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聖部

對某些性道德問題的宣言

Declaration on Some Questions of Sexual Ethics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劉鴻蔭譯

鐸聲 第155期 1-12

台北:鐸聲月刊社,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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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混亂及道德的放蕩

不變的法律

尊重性行為的目的才能保障它的正當

婚前性交

同性性交

手淫

大罪

貞潔的積極要求

教會提供的方法

主教、父母、教師、藝術家及作家的責任

 

    1.根據現代科學的研究,人格深受性的影響,可以視之為構成每個人特徵的成分之一。事實上,人格從性方面獲得使他在生理、心理及精神上成為男人或女人的特徵,從而十分影響他或她走向成熟及加入社會。因此,顯而易見地,性問題今天成為一個經常在書報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中公開討論的題材。

    在目前的時代,道德的腐敗日益加深,而這種腐敗最嚴重的徵兆之一是毫無約束的歌頌性。此外,經由大眾傳播媒體及公共娛樂,這種腐敗已到達侵入教育園地及毒化一般思想的地步。

    在這方面,一些教育家、教師及道德家們能提出他們的貢獻,使人更清楚地明瞭每一種性的價值,並使之納入生活中。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他們提出一些違背人格真正道德需要的觀念及行為模式,其中有些更促進放蕩的享樂主義。

    結果,在過去幾年之內,忠誠地保持至今的教訓、道德準則及生活模式被推翻,甚而在基督徒中也不例外。今天有很多人,面對很多與他們從教會接受的教訓相背的意見,他們甚而奇怪,不知所從。

     思想的混亂及道德的放蕩

    2.教會對於這種思想的混亂及道德的放蕩不能漠不關心。事實上,這是一個為基督徒生活及我們時代的社會生活十分重要的問題(1)

    主教們每天發現教友們獲取健全道德教訓,特別在性問題上的困難日增,以及牧人們在有效地解釋這種教訓時問題重重。主教們曉得,由於他們的牧靈職責,他們有責任應付教友們在這很嚴重的問題上的需要,而且他們中有些位或個人,或主教團已公佈一些討論這問題的文件。不過,由於那些錯謬的意見及連帶的偏差仍然繼續各處散佈著,因而信理聖部由於他在全教會的職務(2),及受教宗之命,認為必要公佈本宣言。

     不變的法律

    3.現代的人日益堅信,人格的尊嚴及使命要求,藉助他們的理智發現本性內的價值,他們要不停地發揮這些價值,並在他們的生活中實現這些價值,以便完成最大的發展。

      在道德問題上,人們不得依照他們個人的幻想作價值判斷:「人在他自己良心深處發現一種法律,而這種法律不是他自己定的,而是他一定要服從的……。因為人在自己心中有一種由天主寫的法律。服從這種法律是人的嚴重責任,他要依照這種法律受審判」(3)

    此外,天主透過自己的啟示給我們基督徒揭露了自己的救世計劃,並且賜給我們教主及聖化者基督,並以他的教訓及榜樣為最高的及不可變的生活法律:「我是世界之光,凡跟隨我的,不在黑暗中行走,而將有生命之光」(4)

    因而,如果人性本質上的秩序不受尊重,根本談不到真正的促進人的尊嚴。當然,在文明史中人生的具體條件及需要已改變,而且將繼續改變。但是,所有道德的演變及每種生活型態,必須在以人格的組成因素及本質上的關係-這些因素及關係超越歷史偶有性-為基礎的不變原則之內。

    這些理智能瞭解的基本原則,包括在「永恆的、客觀的及普遍的神律中,藉助這神律天主經過一個在智慧及愛所擬定的計劃治理、指導及掌管整個宇宙及人類團體的一切行為。人是由天主所造,為能參與這種法律,以便在天主上智的慈祥安排之下他能了解萬古常新的不變真理。」(5)這種神律是我們的理智所能理解的。

    4.因而,很多人主張,在人性中或在啟示的法律中不能找到任何絕對的及一成不變的行為準則,而所能找到的不過只是表現在仁愛總則及尊重人格的標準上,主張這種說法的人是錯誤的。為了證實他們的論調,他們還提出以下看法:所謂自然律的準則或聖經的規則只應視為在歷史中某一時期一種特殊文化型的表現而已。

