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會聖部

向各種修會暨神職團體首長訓令

關於培植與遴選會士領受神品的辦法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

 

施安堂譯

鐸聲    88期 7-13

台北:鐸聲月刊社,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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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稱的「會士」,包括正式有願的會士與非正式—無願的會士;所稱的「會長」,亦兼指此兩種會士的首長。至於無願的非正式修會,西文為Societas Clericalis,今姑譯為神職團體。

譯者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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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總修會與神職團體(Societates Clericales),乃不發公願(Votum publicum)的司鐸團體,他們致力於民眾的救靈事業,無論其為已重生於基督信仰的信友,或為尚未脫離偶像黑暗而坐於死影中的教外人士,均屬不可以言語形容之。他們的生徒,隨從聖經的勸諭,輕視世俗,全全獻身於主,矢志崇德,唯以拓展天主的神國於地為任務,誠如當今教宗庇護十一世所證實的:「修會修士,實繁有徒,猶如天主田園中之各種果樹,蕡蕡其實,結了種種救靈事業的碩果。各種修會與各種團體各有各的辛勤工作的園地,彼此劃然不同,但彼此所抱的宗旨則同。這原是人世間最壯麗最動人的一幕呀!天主上智,往往樂於這樣措置的:幾時人世間發生新的需要,祂即興起新的修會團體,以應付之」(1)。

2       修會地位之如何高貴,至聖聖父,教宗庇護十一世,教宗最近即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二日向全世界廣播,在廣播詞中,他講到一總會士時,稱男女會員為「我儕特別鍾愛的子女」,並說:「你們兢兢業業,惟更高貴的恩寵是圖,忠於聖願,終生恪遵會規,不僅天主誡命,即淨配耶穌君王的勸諭與願望,亦皆敬謹奉行,不稍懈弛;你們用你們的貞潔,用你們的默禱,使教會馥郁吐芳,發揚光大;你們用你們的祈求,用你們的學識,使教會燦爛輝耀,富麗堂皇:你們用你們的講道勸善,用你們的救靈事業,使教會茁壯繁榮,日見增廣。所以,你們實在分沾天主天神的使命;但須知道:你們所懷的寶藏越是貴重,你們也越該小心謹慎而妥善保存,不但使你們的聖召、你們的選擇,安穩可靠,還該使你們的淨配君王—耶穌,在你們身上,一如在自己的心腹和愛徒身上,找得一些安慰,以賠補那些擯棄祂的不可名言的聖愛者所加給祂的無限凌辱和侮蔑(2)。

3       會士的地位既如是崇高,我們固無怪乎害人救靈的仇敵多方作梗、百般為難;或以甜言蜜語,或以人世福祿,或以肉情私慾引誘他們,致會士變更初志,放棄會士的尊高地位。事實上,會士之不時放棄會士地位,抑且離棄由神品班次所賦予的職務,也不是沒有發生過嚴重的情形。他們原自願進會,領受神品,充任教會聖職;一旦背誓違願,樹立惡表,則為會士全體、為修會本身、為信友群眾之如何毒害,誰也無法想像的!為此,本部在聖事部向各地主教訓令聖職人選辦法不久之後(3),即頒發本訓令,以盡我們的天職。本部曾以此事奏稟教宗,蒙教宗特令,裁定公布下列各項,以資提醒,若需要的話,並藉此命令各種修會,各種神職團體的首長,一律恪守毋違!

    修會培植聖職人員的標準

4       事實本身與日常經驗告訴我們:修會的繁榮,乃繫於修生的培植,一如花木的美麗乃視其所受的培植而定。於此,我們要記起庇護第九的教訓,他向各修會的首長說:「各修會各團體之發展與繁榮,既繫於會員之審擇及其所受之薰陶, 我們不得不力勸你們:凡來求進你們會院者,你們要審慎將事,偵查他們的稟性、天資和品行,並須用心查明他所以要度規律生活的用意、精神和理由才是!」(4

