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聖部

「兒童洗禮」訓令

Baptismus infantium

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日

 

劉鴻蔭譯

鐸聲    203    1-12 

台北:鐸聲月刊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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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 兒童洗禮的傳統教理

第二部分 答覆今日的困難

第三部分 幾項牧靈指示

結論

     前言

    1.兒童洗禮的牧靈工作,由於公佈新的禮典,得到很大的助力,而該禮典是根據第二屆梵大的指示(1)所擬定。但是,由於社會逐漸改變,使青年們很難接受信仰教育及保持信仰,因而並未排除教友父母及牧者所遭遇到的難題。

    2.很多父母雖則努力教養他們的子女成為一位基督徒,但是見到他們的子女背棄信仰,和不再領聖事,很咀喪。有些牧者自問,是否在接受兒童受洗以前採取較嚴格的態度。有些認為不如遲延兒童洗禮,直到或長或短的延期以後,而另些人則要求至少關於兒童洗禮重新研討洗禮重要性的教理,並且希望延後舉行洗禮,直到其本人能負起個人責任的年齡,甚而也可能直到成年期開始。

    但是,這種對於聖事傳統牧靈作法的疑慮,可能會對於教會內對於危害像洗禮必要性這種重要教理,產生合理的畏懼心理。尤其是,很多父母為了徹底盡到他們的責任,要求為他們子女付洗,卻被拒絕而憤慨。

    3.針對這種情況,並為答覆很多的要求,信理聖部咨詢各主教團後,擬訂這項訓令,目的是為重申信理主要幾點,以便說明教會一貫的作法,並闡明這些信理雖在今日的困難中仍具有永久價值。因而,本文件將提出幾項牧靈活動總綱。

   第一部分  兒童洗禮的傳統教理

          很古老的作法

    4.不拘在東方或西方,付洗兒童視為很古老傳統的章程。歐利哲,以及稍後的奧斯定,均視之為「來自宗徒」的傳統(2)。在第二世紀初次出現兒童洗禮的直接證明時,始終不視為一種創新。尤其聖依萊內認為,在受洗的人中包括「兒童及嬰兒」,以及青年、成人及老人(3),是當然的事。我們所知道的最古老禮典中描述第三世紀初的「宗徒傳統」,包括以下規則:「首先為兒童付洗。那些能為他們講話的人應這樣做。父母或其家中的人應為其他的人講話」(4)。在一次非洲主教會議中,聖西比廉聲明說:「天主的仁慈和恩寵不能拒絕給予任何出生的人」。隨後主教會議也重申:「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拘他們的「身量和年齡」,並且聲明「在兒童出生後第二天或第三天為他們付洗是合法的」(5)

    5.不可否認地,在第四世紀為兒童付洗的作法略為衰退。當時,唯恐以後犯罪及畏懼公開作補贖,即便成人們也延後他們受洗,而且很多父母也為了同樣的理由延後他們子女的受洗日期。但是要知道,一些教父及聖師們,如巴西略、尼撒的額我略、盎博、若望基索、熱羅尼默及奧斯定,他們本人都是在成年時受洗,他們都激烈反對這種疏忽,並要求成年人不要延後受洗,因為這為得救是必要的(6)。其中有些人強調,也應為兒童施行洗禮(7)

      教會訓誨當局的教訓

    6.歷任教宗和大公會議也經常提醒教友們,使他們注意子女們受洗的責任。

    第四世紀末,為反對貝拉齊的說法,採用「為寬恕罪過」為兒童及成人付洗的古老習慣。正如歐立哲及聖西比廉在聖奧斯定以前所說,這種習慣加強了教會對於原罪的信念,這也更清楚地說明兒童受洗的必要性。教宗席理西(9)及依諾增一世(10),也本著這個意思發表聲明。以後,四一八年的加太基大公會議也譴責「那些說新生兒童不必受洗的人」,並教導說,由於教會關於原罪的信德法則,「即便嬰兒不能個人犯任何罪,但是為了赦罪,為了因再生而清除他們由於出生所得到的」(11),他們也視為真正的受洗。

