教會和教團交往。
(1) 宗座委員會主管大公主義原則的適當解釋,以及使之實施的方法;它實施梵二對大公主義所作決定;鼓勵並幫助全國的或國際性的進行基督徒合一的群體,幫助協調它們的工作。
(2) 它組織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國際層次的正式交談;它委派國際層次的天主教觀察員;如覺適當,委派天主教觀察員參與那些團體或其他大公組織的集會,並邀他們委派代表參與天主教會的集會。
54. 為完成這些職務,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適時公佈為整個天主教會適用的指令和綱領。此外,它保持與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及地區主教團的連繫,與天主教會內的大公委員會和主教們及各組織保持連繫。為協調整個天主教會的大公活動要求這些接觸是相互的。因此合一委員會能得到教會生活各種層面所辦的重要活動的資訊是有用的。尤其是當這些活動有國際性的時更有必要,例如以全國層面或區域層面與其他教會或教團所組合的重要交談。互相交換資訊和意見,有助於國際性的和教會任何層面的大公活動。任何促進和協及大公工作的成長的事,也增強天主教會內部的共融。
55. 「促進合一是整個教會,信友和聖職人,一致關心的事。每人根據個人的能力去做,無論是在日常的基督徒生活中,或是在神學及歷史的研究中」五七。天主教徒假如忠信依照梵二的指示,一方面切記天主教會的本質,會發現有助於大公培育的方法,無論是個人的或是他們所屬整個團體的培育。如此,眾人在基督內的合一是共同成長和成熟的結果。因為天主召叫人內心悔改五八和教會的革新五九,是追求合一最基本的,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為此理由,所有信徒都被召個人投入推行與其他基督徒的共融。但是特別可以有所貢獻的是天主子民中專務培育工作的人-例如專科和大專院校的校長和老師們。那些做牧靈工作的人,特別是堂區主任及其他晉秩的聖職人,也有他們的任務。每一個主教,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主教團有責任頒佈有關大公培育的指令。
56. 大公運動要求在追求合一時,改變心態並在方法上有彈性。謀求合一時也要注意人、職務和環境的不同,以及個別教會及有關團體的特色。因此,大公培育要求適合個人和族群生活的具體環境,並且在努力不斷革新和改變態度中,尊重漸序而進的必要。
57. 不但是教師們,那些投入牧靈工作的人,也要逐步根據以下主要方向受到培育:
(1) 聖經的知識和教義的培養從一開始就有必要,還要知道當地國家的歷史和大公環境。
(2) 知道其他教會及教團的分裂歷史和修好的努力,以及它們的教義立場,能有助於在它們的社會文化背景下分析問題,並以信仰的表達分辨什麼是合理的不同和什麼是與天主教信仰無法相容的分歧。
(3) 此一展望要注意到神學交談及學術研究所得的結果和說明。希望基督徒能一起寫他們分離和努力追求合一的歷史。
(4) 這樣可以避免主觀解釋的危險,無論是在介紹天主教的信仰,或是天主教對其他教會和教團的信仰和生活的了解。
(5) 如果有進步,大公培育使天主教會的合一,以及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共融的關心不可分。
(6) 在關懷合一及共融中包含有,天主教徒應關心加深與東方基督徒及自宗教改革衍生團體的基督徒之間的關係。
(7) 教學的方法應該根據逐步進展的需要。此種方法使人能區分並分配要研究的問題,以及在教義培育的不同階段的相關內容,同時注意有關的人在大公工作方面的經驗。
如此,所有負責牧靈工作的人,要忠於神聖而又生活的傳承,它是教會內創意的源由。他們應該能夠評估並歡迎在任何地方所尋得的真理。「一切真理,不管是誰說出的,均來自聖神」六O。
58. 關懷合一是了解教會的基本。大公培育的對象是所有基督徒受大公精神所激勵,不管他們在世界和社會的特別使命及任務是什麼。
在由基督的聖神所灌溉的信友生活中,基督在祂受難前所祈求的恩惠「合一的恩寵」是非常重要的。此合一首先是與基督的合一,在對天父及近人的單一愛德行動中與基督的合一。第二是信友個人與他或她所屬個別教會內六一的普世教會,深切而又積極的共融。第三是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基督徒所追求的有形合一的圓滿。
59. 聆聽並研讀天主聖言。天主教會一直視聖經和傳承是「信仰的最高規則」;為教會子女來說,它們是「心靈的食糧,屬靈生活的清純和永久的源泉」六二。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兄弟姊妹深愛並尊敬聖經。這使他們恆心而深刻研究經書六三。既然天主的聖言,為所有的基督徒是同一的,將逐步地加強走向合一的途徑,尤其是當我們以虔敬的心和熱愛的研討去接近的話。
60. 講道。特別該注意講道,無論是在禮儀崇拜內或以外。保祿六世說:「身為福傳者,我們不應呈現給基督的信徒一個分裂的教民,和因無益的爭論而分離的教民形像,而是一個在信仰上成熟以及能超越實在的緊張而有交集點的教民形象,這是由於分享、坦誠及大公無私的尋求真理」六四。禮儀年的不同部分,為展開基督徒合一的主題,為鼓勵研究、反省和祈禱提供有利的機會。
講道應該關涉到啟示教會合一的奧蹟,並盡可能明顯地推動基督徒的合一。在講道時,任何不妥的引証聖經,應予避免。
61. 教理講授。教理講授不僅是講授教義,也是整個基督徒生活的入門,完全參與教會的聖事。但是依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宗座勸諭「論新時代的教理講授」所指示(32-33),這種講授能有助於形成道地的大公態度,如遵行以下指示:
(1) 首先應該清楚地,以愛德和該有的堅定,詳細說明天主教的整個教義,特別尊重真理的等級層次六五,避免在介紹教義時應用可能阻礙交談的表達和方法。
(2) 在談及其他教會和教團時,必須正確而坦誠地介紹他們的教義。在教會賴以建立和生存的要素中,有些要素-雖然有的非常有價值-卻在天主教有形的範圍之外六六。基督的聖神並不拒絕應用這些團體作為得救的手段。這樣做也是突顯出不同的基督信仰所共同有的信仰真理。這一方面幫助天主教徒加深自己的信仰,另方面認識並尊敬別的基督徒,如此容易使大家在全部真理中,共同追求完全合一的途徑六七。
(3) 教理講授之有大公幅度,是當它激勵並滋養合一的真正願望,尤其是促進實在的努力,包括謙遜地淨化自己,排除路途上的障礙,不是輕易地在教義方面遺漏和讓步,而是正對主所願意的完美合一,運用祂所要的方法六八。
(4) 此外,教理講授會有大公幅度,如果它著手準備兒童及青少年以及成人,與其他基督徒有所接觸,一方面使自己成為成熟的天主教徒,同時在尊重其他人的信仰中成長六九。
(5) 其辦法是:經由對信仰的真理和真理表達方式的區別七O,藉彼此努力了解並尊重各方神學傳統中好一面;清楚表達交談製造了新的關係,假如他們完全了解,可以達到合作和平安七一。
(6) 「新時代的教理講授」宗座勸諭,應該成為地方教會在主教們的管理下,所準備的新教理工作的參考。
62. 禮儀。禮儀既然是「信友汲取真正基督精神的首要而又不可少的泉源」七二,它對所有信基督的人的合一有重要的貢獻;禮儀是合一的慶祝和經紀人;凡禮儀為大家所了解,而每個人完全參與時,「禮儀最足以使信友以生活表達基督的奧蹟和其教會的純正本質,並昭示給他人」七三。
(1) 既然聖體聖事是表示並實現教會合一的美妙聖事七四,非常重要的是要妥善舉行,使信友能參與,因為「向天主奉獻無玷的祭品,不僅經由司祭的手,而且與他一起,信友也學習奉獻自己。通過基督中保,他們應該日復一日的,與天主及其他每一個人更結合一起,終使天主成為萬物中的萬有」七五。
(2) 最好依照此指南的指示,推行忠於為基督徒合一的祈禱,無論是在禮儀所指出的時間-比如在聖道禮儀中,或是在東方禮所舉行的稱為「LITIA」及「MOLEBEN」內-或是特別在彌撒中-在信友禱祠中,或「ECTENIE」禱文中,或是在舉行為教會合一的任選彌撒,助以適當的儀式。
有效的培育也可由於在特定時刻加強為合一祈禱而達成,如合一祈禱週(一月十八-廿五日),或耶穌升天節及聖神降臨節之間的一週,使聖神堅定教會的合一和其普遍得救使命的使徒性。
63. 靈修生活。在大公運動中,優先的必要工作是心靈的悔改,靈修生活和靈修革新。「此內心的改變,生活的聖善,再加上為基督徒合一的公開的和私下的祈禱,應該被視為整個大公運動的靈魂,也可稱為『屬靈的大公主義』七六。因此,基督徒個人,只要他們度道地的靈修生活,以救主基督為中心,以天主父的光榮為目標,常能在各地深切分享大公運動,以他們的生活為基督的福音作證七七。
(1) 天主教徒也應該對其他教會和教團所有,屬於基督唯一教會的靈修生活源流的某些要素及富藏表示尊重:如聖經、聖事及其他神聖行為,信望愛和聖神的其他恩惠七八。這些富藏曾結果實,例如在東方基督教的奧秘傳統中,隱修生活的靈修財富,英國教徒的敬禮和虔誠,更正教派的福音祈禱和各種形式。
(2) 這種賞識不應只是理論的;在適當的條件下,應為其他靈修傳統的實際認知加以補充。因此,分享祈禱和參與某種形式的公開崇拜或其他基督徒的虔誠行為,能有培育的價值,假如符合目前的指令七九。
64. 其他活動。在社會及慈善工作方面的合作,例如在學校、醫院及監獄的環境裡,都有實證的培育價值。以及在世界及受到和平威脅的特別地區的和平工作,和為人權及宗教自由的工作八O。
這些活動,如果方向正確,能夠顯示福音在社會上應用的功能,和大公感覺在不同地方的實際力量。定期反省這些活動的基督信仰的基礎,分析它們的品質和效果,同時糾正缺失,這一切也是教育性的和建設性的。
65. 這些場所是人性的和基督徒的成熟,同伴之誼及共融意識一步一步成長的處所。這方面特別重要的是家庭、堂區、學校、不同族群、善會和教會的運動。
66. 家庭。為梵二稱為「家庭教會」的家八一,是塑造或削弱合一的首要場所,每天經由家人的會晤,他們雖然在許多方面不同,卻以愛的共融彼此接受。也是在家裡應該注意到不要懷有偏見,而相反地要在一切事上追求真理。
(1) 家庭意識到本身的基督徒身分和使命,使它能成為為別人的團體,不但是對教會開放也對人類社會開放的團體,常願交談並投入社會。猶如教會,家庭應成為傳授福音並發射福音光芒的地方;「教會憲章」指出在家庭教會內「父母應該以言以行,作他們子女信仰的啟蒙師」(11號)。
(2) 混合婚姻的家庭有責任完整地宣報涵蓋於共同洗禮中的基督,他們也有使自己成為締造合一者的精緻工作八二。「他們共同的洗禮和恩寵的活力,使這種婚姻中的夫婦,在道德和屬靈價值方面,有表示他們合一的基礎和動機」八三。
67. 堂區。堂區是一個集合在聖體聖事周圍的教會個體,它應該是,也宣告自己是真正合一見證的場所。因此堂區偉大的任務是教育其成員有合一精神。這要求注意講道的內容和形式,特別是彌撒和禮儀中的講道,以及教理講授。也要求有牧靈計劃,包括委託某人負責推行並計畫大公活動,與堂區密切協調;這有助於與其他基督徒相關堂區的各式合作。最後,要求堂區,在基督徒之間,不要由於內部的爭論,意識型態的對立或互相歧視而分裂,而是每個人,依照自己的精神和聖召,在愛內為真理服務八四。
68. 學校。各級學校應在宗教教育中給予大公的幅度,應該意圖以學校自己的方式,訓練人心和理性熟習人性的和宗教的價值,教育他們交談,和平及個人關係八五。
(1) 愛德、尊重和交談要求消除扭曲其他基督徒形象的言論和偏見。這在天主教學校尤其要信守,在那邊青年人應在信仰、祈禱中成長,決心實踐基督徒的合一福音。他們應依天主教教義得到正確的大公主義訓導。
(2) 可能的話與其他老師合作,不同的科目,如歷史和藝術,其討論方式應該以交談和合一的精神強調大公的問題。為了此目的希望老師們正確而適當地知道,有關其他教會和教團,尤其是該地區所有的教會的來源、歷史和教義。
69. 族群、善會、教會的運動。基督徒生活,特別是個別教會的生活,有史以來由於多樣的表達、經營和靈修而得以富裕,根據聖神為建立教會所賜神恩,在為團體的服務中顯示有明晰的不同任務。
那些投入這些族群、運動和善會中的人,應該含有堅實的大公精神,在世上生活出他們的洗禮承諾八六,無論是經由交談和共融,與類似的運動和善會,追求天主教的合一-或是與其他的教會和教團和它們所啟發的運動和族群有較廣的共融。這些努力應該在健全的培育基礎上,並依基督徒的智慧和明智來執行。
70. 每一個未來的晉秩聖職人的主要責任,是塑造個人的人格,盡力使之有助於他的使命,幫助別人找到基督。如此看來,準備領受聖職者,必須完整地發展那些人性的素養,使他為人民所接受所信任,時常檢討他自己交談的語言和能力,為獲取正確的大公態度。假如這點為在個別教會,負有導師和牧人職務的主教,或是一個照顧人靈的司鐸是重要的話,為執事,特別是為信友團體服務的永久執事也是同樣重要。