    但事實上,天主的啟示及哲學的智慧強調人性的真正要求。因而它們表示出,在人性的組成原素中存在著一成不變的法律,而且這些法律在所有有理智的人心中是一致的。

    此外,基督創立教會,作為真理的柱石與堡壘(6)。由於聖神的助佑她不停地保存,及毫無錯誤地傳授道德真理,她不只以官方名義解釋啟示的明文法,而且也解釋「源於人性」(7)及有關人的完全發展及聖化的道德律。事實上,教會在她整個歷史過程中始終視某些自然律的規則有絕對及不變的價值,而且視違犯這些規則為違背福音教訓及精神。

     尊重性行為的目的才能保障它的正當

    5.因為性道德關係人類與基督徒生活的基本價值,因而這種一般的教訓也適用於性道德。在這方面,有一些教會始終毫不猶疑地傳下來的原則及準則,並視之為她的教訓的一部份,雖然這些原則與世俗的意見及道德不符。這些原則及準則絕對不是出於某種文化型,而是出於對神律及人性的認識。因而不能視之為過時,或托詞已產生一種新的文化場合。

    的確,也是這些原則啟發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對於教育及社會組織的教訓及指示,一面注意到男女地位的平等,一面尊重他們的區別(8)

    大公會議談到人的性及生殖能力時說,它們奇異地超越低階層生活形式的本性(9)。因而大公會議特別謹慎地解釋關於人類婚姻中性及基於性的作用的原則及標準。

    關於這一方面大公會議聲明說,夫妻生活的行為要依照真正的人的地位而發,它的道德的善(Moral goodness)不只在乎真誠的意向或動機而評定,而應以客觀的標準決定。這些標準基於人格及他的行為的本性在真誠的愛的條件下,保持著互相給予及人類繁殖的充分意義(10)

    最後幾句話總括大公會議──在該憲章的前部講得更詳細──對於性行為的目的及對於它的道德主要標準:是尊重這種目的而保障性行為的道德的善。

    同樣的原則教會得自天主啟示及正確的解釋自然律;它也是教會傳統道理的基礎,根據這端道理,只在真正的婚姻中運用這個性官能,才能有它的真正意義及道德的正當(12)

    6.本宣言並無意討論濫用性官能或實施貞潔的各種原素。它的目標更好說是重覆教會對於某些問題上的道理,以便應付反對一些嚴重錯誤及普遍的錯誤行為型態的迫切需要。

     婚前性交

    7.現在有很多人強調婚前性交的權利,特別是在結婚的意向堅強,以及彼此間的感情在心理上已彷彿夫妻,需要實現時,他們認為婚前性交是順理成章的。這種情況特別發生在婚姻受阻,或為維持愛情,似乎必要有這種親密的交往時。

      這個意見違背基督的道理,根據這端道理,所有性行為都要在婚姻範圍內進行。不拘那些實行婚前性交的意向多麼堅決,事實上,這些性行為仍然不能真誠及忠實地保證男女間彼此的人際關係,特別是不能維護這些行為脫離幻想及變化無常。而實際上,這種關係是耶穌所願意的永恆的行為,而且耶穌也恢復了它的原始要求,以兩性的不同為起點。「你們沒有讀過,造物者自始就造成男女,而且他也說:因此男人應離開父母,依附於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嗎?因此,他們已不是兩人,而是一身。如此天主所結合的,人不應分開」(13)。聖保祿也說明,如果未婚的或寡居的人不能度貞潔的生活,沒有別的辨法只有締結永久的婚姻關係時,說得更清楚:「…更好結婚,免受情慾的煎熬」(14)。事實上,經過結婚,夫妻的愛被容納於基督毫無反悔地愛教會的愛中(15),而放蕩的性交(16)玷污聖神在基督徒身上的聖殿。因而,性交只能在男女間已建立決定性的生活團體後,才是合法的。

    以上是教會所理解及教訓的道理(17),同時在人類思想及歷史教訓中也得到共鳴。

    經驗告訴我們,如果為使性交真正地符合它的目的及人格的要求,則愛必須在婚姻的穩定中獲得保障。這些要求需要由社會制定及契約所保障──一種不只為男女排他性的結合,而且也為家庭及人群利益建立起一種生活形態的契約。事實上,大部份婚前性交都排除生養子女的可能性。表面上所顯示的夫妻之愛都不能如同理所應當的,發展為父母之愛。或是即便如此,也將為子女不利,因為他們缺乏固定發展的環境,以便尋求到加入社會的路線及方法。