    7.在中古世紀,這種教訓始終重新加以強調及維護。尤其是一三一二年的維也納大公會議強調,在兒童個案中,聖洗聖事的效力,不只是赦免罪過,而且也賜給聖寵和能力(12)。一四四二年的菲蘭翠大公會議責斥那些要求延後洗禮的人們,並聲明「如果方便的話,兒童應儘早領受聖事,經過這聖事,他們被解救,脫離魔鬼的魔掌,並成為天主的義子」(13)

    特利騰大公會議重申加太基大公會議的譴責(14),並引述耶穌向尼格德莫所說的話聲明說,「自宣傳福音以來,如果不經過洗滌而重生,或希望如此」(15),誰也不能成義。被大公會議所譴責的一項錯誤是再洗禮派的看法,就是「與其只以教會的信仰為那些不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信仰的人,不如不為(兒童)付洗」(16)

    8.自特利騰大公會議以後所舉行的地方性會議及主教會議,也同樣堅絕地教導付洗兒童的必要性。教宗保祿六世也隆重地重申對這問題的古老教訓,聲明「即使兒童還不能個人犯罪,也應為他們付洗,以期在沒有超性聖寵出生後,能由水及聖神重生,獲得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生活」(17)

    9.以上所引述教會訓誨當局的文件,主要地是關於駁斥謬論,根本沒有詳細說明在新約中、教父的教理講授中,以及聖師們的教訓中所表達的全部有關洗禮的教理:洗禮是表示聖父先於我們的愛、分享聖子的逾越奧蹟,及通傳聖神的新生。它使人們繼承天主,使他們加入基督的身體、教會。

    10.準此,基督在若望福音中的警語「除非人由水及聖神重生,不能進天國」(18),必須視為邀請人接受普遍而無限的愛,天主聖父召喚所有的子女,並希望他們得到最大的福分的話。這種強迫性的及不可挽回的召喚,不能使我們冷漠無情或無所謂,因為接受這召喚是完成我們的命運的條件。

      教會的使命

    11.教會必須完成基督在復活後交給宗徒們的使命。聖瑪竇福音以特別隆重的形式記載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給了我。因此你們去,使各國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為他們付洗」(19)。傳授信仰及施行洗禮在主的命令中是緊相關連的,而且也是教會使命的主要部分,而這使命是普遍性的,而且不能不如此。

    12.這是教會自始瞭解她的任務的理由,而且不只針對成人。教會始終瞭解耶穌向尼格德莫所說的話,意思是說,「兒童不應被剝奪受洗之恩」(20)。耶穌的話是普遍性的,也是絕對的,因而教父們引用這些話,說明受洗的必要性,而教會訓導當局也清楚地適用於兒童(21):聖事為他們也是成為天主子民的途徑,及個人得救的門路。

    13.因此,教會透過她的教訓及作法表示,她除了洗禮以外不曉得其他的門徑,以保證兒童享受永福的門徑。因而,她不只不疏忽主託給她的任務,使那些能受洗的人們由水及聖神得以重生。至於未受洗而死亡的兒童,教會只能將他們託付於天主的仁慈,正如她在兒童喪禮中所做的(23)

    14.並不能因為兒童尚不能承認他的個人信仰,而阻止教會不施給他們聖事,因為事實上教會是以她自己的信仰為他們付洗。這端道理已由聖奧斯定明確地規定。他寫說:「幾時帶來小孩,給他屬靈的恩寵,不是那些帶來他們的人在抱著他們,彷彿是全體聖人及忠誠的教友們,(雖則那些人是好教友)。是整個聖人的教會在行動,因為是整個教會生育了他們每人。(24)。聖多瑪斯以及他以後的神學家們都重申這項教訓:領受洗禮的兒童,並不是出於自己的信心而相信,而是透過他人,透過通傳給他的教會的信仰(25)。同樣教訓也表達在洗禮新禮典中,主持的神父要求兒童的父母及代父母,承認教會的信仰,即兒童藉以受洗的信仰(26)