71. 在採取主動和推行聚會時,聖職人應該清楚地並忠於教會而有所作為,尊重別人的權威並遵行教會牧人為了普世教會或個別地方教會的大公運動所有規定。確保建立基督徒合一的合作,沒有偏見和欠考慮的創意。
72. 主教團應該規定學業的計畫要對每一個課目有大公的幅度,並特別提供大公主義研究。他們也要規定學業計畫符合此指南所包含的指示。
73.大公行動「必須是完全而真誠公教化的,就是說,忠於我們自宗徒及教父們所接受的真理,與天主教會一向所宣認的信仰相符合」八七。
74. 學生們應該學習如何區別,要求同樣的信仰同意的啟示真理,和聲言那些真理和神學道理的方式八八。有關啟示真理的公式化說明,應該注意信理部「教會奧蹟」聲明中第五號所說的:「凡教會藉信理公式實際所要教導的真理,無疑地與某一個時代固有的變遷觀念不同,也可不用這些觀念來表達。不過還是可能發生,教會訓導以留有這些觀念痕跡的專門用語來表達真理。必須注意這些因素,也應該說從一開始,教會訓導的信理公式,一直為傳達啟示的真理很適合,而真理保持不變,卻傳達給那些適當解釋真理的人」八九。因此,學生應該學習分辨「信仰寶庫本身,和包括在我們尊敬的教義中的真理」九O,以及使這些真理形成公式的方法;區別要宣報的真理和了解及散發光明給這些真理的不同途徑;分別宗徒傳承和純粹的教會傳承,同時要學習辨認並尊重信理公式化的恆久價值。從學生的哲學教育起,應該學習重視神學中的合理多樣性,那是由於神學家在探討天主的奧蹟時,所用不同方法和語言而產生。因此不同的神學公式化的說明,常是互補的而不是互相矛盾的。
75. 此外,天主教教義的「真理的階層」常應受到尊重;這些真理全部要求該有的信仰,雖然不都是對在耶穌基督內所啟示的奧蹟有同等的重要性,因為它們與基督宗教信仰的基礎的關連上有異九一。
76. 大公的心胸是未來司釋和執事培育的基本幅度:「在教授神學和其他知識尤其是歷史性的學科時,應顧及大公觀點,使它們盡量與事實相符」九二。神學教育中的大公幅度,不應局限於教學的不同範疇。因為我們是在談相關學科的教學-而不單是「多元學科」-這就要有關教授之間的合作和彼此協調。在每一個講題,即使是基本的題目,也應該適當地強調以下幾點:
(1) 所有教會及教團所共同有的基督宗教的真理及聖德的要素,即使這些要素有時是以不同的神學表達所提出的;
(2) 每一個團體特有的豐富禮儀、靈修及教義,但能幫助基督徒更認清教會的本質;
(3) 有關信仰及倫理的不同點,能鼓勵我們對天主聖言更深切的探索,並導引我們區別實在的和表面的矛盾。
77. 在每一種神學科目中,大公的研究應該引導我們觀察某一個題目和教會合一的奧蹟之間的關連。此外,教師應該慢慢在學生心中灌輸,對神學、靈修及教會紀律方面忠於全部真正基督宗教的傳承。當學生將自己的祖業與東方及西方其他基督宗教傳統比較時,無論是用古老的或現代的表達,他們將更深切意識到這種豐滿九三。
78. 在各種科目中的這項比較研究很重要:在聖經的研究上,它為一切基督徒來說,是信仰的共同源由;在教會的教父及東西方其他的教會作家中的宗徒傳承的研究上;在禮儀上,學術性的比較不同型式的敬禮,以及禮儀在教義和靈修上的重要性;在信理及倫理神學方面,特別是由於大公交談而引起的問題;在教會歷史方面,應該仔細探索教會的合一及分離的原因;在教會法方面,應該清楚區分什麼是神律,什麼是教會法律,教會法律能因時代、文化或地方傳統而改變;最後是牧靈、傳教士訓練及社會學研究,應該注意所有基督徒面對現代世界的共同條件。這樣天主啟示的圓滿,將以更好的和更完整的方式予以表達,我們也更能完成基督託付給祂教會的世界使命。
79. 雖然大公幅度應該普及所有神學培育中,但是特別重要的是在第一時期的適當時段,授予大公主義的課程。這種課程該是必修的。以概略的和可適應的名辭,要有下列內容:
(1) 教會的大公性,可見而有機的合一、大公主義等之概念;依天主教的觀點從它們歷史的源由到現在的意義;
(2) 大公活動的教義基礎,特別指出各教會與教團之間已有的共融關係九四;
(3) 大公主義的歷史,包括分離和各時代為重建合一所作的許多努力,成功和失敗,目前追求合一的現狀;
(4) 大公運動的目標和方法,多種團結和合作的方式,重建合一的希望,合一的條件,完全和圓滿合一的觀念;
(5) 不同的基督宗教團體內的「制度」層面和現代生活:教義的趨勢,分離的真實原因,傳教的努力,靈修,敬禮的形式,需要更認識東方神學和靈修九五;
(6) 一些較特殊的問題,例如共同參與禮儀,改宗及和平主義,宗教自由,混合婚姻,平信徒角色及婦女在教會內;
(7) 靈修的大公運動,特別是祈禱對合一的意義,以及其他走向基督所祈求的合一的方式。
80. 一切研究應該用類似以下的計劃來組合:
(1) 最好能及早適度地提出大公主義的導論,使學生們從開始神學課程起,就意識到其學業的大公幅度九六。此一導論要討論大公主義的基本問題;
(2) 對大公主義訓誨的特殊部分,應該安排在神學課程或修院課程的第一週期的最後,這樣使學生們在獲取大公主義的廣大認知時,能與他們的神學陶成做一個綜合;
(3) 應該小心選擇課本和其他教材:它們應該忠信地詳細說明其他基督徒在歷史、神學及靈修方面的教導,這樣可以作誠實而客觀的比較,並且激勵加深研究天主教教義。
81. 在天主教機構與其他基督徒主辦的中心的合作計畫下,邀請其他傳統的講師和專家是有益的九七。面對特殊的修院或機構所產生的問題,可依照主教團所建立的規定,並在確定其他教會和教團來的講師的道德和專業資格後,由教區主教來決定。在這些文化交流中,這種機構的天主教特性以及它們培育自己的候選人,和依教會規定教授天主教教義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受到確保。
82. 在培育時期,為了使大公的步驟勿與生活脫節而紮根在團體的生活經驗中,組織與其他基督徒的會議及討論是有益的,可以是全球性的或是地區性的,同時也遵守天主教會的有關規定。
可以邀請其他團體中,具有專業和宗教經歷,以及為誠懇和有建設性的交談所必需的大公精神的人為代表。也可安排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學生的聚會九八。培育的機構區別很大,無法給予劃一的規則。事實上根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天主教會和其他教會和教團在教會學、合作和交談的不同關係上,可有不同的細微差異。在這方面,逐步進行和適應是非常重要和不可避免的。長上應該應用一般原則,並根據特有環境和機會調適這些原則。
83. 除了晉秩的聖職人以外,還有其他牧靈工作中受到肯定的助手,如傳道員、教師和其他平信徒助理。為了他們的陶成,地方教會設有宗教學的研究所、牧靈研習所或其他培育及更新中心。可以應用神學院的課程和規範,不過需要配合學員及其學業的程度。
84. 此外,由於隱修院、獻身生活會和使徒生活團的正當的不同神恩及工作,非常重要的是「所有團體應分享教會的生命。當依各修會的特質使之成為本會的生命,竭力推行教會的事業和計畫」,包括「大公的領域」九九。
這裡所指的培育應該在初學時就開始,並在其他階段延續。不同研究機構的「培育計畫」,要與晉秩聖職人的課程一樣,強調每科的大公幅度,並且提供適合環境及地區情況的大公主義的特別課程。同時,重要的是研究機構的合法當局,要注意培養大公運動的專業人才,以便成為整個機構的大公工作的嚮導。
85. 把學問變為經驗,必須鼓勵天主教隱修院及修會團體,和其他教會及修會團體之間的接觸和交流。這可採取資訊的交換方式,屬靈的或偶然的物質支援,也可以文化交流的方式。
86. 由於平信徒在教會和社會內的重要角色,負責大公工作的平信徒,應受到鼓勵依此指南的規則,與其他教會和教團展開接觸和交流一OO。
87. 培養對話的重要性。注意到高級文化機構的影響,顯然的教會學院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對準備及領導大父交談能扮演特別重要的角色,進而因交談本身能使基督徒達到基督徒的合一。交談的教學法應有下列條件:
(1) 個人誠懇的投入,活出信仰來,因為沒有它,交談不再是兄弟姊妹間的對話,而只是純學術實習;
(2) 尋找新的方法以建立彼此的關係,重新在真理及愛德上建立基於忠於福音及真正信奉基督信仰的合一;
(3) 深信大公交談不只是人與人或特別族群之間的私事,而是在整個教會所致力的框子內做的,因此必須以符合其牧人的教誨和指示去作;
(4) 欣然承認不同教會和教團的成員,能幫助我們更了解並詳細解說他們團體的教義和生活;
(5) 尊重每個人的良心和信念,當他說明自己教會的觀點或教義,或他們對天主啟示的了解方法時;
(6) 承認並非每個人都同樣有資格參與交談的事實,因為有不同層次的教育、思想的成熟和靈修的進步。
88. 宗座憲章「基督徒智慧」指出,在神學院的第一週期,學習基本神學時也要提及大公的問題一O一。
在第二週期也要「仔細討論大公問題,依照教會有關當局的指示」一O二。
換言之,可以有有關大公運動特別課,此課程除了以上79號所指要點外,也可討論以下幾點:
(1) 根據已公佈的交談結果的研究,討論天主教會與其他教會及教團之間的關係的現況;
(2) 研究其他東方及西方基督徒傳統的祖業;
(3) 世界(基督)教會議會內的大公運動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天主教會與上述議會之關係;
(4) 全國的及區域的(基督)教會議會的角色,它們的成就和困難。
也應該注意在神學的教學和研究中具備大公幅度。
89. 天主教大學也被召給予健全的大公陶成。適當的措施可以舉例如下:
(1)當科目有此要求時,要對教學及研究的方法上尋求大公幅度;
(2)對大公問題組織研討日;
(3)為了聯合研究、工作及社會工作,組織會議及聚會,撥出時間調查社會行動的基督宗教的原則,以及如何使它實踐的手段。這些機會,無論只有天主教徒參與,或是使天主教友及其他基督徒一同參與,應盡力與在此領域有進展的機構推行合作;
(4)應在大學的報章及雜誌闢欄報導大公事件,也加深大公的研究,特別評論教會與教會之間交談完成的文件;
(5)在學校的宿舍裏,特別建議在天主教學生與其他基督教學生之間能有好的關係。在適當的輔導下,他們可以經由此關係,學習生活在深切的大公精神中,並忠於為他們的基督宗教信仰而作證;
(6)不但是在合一祈禱週,在年中的其他時候,強調為合一祈禱的重要性。要看地方及人等環境,並遵循有關分享敬禮、在有神師領導的共同退省的規則,可以籌辦;
(7)在社會或慈善事業方面,可以有共同作證的廣大領域。學生對此應有訓練並受到鼓勵-不僅是神學生,其他如法律、社會學和政治學的學生也是一樣。由於他們的貢獻,學生能幫助推動並實現這些工作;
(8)專職司鐸、學生的輔導,教授要特別注意以大公精神執行他們的任務,特別是組織以上所指的某些倡導。此一義務要求他們對教會的教義有深刻的認識,對學科有適當的權威,確切的明智和平衡的態度;這一切優長能使他們幫助學生,以對別人開放而調適他們自己的信仰生活。
90. 教會為了肩負起他的大公任務,需要一群在這方面的專家-聖職人、會士、男女平信徒。這在天主教教友佔多數的地區也有必要。
(1) 就需要專業研習所,具備:
-有關大公主義的適當文獻,特別是有關已有的交談和未來的計劃;
-有對天主教教義及大公主義有素養且能任教師的人員。
(2) 這些研習所要盡量與其他基督信仰傳統和其信徒中的專家合作,負起大公運動的研究;他們應組織大公聚會,例如演講和會議;與全國合一委員會及宗座合一委員會保持連繫,同時清楚了解目前各教會之間交談的情形和已達成的進度。
(3) 如此培育出的專業人才,可以為大公任務提供人員,推動天主教會中的大公運動,無論是負責教區的、全國的或是國際組織的人員和主任,或是在研習所或教會中心擔任大公課程的教師,或是在他們的環境中作推行實在的大公精神和行動的人。
91. 教義的培育和學習的經驗並不限於培育階段,而是要求晉秩的聖職人和牧靈人員不斷「更新」,為了在大公運動中繼續進展。
主教與修會會長在為聖職人組織牧靈的革新計畫時-舉辦聚會、演講、退省、月退省或牧靈問題之研究等-應依下列方向審慎注意大公主義:
(1) 有系統地讓司鐸、會士、執事及平信徒瞭解大公運動的現狀,使他們能將大公觀點導入講道、教理講授、祈禱及教友生活中。假如覺得適宜且可能,最好邀請其他教會的聖職人,敘述他們的傳統,或談論大家共同的牧靈問題。
(2) 如有機會並有教區主教同意,天主教的聖職人以及在教區負責牧靈的人,可以參與不同宗派的聚會,為了增進彼此的關係,並設法一起解決牧靈問題。為使這類活動有具體的形式,最好設立地方及區域的司鐸議會或善會,或參與類似而已存在的社團。
