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聖部

論司鐸獨身公函

-發給各地方正權及司鐸修會總長-

一九八O年十月十四日

 

本刊譯

鐸聲 第205期 15-21頁 

台北:鐸聲月刊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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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一九七九年聖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致教會所有司鐸公函中,──正如他自稱──重申第二屆梵大的教訓,及教宗保祿六世「司鐸獨身」通諭中的教訓,以及一九七一年世界主教代表會的教訓,並清楚地說明,在拉丁教會內應多麼重視司鐸的獨身。

    正如教宗所聲明,這是一件重要事實,與宣傳福音具有特殊關連。拉丁教會遵循基督的榜樣,及依照宗徒的教訓和傳承,過去願意,如今仍然願意,凡領受聖品聖事的,接受這犧牲,不只作為末世性的記號,而且也作為自由任務的記號。

    最後──教宗還強調──所有領受聖品聖事的基督徒,在加強準備、深度的考慮及辛勤祈禱以後,明知地及自由地接受獨身。他只是在堅絕地確信,基督賜給他這恩典是為教會的利益及服務他人以後,才採取決定,度獨身生活。顯然地,這項決定的約束力,不只出於教會制定的法律,而且也出於體認個人接受的責任。這是忠於對基督和教會的誓言。最後,受到婚姻誓言約束的教友,他們有權利期待司鐸們,為他們提供忠於他們聖召的善表和見證。

    2.但是,司鐸所遇到的困難,尤其是在過去幾年,使得不少的司鐸,要求豁免來自司鐸授職的責任,尤其是豁免獨身。由於這事實擴散很廣──它慘痛地損害教會、深深地危害教會生活的根源,並不停地使牧人們和整個基督團體痛心──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自就任其崇高宗座職之始,認為必要研究這局勢、它的原因,和挽救的方法。

    3.事實上,應對於像豁免獨身這樣嚴重的事加以憂慮,彷彿這是教會應毫無分際地承認所有司鐸應有的權利,而相反地卻應視司鐸獻身於基督及全體天主子民為他們真正的權利,而天主子民們所期待於司鐸的,是他們在各種困難中忠於他們的許諾。同樣,也應擔心,經過長久的時間,視豁免獨身為簡單行政程序上自動的效果。在此牽涉到過多的重要價值:要求豁免的司鐸的利益,因為他認為在無法承受生活問題的重擔時,以為這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其次是教會的一般利益,因為她已不能承受為完成任務重要的司鐸團體就此分解。最後,是各地方教會的利益,即主教和他的司祭團的利益,因為他們負責以全力維持傳教必要的力量。同時也為所有信友團體;為他們來說,司鐸的服務是一項權利和必要的事。這是應在正義和仁愛下協調的各觀點。其中任何一點也不可忽視,或被犧牲。

    4.教宗曉得這些事實的複雜,因為它們會造成若干個人慘痛的局面,同時也感覺必要依照基督精神考慮這些事,──無數主教曾報告教宗,並向他要求指示──他願意利用必要時間,在他的助手協助之下,慎重地,並根據接受、研究及解決豁免獨身申請的有力證據加以考慮。

    現在要簡短提示的,是深加思考的後果。現在要根據以上各點擬訂呈報聖座各案件的章程。顯然地,不得將這些章程與牧靈精神分開。

    5.在研究呈報給聖座的申請時,除了那些久已放棄司鐸生活,要求使一種不可挽救的局面正常化的個案外,信理聖部特別注意以下情況,即那些由於缺乏必要的自由或責任,或他們的長上未能適時地及適當地審斷,是否候選人確實適於決定性的度奉獻於天主的獨身生活。

    在這方面,應避免各種過分草率的做法,因為如此除了消弱司鐸職的意義、授職禮的神聖特性及以前所接受的責任的嚴重性以外,還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並導致信友們的驚愕與反感。因此,在申請豁免時,應提供數量眾多及內容充實的文件,說明申請的理由。由於鄭重的進行,及關心維護信友的利益,而使得不致接受沒有謙遜精神所提供的申請。

    6.信理部在完成教宗託付給他的艱鉅任務時,曉得可以寄望於所有有關主教徹底的及真誠的合作。聖部也準備提供他們可能希望的一切協助。聖部也寄望他們明智的施行所提供的章程,同時也深深曉得他們會本著牧靈的關懷,在這方面製造必要的條件,以便有助於教會及司鐸職的利益,並關懷司鐸們和基督團體的靈修生活。最後,聖部也曉得,他們不會忘掉他們對待所有司鐸的精神慈父情腸,尤其對那些遭受嚴重危機的司鐸,以便提供給他們有力的及不可代替的協助,使他們更輕鬆愉快地履行他們在晉鐸時向主耶穌基督和他的聖教會所許的諾言。聖部也曉得,他們會依照主的精神運用各種方法,協助他們尋求重獲內心和平與信心,及走上懺悔與重振的道路。當然,這要依照個案的不同,需要弟兄、朋友、父母、醫生和心理學家的合作(參閱司鐸獨身通諭八十七及九十一號)

    7.本函並附以申請程序的章程,在準備申請豁免獨身文件時應遵照實行。

    我們提供你們以上各項,是依照我們的任務的職責,同時我們也向你們表示我們在主內的至深敬意。

   

        一九八O年十月十四日,發自羅馬

                    部長 賽伯爾樞機

                    秘書 哈莫耳領銜總主教

       

 

     附-申請豁免司鐸獨身程序的規章

    1.有權接受申請,及進行審理案件的正權人,是申請人入籍(入教區)的當地正權人,或如果申請人是享有宗座權的司鐸修會成員,則是他的總會長。

    2.如果不可能在自己正權人前審理案件,可以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正權人審理。為了適當的理由,信理聖部也可以委派另一位正權人。

    3.在申請人應簽署的申請書中,除了姓名和一般事項以外,至少應大略說明申請人提供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及理據。

    4.正權人接受申請書後,決定是否展開審訊。如果肯定,為了慎重起見(ad cautelam),應中止申請人執行聖職,除非為了維護該司鐸的聲譽,或為團體的利益,他認為申請人絕對必要繼續執行聖職。此外,正權人也應親自,或由一位委任的有資格及成熟的司鐸,審理案件,在審理進行中要有一位書記,證實程序的真實性。

    5.主教或委任審理案件的司鐸,在申請人宣誓說實話以後,詢問申請人,向他提供一些確切的,及為此而特別擬定的固定問題。主教也在可能範圍內,聽取申請人受訓時期的上司,或要求他們作書面報告。他也詢問由申請人指定或由主教本人召集的其他證人。最後,他收集各文件和其他證件,而且如果適當的話,也包括專家的研判。

    6.詢問申請人應包括為調查必要的和有用的資料:

    (a)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出生地點和日期、小傳、他的家世、品行、學歷、在授職以前對他的評判──如果是會士,則是發願以前的評判、晉鐸的地方和日期、申請人在教會和國家內的法律地位,和其他等等。

    (b)退職的原因和環境,以及其他能影響他拒絕接受聖職責任的因素。

    7.審理結束以後,所有文件附以說明,以便評定(證據),一併呈送信理聖部三份,同時並附以正權人的意見,說明事實的真實性和不致產生醜聞。

    8.信理聖部將審察案件,並決定是否將申請呈報教宗,是否應補充審理,或是否應視申請為沒有根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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