    15.雖則教會確實曉得她的信仰在兒童洗禮中的效力,也曉得她為他們所行的聖事的效力,但是她卻承認這種作法的限度,因為,除了死亡的危險以外,如果沒有兒童父母的同意,並且鄭重的保證,受洗後要施給他們天主教教育,則不接受兒童受洗(27)。這是因為教會關懷父母的權利,和信仰在兒童身上發展的要求。

     第二部分  答覆今日的困難

    16.我們必須在以上所引證的教訓指導之下,審斷今日關於兒童洗禮及它的合法性的意見。

      洗禮與信仰行為之間的關係

    17.由於在新約的記載中,洗禮是在宣傳福音以後施行,因而事先需要悔改,同時要伴以宣認信仰,而且聖寵的效力(赦免罪過、成義、重生及分享天主生命),一般來說勿寧是與信仰相關聯,而不與聖事相關聯(28),因而有些人,建議應以「講道、信仰、聖事」這順序為準則。除掉死亡危險以外,他們願將這準則適用於兒童,並願為他們設置一個必經的慕道期。

    18.毫無疑問,一般來說,宗徒們宣講是針對成人,而且第一批受洗的是皈依基督信仰的人們。由於在新約書中敘述這些事,人們認為,在這些章句中只著重成人的信仰。但是,正如上面所記載的,為嬰兒付洗的作法,是來自宗徒們的古老傳統,而它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視的。此外,沒有信德是不能施行洗禮的。在小孩子的情況下,是教會的信德。

    還有,根據特利騰大公會議關於聖事的教理,洗禮不只是一種信仰的標記,而且也是信仰的原因(29)。它在受洗的人身上產生「內心的啟迪」,正如皮桑丁禮儀稱之為「啟迪的聖事」,或簡稱啟迪,意思是說,接受的信仰深入人靈,使昏瞶的帳幔在基督的光明前消失(30)

      洗禮與個人領受聖寵之間的協和

    19.人們也說,既然每種恩寵是針對一個人,因此領受的人應有意接受,且適當地運用,但兒童卻不能這樣做。

    20.但事實上,兒童在能以有意識的行為及自由表示以前,他已是一個人。因而他早已能以人的身份,經過聖洗聖事成為天主的子女,和與基督共同為繼承人。以後,一旦能運用意識及自由,將有支配聖洗聖寵賜與小孩子心靈中的能力。

      聖洗與兒童自由之間的協和

    21.有些人也質問說,為兒童付洗是限制他們的自由。他們說,加給兒童日後的宗教責任,是違背兒童人性的尊嚴,因這些責任他們以後可能會放棄。在這種觀點之下,似乎延後聖事較妥,直到他們能自由負責的年齡。直到那時,父母和教師要自制,避免加以任何壓力。

    22.這種態度只是一種幻想:沒有所謂的純人性自由,而根本不受任何影響的。即便在自然的平面上,父母也為他們的子女選擇,而這些選擇為他們的生活和走向真的價值是十分重要的。事實上,家庭對於兒童的宗教生活所謂的中立態度,是一種消極的選擇,將會使兒童失去一種重要的利益。

    總之,那些以為聖洗聖事危害兒童自由的人,他們忘記了,每個人,不拘受洗與否,都是一個受造物,對於天主負有不可脫卻的責任,這些責任經過聖洗而肯定,並且經過過繼而提升為天主的子女。因此,他們忘記,新約所說的參加基督的生活,不是一種奴隸型態或一種約束,而是使人得到真正的自由(31)

    可能一個小孩子長大後,會放棄由聖洗所產生的責任,雖然會使父母傷心,但是他們也不必為了使他們的子女受洗,並使他們受宗教教育而自責,因為這是他們的權利及天職(32)。不拘表面上如何,在兒童心靈中所播種的信仰種子,將有一天會再活起來,而父母只有用忍耐和愛心、祈禱和信仰的真誠見證予以協助。