(3) 神學院及研習所以及修院和其他培育機構,能對長期進修有所貢獻,或為投入牧靈工作者安排課程,或為由他人所組織的課程提供教師或支援。
(4) 以下工作也非常有益:經由地方教會的媒體,可能的話經由世俗的媒體提供準確資訊;以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媒體服務交換資訊;與教區的和全國的大公委員會有持久而有系統的交往,為所有作此工作的天主教友對大公運動的發展提供具體而最新的文件。
(5) 盡量利用各種靈修聚會,發掘共同持有的和特有的靈修成分。這些眾會提供機會反省所有基督徒的合一和為修好的祈禱。不同教會及教團的成員參與是項聚會,能有助於推行彼此的了解和增進屬靈的共融。
(6) 最後,希望定期評估大公活動。
92. 由於聖洗聖事,一個人真正與基督結合並加入其教會,他再生分享天主性生命一O三。因此,聖洗成了因洗禮而重生者之間的聖事性的合一環結。洗禮本身是一個開始,因為它導向在基督內獲得圓滿的生命。因而它引人信仰宣誓,完全整合於救恩計畫內,達到聖體的共融一O四。由主親自建立的洗禮,人因之而分享主的死亡與復活,包括歸依、信仰、罪的赦免及聖寵的恩賜。
93. 洗禮是用水和經文施行的,它清楚指出洗禮是因父、子及聖神之名完成的。因此非常重要的是所有基督門徒都該以這種方式受洗,而不同的教會和教團,盡量能對洗禮的意義和有效的施行達成協議。
94. 竭誠希望天主教當局與其他教會和教團當局,以教區或主教團層次,對有關洗禮的意義和有效的施行作交談。如此才能達成共同協議,藉以表達彼此承認洗禮,並對某一洗禮的有效性可能發生的疑問進行審議。
95. 為達成共同協議,必須注意以下數點:
(1) 以浸水或注水方式並誦念聖三經文的洗禮本身是有效的。因此一個教會或教團的禮節,禮儀書或所訂習俗規定以上所指洗禮方式者,聖事應被視為有效,除非有嚴重的理由懷疑施洗者是否遵守了他或她的團體或教會的規定。
(2) 施洗者對洗禮的信仰不夠,本身並不使洗禮無效。可以推定施洗者的足夠意向,除非有嚴重根據懷疑施洗者願意做教會所意圖。
(3) 凡是懷疑是否用了水,或如何用了水一O五在對洗禮的有效作任何評斷以前,為了對聖事的尊重以及對這些教團的敬意,要求對有關團體的做法作嚴正的調查。
96. 按照地方環境和機會,天主教徒可以與其他基督徒共同舉行紀念使他們合一的洗禮,重申他們的聖洗誓願度完美的基督徒生活,並且保證與聖神的恩寵合作努力治療基督徒之間存在的分裂。
97. 雖然由於洗禮一個人與基督結合而加入祂的教會,但這實際上是在一個固定的教會或教團中完成的。因此洗禮不能由兩個屬於不同的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一起施行。而且依照天主教會的禮儀和神學傳統,洗禮是只由一個施洗者舉行。為了牧靈的理由和特殊情況,地方教長可以許可另外一個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參與行禮,誦念一篇讀經,作一祈禱等。互換施洗者是可以的,就是當洗禮在另一個團體舉行,與天主教的原則或紀律並不衝突一O六。
98. 根據天主教的了解,依禮儀和教律的意義,代父母應該是洗禮舉行的教會或教團的成員。他們身為親友不但負責受洗者(或領堅振者)的基督徒教育,他們也是一個信仰團體的代表,保證候洗者的信仰和教會共融的願望。
(1) 不過,基於共同的洗禮,以及血親或友誼,一個屬於另外教團的受過洗的人,可以被許在洗禮中作證人,但只是與一位天主教的代父母一起一O七。一個天主教徒也可以為在另一個教團中受洗的人擔任證人。
(2) 由於天主教會與東正教會之間的密切關係,為了正當理由,可以許一個東正教徒在一個天主教嬰孩或成人的洗禮中,與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代父母,只要能為洗禮者提供天主教教育,而且知道此代父母是合適的一位。
並不禁止天主教徒在東正教會擔任代父母職,假如他或她被邀請。如此,為領洗者提供基督徒教育的義務,首先歸於受洗孩童所屬教會的代父母身上一O八。
99. 每一個基督徒,為了良心上的宗教理由,有權自由決定與天主教有圓滿的共融一O九。為準備這位願意被接納與天主教會有圓滿共融者的工作,本質上是與大公活動不同的一一O。成人入門聖事禮典中提供有接受這樣的人與天主教圓滿共融的儀式。不過在此種個案及混合婚姻的個案中,天主教會當局可以看,是否需要調查已受洗禮的有效與否。在作此項調查時,要遵守以下建議。
(1) 在不同的東方教會中所施行的洗禮的有效性,毫無疑問。只要確定洗禮的事實即可。在這些教會中,堅振聖事(CHRISMATION)是由司鐸在授洗的同時適當地施行的。因此往往在聖洗的證件中並不提到堅振一事。這並不予人理由要懷疑已領受過這件聖事。
(2) 至於其他教會及教團的基督徒,在思考一個基督徒的洗禮的有效性前,應該看在有關地區或地方的教會和教團之間,對洗禮是否有協議,並且看事實上洗禮是否根據協議施行的。不過必須注意對洗禮沒有正式的協議,並不必然引人懷疑洗禮的有效性。
(3) 這些基督徒如果持有教會官方證件,沒有理由懷疑在他們的教會和教團所授洗禮的有效性,除非在特殊個案中,審查明明顯示有嚴正理由懷疑下列某一點:在授洗時所用之水及儀式和經文,領洗成人的意向,或施洗者的意向一一一。
(4) 假如在仔細調查後,對洗禮的適當施行尚有嚴重疑問,而且研判必須附條件授洗,天主教施洗者應該表達正確的教義,即向有關的人解釋洗禮只能領受一次,同時為什麼他要附條件受洗,有條件洗禮儀式的意義。此外,有條件洗禮的儀式應該私下而非公開舉行一一二。
(5) 希望東方天主教會主教會議及(西方)主教團,公佈接受在其他教會及教團受洗的基督徒入圓滿共融的指示。應該注意他們並非望教者的事實,以及他們對基督信仰所有的知識和實踐的等級。
100. 根據成人入門聖事禮典,那些第一次信奉基督的人,一般都是在復活前夕受洗。凡是此禮儀也包括接受已領洗者進入圓滿共融時,應該對他們和那尚未領受過洗禮者之間有清楚的區分。
101 以目前我們與十六世紀改革宗教會團體之間的關係,我們尚未達成有關堅振聖事的意義或聖事本質或此聖事之施行的協議。因此依目前的環境,從這些團體進入與天主教會圓滿共融的人,在領聖體前,必須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義和禮節領受堅振。
102 基督徒應該受到鼓勵分享靈修活動和資源,就是分享他們共有的靈修祖業,依照適合於他們目前分離狀態的方式和程度一一三。
103 所謂「分享靈修活動和資源」包括共同奉獻祈禱,狹義的分享禮儀崇拜,猶如下面116號所指,另外是共用聖所和必要的聖物。
104 指示此類靈修分享的原則如下:
(1)雖然有嚴重的困難阻止圓滿的教會共融,可是所有由於洗禮而與基督結合的人,分享很多基督徒生活的因素。因此基督徒之間存在著實在的,即使是不完美的共融,這可由各種方式來表達,包括分享祈禱和禮儀崇拜一一四,這在下一條文中指示出。
(2) 根據天主教信仰,天主教會接受了整個的啟示真理和所有得救的方法,這是恩惠不能遺失一一五。不過,在屬於天主教會的成分和恩惠中(例如文字的天主聖言,恩寵生活,信望愛等),有許多能夠在它有形的範圍外存在。未與天主教會有圓滿共融的教會和教團,絕對沒有被剝奪了救恩奧蹟中的意義和價值,因為基督的聖神沒有停止應用它們作為得救的方法一一六。依照每一個教會或教團的條件,方法雖不一,它們的禮拜能夠滋養參與者的恩寵生活,並提供得救共融的門徑一一七。
(3) 因此,分享靈修活動和資源應該反映兩件事:
a.在基督徒之間已存在的並在他們的祈禱和禮儀崇拜中所表達的,在聖神的生活內的實在共融;
b.由於信仰和了解的差異,此共融的不完整特色,因而無法不受限制地彼此分享靈修資源。
(4) 忠於這種複雜的現實,必須為靈修分享建立規範,注意有關教會和教團的不同的教會情況,如此當基督徒重視並喜樂於他們共有的靈修資產時,也能更意識到必須克服目前所有的分離。
(5) 既然共同舉行感恩祭是該教會的聖職人,有形的表達與天主教會的信仰、敬禮和團體生活的圓滿共融,因此不許可與其他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共同舉行感恩祭一一八。
105 既然有限度地分享靈修的活動和資源,是以彼此的善意和愛德,為基督徒之間的增長和諧有所貢獻,因此該有某種「互惠」。
106 敦勸在合適的天主教當局和其他教會當局之間,對此種分享進行協商,根據不同團體教義和傳統,尋求合法互惠的可能性。
107 天主教徒應該對其他教會及教團的禮儀和聖事的規律表示衷心的尊重,而他們對天主教的規範也要表示尊重。上述協商的目標之一是互相更了解彼此的規律,對如何處理一個教會發生問題的規律,或與另一教會的規律有衝突時的處理,最好有協議。
108 假如合適,可以鼓勵天主教徒依教會規定,和其他教會或教團的基督徒聯合祈禱。此類共同祈禱,為求得合一的恩寵一定是最有效的方法。這種祈禱是天主教徒和其他基督徒尚有的關係的真實表達一一九。一起祈禱本身是屬靈的和好途徑。
109 建議天主教徒與其他基督徒共同祈禱,這樣他們可以把他們共有的需要和問題呈獻在天主台前,例如和平、社會關懷、民眾間的相互愛德、家庭的尊嚴、貧窮的後果、饑餓及暴力等。依照環境,當一個國家、地區或團體,願意共同舉行感恩或求天主時,或在國慶日,公開的災害或悲傷時,紀念為國捐軀者的日子等,也可以共同祈禱。這類祈禱也可以在基督徒開研討會或共同行為時舉行。
110 不過一起祈禱特別要關係到恢復基督徒的合一而作。可以有的中心題目,如:教會的奧蹟和合一,聖洗是合一的聖事性環結,或是個人和團體生活的革新是達成合一的必要途徑。此類祈禱特別建議在「為基督徒合一祈禱週」或在耶穌升天節及聖神降臨節之間舉行。
111 有關的教會,教團或其他族群的代表要合作一起來準備這項祈禱。他們要一起決定每一個單位擔任角色的方法,選擇主題並挑選讀經、歌曲及禱文。
(1) 在這樣的禮拜中,任何讀經、祈禱和歌曲都可以表示所有基督信徒所共有的信仰或靈修生活。可以有勸言、致詞,或採用共同的基督信仰的祖業所做的聖經默想;而且可以促進相互的善意和合一。
(2) 應該注意所用的聖經譯文是大家所能接受的,而且是忠於原文的翻譯。
(3) 希望這種禮拜的架構能注意到團體祈禱的不同模式,附合許多教會及教團的禮儀改革,特別注意共同流傳下的歌曲及採自讀經和禮儀禱文的經文。
(4) 如果禮拜是由天主教徒和東方教之一的人一起做,特別要注意每個教會的禮儀規定,符合下面115號所指示。
112 雖然教堂是一個團體平常舉行自己禮儀的場所,上述的共同禮拜可以在相關團體的一個教堂舉行,如果參與者都接受的話。無論用什麼場地,要使大家舒適,妥善地準備,引人熱心。
113 如果參與者有共識,在禮節中擔任職務的人,可以穿著合乎他教會等級和禮儀性質的服裝。
114 在那些有適當的陶成和經驗的人的領導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安排靈修的分享,如退省日、避靜、研究和分享靈修傳統的小組,以及深切研究共同靈修生活的較固定的善會。常常應該嚴正注意有關在教義上實有的區別,和天主教會對聖事分享的訓誨和規定。
115 既然主日的感恩祭禮是整個禮儀年的基礎和中心一二O,天主教徒-東方教會教徒依他們自己的法律一二一-有義務在主日及法定節日參與彌撒一二二。因此在主日舉辦大公禮拜是不當的,應該知道即使天主教徒參加大公禮拜或其他教會和教團的禮拜,主日和節日參與彌撒的義務還是存在。
116 所謂禮儀崇拜是指依照一個教會或教團的經書、規定和習俗所舉行的崇拜,由那教會或團體的聖職人或代表所主持。此禮儀崇拜可以是非聖事性的,或是舉行基督宗教的一件聖事。這裡所談的是非聖事的崇拜。
117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教會的正式的祈禱,比為此機會所準備的大公禮拜更好。參與這樣的禮節如晨禱、晚禱,特別守夜等,能使不同禮儀傳統的人-天主教、東正教、英國教及更正教-彼此更了解其他教會的團體祈禱,更深切地分享往往從共同的根所發展出的傳統。
118 在其他教會及教團舉行禮儀時,鼓勵天主教徒參與他們作客的教會的聖詠、答唱詠、歌曲及共同行動。假如主人邀請,也可讀經或講道。
119 有關參與此類禮儀,應該細心注意所有有關的基督徒團體的聖職界及教友們的感受,也要注意當地因不同時候、地點、人及環境而不同的習俗。在天主教的禮儀中,其他教會及教團的聖職人,可以依照他們的階級及角色有座位及禮儀榮譽,假如評斷是合宜的。天主教的聖職人被邀出席其他教會或教團的禮節,可以穿著合乎他們職位的服裝或標識,假如主人同意。
120 依地方教長的明智審斷,可以許非天主教會或教團的教友舉行天主教會的殯葬禮,如確定其無相反意願而且無法找到其教會的聖職人一二三,而教會法的一般規定並不禁止一二四。