5       會長經縝密考慮和審擇參加初度修會生活的青年後,即須極度留神,按他們的年齡,施以熱心事主的教育,兼授以普通中學所授的各種課程(原文為較低級的課程)(5)。「務使初學之前,必須讀完通常所謂之人文教育課程;若有重大理由,另須措置者,不在此限」(6);但在此種情形之下,應使該生在開始攻讀哲學之前補讀之。

6       但會長之審慎機警,在准青年入會時,即應開始,務須不造次,不濫收(7),惟擇其有天主聖召的標記,有將能善盡教會職務之希望者(8)方可准予入會進修。唯在准入初學之前,會長更須旁徵側詢,查明候選人的身份;若所搜獲之證件不夠詳明,則須設法另向可靠人方面徵詢補充為要。至於候選人家庭方面的生活,即其父母有無惡習壞行可能遺傳子女等等,會長亦不得忽視查明。一言以蔽之,凡有志領受神品的會士,若只有普通修會聖召的標記(9),尚屬不夠,他們還須具備神職地位的特別標記。因此,聖教法典規定:凡欲入神職班者的初學,與歸主者 Pro Conversis (非神職的辦事會士)的初學,應分別舉行,不得混在一處;否則二者均屬無效(10)。

7       初學期滿,會長應將修生安置於嚴守修會紀律的會院內。在那裡,他們要特別善度公共生活(11),習練神貧聖德,但須處境適宜,使他們竭力用心攻讀他們應讀的哲學和神學。會長在這時期內,要格外留神,別使他們鬆懈進德修行的熱誠;諸凡書籍報紙等等,若有礙於他們之進修的,應一律禁止閱讀。凡有礙於神職身分之健身操、散心術,亦當予以禁絕。對此,脫利騰公會議曾有過嚴重的警告:「凡沾有天主聖召的聖職人員,應生活整潔,言行聖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無不端莊持重,充滿宗教精神!」(12)此外,會長尚須注意他們的神師,務使神師在修生讀神哲學的時期內,因時施教,相機制宜,訓導他們,恪遵會規,善度神職生活(13)。這一切的措置,無非使修生們一面求學,一面修德,而終成為品學兼優的神職人員。

8       至於聖經的研究,常該把當今教宗庇護十一世的嚴重教訓,放在心頭。教宗說:「凡為教會的聖職人員,皆須窮研深究,精通聖經之學。故本通諭即以此為起點,務期各種會士,不論已領或將領司鐸神品者,皆應奮勉從事,精究聖經學問。凡於聖經無相當造詣者,將絕對不能善盡神品聖職。凡獻身於主的人,祈禱默觀的工作,必為其唯一或至少為其主要任務之一;但若不明信道,不察天主的事理,誰能負斯重任的呢?為此,凡專務默觀天上事理而度靜隱修生活的人,我們促他們加強注意;誰若忽視神學或遺忘神學知識,欲因其聖學知識之欠缺,能易與天主神交密契而達到神魂超拔的地步,此乃妄想之事。不寧惟是,諸凡講道勸人,赦免人罪,或出任神聖遠征,或日與信友來往,佈道施訓,莫不希求切實收效,裨益人靈。但若沒有精深的聖學修養,怎能使這千頭萬緒的司鐸聖職,裨益人靈呢?」(14

9       要是青年的此種教育,因重大正當的理由,獲得寬准,或因由甲會院轉入乙會院,或因准予於其父母處居留而不能完成的,則會長負有嚴重的良心職責,使他們一面繼續上進,一面常留在指定讀書的會院內,進德脩業,孜孜不倦,直至讀完整個的課程為止。同樣,誰若獲得本部的寬准,在沒有讀完第四年神學而領受鐸品者,也該依照這個辦法去措置他們。

10     初度司鐸生活的青年司鐸,往往比較覺得困難,所以他們剛登鐸品,剛讀完書後,會長不該棄置不顧,但該在相當時期內,予以特別的照顧。為此,最簡易的辦法就是:把他們—新鐸—設法安插在紀律嚴整的會院內,按各人之性情,施予特別之訓練,叫他們繼續研究,力求深造,並須遵守教會法典之規定:「凡修會司鐸畢業後,……至少五年內,每年應由博學及認真之司鐸,考問各種預經適當指定之聖學課程。」(15)對於這點,會長每五年向本部填報修會情形中,亦應提及:若認為有相當理由而予以豁免參加考試者,亦應註明為要。