      目前社會環境中的洗禮

    23.關於人與社會之間的關聯,很多人認為,兒童洗禮還適合於同類型的社會,在這種社會中,價值、審斷及習俗形成一個整個系統,但在今日多元的社會中是不適宜的,因為在這些社會中價值不定,而且思想衝突。在目前的局勢中,他們說,洗禮應遲延到兒童的人格充分的成熟。

    24.教會深深注意到,必須注意社會事實。但是單一性和多元化的標準只是一些指示而已,而不能當做標準的原則。它們不能解決純宗教的問題,因為後者就其本質說,是教會和基督家庭的事。

    如果社會是信仰基督的,則同類型社會的標準將會認為兒童受洗是合法的,如此會使人認為,如果基督家庭佔少數,不拘在一個大部分屬於異教或激烈的無神政體中,則兒童受洗是不合法的。

    而多元化社會的標準也不比前者更有效,因為在這種型態社會中,家庭和教會不能自由行動,也不能提供基督化教育。

    此外,研究歷史可清楚地顯示出,如果這些社會學標準適用於教會最初幾世紀,將會使所有傳教的擴展癱瘓。此外,人們也經常很矛盾地提出多元化,以便強迫教友們接受實際上阻止他們運用他們的宗教自由。

    在一個社會中,如果思想、習慣及法律已沒有福音精神,十分重要的是,在與兒童洗禮有關的問題上,首先應注意教會的特性及使命。

    天主子民雖則與人類社會混在一起,而且也由不同的國籍和文化所組成,但仍擁有他們的特性,這種特性是出自信仰與聖事的統一。它擁有一個神及一個希望,是一個有機體的整體,能在人類各個群體中,產生為生長必要的結構。教會的聖事救靈工作,尤其是關於兒童受洗,應從這觀點來看。教會的作法不應只根據從人類科學借來的標準來評訂。

      兒童洗禮與聖事的牧靈

    25.兒童洗禮的最後批評是這一點:為兒童付洗的作法是出於牧靈的習慣,缺乏傳教的衝力,人們比較關心行聖事,而不太著重於激發信仰,及促進宣傳福音的熱心。人們強調,由於保留兒童洗禮,教會屈服於數字及在社會中立足的誘惑,而且鼓勵維持聖事的魔術觀念。而實際上,教會應從事傳教活動,使教友的信仰成熟,促進他們自由的及有意識的行動,最後在聖事牧靈工作上容許分段進行。

    26.毫無疑問,教會使徒工作的目標,應是激起活潑的信德,促進真誠的基督生活。但是關於為成人施行聖事的牧靈要求,不能一成不變地適用於兒童們,因為他們正如上面所說的,是「以教會的信仰」而受洗。此外,我們必須不輕視聖事的必要性:是這種必要性仍不失其價值及重要性,尤其是為保證兒童領受永生無限的祝福,頗於危險。

    關於對數字的顧慮,如果這個顧慮正確地瞭解,為教會不是個誘惑或惡事,而是一種責任或福祉。聖保祿描述教會為基督的身體和他的圓滿(33),這教會是基督在世上可見的標記,它的任務是將他與他光榮的救主之間的聖事性聯繫推廣到每個人。因此,他不能不希望每個人、兒童和成人,領受第一件和基本的聖洗聖事。

      如果以這種方式去理解,則兒童洗禮的施行確實是合乎福音的,因為它有見證的力量,表示天主的創舉,及天主愛我們生活之情的無酬特性:「並不是我們愛天主,而是他愛我們……。我們愛他,因為他先愛了我們」(34)。即使關於成年人,領聖洗聖事的要求(35),也不能使我們忘記,「他救了我們,並不是由於我們本著義德所立的功勞,而是出於他的憐憫,藉著聖神所施行的重生和更新的洗禮,救了我們」(36)

     第三部分  幾項牧靈指示

    27.既然不能接受今日所提出的某些建議──如決定性的放棄兒童洗禮及自由選擇立刻付洗及延後付洗──不能否認,需要更深入的牧靈努力,並且在某些方面予以改革,在此宜乎指出幾項原則和基本方針。