121 為了天主教徒的益處而通常給予的祝福,也可以依祝福的性質和對象,給予要求祝福的其他基督徒。公開為其他基督徒,生者或亡者祈禱,在禮儀中的禱文和其他祈願中,可以為其他教會和教團和其領袖的需要及意向獻上祈禱,但不可在彌撒的感恩經中。古代基督宗教禮儀及教會傳統,允許在感恩經內只可提及那些與獻祭者的教會有圓滿共融的人名。
122 在天主教會與尚未和他圓滿共融的東方教會之間,在信仰上還保有非常密切的共融一二五。況且「在這些教會中,因著舉行主的感恩祭,天主的教會得以建立和成長」且「這些教會雖與我們分離,卻仍保有真正的聖事,尤其因為繼承宗徒,而保有聖秩與聖體…」一二六。這就提供教會學的和聖事的基礎,依天主教會的了解,允許並提倡與這些教會有某種在禮儀崇拜,尤其是聖體聖事的分享,「只要環境適宜,有教會當局的批准」一二七。不過要知道,東方教會根據他們本身的教會學了解,在這方面可能有較嚴的規定,別人應予以尊重。牧人應仔細告訴信友,使他們清楚知道此類禮儀崇拜中的分享的真正理由,以及與此有關的各項規定。
123 如果有必要或是真正有靈修上的益處,只要能避免錯誤或冷漠,依法任何天主教徒由於身體或事實上不可能找到天主教聖職人,可從東方教會的聖職人的手領受懺悔、聖體及傅油聖事一二八。
124 既然天主教和東方教對勤領聖體,領聖體前告解和聖體齋的習慣不同,應注意勿因天主教徒不照東方習俗而使東方基督徒產生反感和懷疑。一個天主教徒合法地願與東方基督徒交流,應盡量尊重東方的規定,假如那個教會限定只給自己的教友不給別人送聖體,那麼應該避免去領聖體。
125 天主教聖職人可以合法地給東方教會的人施行告解、聖體及病人傅油聖事,假如他自由要求而妥善準備好領受。在這些個案中,也應該注意到東方教會對他們自己的信友所有規定,並應避免任何改教意圖一二九。
126 天主教徒如被邀可在東方教會的聖事禮儀中讀經。一個東方基督徒也可被請在天主教會的類似儀式中讀經。
127 天主教聖職人何以列席並參加在雙方是東方基督徒,或一個是天主教徒和一個是東方基督徒在東方教會所舉行的婚禮,假如為東方教會當局所請,而且合乎以下對混合婚姻所規定的細則。
128 一個東方教會的人,可以在天主教堂舉行的婚禮中,擔任男儐相或女儐相;一個天主教徒也可在東方教堂適當舉行的婚禮中擔任儐相。總之這種做法應該符合雙方教會對參與婚禮的要求所有的一般規定。
129 聖事是基督和教會經由聖神而有的行為一三O。在一個具體的團體中所舉行的聖事,是團體在信仰、敬禮和團體生活內合一的事實的記號。身為標記,聖事-尤其是聖體聖事-是基督徒團體合一和靈修生活的源由,也是建立團體和其生活的方法。為此領聖體和圓滿的教會共融及其有形的表達是不可分的。
同時,天主教會的訓導說,由於洗禮,其他教會或教團的成員也與天主教會有著實在的,即使是不完美的共融一三一,而「洗禮是形成那些藉此而重生的人之間合一的聖事性關係……完全導向獲取在基督內的圓滿生命」一三二。為已領洗的人,聖體聖事精神食糧,使他們能克服罪過而活基督自己的生命,更深切地與基督結合,而更強烈地分享基督奧蹟的整個計畫。
是根據這兩個必須一起注意的基本原則,天主教會通常只允許那些在與他的信仰、敬禮和教會生活上一致的人,領受聖體、懺悔和病人傅油聖事一三三。為了相同的理由,天主教會在某些情況下,作為例外並附某些條件,許可或甚至推介其他教會及教團的人領受這些聖事一三四。
130 在有死亡危險時,天主教聖職人,如附合下述(131號)之條件,可以施予這些聖事。在其他個案,建議教區主教在參照主教團或東方天主教會議對此事所訂規則後,制定一般規則以審斷嚴重情況和迫切需求,以及證實以下所提之條件(131號)一三五。根據天主教法典一三六,在訂立這些一般規則之前,至少應與當地其他有關教會或教團的當局商酌。天主教聖職人,在附合這些已訂的規則下,要審斷各個案而施行這些聖事。否則他們要依本指南的規範去審定。
131 一個天主教聖職人可以為一個符合上述(130號)環境的已領洗者,施行聖體、懺悔及病人傅油聖事的條件是,那人無法從他本人的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手中領受所要的聖事,他自動要求領受,表示對此聖事有與天主教同樣的信仰而有妥善準備一三七。
132 根據天主教有關聖事及其有效性的道理,一個天主教徒處於以上(130及131號)所指環境時,只能向一個在其教會內這些聖事是有效的聖職人,要求領受這些聖事,或是向一個依天主教有關授予聖秩的教義有效晉秩者請領聖事。
133 在天主教會所舉行的感恩祭中,讀經應由此教會的成員誦念。在特殊機會及由於正當理由,教區主教可以允許其他教會或教團的一個成員,擔任讀經員職務。
134 在天主教的感恩禮儀中,禮儀本身的一部分講道是由司鐸或執事所保留的,因為講道是闡明信德的奧蹟和基督徒依照天主教教義和傳統生活的規律一三八。
135 在感恩禮以外的讀經和講道,則應遵守上述(118號)的規則。
136 其他教會或教團的成員,可以在天主教會所舉行的婚禮中擔任證人。天主教徒也可在其他教會或教團所舉行的婚禮中擔任證人。
137 天主教堂是祝聖過的或是祝福過的建築,為天主教團體有重要的神學和禮儀的意義。因此教堂通常是為天主教敬禮所保留。不過,假如與天主教會尚未圓滿共融的司鐸、聖職人或團體,為了適當舉行他們的宗教禮儀而無場所或禮儀用品時,教區主教可以許他們應用教堂或天主教的建築物,以及借與他禮儀所必需的用品。在同樣的情況下,也可許他們埋葬在天主教公墓或在公墓舉行葬禮。
138 由於社會的發展,人口的急速成長和都市化以及財務的動機,凡在團體之間有良好的大公關係及了解,預約長期的共同擁有並應用教堂,是很實用的事。
139 假如是教區主教給予這種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認可,並依照主教團或聖座可能制定的規則,對保存聖體一事應該特別注意,這一個問題的解決,應該根據健全的聖事神學和該有的尊敬,同時也要注意到將應用此建築物的人的感受,比如建立一個分開的房間或小堂。
140 在設計共用的建築前,有關團體的當局應該先要達成協議,看如何遵守他們不同的規律,尤其是有關聖事的。此外應訂有書面協議,清楚而適當地注意到有關財務的問題,以及教會法和民法的義務。
141 在天主教學校和機構中,應該盡量尊重屬於其他教會或教團的師生的信仰和良知。依照學校和機構本身所核准的章程,校方主管應該讓其他團體的聖職人,方便在校的信徒得到靈修的和聖事的照顧。只要環境許可並有教區主教的批准,可以提供天主教的設施,包括聖堂或經堂。
142 在天主教所辦的醫院、安老院和類似的機構內,有關當局應及時通知其他團體的司鐸及聖職人,院內有他們的信徒,給予他們一切便利來探望這些人,並在莊嚴和尊敬的條件下,給予靈修的和聖事的服務,包括使用經堂。
143 指南的這一部分,並不想廣泛討論有關目前基督徒婚禮的舉行,或是對基督徒家庭所作牧靈工作的一切牧靈及教律的問題,因為類似的問題是每位主教或區域的主教團的一般牧職部分。下面所談的集中於和混合婚姻有關的特殊問題,應在這種背景下去了解。所謂「混合婚姻」是指一個天主教徒和一個尚未與天主教會圓滿共融的已領洗的基督徒之間的婚姻一三九。
144 在一切婚姻中,教會首先關心的是加強並穩定不可分散的夫婦的結合,以及從此結合而產生的家庭生活。構成婚姻狀態的二人的完美結合和完整的共同生活,當雙方屬於同一信仰團體時,更容易確保。況且,在教會和教團代表之間的交談所獲取的實際經驗和觀察,證明混合婚姻為夫婦自己、他們所生子女,在保持他們基督徒的信仰和承諾以及家庭生活的和諧,時常出現困難。為了這一切理由,同一個教會團體的人之間的婚姻,常是推介和鼓勵的目標。
145 不過,由於世界各地混合婚姻數目的劇增,教會把準備締結這樣的婚姻,或已締結這種婚姻的夫婦,涵蓋在教會最迫切的牧靈關懷之內。這些婚姻,即使有他們特有的困難,卻「含有許多可以妥善應用和發展的因素,不但由於它內在的價值,也是因為它有助於合一運動。尤其當男女雙方都忠於他們宗教責任時。他們共同的洗禮和恩寵的活力,使這種婚姻中的夫婦,在道德和精神價值方面,有表達合一的基礎和動機」一四O。
146 這是大家的長久責任,尤其是司鐸和執事及那些幫助牧靈職務的人,要為天主教一方提供特別的教育和支持使他或她活出他或她的信仰,為混合婚姻中的夫婦準備婚姻,舉行聖事,以及他們在婚禮後的共同生活。此牧靈工作應該注意到每一方的具體靈修條件,他們的信仰陶成和信仰的實踐。同時,應該尊重每一對的特殊環境,每人的良知,婚姻聖事狀態的聖德。假如必要,教區主教,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主教團,可以對這項牧靈工作規劃更具體的指引。
147 為達成這項責任,如果環境許可,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可能的話與另一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建立關係,雖然這種做法有時並不容易。大體來說,基督教牧人彼此間商討如何支持這種婚姻並提升其價值,可能成為大公合作的有益田園。
148 在規劃必要的婚姻準備計畫時,司鐸或執事以及幫助他的人,應該強調夫婦二人身為基督徒,在恩寵生活、信望愛三德,以及聖神的其他內在恩典上一四一所共有的積極面。夫婦一方,當他或她繼續忠於其基督徒承諾並實踐時,應該設法促進能導向合一及和諧的一切,勿低估真實的差異,同時避免有宗教冷漠的態度。
149 為了更大的了解和合一,雙方應該多學習他們伴侶的宗教信念,所屬教會或教團的教義和宗教習俗。為幫助他們活出他們共有的基督信仰祖業,他們應該知道一起祈禱,為他們的靈修和諧是必要的,讀聖經和研究聖經特別重要。在準備階段,雙方努力了解他們個人的宗教及教會的傳統,並嚴正考量所有的差異,能導入更大的坦率、愛德和了解這些事實以及婚姻本身。
150 為了正常而合理的緣故,申請混合婚姻的許可時,雙方應該被告知婚姻的主要目的和特性,這是任何一方都不可排斥的。此外,天主教一方,依東方天主教會的特別法或主教團所訂形式,肯定他或她準備避免丟棄信仰的危險,並誠實地許下盡其所能使婚姻所生子女,在天主教會內受洗和受教育。應讓另一方知道這些承諾和責任一四二。同時應該承認非天主教的一方會覺得是種義務,因為他或她本人的基督宗教承諾。要注意教會法並不要求任何書面的或口頭的承諾。
凡願締結混合婚姻者,在彼此交往期間,應鼓勵他們商討他們未來子女的天主教洗禮和教育,最好能在婚禮前時對此問題做成決定。
在給予混合婚姻許可審斷是否有「正當和合理的緣由」時,教區教長要注意非天主教一方是否明白表示抗拒。
151 為了負責傳達天主教信仰給子女,天主教父母一方應尊重另一方的宗教自由和良心,注意到婚姻的合一和持久性並維護家庭的共融。假如,雖然天主教徒盡最大努力,子女並未在天主教會領洗受教育,天主教一方並不受教會法的的懲罰一四三。同時,他或她與子女分享天主教信仰的義務並不中止。並且要求他積極對家中的基督宗教的氣氛有所貢獻;盡其所能以言以行,使家庭的其他成員重視天主教傳統的特殊價值;採取任何必要措施,對自己的信仰有好的資訊,使能與他們解釋和討論;與家人一起為主所願的基督徒的合一祈禱。
152 一方面要明白,由於教義的差異,阻礙天主教會和各個東方教會之間有圓滿的聖事的和法定的共融,但在天主教徒和東方基督徒之間婚姻的牧靈工作,應特別注意到雙方所共有的健全而一貫的信仰訓誨,以及事實上在東方教會有「真正的聖事,尤其由於宗徒的承繼,有司祭職及聖體,因此他們尚和我們緊緊相連」一四四。假如給予這些婚姻中的人適當的牧靈照顧,能有助於雙方教會的信徒了解如何使這種婚姻所生子女,因基督的聖事奧蹟而入門並得到靈修的滋養。子女們在真正的基督宗教教義和基督徒生活方式的陶成,大致上每個教會都相同。禮儀生活和私人敬禮的多元,能夠促進而不阻礙家庭祈禱。
153 一個天主教徒和一個東方教會成員之間的婚姻是有效的,假如是在由一個晉秩的聖職人所舉行的宗教禮中締結的,同時也遵守了法律對有效性的要求。在這些個案中,為了合法,必須遵守法定儀式一四五。天主教徒和其他教會和教團的基督徒之間的婚姻的有效性,要求有法定儀式一四六。
154 天主教一方的教區教長,在與舉行婚禮的當地教區教長商量後,為了嚴重的理由並且不損害到東方教會的法律一四七,可以豁免天主教一方遵守婚禮的法定儀式一四八。豁免的理由可以是維護家庭的和諧,獲得父母對婚姻的同意,承認非天主教一方特有的宗教承諾,或是他或她與另一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有血親關係。主教團要頒布符合共同習俗的給予豁免的規則。
155 某些教會或教團,為遵行他們自己的婚姻儀式所加的義務,並不是自動寬免天主教法定儀式的理由。這樣的特殊情況,應該成為教會之間交談的主題,至少在地方層次。