11     以上一切的職責,會長若於青年師資方面,審慎選擇,不造次,不苟且,惟明智熱誠堪膺斯任者是選,那是很容易盡好的。神師暨各科教授之於學生,始終亦應以身作則,恪守會規,力修司鐸聖德。須知:教育青年之道,固貴乎立言,而以立行—立表—為尤貴(16)。

    授予神品前的調查手續

12     根據教會法典關於會士領受神品的規定,修會會長(Superiores Mojores)可為領受神品者,或出解發書(Letterrae dimisoriae)於主教(17),或至少予以證書,以保證自己的神品侯選人(18)。在這保證書內,修會會長不僅證明該生—該侯選人—為所屬會院的人,而且對該生的修業期滿及具有法定資格等情,均亦予以保證(19)。從此可見,凡主教對自己屬下求領神品的非修會人士,所應負培植、考查、審擇的嚴重職責,亦即為修會會長對所屬會院准領神品會士的職責,毫無軒輊之分。主教對會長的保證,固然可依法(20)表示不放心,而自行偵詢會士,但這是不必要的,反正主教在天主及教會前,儘可放心信任會長的保證,而對於候選人所應受的教育與應有的修養等項,應全由會長負責(21)。

13     事既如此,則保祿宗徒的嚴重教訓,通常是指主教應再三審擇神職人選而言,但亦未嘗不應視為指會長而言。他說:「不要驟然給他人覆手,而於他人罪上,有你的份子(22)。而對他們—六品副祭—亦應先予查驗,若果無可指責,然後可以供職」(23)。聖若望.基所,註解前言說:「什麼叫做『驟然』?就是說,不是經過一次、二次或三次查明,就算了事。但該旁徵側詢,三思而後審擇之才是」(24)。現行的教會法典,乃集聖師與公會議意見的大成而規定說︰「設非主教,由於實際的證據,依情依理的確認為有法定資格之人,不得授予神品;否則,不但本人犯重大之罪,抑且有同他人共負犯罪責任之危險」(25)。

14     據此,各修會、各神職團體的首長,自今以後,均應遵守下列的辦法。

初學修士在領受剪髮禮與小神品之前,總該先發暫願,向會長呈上請求書,明言表示其對會士地位與司鐸聖召的志願,同時聲明其將永久保持會士生活上加入神職班的決心(26);而該項請求書與聲明,要一併藏於檔案之中。至於會長非先經過投票手續,查明侯選人的品行、虔誠、端莊、貞潔以及在勤學守規上對神職生活的切慕,切不可准予晉級神品(27)。但要查明這一切的事情,莫善於徵詢他們的神師,以及其他和他們特別來往,熟悉他們生活品性的人們。然亦不可輕予置信,卻須審慎權衡,經賢明思考後,方可予以接受。至於此種偵查的事實及其投票審擇的結果,均應繕成書面文件而存於修會的檔案中。最後,會長本人或委其他博學明智的人,對候選青年認為可靠的,設法親身去詢問他們,確知他們是明知自願在會士的身份上求領神品的。

15     關於領受大品的一切手續,修會會長切勿忘卻:修生在誓發永願或大願(Professio perpetua vel solemnis)之前,不可准其領受大品(28)。凡沒有終身願的修會,會長應嚴禁發暫願後未滿三年的會士領受大品。凡沒有聖願—公願—的團體,若有終身或有永久私願者,則修生應發永久私願;若沒有永久私願者,則在三整年續發留會暫願,方得准領大品。

16     修生領受五品之前,會長再應予以查明上述的一切(29)。但最要緊的,是把從前藏在檔案處的各項文件,再行審核,和新近關於該生的品行和神業證件,兩相對照比較,以查考其初發聖願之後,對會規之遵守、聖職聖學之進步,究竟有何表示。如是查明之後,會長若認為修生相稱合格,絕無法定理由禁其領受神品者,則可給他出「解發書」或證明書,而准予晉級神品,但須恪守教會法典以及各修會會規的一切規定為要。