      這牧靈工作的原則

    28.首先要重申的是,兒童洗禮應視為一項嚴重的責任。它向牧者所提出的問題,只可以由於忠誠的注意教會的教訓及一貫的做法來解決。

    具體來說,關於兒童受洗的牧靈行動應在兩個原則下進行,其中第二個屬於第一個。

    (1)聖洗為得救是必要的,是天主先愛我們的標記和方法,使我們脫免原罪,並使我們分享天主的生命。就其本身來講,這個給予兒童的恩典不應拖延。

    (2)應保證這項恩典能由於真正的信仰及基督生活教育而成長,好能實現聖事的真正意義(37)。原則來說,這些保證應由父母或近親提供,雖則在基督團體中有好多代替的可能。但是如果這些保證事際上不很鄭重,則將會有理由拖延聖事。如果確定根本沒有保證,則應拒絕施行聖事。

      牧者與信友家庭之間的交談

    29.基於這兩項原則,要在司鐸及家庭之間的牧靈交談中討論具體的個案。與守規的父母交談的章程,已載於禮典的前言中。這裡只提出較重要兩點。

    第一,要重視父母在場和積極參加禮儀。現在父母比代父母優先,雖則後者的在場仍是需要的,因為他們協助教育兒童是可貴的,有時也能是重要的。

    其次,準備受洗也很重要。父母應關心洗禮,他們應通知牧者不久將生育,並作精神的準備。而牧者也應訪問家庭,召集他們,給他們講授要理和作適當的指示。他也要促使家庭為將出生的嬰兒祈禱(38)

    至於目前舉行洗禮的時間,在禮典中有以下的指示:「首先要重視兒童的利益,不使他失掉聖事的效益。其次要注意母親的健康,使她儘可能參加禮儀。最後,在不危害兒童較大利益的條件下,還有一些牧靈的考慮,如留下充分的時間為父母作準備,並為計劃目前的洗禮,以便顯示出它的逾越特性。因此,「如果小孩在死亡危險中,則應立刻為他付洗。」不然,一般來說,兒童應在出生後前幾個星期內受洗」(39)

      牧者與信德不多的教友或非教友家庭交談

    30.有時牧者會接觸到信德不多及偶爾履行他們宗教責任的教友,或非教友父母,他們為了值得重視的理由要求為他們的子女付洗。

    在這種情況之下,牧者應經過清楚的及富同情的交談,設法激起父母對於他們所要求的聖事感興趣,並使他們注意他們要負起的責任。

    事實上,如果父母保證,兒童領洗後,能使他享受聖事所要求的宗教教育,教會才可以答覆他們的願望。教會必須有可靠的希望,使洗禮發生效力(40)

    如果所做的保證──如選擇願真誠照顧兒童的代父母,或信友團體的支持──相當充分,神父不可拒絕立刻如同為教友家庭的子女一樣為他付洗。但如果沒有充分的保證,最好延後洗禮。但是,牧者應與父母保持接觸,好能確保為舉行聖事所需要的條件。如果得不到這種解決辦法,可以做為最後的辦法,建議兒童到達學齡時,參加慕道團。

    31.這些章程早已存在,而且也已實施(41),但是需要一些解釋。

    首先要清楚,拒絕付洗不是施行壓力的方法。也不可輕易說是拒絕,更不可說是歧視,而要更好依照個人的情況說是教育性的遲延,目的是為協助家庭在信仰上成長,或更注意他們的責任。

    關於保證,任何使人對於兒童的宗教教育有可靠的希望的保證,都可視為充分的。

    登記加入以後的慕道團,並不需要舉行特別編造的禮節,不然將會很容易使人視為聖事有同樣價值。也應清楚,這種登記不是加入慕道團,而且登記的兒童不能視為慕道者及擁有慕道者的權利。以後,他們還應參加適合他們年齡的慕道團。關於這方面,應清楚地說明在成人入門禮儀中有教理年齡兒童入門禮,絲毫不是說,教會願意延後洗禮直到這年齡,或視之為正常的。