156 我人應該記得,一個得到豁免法定儀式的婚禮,為了有效,應該有某種公開儀式一四九。為了強調婚姻的一體性,不可有兩種分開舉行的宗教儀式,兩次表達合意,或是一次婚禮而合併或連續詢問合意一五O。
157 假如被請並得到教區教長的許可,一個天主教司鐸或執事,在得到豁免法定儀式的情況下,參與或出席混合婚姻的舉行。在此個案中,只有一個禮節,其間主禮者接受婚姻誓約。在主禮之邀請下,天主教司鐸或執事可以奉獻其他適當祈禱,讀聖經,給予簡短勸言並祝福夫婦。
158 如夫婦要求,教區教長可以許天主教司鐸,邀請夫婦一方的另一教會或教團的聖職人參加婚禮,讀聖經,給予簡短勸言並祝福夫婦。
159 由於非天主教的見證人和客人的出席,可能引發的領聖體問題,依天主教儀式舉行的混合婚禮,一般在感恩禮以外舉行。不過為了正當理由,教區主教可以允許舉行彌撒一五一。如有彌撒,決定婚禮中的非天主教一方是否可領聖體,要遵守為東方基督徒一五二及其他基督徒一五三有關此事已有的一般規定,同時注意兩個已領洗的基督領受基督徒婚姻聖事的特殊情況。
160 雖然在混合婚姻中的夫婦分享洗禮和婚姻聖事,領受聖體只是例外,每次上述有關允許非天主教基督徒領聖體一五四所訂規定,以及天主教徒在其他教會領聖體一五五的規定,都應遵守。
161 當基督徒依第四章所述一齊生活和祈禱時,他們是在對他們共有的信仰和洗禮作證,以天主眾人之父,以其子耶穌眾人的救主及聖神之名,聖神藉愛的德能改變並結合一切。根據此生活和屬靈恩惠的的共融,還有其他形式的大公合作,表達並促進合一,並對基督徒給予世界的福音得救的力量加強見證。當基督徒合作研究並推廣聖經、研究禮儀、教理講授及高等教育,牧靈工作、福傳並為世界作慈善服務以實現正義及和平及愛的理想,這一切是實踐大公主義法令中所提的一切:
「在全世界面前,讓所有的基督徒宣認信仰三位一體的天主,降生成人的天主子,我們的主及救主。聯合他們的力量,彼此互相尊重,對我們決不會落空的共同希望作證。既然在現代,社會事業的合作如此廣泛,眾人都被召聯合力量。凡信天主的人,尤其是基督徒更強烈被召,因為他們被烙上基督的名號。基督徒之間的合作,生動地表達出聯合他們的環結,更明白顯露基督僕人的面目」一五六。
162 基督徒對現代世界的需求不可關閉心門。他們對表達有得救需要的人類生活的一切所能給予的貢獻,假如他們一起做,並且使人看到是聯合起來做,一定更有效。如此,他們將一起做他們的信仰所允許的一切。在不同的教會和教團之間缺少圓滿的共融,在有關信仰和倫理的訓導中尚有的分歧,分離歷史所遺留下的傷痕,這一切都限制基督徒目前能一起做的工作。他們的合作能有助於他們克服圓滿共融的障礙,同時集合資源以建立基督徒
生活和服務,共同作證分擔使命:「在這由基督自己所定的使命的合一中,所有基督徒應該感到在他們達到圓滿共融前,已經聯合起來了」一五七。
163 大公合作可以採取參與的方式,不同的教會和教團參與教會之一所已制定的計畫。或是協調獨立的行動,避免重複和不必要的行政架構的重疊或是聯合發起和籌劃。可以設立不同的委員會,可有常設的形式,以促進教會與教團之間的關係,推行它們之間的合作和共同見證。
164 天主教參與各種大公聚會和合作計畫,應尊重當地教會當局所定的規則。最後,教區主教應注意到什麼是已由地區的或全國層次所已決定的,審斷各種地方大公行動的可以接受及適當的程度。主教們,東方天主教的主教會議以及各國主教團,應該依照聖座的指示,特別是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的指示行動。
165 教會和教團委任的代表的定期或特殊會議,非常有助於大公的合作。一方面會議本身對那些投入推行基督合一工作的人,是重要的見證,也能為他們所代表的教會和教團的成員的合作努力,給予權威標誌。這些會議也能提供機會審查大公合作中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和任務,並對設立工作小組和計畫作成必要的決議。
166 教會協議會及基督宗教協議會,是為推行合一和大公合作常設的機構。教會協議會是由數個教會所組成一五八,對組成此協會的教會負責。基督宗教協議會是由其他基督徒團體及組織或是教會所組成。還有其他類似這些協議會的合作機構,但有其他名稱。一般說,協議會和類似機構,設法使他們的成員能一起工作,致力對話,克服分裂和誤解,為合一祈禱並工作,盡量作出基督徒的共同見證和服務。他們要依據章程評估他們的活動和自我了解。他們的唯一權力是由組成成員所賦給的。通常他們不能負責交涉教會間的結合事宜。
167 既然天主教會希望與其他教會和教團,在不同層次的關係上有適當的表達,而教會協議會和基督宗教協議會是大公合作的重要型式之一,天主教會和世界各地的許多協議會的頻繁接觸是令人欣慰的。
168 決定是否參加協議會,是該會所服務的地區的主教們的責任,他們也負責監督天主教參與這些協議會的情形。對全國性的協議會,一般是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主教團(除非一國內只有一個教區)的責任。在討論一個協議會的會員資格問題時,在準備作決定時要與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連絡。
169 參加協議會的牧靈適合性,是決定參與的要注意的許多因素之一。同時要明瞭參與協議會的運作,與天主教會的訓導是符合的,並不模糊天主教唯一而特有的身分。首先應注意的是教義的明確,特別是有關教會學。事實上,教會協議會和基督宗教協議會內部或他們之間,並未開始一個新的教會,可以取代目前在天主教會中存在的共融。他們不能宣告是教會或為自己聲稱權力,使他們可授予聖言或聖事聖職一五九。必須小心注意協議會的代表制及表決權,作決議的過程,作公開宣言的方式,以及給予此類宣言的權威程度。在入會前必須弄清楚有關這些事的協議一六O。
170 天主教參加這種地方的、全國的或區域的協議會,和天主教及世界教協(W.C.C.)之間關係的問題,完全是不同的。世界教協果然邀請挑選出的協議會「有工作上的關係,成為聯合協議會」,可是對這些協議會或其成員教會沒有任何權力或約束。
171 參加協議會應視同負起嚴正的責任。天主教會應該由有資格的和犧牲奉獻的人作代表。在行使他們的使命時,他們應知道他們的限度,超過此限度在他們沒有向委任他們的上司報告前,他們不得代替教會作任何承諾。成員教會愈小心做這些協議會的事,他們對大公運動的貢獻就愈重要而有效。
172 交談是大公合作的中心工作,包括各種型式的交談。交談包括聆聽和答覆,尋求了解和被了解。準備提出問題和被問。對別人要和氣並信任別人所說有關他們本身的事。交談雙方應該準備好說明他們的觀念,調適他們個人的看法和生活及行為的方式,要使自己為真正的愛和真理所導引。互惠及彼此投入是交談的要素,雙方意識到處於平等地位也很重要一六一。大公交談讓不同教會及教團的人能彼此認識,認同共有的信仰和習俗,並指出不同點。他們尋求了解這種異點的根源,並評定真正阻礙共同信仰的範圍。當不同點被認為是共融的真實阻礙時,他們設法依照他們那些已有的共同的信仰要點,找出克服的途徑。
173 天主教會可以以教區層次,主教團或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的層次,以及普世教會的層次,舉行交談。由於天主教的結構是信仰和聖事生活的普世共融,在每一個層次能代表一致的和一體的立場。假如交談中雙方只是一個教會或團體,稱為雙邊的;有數個教會則稱為多邊的。
174 在地方層次可有許多機會基督徒之間作交流,從日常生活中的非正式的會話,到聚會共同以基督徒觀點審查本地生活的問題,或有關特殊的職業族群(醫師、社工人員、父母、教育人士),以及對特殊的大公主題作研究的小組。交談可以由平信徒組、聖職人組、職業神學家組或上述人士的組合來舉行。無論他們有沒有官方的身分(看是否是由教會當局正式委任的),這些交流應該常標示出健全的教會意識。參與交流的天主教徒,會感到需要對自己的信仰有良好的知識,並加深自己的信仰生活,小心與自己教會的思想及願望保持共融。
175 參與某些交談的人,是由聖統指派的,他們不是以個人身分參加,而是代表其教會。此類委任可由地區教長,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地區主教團或聖座給予。那麼天主教的參與者對派遣他們的上司有特別的責任。在正式牽涉到教會的任何交談結論,都需要該上司的批准。
176 參加交談的天主教徒應遵守「大公主義法令」有關天主教教義所定的原則:
「天主教信仰的表達方式,絕對不應成為與弟兄們交談的阻礙。完整的教義必須明白說出。最不容於大公主義精神的,莫過於偽裝的妥協態度,那將有損於天主教教義的純正,使其真正而確切的意思晦暗。
同時天主教信仰必須更深刻更正確地解釋,其方式與措詞必須使對方完全確實了解。
此外,在大公交談中,天主教的神學家遵循教會的訓示,在分離的弟兄們探討天主奧義時,應該本著愛好真理及愛德與謙遜的精神進行。在比較教義時,應該記住天主教教義內存有一個真理的層次,即『等級』,因為這些真理與基督宗教信仰的基礎有不同的關連。這樣開啟了一種弟兄般的競爭,以激勵大家對於基督不可測度的富源,能有更深的落實及更清晰的表達」一六二
真理等級的問題在「有關大公交談的反省和建議」的文件中也提及:
「在整個教會的生活和訓示中,並非每一樣都是以同等的層次提出。的確一切啟示的真理,要求同樣的信仰,但是依照它們對啟示奧蹟的基礎的接近程度,它們彼此的方位不一,彼此間的關連也不同」一六三。
177 交談的主題可以是某一較長時代廣泛的教義問題,或是一個具體時代中的單一問題;或是一項牧靈或傳教的問題,幾個教會願意找到共同的立場,以避免彼此間產生衝突,同時促進相互的幫助及共同的見證。為某些問題,雙邊的交談較更有效,為其他問題多邊的交談能有更好的結果。經驗告訴我們,兩種形式的交談,在推行基督徒合一的複雜工作中,彼此互補。雙邊交談的結果應及早向所有其他有關的教會或教團傳達。
178 為代表兩個或多個教會或教團建立交談而設立的委員會,可以對指定的主題達成多項的協議,而將他們的結論做成一項聲明。即使在達成這種協議前,有時如斷定有益,委員會可以發表一項聲明或報告,指出所已建立的交集點,認同存在的問題,並建議未來交談的方向。交談委員會的一切聲明或報告,要交給有關教會作評估。交談委員會所產生的聲明有其內在的分量,因為它們的作者的能力和地位。不過這些聲明在沒有得到有關的教會當局的批准前,對天主教會沒有約束力。
179 當交談的結果由有關當局審閱後準備要做評估時,天主子民的成員,依各人的角色或神恩,應該參與這項評判進程。事實上:「幾時『從主教們到最後一位信友』,對信仰及道德問題,表示其普遍共識,信徒就是被召執行全體教民的信仰的超性評估(信仰意識)。藉此因真理之神所啟發和支持的信仰評估,天主子民在訓導當局神聖訓示的領導下,拳拳服膺,不但接受人的語言,而是真正的天主聖言一六四,那一勞永逸交付聖者的信仰一六五。子民忠實地依信仰,以正直的判斷更深地去體會,在日常生活中更完美地去實踐」一六六。
應盡一切力量找到適當途徑,使交談的結果,引起教會所有成員的注意。在可能範圍內,對交談中發展的信仰的新見解,真理的新見證,新的表達方式,以及有關提出的協議範圍,要提出解說。這有助於仔細審斷所有有關人員的反應,當他們評定這些交談的結果,是否忠於受自宗徒的信仰傳承,此傳承也是在他們公認的教師領導下,傳達給信者的團體的。希望這種進行方式為每一個教會或教團所採用,即交談的夥伴,以及所有響應合一召喚的教會及教團。對於此種努力,教會之間的合作是非常好的。
180 信仰的生活和信仰的祈禱,與反省信仰的教義一樣都屬於接納的過程,藉此過程,在聖神的感召下,「聖神在各級的信友中分施特別的聖寵」一六七,並且特別領導訓導的職務,整個教會,在聆聽、分析、評斷和生活的過程中,把交談的果實作為自己的果實。
181 在評估並汲取大公交談所發表的聲明中信仰表達的新方式時,或是更喜歡應用古老的表達而不用某些較現代的神學術語時,天主教徒應記得「大公主義法令」中所作的區別,即「教會訓誨程式化的方法和信仰寶庫本身之間」一六八的區別。不過要注意避免模稜兩可的表達,尤其是對傳統上有爭議的每幾點教義追求協議時更應注意。也要注意梵二大公會議本身應用此區別在天主教信仰以公式表達的方法;他們也要同意「大公主義法令」所指天主教教義中的「真理的等級」一六九。
182 接納的過程包括對信仰的傳承技術性的神學反省,以及教會現代的禮儀及牧靈的實況,對此過程的重要貢獻來自神學院的特別才能。整個的過程是由教會官方的訓導當局主導,它有責任對大公的聲明,作最後的決定。接納到教會生活中的新觀點,多多少少增進與其他教會及教團的和好。