    因而,願意結為夫婦的人所表示的同意,應表達於外,並以一種使它在社會眼中成為有效的方式。至於教友們,他們願意結為連理的同意應依據教會法表達出來。這是一種使他們的婚姻成為聖事的同意。

     同性性交

    8.目前有些人,他們根據心理學的觀察,開始寬容地審斷,甚而完全推脫在某些人之間同性性交無罪。他們如此做,是違背教會訓誨權一貫的教訓,及基督徒的道德意識。

    似乎應當將那些由於不正確教育、缺乏正常的性發展、由於習慣及惡表等的同性戀者,及那些由於某種天生的本能或不治的病態體質的同性戀者區分開。前者是暫時的,或至少不是不能治好的,而後者則是絕對不能治好的。

    關於第二種,若干人結論說,他們的趨向既然是自然的,則他們在真誠的共同生活及與婚姻相似的愛情中的同性性交是無罪的,因為他們感覺不能忍受孤獨的生活。

    在牧靈的平面上,這些同性戀者一定要予的同情,並使他們相信能克服他們個人的困難,及不能進入社會的能力。要以明智審斷他們的罪過。但是並不能因為這些行為合乎他們的條件,在牧靈方面給予他們道德方面的辯護。因為根據客觀道德秩序,同性戀性交缺乏本質上的及不能豁免的目的。在聖經上,這些行為被判為嚴重的惡行,甚而視為背棄天主的可悲後果(18)。當然,聖經上的這種審斷不能使我們結論說,所有遭受這種不正常現象的人,個人都要負責任,而是由於證實同性戀性交是內在的病態,因而根本是不能許可的。

     手淫

    9.天主教傳統道理所主張的手淫是嚴重的大罪,現在經常受人懷疑,或明白地予以否認。人們說,心理學及社會學證明,這是性發展的一種正常現象,特別是為青年人。他們聲稱,只有在其本人故意將自己封閉起來,獨自享樂時(ipsation),才是實際的及嚴重的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這種行為根本違背不同性別的人之間愛的共融,而這種共融,據一些人的說法,主要的是為運用性官能。

    這種意見違背天主教的教訓及牧靈的常例。不拘生物學及哲學的一些理據──甚而有時被神學家們採用──有多大力量,事實上教會訓誨當局──遵循一貫的傳統──及教友們的道德意識均毫無異議地聲明,自瀆是內在的嚴重罪行(19)。主要的理由是,不拘這種行為的動機如何,在正常的性交以外故意運用性官能違背該官能的目的,因為缺乏道德秩序所要求的性關係,換言之,沒有實現互相給與的充分意義,及在真愛中生男育女的關係(20)。所有故意的運用性官能應該只為了這正常關係。雖則不能證實聖經指名譴責這種罪,但是教會傳統卻正確地明瞭在新約中譴責這種罪,因為新約說明「不潔」、「不貞」及其他的罪違背貞潔及節制。

    社會學調查可以依照所研究的地區、人口或環境指出這種罪的次數。如此會發現一些事實,但是事實並不能斷定這種行為的道德價值(21)。這種現象的次數一定與原罪以後人性軟弱有關。但是它也與失去天主的意識有關,同時伴以由罪惡的商業化所產生的道德敗壞、很多公共娛樂及刊物的放蕩,以及忽視維護貞操的端莊。

    關於自瀆,現代心理學提供很多有效的及有用的資料,以便公正的審斷道德責任及指導牧靈活動。心理學使人看清,少年的不成熟(有時延續到少年以後)、心理的不平衡或習慣能夠影響人的行為,減少行為的審慎性,及產生一種主觀方面並不經常有嚴重過失的情況。但一般來說,不可就此推斷沒有嚴重的責任。這將會誤解人們的道德能力。

    在牧靈工作上,為了在具體情況之下加以正確的審斷,應考慮人們習慣行為的整體,不只考慮個人如何施行仁愛與正義,而且也考慮他是否注意遵守貞潔的特殊規則。特別要研究他是否採用神修上由於長期經驗為克勝情慾及崇修聖德所推荐的自然及超自然方法。