    最後,在那些信德不大或不信基督的家庭佔大多數的地區,主教團可以擬訂一項聯合牧靈計劃,規定把付洗推延到普通法律的規定的時限以後,生活在這些地區的教友家庭,還保留讓他們的子女早些受洗的全部權利。因此,應依照教會的意思及這些家庭的信仰和慷慨所應得的,施行聖事。

      家庭和堂區團體的角色

    32.在為兒童付洗時,牧靈的努力應是伸展到家庭和整個基督團體的活動的一部分。

    從這觀點來看,要在準備結婚集會中在牧靈方面加強注意已訂婚的男女及年輕夫婦。應依照環境的要求呼籲整個基督團體,尤其是教師們、已婚夫婦、家庭活動運動、修會及在俗組織。神父在他們的傳教工作中應重視他們的使徒工作。尤其是要提醒父母們喚醒子女信仰及教育子女的責任。事實上,父母應開始兒童的宗教入門工作,教訓他們愛基督如同一位親密的朋友,並陶冶他們的良心。這項工作如果依據在兒童心靈中的聖洗聖寵,將會發生更多的努力,也更容易。

    33.正如在禮典中清楚地指出,堂區團體,尤其是組成家庭環境的教友們,在有關聖洗聖事牧靈工作上應佔一席之地。「教授教理和準備洗禮,是天主子民、教會最關心的事,他們應關心準備洗禮及基督教育」(44)。教民們積極參加訓練成人的工作,在為兒童付洗也很需要,「在這工作中,天主子民,就是在各地方團體中的教會,扮演著重要角色」(45)。此外,團體本身從洗禮中也得到很大精神上和傳教上的利益。最後,在禮儀以後,團體仍繼續工作,就是一方面在他們教友生活上作證,一方面參加各種教理講授活動,這樣有助於青年的信仰教育。

     結論

    34.信理聖部在致函主教時,具有充分信心,他們將視為他們從主所接受的一部分使命,設法記起教會對於兒童受洗必要性的教訓,促進適當的牧靈工作,並且使那些可能由於可以理解的關心牧靈關係迷失道路的人們,返回傳統的作法。聖部也希望,本訓令中的教訓及指示會影響到所有的牧者、教友父母及教會團體,使所有的人將注意他們的責任,並透過付洗兒童和施給他們基督化教育,有助於基督身體、教會的成長。

    本訓令是在信理部一般集會中通過,並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接見部長樞機時予以批准,並命令公佈

           

        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日發於羅馬信理聖部

                    部長 塞博樞機

                    秘書 哈謨總主教

 

     附註

1.兒童洗禮禮規,一九六九年五月十六日,羅馬標準版。

2.歐理哲,論羅馬人書五9PG14,一O四七;參閱聖奧斯定,論創世紀2339。致馬塞理諾,論罪人的功勞、赦罪及兒童受洗一2639。事實上,宗徒大事錄三個地方(十六15;十六33;十八8)談全家受洗。

3.反駁異端二224PG 7 784;第二世紀的一些記載給兒童「天主子女」的名銜,這名銜只給受洗者,或是清楚地說明,他們已受洗。例如,參閱Corpus Inscriptionum Graecarum 972798019817 E. Diehl Iuscriptiones Latinae Christianae Veteres(Berlin1961)nn.1523(3)4429A.

4.聖西波利多的宗徒傳統,由B.Botte出版及翻譯,MunsterAschendorf1963(禮儀學源流及研究39)四十四頁。

5.西比廉及其他參加大公會議的同伴,第六十四封信,六十六號。PL 3.1013-1019Hartel版本,七一七-七二一頁。這種作法尤其在非洲教會中盛行,不過戴爾都良卻堅強地反對,他主張兒童付洗應予以遲延,一方面由於他們在這年齡沒有罪,另方面他們可能到成年墮落下去。參閱論聖洗,十八3191PL 11220-1222論靈魂3941PL 2719ff.