17     各修會及各團體的會長,在保送修生領受五品之前,除上述(n16)各項偵查外,尚須在相當時期內,逕向求領神品的修生,徵取親筆簽署,當會長面宣誓的證書。其格式如下:

  「我某即在下面簽署者,係某某修會的修生,為領五品事,曾向會長呈交請求書;今在天主前審慎考慮之後,宣誓聲明:

[1]     本人之所以求領聖品,及願負其重任者,絕不出於被迫、威脅、或任何恐嚇所致,卻乃自情自願而完全由於本人的自由決定。

[2]     本人承認對該神品所有的一切重任,完全認識得很清楚,但仍自願接受一切,並立志終身,賴天主之聖佑,敬謹恪遵不違。

[3]     本人對於貞潔與獨身律的一切義務,表示認識清楚,但仍堅心定志,賴天主的助佑,終生恪守不渝。

[4]     最後,本人赤誠預許,凡我上司依教會紀律所命的一切,僅按教會法典的準則,將恪遵無違,並願以言語行為,作為他人修德的表率,庶望克膺重任而獲天主所預許的賞報。

如是,我宣誓證明,而我手所撫的天主聖經,作為我的佐證:

某年某月某日 某某親筆簽署」

18     注意:凡有常典願(大願)的正規修會(Ordo)會士,應先發過常典願,然後可以呈交上述會士親筆簽署宣誓的證件。

19     會長按法典的規定,為求領神品的修生所出的解發書或保證書上,應由良心負責,向授品主教證明該修生的一切資格;但授品的主教仍可隨意私下向領受聖品的會士徵詢一切。

20     為修生的領受六品副祭職或晉鐸,固不必再事廣泛的偵查手續,但會長應機警注意,查考該會士從上次領受神品直到如今的時期內,有無新的變化;對他的司鐸聖召有無懷疑之處;或他根本就沒有對司鐸聖召的表示。如若發生後者的情形,則須再行澈查,就商于賢明者的意見,然後禁予晉級神品,而將全部情形呈報本部,本部則揆情度理,在仰賴天主光照的原則下,予以最後的裁奪。

21     以上一切,均由當今教宗庇護十一世,在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之召見中,聽取簽署本訓令的部長樞機之稟報後,即蒙欽定核准,並令將本訓令立即知照各修會各神職團體的首長,一體恪遵毋違!此外,令各會院于每年開始時,向神職會士宣讀本訓令,並於會長每五年向本部填報會院情形時,亦應提及遵守本訓令的狀況。

凡違反本訓令的任何法令或規定,均告無效。

部長來必克樞機簽署

秘書拉布馬副署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發自羅馬修會聖部秘書

 

注解:

   1)見一九二四年三月九日”Unigenitus Dei Filius”教書,宗座公報卷十六,一三三—一三四頁)。

   2)見宗座公報卷二三,第六頁。

   3)見一九三○年十二月廿七日訓令(宗座公報廿三卷,一○○頁)

   4)見一八四七年六月十七日”Ubi primum”教書

   5)見教律五八九條。

   6)見Pius XIEpapcitpl40

   7)見一九一三年八月四日庇護十世致道明會總長”Cum Primum”教書,宗座公    報五卷三八八頁)。

   8)教律一三六條第一項。

   9)教律五四四—五四五條。

   10)教律五五八條。

   11)教律五八七條第二項。

   12)見脫利騰大公會議SessXXII CI﹒論改革。

   13)教律五八八條第一項。

   14)庇讚十一上述教書一三六—一三七頁。

   15)教律五九○條。

   16)教律五五九條第一項;五八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17)教律九六五條及九六六條第一項。

   18)教律九九四條第三項。

   19)教律九九五條第一項。

   20)教律九九七條第二項。

   21)教律九七○條;九九五條第二項。

   22)參閱弟茂德前書:五,22

   23)同上:三,10

   24HomilXVnl

   25)教律九七三條第三項。

   26)教律九七三條第一項。

   27)教律九七三條第一項。

   28)教律九六四條三月及四月。

   29N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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