     大罪

    10.在性方面遵守道德律及實行貞潔,特別為不十分熱心的基督徒,頗受現代趨勢的危害;根據這種趨勢,人們雖則不否認大罪的存在,但至少在人們現在生活中縮減它的事實。

    有人更肯定,使人與天主分離的大罪只是正式直接拒絕天主的召喚,或完全及故意地拒絕愛別人的自私。他們說,只在這時才有基本的選擇,即完全涉及人的決定,而且如果大罪存在的話,這種決定是重要的。由於這種選擇,人從人格深處接受對於天主或人的基本態度。相反地,所謂「周遭的行為」(即不包括決定性的選擇)不改變基本的選擇,因為它們是來自習慣。即便這種行為能削弱基本選擇,但卻不能將它完全改變。據這些作者的意見,改變對於天主的基本選擇很不容易發生在性行為上,因為一般來說,一個人並不完全故意地及負責任地違犯道德秩序,而更好說受情慾、軟弱、不成熟的影響,有時甚而由於對某人表示愛的幻想。除了這些原因以外,經常還有社會環境的壓迫。

    事實上,正是基本選擇決定人道德的內心準備。但是卻能完全被特殊的行為所改變,特別是這些行為由一些事先所做的表面行為作了準備。不拘如何,說特殊行為不足以組成大罪是不對的。

    根據教會的教訓,抗拒天主的大罪不只是正式地及直接地抗拒愛德的命令,而且也在於抗拒真正的愛,而這種愛包括在每次故意地在嚴重事上違背每一條道德律。

      基督自己指出愛天主愛人的命令,作為道德生活的基礎。但是在這條命令上繫乎「全部法律及先知」(22)。因而它也包括其他的特殊命令。事實上,向那位問「我應作什麼以得永生?」的年輕人,耶穌回答說:「……如果你願進入永生,遵守誡命……你不可殺人。不可犯奸淫。不可偷竊。不可作假見證。尊敬你的父母、並愛你的近人如同你自己」(23)

    因而,一個人犯大罪,不只是由於他的行為直接忽視愛天主及近人,而且也由於他不拘為了什麼理由故意地及自由地選擇嚴重的不正當的事。因為在這種選擇中,如同上面所說的,已包括忽視天主的誡命:當事人轉身遠離天主,並且也失去愛德。而今根據基督的傳統及教會的教訓,也如同正理所承認的,性的道德秩序是十分崇高的人生價值,甚而在客觀方面,每次直接破壞這秩序是十分嚴重的事。

    當然,在性方面的罪上,由它們的種類及原因來看,自由的同意並不容易完全發生。這是一件使人在審斷當事人是否負責時應注意的事實。在這方面,應記住下面一段聖經的話:「人看表面,但天主看內心」(25)。不過,在審斷一條罪過客觀嚴重性時要謹慎,可是並不能就此結論,可以堅持在性方面不能犯大罪的看法。

    因此,靈魂的牧人固然應修忍耐及溫良之德,但是他們不可撤消天主的誡命,並且毫無理智地減少人們的責任。「絲毫不減削基督的救世教訓是愛靈魂的最崇高形式。但是要伴以忍耐及溫良,就如主曾立下對待老百姓的榜樣。他來不是為懲罰,而是為救援,但卻不與罪惡妥協,而以慈心對待每一個人」(26)

   貞潔的積極要求

    11.正如上面所說,本聲明的目的是為使處於目前環境的教友們注意他們應防範的某些謬論及行為模式。但是,貞潔之德並不是只限於避免上面列出的過錯,而是為達到更崇高、更積極的目標。這是一個關係整個人格的德行,包括內在及外在的行為。

    每個人應按照自己的生活情況擁有這個德行,為某些人將是童貞或奉獻給天主的獨身生活,這是更容易以一顆不分的心奉獻天主最好的方式(27)。而為其他的人則依照他已婚或獨身的處境,由道德律而決定。但是不拘生活情況如何,貞潔不只是表面的形式,而是要按照基督的話使他的心地純潔:「你們讀過過去說:不可犯奸。但是我卻向你們說:如果一個人抱著好色的心觀看一位婦女,他已經與她在心中犯了奸淫」(28)