183 在聖經中所記載的天主聖言,以多種方式滋養教會的生命一七O,聖經是「為獲得救主向眾人所提出的合一,在天主全能的手中,最卓越的工具」一七一。敬禮聖經是基督徒之間合一的基本連繫,即使他們所屬教會和團體之間尚無圓滿的共融。任何能使教會及教團的成員誦讀聖經的事,可能的話一起誦讀(如聖經週),能加強已經聯合他們的合一關係,幫助他們對天主的合一行動開放,加強他們向世界所做的對天主救恩聖言的共同見證。供應並推廣適當的聖經版本,是聆聽聖言的先決條件。當天主教會依其特有標準和要出版聖經時,也要與其他教會和教團合作翻譯並出版共同版本,根據梵二所指出而由天主教法典所訂的規定一七二。這方面的大公合作,在教會和世界中是項有價值的共同服務及見證。
184 天主教會以各種途徑在各個層次參與此項合作。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於一九六九年,參加設立世界天主教聖經使徒工作協會(今稱天主教聖經協會),作為公立的天主教組織,以推動「天主啟示」憲章第六章所訂的牧靈計畫。根據此目標,如果當地環境許可,以地方教會層次或區域層次,提倡大公專員及聖經協會地區分會之間合作。
185 經由天主教聖經協會秘書處,宗座合一委員會與聖經公會保持且發展關係。聖經公會是一個基督教的國際性組織,與秘書處共同發佈了「教會間合作翻譯聖經的綱領」一七三。此文件對此項聖經方面的合作,列出原則、方法及具體方針。此合作已產生了好的成果。也鼓勵在教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在從事出版及應用聖經的機構之間,能有類似的接觸及合作。這有助於教會與教團之間,在傳教工作、教理講授及宗教教育方面的合作,在共同祈禱及研究方面也是一樣。他們能共同出版一本聖經,在某一特定文化區,可以為多個教會及教團所運用,或是為特定目標例如研究或禮儀生活一七四。這種合作能是以基本教義派方式,或是為了宗派目標而應用聖經的解毒劑。
186 天主教徒能與其他教會及教團的人,以許多不同方式和不同層次,共同研究聖經。這種分享可以是在鄰里或堂區小組中去做,或是專業的釋經家之間的學術研究。為了能有大公價值,在任何層次,此項工作必須以信仰為基礎並能滋養信仰。它往往使參與者了解,如何不同教會及教團的教義立場,以及他們應用和註釋聖經的方法不同,對某些章節會導引不同的解釋。為天主教徒會有幫助,如果他們目前所用的聖經版本,特別列出有關問題的天主教教義的章節。他們了解和忠於天主教訓導,作出大公的應用聖經而有的任何困難和意見不合時,要願意面對。不過這種需要並不阻止他們,在解釋聖經方面,與其他基督徒是多麼的一致。他們會重視不同教會的經驗和傳統,能從為那些教會特別有意義的聖經部分得到光明。他們會更開放,為討論有關爭議問題時,在聖經中能找到新的出發點。他們也受到挑戰與其他基督徒一起,去發現天主聖言對現代人的情況的意義。此外,他們將高興體驗到天主聖言的合一力量。
187 凡其成員生活在同一文化區域內的教會及教團,盡可能為最重要的基督徒祈禱一齊編寫經文(如天主經、宗徒信經、尼西君士坦丁信經、聖三頌、天主在天受光榮等)。這些經文是由所有教會及教團常用,或至少在大公機會中一起祈禱時用。最好為禮儀中應用的聖詠,或至少常用的某些詩篇,能有同樣的譯文,對禮儀中用的讀經也要設法有相同的協議。在教會未分離前所用的禮儀及其他經文,能有助於促進大公意識。共同的歌本,或至少在不同教會及教團的歌本中納入共同的聖歌集,以及合作發展禮儀音樂,都是值得推介的。當基督徒一齊以同一聲音祈禱,他們共同的見證上達天庭,也在地上為人們所聽到。
188 為補足天主教徒在任何事件中應該接受的正常教理講授,天主教會承認在宗教多元化的環境中,教理講授方面的合作可以富裕教會的生命,也可富裕其他教會及教團的生命。它也能增強為福音的真理共同作證的能力。此項合作的基礎、其條件和限度已在「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宗座勸諭中指出:
「這種嘗試的神學基礎是在於所有基督徒共有的要素。但是天主教徒和其他基督徒之間的信仰共融還不充分和完備,在某些情況下還有深切的分歧。因此,這種大公合作就本質來說是有限度的;它絕不能將教理減縮到最低限度的共同點。此外,教理講授也不只在於講授教理,而是開始進入整個的基督徒生活,使人完全分享教會的聖事。因此,如果在教理講授方面嘗試大公性的合作,應注意使天主教徒在天主教會內教理及教友生活方面的訓練相當穩固」一七五。
189 在某些國家,政府或特殊環境強求天主教徒和其他基督徒接受共同形式的基督徒教學,用規定的課本及課程內容。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無法談真正的教理講授,課本也不能算作教理課本。不過這種教學,如果忠實介紹基督宗教教義的要素,有真正的大公價值。在此情況下,在重視此類教學的潛在價值的同時,為天主教兒童必須提供特別的天主教的教理講授。
190 當學校中的宗教課,是與非基督徒的其他宗教人員合作做的,必須特別設法在介紹基督宗教的訊息時,突顯基督徒之間有關基本問題存有信仰的合一,同時說明所存在的分歧和為克服這些分歧所採取的步驟。
191 在神學的學術研究和與神學有關學科方面,有很多大公合作及共同作證的機會。這種合作對神學研究有貢獻。這可改善神學教育的品質,幫助教師在神學的問題上,注意天主教會大公會議「大公主義法令」所要求的大公觀點一七六。它有助於牧靈工作者的大公教育(見以上第三章)。它幫助基督徒,從共有的基督宗教的智慧和專家知識,一起對今日人們所面對的重大知性問題發言。他們不強調他們的差異,而特別注意在他們不同的神學表達中,有著信仰及了解的深刻和諧。
192 已提過希望在神學教育的第一階段課程中,在研究和教學方面有大公的合作,例如在修院及神學院的第一週期中。這不可能與那些已經完成基本神學陶成者的研究工作相提並論。在較高層次的大公合作(此在196-230號將討論)中,其基本要求是參與者,對他們本人教會的信仰和傳承已有很好的培育。在修院和第一週期課程中的神學教育,主要是給學生此基本教育。天主教會就如其他教會和教團,提出合乎此目標的計畫和課程,並揀選合格的主任及教授。規定是教義課的教授應是天主教徒。因此,大公主義入門的基本原則和大公神學-這是基礎神學教育的必要部分-是由天主教教師講授一七七。一旦這些教會基本所關切的神學初期教育的目標、價值和要求-這也是許多其他教會和教團所了解和分享的-受到尊重,天主教修院及神學院的學生和教師能在多方面做大公合作。
193 天主教徒和其他基督徒之間,推動並管理在修院及神學課程第一週期層次的合作規範,是由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和主教團作決定,尤其是影響到晉秩候選人的教育者。應該聽聽有關大公委員會對此事的意見。重要大綱應該包括「司鐸培育法令」中所指的司鐸培育計畫。既然為培育修會會士的機構,也可能涉及這項神學教育的大公合作,高級上司或其代表也要幫助制訂規則,依「主教法令」的指示一七八。
194 天主教學生可以去其他教會及教團的機構(包括修院)上特別課程,依照天主教學生大公陶成的一般標準,並遵守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或主教團所訂的任何規則。在對是否目前要去參加特別課程作決定時,要注意此課程在他們陶成的整體來說是否有益,教授的資格及大公態度,學生本身的準備水平,以及他們靈修的和心理的成熟。講題或課程愈著重於教義,則對學生的參與的決定愈要注意。學生的陶成和他們大公意識的發展,要逐步地進行。
195 在神學院的第二及第三週期,以及在修院學生接受了基本的陶成後,可以請其他教會及教團的教授,講授他們所代表的教會和教團的教義主張,為了補充學生從天主教教授所已接受的大公陶成。這些教授也可提供科技性的課程,例如語言課,大眾傳播訓練,宗教社會學等。為制定這方面的管理規則,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及主教團,應注意大公運動在他們的國家所已發展的程度,以及天主教徒與其他教會和教團之間的關係一七九。他們要特別規定天主教對有關教授的資格,他們教書的時段以及他們對課程內容的責任等的標準一八O,在他們的地區是如何實行的。他們也要指示對天主教學生在這些課內所接受的教學,如何和他們的整個課程整合。這樣被請的教授可以被分類為「客座講師」。必要時天主教機構可以舉辦講習會或課程,將其他教會和教團的講師所授的課,納入整體課程中。天主教教授被請在相同的情況下,在其他教會和教團的修院及神學院演講時,要在相同的條件下高興地去做。這種交換教授,它尊重每個教會及教團對其成員的基本神學教育,尤其是那些被召作教會聖職人的教育,是大公合作的有效方式,並對基督徒關切基督教會內的健全教學,作出適當的見證。
196 致力於神學研究和研究所教學的人,比在修院或大學擔任教學的人,在大公合作上更能發揮。參與者的成熟(研究工作者、教授及學生),以及他們在自己教會的信仰及神學上已達到的進步的研究水平,對他們的合作帶有特別的安全和富裕,這在大學或修院受教育的人身上是無法期待的。
197 高級研究方面的合作,是由專家向其他教會及教團的專家請益和分享他們的研究而實行。這是由為此目的而設立的專家們的大公小組及善會而實行。這特別要在屬於不同教會及教團的神學研究機構之間有各種不同關係而建立起來。他們所建立的這種關係及合作有助於所有參與機構的工作一種大公特色。他們能提供人事、圖書、課程、物件及其他資源的分享,對研究員、教授和學生有很大的益處。
198 在研究及特別陶成大公神學或大公運動的牧靈實習的神學院所設立的機構中,特別標示大公的合作;大公合作也可以有助於為此目標而設立的獨立的機構。雖然這些機構可能屬於個別教會或教團,假如它們與屬於其他教會的相同機構積極合作,就更有效。假如此類機構在他們的行政人員及學生中,有其他教會及教團的人員,從大公觀點來說更有益。
199 為神學學科的大公合作所設機構,其設立及管理一般應該委託給經營有關機構的人,以及那些在其中以合法的學術自由的精神而工作的人。他們的大公成效,要求他們與他們成員所屬教會及教團的當局,密切合作。當致力於此類合作架構的機構是天主教神學院的一部分時,或是在神學院當局之下所設的分設機構,在大公活動方面與教會當局的關係,要在合作協議的條文中界定。
200 有數個教會及教團共同設立並管理的教會交流機構,在討論所有基督徒共同關切的主題時特別有效。共同研究某些問題,真的有助於解決問題,批准適當的政策,這樣對基督徒合一的進展有貢獻。可以提出下列的問題:傳教工作、與非基督宗教的關係、無神論及不信、社會傳播媒體的應用、建築與聖藝、神學主題如聖經的解釋、救恩史及牧靈神學。在他們的章程中,要清楚地界定此類機構對有關教會及教團當局的責任。
201 不同教會及教團的聖職人員可以成立善會或機構,共同研究神學及牧靈問題。在不同領域的專家的領導及幫助下,這些聖職人一起討論並分析,各個團體內聖職的理論及實際方面,它的大公幅度及它對基督徒共同見證的貢獻。
202 在這些機構為研究大公活動及合作,可以包括整個大公實情,或是侷限於深刻研究某些問題。當一些機構專攻大公主義的一個範圍(如東正教傳統、更正教、英國教、或200號所提的一些問題),重要的是討論問題要在整個大公運動的背景下去討論,以及和所討論的主題相關的一切其他問題。
203 鼓勵天主教的機構成為大公善會的成員,這些善會是為促進神學教育的水平,更妥善培育願做牧靈工作的人,增進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合作。它們對公立的及非宗教的大學,在宗教研究方面合作的要求,也要開放。參加此類大公善會及聯合機構的教學,應該尊重天主教機構在課程、當教授的主題的教義內容,以及準備晉秩的學生的靈修和司鐸培育的合法自主。
204 每一個教會和教團,牧靈照顧它自己的教友,並由地方團體的聖職人員以不可替代的方式予以建立,可是在某些情況下,假如不同教會及教團的牧工,聖職或平信徒,一起工作,那麼基督子民的宗教需求可以更有效地得到照顧。這類大公合作,實施在照顧醫院、監獄、軍中、大學、大的工業區中的人時,更有成就。在大眾傳播媒體方面帶去基督信仰的臨在,這種大公合作也有效。這種特殊的大公職務,注意要與每一個教會當地的牧靈架構協調。當這些架構本身充滿大公精神,並與其他教會或教團當地有關單位實施大公合作時,更能達到目的。禮儀聖職,特別是聖體聖事和其他聖事,合作情形要依照每一個教會或教團為他們的教友所定的規則,天主教徒要依照本指南第四章所定。
205 一切形式的大公合作所做的共同見證已是傳教了。事實上,大公運動和教會傳教性質的許多團體的新發現是攜手並進的。
大公合作向世界顯示那些信基督並由聖神而生活的人,同時成了眾人之父天主的子女,他們能以勇氣和希望,克服人性的分裂,即使是宗教信仰和習俗這種敏感的事。基督徒之間存在的分裂,的確是成功宣報福音的大障礙一八一。可是為克服這些分裂所作努力,大大彌補這項惡表,也對基督徒宣報基督是一切民族和萬物在祂內合一的事給予可信性:
「身為福傳的人,我們所呈現的基督信徒,不應該是由於破壞性的爭吵而有的分離及分裂的教民形像,而是信仰成熟及由於共同坦誠和大公無私的追求真理,超越實際的緊張找到交集點的教民形象。是的,福傳的命運一定與教會所表現的合一見證休戚相關。這是責任也是安慰的來源。」一八二。
206 大公的見證能在傳教活動上顯示出來。為天主教徒來說,在傳教上與其他基督徒的大公合作基礎是「以聖洗及我們共同的信仰遺產為基礎」一八三。其他教會及教團引人信奉救主基督並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受洗,使他們進入天主教和他們之間存有的實在共融,雖然不完美。天主教徒願意所有被召信奉基督的人,與他們一起共有他們相信在天主教會內存在的圓滿共融,暫時他們承認因天主上智的安排,有些人在那並沒有這種圓滿共融的教會及教團中,度他們的基督徒生活。他們應該小心尊重其他教會及教團的活潑信仰,他們宣講福音並因天主在他們內工作的恩寵而高興。
207 天主教徒可以與其他教會及教團一起參加組織並作計畫-只要沒有任何分派或故意在福傳工作上反對天主教-此組織是共同支援教會的傳教工作。此一合作的主因是,使教會之間原始分裂和分離的歷史傳統的人性、文化及政治的因素,不要再移植到正在福傳而教會正在建立的地區。那些為傳教修會所派遣去幫助建立和發展新興教會的人,對此特別感到有必要。主教們要特別注意這一點。是主教要決定什麼時候要強調天主教與其他教會及教團,在教義及倫理方面的不同點。這些教會及教團也需要一樣和天主教教義作比較。不過這一切不是以爭議或宗派的精神做去,而是彼此尊重和相愛一八四。新皈依信仰的人,要仔細獲取大公精神的滋養,「使他們一方面避免任何形式的宗教冷漠或混亂,以及不健全的敵對,天主教徒要和分離的弟兄們合作,在萬邦前盡量表示對天主及耶穌基督的共同信奉,並在社會、文化、技術及宗教事務上共同而友愛的合作」一八五。
208 在對現代世界非基督化群眾的傳教工作,特別需要大公的合作。基督徒雖然尚分離,對福音的核心真理一八六所作的共同見證,即使現在也能是一項有力的邀請,使人們在俗化的社會再次重視基督宗教信仰。共同評估現代世界流行的無神主義、俗化和物質主義,以及對付這些的共同策略,能非常有助於現代世界的傳教工作。
209 在不同教會及教團成員之間的合作中,應該特別不斷反省基督宗教傳教的意義,與其他宗教人士舉行救恩交談的方式,以及宣講基督福音和現代世界的文化及思想方式之間關係的一般問題。
210 在今日世界基督徒與其他宗教人士的接觸與日俱增。這些接觸根本和教會及教團之間的接觸不同,因為後者的目的是為重建基督所期望的所有祂的門徒之間的合一,適當地稱之為大公的。不過前者的接觸事實上深深地受後者的影響,同時也影響大公的關係。藉這些接觸,基督徒能加深他們之間存在的共融層次,因此也被視為是大公合作的重要部分。這在發展基督徒與猶太民族特有的宗教關係上,更是如此。
為天主教徒來說,與猶太民族的關係的指示是由與猶太人的宗教關係委員會所領導。與其他宗教人士的關係是由宗座宗教交談委員會領導。天主教徒依適當的指示與猶太人作宗教的連繫,以及與其他宗教人士接觸時,他們有很多機會和其他教會及教團的人合作。有好多方面基督徒可以一起工作,與猶太人進行交談和共同行動,例如一起奮鬥反對反猶太人運動,宗教激進主義及宗派主義。與其他信徒的合作,可以是推動宗教對正義及和平問題的觀點,支持家庭生活,尊重少數團體,以及本世紀的許多新問題。在這些宗教交談中,基督徒可以一起引證他們共同的聖經及神學的根據,將基督宗教的見識帶入大環境內,以此也推動基督徒的合一。
211 天主教會把在社會及文化生活的大公合作,視為努力走向合一的重要部分。大公主義法令視此類合作為聯合所有領過洗的人的清楚表示一八七。為此,它鼓勵並支持非常具體的合作形式:
「這樣的合作,既然在不少國家業已開始,應該加強並發揚光大,尤其在社會和技術正在開發中的地區。應該有助於正視人性尊嚴、推動和平、將福音原則應用在社會生活、以基督宗教的精神發展藝術及科學、基督徒也應該一起努力,應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減輕這時代的種種痛苦,如饑荒、全國的災害、文盲及貧困,房荒、財富分配不均等」一八八。
212 大的原則是,在社會及文化生活上的大公合作,應該在整體追求基督徒合一的背景下去做。假如此合作不是帶有其他形式的大公主義,尤其是祈禱和靈修的分享,那麼很容易與意識型態及純政治利益混合,卻成了走向合一的障礙。就如所有形式的大公主義,應在地方教會首長,或是主教團或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的監督下去做。
213 經由這種合作,所有信基督的人能更容易學習,他們如何能彼此更了解,彼此更尊敬,而如此準備基督徒合一的道路一八九。在好多次機會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肯定天主教會的大公合作的投入一九O。這也是維勒勃郎樞機和世界教會協會秘書長包特博士,於一九八四年教宗訪問世界教協在日內瓦的總部時,共同宣言中所表達的一九一。是依據此宣告,大公指南舉列不同層次的幾個合作例子,但也可以有其他方式一九二。
214 地區或全國主教團與其他教會及教團,或是教會協會合作,可以設立小組共同表達基本的基督徒及人性價值。這種共同辨別,有助於對社會及倫理問題,提供大公主張的重大出發點;也使不同教會及教團的基督徒已享有的局部共融,開啟倫理及社會的幅度。
此類共同研究的目標是推行基督宗教文化,「愛的文明」-教宗保祿六世和若望保祿二世常談及的基督宗教的人文主義。為建立這種文化,我們應該清楚地建立組成此文化的價值,和威脅它的事物。因此,此研究要包括基督徒的重視生命的價值,人類工作的意義,正義與和平的問題,宗教自由,人權及土地權。要集中在社會中威脅基本的價值的因素,如貧窮、種族主義、消費主義、恐怖主義、以及一切威脅人類生命的事,無論是那一個階段。天主教社會訓導的久遠傳統,對此類合作可以提供可觀的指示及靈感。
215 在發展、人性需求及管理萬物之間有密切的關連。經驗告訴我們,為回應人類需要的發展,不得濫用或妄用自然資源,不然會有嚴重後果。
萬物本有其尊嚴,照顧萬物的責任是造物主親自交託給全人類的,因為人們是萬物的管理員一九三。天主教徒要在各種層次,加入研究威脅萬物尊嚴並危害整個人類的問題的創舉,並一起採取行動。這種研究和行動的其他主題,可以包括,例如某些沒有控制的快速工業化和科技,引發自然環境的污染,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平衡,如森林的毀壞,核子試爆,不合理的運用或濫用可以再生的及無法再生的自然資源。這方面的重要共同行動,是教育人民應用資源,有計畫地應用萬物和照顧萬物。
在發展方面,它基本上是對人類需求的回應,在天主教和其他教會及教團之間,可以有區域性的、全國性的及地方層次的合作機會。此類合作可以包括致力於更正義的社會,和平,促進婦女的權利及尊嚴,更平等的資源分配等。這樣,就可以為窮人、病人、殘障者、老人及所有由於不合理的「罪惡架構」一九四而受苦的人,提供共同的服務。這方面的合作,特別要在人口密集,對居住、食物、水、衣、衛生及醫療有嚴重問題的地方去做。另外這種合作的重點,該是面對移民、難民、天災的受害者的問題。在世界緊急的事件上,天主教徒要設法與其他教會及教團的國際組織聯合資源及服務,以有成效並降低費用。要與這方面專業的國際組織有大公的合作。
216 整個衛生保健成了大公合作的非常重要的挑戰。在某些國家,教會在衛生保健計畫上的大公合作是非常有力的,假如能提供適當的衛生保健。此外,在這方面的合作無論是研究的層次,或實際的保健,漸漸引發醫療倫理的問題,這不單是挑戰也是大公合作的機會。先前所提認同屬基督徒生活的基本價值的工作特別迫切,因為由於各方面的急速發展,尤其是遺傳學方面。在此背景下,一九七五年有關大公合作的文件一九五特別貼切:「特別在有關道德的規範,天主教會的教義立場必須表達清楚,而這一點可能在大公合作上產生困難,必忠於天主教訓導」。
217 可以在這方面合作,了解現代媒體的性質,特別是媒體對今日基督徒的挑戰。在此領域的合作,可以包括將基督宗教的原則注入傳播媒體中,並研究在這方面所遭遇的問題,以及教育人民對媒體的評估應用。不同宗教的族群成為世俗媒體的顧問特別有效,尤其是當他們論及宗教事務的作法。特別是在大部分觀眾、聽眾或讀者是屬於一個教會或教團的國家內,更是有用。「為這樣的合作機會很多。特別是:廣播與電視的共同節目;教育的計畫及工作,特別是為父母及青年人;國際層次的專業人士的集會及討論;每年頒獎給這方面有成就的人;媒體方面的研究合作,尤其是在專業訓練及教育」一九六。凡天主教已正式參與各宗教合組的架構的地方,他們應該加強,尤其對廣播及電視的應用,出版及視聽工作。同時每一個成員團體應有機會宣講他本教的教義及習俗一九七。
218 重要的是不時彼此合作工作;或由天主教傳播人員參與其他教會及教團的工作;或是後者的傳播人參與天主教的工作。大公的合作可以包括國際天主教組織和其他教會及教團傳播組織之間的交流(例如舉行世界大眾傳播日)。共同利用衛星及有線電視網,給予大公合作的實際機會一九八。在地區層次,此種合作應該與大公委員會取得連繫,國際性的要與宗座合一委員會連繫。天主教大眾傳播人的陶成應包括嚴正的大公教育。
一九九三年三月廿五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通過此指南,以其權力核准並命令公佈。任何相反之事無法成立。
主席 葛錫迪樞機
秘書 杜博嵐主教
一. 基督徒合一促進秘書處「大公運動指南」宗座公報一九六七、574-592;宗座公報一九七O、705-724。
二. 一九八八年二月六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向基督徒合一秘書處之談話。
三. 其中包括自動諭「混合婚姻」宗座公報一九七O年257-263;合一秘書處「有關大公交談的反省與建議」通訊12、一九七O年5-11頁;「允許其他基督徒在天主教會領聖體的訓令」宗座公報一九七三年616-619頁;合一秘書處「有關區域的、全國的及地方的大公合作」通訊29,一九七五年8-31頁;教宗保祿六世「在新世界傳福音」一九七五年;若望保祿二世「基督宗教的智慧」論教會大學及學院憲章,一九七九年;「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一九七九年;一九八五年世界主教特別會議「最後報告」;教育部「司鐸培育的基本學程」一九八五年羅馬;「自教會中心」宗座憲令;宗座公報一九九O年1475-1509。
四. 宗座公報一九八八年1204頁。
五. 參閱天主教法典第755條;東方天主教法典902及904條一項。本指南所指天主教是指與羅馬的主教有圓滿共融的信友和教會。
六. 見以下35-36號。
七. 宗座憲令「善牧」指出
「第135項:此委員會的職責是以適當方法集合所有創意及大公活動,恢復基督徒之間的合一。
第136項:(1)設法使梵二大公會議有關大公方面的法令得以實施。正確解釋大公主義原則並令之實施。(2)它推動、聚合並協調全國的及國際的天主教促進基督徒合一的組織,並監督他們的工作。(3)在首先向教宗請示後,照料與其他尚未和天主教會有圓滿共融的教會及教團的基督徒的關係,特別是建立交談和與他們推行合一的會商,與對正確神學教義有素養的專家一起工作。它派天主教觀察員參加基督徒的集會,如果適合邀請其他教會及教團的觀察員參加天主教的會議。
第137項:(1)因為這一機構所處理的問題,往往在本質上會觸及信仰的問題,應該在進行時密切與教義部連繫,特別是要公佈公開文件和聲明時。(2)在處理較重要的問題,如有關分離的東方教會時,應首先與東方教會部商討。」
八. 除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謂「個別教會」是指一個教區,東方教會的EPARCHY,或相等的教會地區。
九. 若十七21;參弗四4。
十. 教會憲章1號。
十一. 參教會憲章1-4及「大公法令」2號。
十二. 參「大公」2號。
十三. 教會」2號5號。
十四. 「大公」2號;弗四12。
十五. 「教會」第三章。
十六. 宗二42。
十七. 一九八五年世界主教特別會議「最後報告」,「共融的教會學是大公會議文獻的中心及基本思想」(c,1)。參教義部「致天主教會主教們函-論教會是共融的某些角度」 (一九九二年五月廿八日)
十八. 參「教會」14號。
十九. 「主教法令」11號。
二十. 「教會」22號。