6.參閱聖巴西略,第十三篇論聖洗講道:PG 424-436;聖額我略尼撒,反對拖延洗禮演講;PG 46424;聖奧斯定,聖若望第十三篇,7PL 351496

7.聖盎博,論亞巴郎,二118184PL 14495-497。聖基索,教理講授三56A.Wenger版,SC50pp.151-152。雖則聖額我略納齊要求母親們儘早使他們的子女領洗,不過他卻規定在前三年;參閱論聖洗第四十篇,1728PL 380-399

8.歐理哲,講肋未紀第八篇,3PG 12496;講路加福音第十四篇道理,5PG 13 1835。聖西比廉,書信645PL 31018Hartel 版本,七二O頁;聖奧斯定,論罪人的功勞、赦罪及兒童洗禮,一,十七-十九,2224;論基督的聖寵及原罪,一,三十二,35;論聖人的預選,三十三,25;反駁儒理安,五9PL451439

9.致達拉哥主教依梅略書,三八五年二月十日。DS 184

10.致席瓦諾及米來維達會議其他教長,一月二十七日;DS 219

11.第二條:Mansi III 811-814 IV 327 A-BDS 223

12.維也納會議:Mansi XXV411 C-DDS 903-904

13.菲蘭翠會議,第十一會期:DS 1349

14.第五會期,第四條:DS 1514

15.第六會期,第四章:DS 1524

16.第七會期,第十三條:DS 1626

17.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18 宗座年鑑六十(一九六八年),四四O頁。

18.若三5

19.瑪二十八19;參閱谷十六1516

20.兒童洗禮禮典,序二號十五頁。

21.參閱上述附註八號和九至十三號。其他文獻是一六七三年耶路撒冷的林西德的信仰宣告。

22.聖奧斯定寫說:「兒童受洗以後所發生的是,使他加入教會,意思是說,使他加入基督的身體,並做這身體的肢體(論罪人的功勞、赦罪及兒童洗禮)47PL 44 189

23.殯葬禮典,羅馬標準版,一九六九年八月五日,八十二,二三一-二三七號。

24.書信485PL 33 362

25.神學大全三甲,問題46三段;參閱問題a9三段。

26.兒童洗禮禮典,序,二號;參閱五十六號。

27.當時存在著一個很古老的傳統,聖多瑪斯(神學全集II-IIq.10a.12. in C.)和教宗本篤十四世都曾引證(一七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最後一月」訓令,45)。這傳統反對為沒有信仰或猶太人父母的子女付洗,但死亡的危險例外(CIC. Can. 750.2),或違背他們父母的意思,就是說,問他們父母的同意,並且提出保證。

28.參閱瑪二十八19;谷十六16;宗二3741;羅三22;迦三26

29.特利騰大公會議,第七會期,論聖事法令,六條。

30.參閱後格三15-16

31.若八36;羅六1722,八21;迦四31,五113;前伯二16等。

32.這權利和義務,第二屆梵大的「人性尊嚴」聲明五號中有所說明,也在人權聲明第二十六條中受到國際的承認。

33.弗一23

34.前若四1019

35.參閱特利騰大公會議,第六會期,論成義,第五和六章,第四及九條。

36.鐸三5

37.參閱兒童洗禮禮典,序,第三號,十五頁。

38.仝上,第八號二款,十七頁;五號一及五款,十六頁。

39.仝上八號一款,十七頁。

40.仝上,三號,十五頁。

41.這些規則是信理聖部答覆多哥國主教Barthelemy Hanrion 時所定的,以後與該主教的要求一起刊於第六十一號Notitiae(一九七一年第七期),六十四-七十頁。

42.參閱成人入門禮典,羅馬標準版,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第五章,一二五-一四九頁。

43.參閱兒童洗禮禮典,序,八號三五四款,十七頁。

44.見前,論基督徒入門,總序,七號,九頁。

45.見前,序,四號,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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