      貞潔包括在聖保祿所說的聖神恩賜中的節制中,而他卻譴責淫蕩為一個特別不相稱於基督徒的罪惡,也是阻止人進入天國的罪(29)。「天主向所有的人要求的是聖潔。他要求你們躲避奸淫,並要求你們每人曉得如何以聖潔及可尊崇的方式運用自己的身體,不得如同不認識天主的異教人沈於淫樂。他不要求任何人在這方面利用自己的弟兄犯罪……。我們被天主召喚是為成聖,而不是成為不道德的人。換言之,凡是反抗的,不是反抗人的權威,而是對抗賜給你聖神的天主」(30)。「至於邪淫,一切不潔和貪婪之事,在你們中間,連提也不要提:如此才合乎聖徒的身份;同樣,猥褻、放蕩和輕薄的戲言,都不相宜;反要說感恩的話,因為你們應該知道:不論是犯邪淫的,行為不潔的,或是貪婪的──即崇拜偶像的──在基督和天主的國內,都不得承受產業。不要讓任何人以浮言欺騙你們,因為就是為了這些事,天主的忿怒才降在這些悖逆之子身上。所以你們不要作這些人的同伴。從前你們原是黑暗,但現在你們在主內卻是光明,生活自然要像光明之子一樣」(31)

      此外,保祿宗徒指出實行貞潔特別合乎基督精神的動機,就是當他譴責通奸的罪,不只是因為這種行為有害於自己的近人或社會秩序,而且也因為犯奸者冒犯以自己寶血救贖了,同時也使他成為自己肢體的基督,而且也冒犯使他成為自己聖殿的聖神。「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嗎?我豈可拿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斷乎不可。……你們務要遠避邪淫,人無論犯的是什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都是冒犯自己的身體。……你們原是高價買來的,所以務要用你們的身體光榮天主」(32)

    教友越珍視貞潔的價值,及在生活中作男人及女人的重要角色,他們越能藉助種精神的本能,明瞭它的道德要求及忠告。同樣,他們也越曉得如何本著聽從教會教訓的精神接受及實行一個真正的良心在具體的情況中所提示的。

     教會提供的方法

    12.聖保祿宗徒以銳利的言詞描繪,在為罪惡奴隸的人心中「理智的法律」及「他肢體內肉慾的法律」之間的痛苦衝突(33)。但是,人可以藉助耶穌基督的恩寵從死亡的肉體中解救出來(34)。這種聖寵使因此而成義的人們享受這種恩寵,也就是在耶穌基督內賜與生命的聖神的法律從罪惡及死亡法律所解救出來的人(35)。因而聖保祿懇求他們說:「願罪惡不再在你們有死的身體上作主,甚而使你們屈服於它的慾望之下」(36)

    這種解救雖則使我們適於度新生活,但沒有根除來自原罪的肉慾,及在惡魔權下的世界的誘惑(37)。因而聖保祿也鼓勵教友們依靠天主的能力克勝誘惑(38),並以信仰、不停的祈禱(39)及使肉體為聖神服務的嚴肅生活(40),抗拒魔鬼的奸計(41)

    追隨基督的足跡度基督徒的生活,要求每個人拋棄自己,並每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42),同時心中滿懷得到賞報的希望:「因為如果我們與他一起死去,也將與他同生。如果我們堅持到底,我們也將與他為王」(43)

    由於這些迫切的邀請,教友們特別在現在應當採用教會提供的方法,度一個貞潔的生活:控制官能及思想、謹慎避免犯罪的機會,保持貞操、在娛樂上有節制、從事有益的工作、經常祈禱及領告解和聖體聖事。青年們應特別恭敬天主無玷之母、以聖人們及其他信友的生活為榜樣,特別是那些在修練貞潔上特出的青年。

    特別是所有的人都要重視貞潔、它的美及它的影響力,因為它提高人性,並使人能擁有真誠的、大公無私的、慷慨的及尊重他人的愛。

   主教、父母、教師、藝術家及作家的責任

    13.不拘面對這些普遍流行的思想及習尚有多大困難,主教們應教授教友們有關性道德的道德教訓。這端傳統的道理應日漸深入地加以研究。應以適當的方式指導那些面對這種新局勢的良心,更應分辨那些能有用地促進明瞭人類的性的意義及價值。但也應忠誠地堅持及報導在本宣言中肯定的道德生活原則及規範。更應使教友們了解,教會堅持這些原則,並不是視為古老的及不可違背的迷信,或如人們經常說的,出於馬尼該學派的偏見,而是因為她確切地曉得這些原則完全與天主造物的秩序、基督的精神,及人的尊嚴相吻合。

    主教們也應注意,在神學院及修道院中教授由信仰所啟迪的及教會訓導當局所指導的健全道理。主教們也要保障,聽告解人指導人們的良心,而且在教授要理時也要完全忠於天主教的道理。