二十一. 若十七21。
二十二. 「教會」8號。
二十三. 「教會」9號。
二十四. 參「大公」3號及13號。
二十五. 參「大公」3號;「的確,為了他們(其他信基督的人)與天主教會之間存在的各種分歧-無論是教義或是紀律,或是關於教會架構-產生不少有損教會圓滿共融的阻礙,有的是嚴重的阻礙。大公運動致力於克服這些困難」。此類分歧繼續有其影響,有時產生新的分離。
二十六. 「大公」3號。
二十七. 「大公」4號。
二十八. 「大公」14-18號。凡適用「東正」者是那些接受厄弗所及加彩東公會議決議的東方教會。最近,由於歷史的理由也應用在那些不接受這些公會議之一的信理條文(參「大公」13)。為避免混淆,「東方教會」的通稱,在此指南中是指所有未與天主教會有圓滿共融的不同東方傳統的教會。
二十九. 參「大公」21-23號。
三十. 同上3號。
三十一. 參同上4號。
三十二. 「大公」2號;「教會」14號;天主教法典第205條;東方天主教法典第8條。
三十三. 參「大公」4號及15-16。
三十四. 一九八五年世界主教特別會議最後報告c7。
三十五. 參若十七21。
三十六. 參羅八26-27。
三十七. 參「大公」5號。
三十八. 參下列92-101號。
三十九. 在此指南中所用「地方教長」也指東方教會地方聖統,依東方天主教會法典的名稱。
四十. 「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是指東方天主教法典中所述東方天主教會獨立的上級權威。
四十一. 參梵二宣言「信仰自由」四號說:「在傳播宗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習俗時,切忌帶有強制、或卑鄙及不正當的遊說,尤其對未受教育的或貧窮人」。同時此宣言指出「宗教團體亦有權利,在以口頭或文字,公開傳授及宣揚其信仰時,不受阻撓」(同上)。
四十二. 參「大公」9-12;16-18號。
四十三. 「大公」8號。
四十四. 格前十三7。
四十五. 參「大公」3號。
四十六. 參「教會」23號;「主教」11號;天主教法典383條3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192條2款。
四十七. 參天主教法典755條1款;東方天主教法典902條及904條1款。
四十八. 參天主教法典216條及212條;東方天主教法典19條及15條。
四十九. 參「宗派或新的宗教運動」:牧靈挑戰;「通訊」1986年61號144-154頁。
五十. 參下面166-171號。
五十一. 「大公」4號。
五十二. 參東方天主教法典904條1款;天主教法典755條2款。
五十三. 參「大公」9及11號及「有關大公交談的反省及建議」。
五十四. 參「大公」12號;「教會傳教法令」12號及「區域、全及地方層次的大公合作」3號。
五十五. 參「大公」5號。
五十六. 參「傳教」15號;5號及29號;參「在新世界傳福音」23,28及77號;見下面205-209號。
五十七. 「大公」5號。
五十八. 「大公」7號。
五十九. 「大公」6號。
六十. 聖安博,拉丁教父17,245。
六十一. 參天主教法典209條1款;東方天主教法典12條1款。
六十二. 梵二「啟示」憲章21號。
六十三. 參「大公」21號。
六十四. 「在新世界傳福音」77號。
六十五. 參「大公」11號;「傳教」15號;參「教理講授總指南」27、43及下面75及176號。
六十六. 參「大公」3及4號。
六十七. 參「現代教理講授」3號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25條。
六十八. 同上32號。
六十九. 同上。
七十. 參「大公」6號及「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62號。
七十一. 關於教理講授方面的大公合作,見「現代教理講授」33號;下面188-190號。
七十二. 「禮儀」憲章14號。
七十三. 同上2號。
七十四. 「大公」2號。
七十五. 「禮儀」48號。
七十六. 「大公」8號。
七十七. 參同上7號。
七十八. 參「教會」15及「大公」3號。
七十九. 參下面102-142號。
八十. 參下面161-218號。
八十一. 「教會」11。
八十二. 參「在新世界傳福音」71號;見本指南143-160號。
八十三. 「家庭團體」78號。
八十四. 見天主教法典529條2款。
八十五. 參梵二「教育」宣言6-9號。
八十六. 參「教會」31號。
八十七. 「大公」24號。
八十八. 參「現代」62,2號;「大公」6號;教義部「教會奧蹟」5號。
八十九. 「教會奧蹟」5號。
九十. 「大公指南」宗座公報(一九七O)74號。
九十一. 參「教會奧蹟」4號;61號a及176號。
九十二. 「大公」10號;參天主教法典256條2款;東方天主教法典350條4款及352條3款。
九十三. 參「大公」14-17號。
九十四. 參「大公」第一章。
九十五. 參「大公」第三章。
九十六. 參本指南76-80號。
九十七. 參本指南194-195號。
九十八. 參本指南192-194號。
九十九. 梵二「修會」法令2號。
一百. 參本指南50-51號。
一百零一. 參「基督智慧」實用規則,第15節1b。
一百零二. 同上69號。
一百零三. 參「大公」22號。
一百零四. 參「大公」22號。
一百零五. 有關所有基督徒,凡以灑水方式付洗的,尤其是一次為眾多的人付洗,應注意其無效性。
一百零六. 參「大公指南」(一九六七年)。
一百零七. 參天主教法典874條2款。依法典解釋委員會(「通訊」5,一九八三年182頁)「教會團體」一詞不包括未與天主教有圓滿共融的東正教會。
一百零八. 參「大公指南」(一九六七年)48號;東方天主教法典685條3款。
一百零九. 參「大公」4號;東方天主教法典896-901條。
一百一十. 參「大公」4號。
一百一十一. 參天主教法典869條2款,及本指南95號。
一百一十二. 參天主教法典869條1及3款。
一百一十三. 參「大公」8號。
一百一十四. 參「大公」3及8號;本指南116號。
一百一十五. 參「教會」8號;「大公」4號。
一百一十六. 參「大公」3號。
一百一十七. 參「大公」3、15、22號。
一百一十八. 參天主教法典908條;東方天主教法典702條。
一百一十九. 參「大公」8號。
一百二十. 參「禮儀」106號。
一百二十一. 參東方天主教法典881條1款;天主教法典1247條。
一百二十二. 參天主教法典1247條;東方天主教法典881條1款。
一百二十三. 參天主教法典1183條3款;東方天主教法典876條1款。
一百二十四. 參天主教法典1184條;東方天主教法典887條。
一百二十五. 參「大公」14號。
一百二十六. 同上15號。
一百二十七. 同上。
一百二十八. 參天主教法典844條2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71條2款。
一百二十九. 參天主教法典844條3款及本指南106號。
一百三十. 參天主教法典840條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67條。
一百三十一. 參「大公」3號。
一百三十二. 「大公」22號。
一百三十三. 參「大公」8號;天主教法典844條1款;東方天主教法典671條1款。
一百三十四. 參天主教法典844條4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71條4款。
一百三十五. 為制定這些規則我們參考以下文件:許可其他基督徒在天主教會領受聖體(一九七二年)及解釋「許可其他基督徒在某些情況下領聖體的指令」(一九七三年)。
一百三十六. 參天主教法典844條5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71條5款。
一百三十七. 參天主教法典844條4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71條4款。
一百三十八. 參天主教法典767條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14條4款。
一百三十九. 參天主教法典1124條及東方天主教法典813條。
一百四十. 參「家庭團體」78號。
一百四十一. 參「大公」3號。
一百四十二. 參天主教法典1125條、1126條及東方天主教法典814、815條。
一百四十三. 參天主教法典1366條及東方天主教法典1439條。
一百四十四. 參「大公」15號。
一百四十五. 參天主教法典1127條1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834條2款。
一百四十六. 參天主教法典1127條1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834條1款。
一百四十七. 參東方天主教法典835條。
一百四十八. 參天主教法典1127條2款。
一百四十九. 同上
一百五十. 參天主教法典1127條3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839條。
一百五十一. 婚姻禮典8號
一百五十二. 參本指南125號。
一百五十三. 參本指南129-131號。
一百五十四. 參本指南125、130及131號。
一百五十五. 參本指南132號。
一百五十六. 「大公」12號。
一百五十七. 「人類救主」12號。
一百五十八. 在此背景下教會一字是混統指社會學的意義,而非狹義的神學意義;
一百五十九. 「地區、全國及地方層次的大公合作」4號A.C.。
一百六十. 主教團和東方天主教主教會議,必須注意不要許可天主教參與教會協會,因為有些團體不能視為教會團體。
一百六十一. 參「大公」9號。
一百六十二. 「大公」11號;參弗三8。
一百六十三. 「反省與建議」4號b;參「大公」11號及「教會奧蹟」4號,本指南61a,74-75及181號。
一百六十四. 參得前二13。
一百六十五. 參猶3。
一百六十六. 「教會」12號。
一百六十七. 同上。
一百六十八. 參「大公」6號及「現代」62號。
一百六十九. 參「大公」11號。
一百七十.
參「啟示」第六章。
一百七十一. 「大公」21號。
一百七十二. 參天主教法典825條2款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55條1款。
一百七十三. 一九八七年修訂一九六八年譯本並出版。在合一秘書處「通訊」65期140-145頁。
一百七十四. 依照天主教法典825-827及838條及東方天主教法典655-659條以及教義部(一九七五、三、十九)所公佈的有關書刊之法令,見宗座公報(一九七五)281-284頁。
一百七十五. 本指南33號。
一百七十六. 見「大公」10-11號。
一百七十七. 參本指南72號及合一秘書處有關大公教導6號(見「通訊」62號一九八六年196頁。
一百七十八. 見「主教」35號5-6。
一百七十九. 見177號註「通訊」197頁。
一百八十. 同上。
一百八十一. 參「大公」1號。
一百八十二. 「在新世界傳福音」77號。
一百八十三. 同上。
一百八十四. 參「傳教」6號。
一百八十五. 同上15號。
一百八十六. 參「人類救主」11號。
一百八十七. 參「大公」12號。
一百八十八. 同上。
一百八十九. 同上。
一百九十. 參若望保祿二世(一九八五、六、廿八)向羅馬部會致詞,見宗座公報(一九八五)1148-1159頁;參「社會事務關懷」牧函32號。
一百九十一. 參合一秘書處「通訊」55,一九八四、42-43頁。
一百九十二. 「大公合作」3號。
一百九十三. 「人類救主」8、15、16號;「社會事務關懷」26、34號。
一百九十四. 「社會事務關懷」36號。
一百九十五. 「大公合作」3號g。
一百九十六. 宗座大眾傳播委員會「共融與進步」指令99號、見宗座公報(一九七一年)593-656頁。
一百九十七. 參「大公合作」3號f。
一百九十八. 宗座大傳委員會「大眾傳播的大公及各宗教合作準則」11及14號(一九八九年)。ORIGINS、一九八九、23號375-3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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