    此外,主教、司鐸及他們的合作者也應警告教友們,避免經常在書報雜誌及公開集會中發表的錯謬意見。

    父母及青年人的教師們也應熱心以完備教育的方式領導兒童及學生們達到適合他們年齡的心理、感情及道德成熟。他們要明智地提供適於他們年齡的知識,並悉心地依照基督道德陶成他們的意志,不僅祇予以警告,而是特別仰賴天主的助佑在祈禱中得到的生活榜樣。他們更要保護青年們脫離他們不能注意到的很多危險。

    藝術家、作家及所有運用大眾傳播工具的人們,應一本他們的基督信仰及清晰地覺悟他們能發生的影響,執行他們的職業。他們應記住,所有的人應視客觀道德秩序的優先是絕對的原則(44),而且如果只著重所謂的藝術見解或物質利益及成功是不對的。不拘是藝術或文學作品、公共娛樂或知識性的作品,每人在自己的領域中應表現出技巧、審慎、節制及真正的價值意識。如此每位不致過份放任,將有助於控制工作,甚而使社會的道德氛圍更健康。

    所有在俗教友由於他們對使徒工作的權利及義務,也要同樣地工作。

    最後,每人要記住第二屆梵大的話:「神聖會議同樣肯定,兒童及青年有權利受到鼓勵,以正直的良心衡量道德價值、實行個人的選擇,而且更適當地認識及愛天主。因此,它懇切地要求管理教民及從事教育事業的人們要注意,使得青年從來不可被剝奪這種權利」(45)

    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接見下面簽署的信理聖部部長時,贊成這項「論某些性道德問題」的宣言,也批准了,並命令公佈。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於羅馬信理聖部

                        部長 賽貝爾樞機

                        秘書 哈莫爾總主教

 

     註解

1.參閱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中「喜樂與希望」,四十七。

2.參閱宗座憲章「管理全教會」,二十九(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五日)

3.喜樂與希望,十六。

4.若八,12

5.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人的尊嚴」宣言,三。

6.前第三,15

7.人的尊嚴,十四。參閱比約十一世婚姻通諭,一九三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訓話;若望二十三世「慈母及導師」通諭,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保祿六世「人類生命」通諭,四;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8.參閱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Gravissimum Educationis,一,八;喜樂與希望,二十九,六十,六十七。

9.喜樂與希望,五十一。

10.仝上。

11.仝上,四十九,五十。

12.本宣言並不詳細地談婚姻中性生活的準則,這些準則已詳見於婚姻及人類生命兩通諭。

13.參閱瑪十九,46

14.前格七,9

15.參閱弗五,2532

16.婚姻以外的性交在以下各段聖經中是正式予以譴責的:前格五,1;六,9;七,2;十,8;弗五,5;前弟一,10;希十三,4;在以下一段中更說明理由:前格六,1620

17.參閱依諾增四世Sub catholica Professione公函,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比約二世Propos. damn. in Epis. cum sicut accepimus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一六六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聖職部法令;比約十一世婚姻通諭,一九三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8.羅一,2427;前格六,10;前弟一,10

19.參閱教宗良九世Ad splendidum nitentis(O五四年);聖職部法令(一六七九年三月二日);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三年十月八日訓話。

20.喜樂與希望,五十一。

21.保祿六世「五年」訓諭(一九七O年十二月八日)

22.瑪二十二,38

23.瑪十九,1619

24.參閱一六六六年三月十八日聖職部法令;保祿六世「人類生命」通諭,十三,十四。

25.前撒十六,7

26.保祿六世「人類生命」通諭,二十九。

27.參閱前格七,734;特別騰大公會議,第二十四會期,十條;第二屆梵大「萬民之光」憲章,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全球主教會議「論聖職司鐸職」,第二部份,四。

28.瑪五,28

29.參閱迦四,38。前格六,911

30.前得四,38;參閱三,57;前第一,10

31.弗五,38;參閱四,1819

32.前格六,151820

33.參閱羅七,23

34.參閱七,2425

35.參閱八,2

36.羅六,12

37.前若五,19

38.參閱前格十,13

39.弗六,11

40.參閱弗六,1618

41.參閱前格九,27

42.路九,23

43.後弟二,1112

44.第二屆梵大Inter mirifica 法令,六。

45.Gravissimum Educationis 法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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